普法讲课材料.docx

上传人:黑** 文档编号:76889212 上传时间:2022-04-19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7.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法讲课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普法讲课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普法讲课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普法讲课材料2013-10-16讲课提纲(8: 3010 : 20):1、四五普法的要求,基本法律知识2、行政许可法(今年公布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行政处分法、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内容)4、建筑法(建筑法征求意见稿、最高院新公布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开头话:根据局领导的安排,由我同大家一起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座的都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 家指正。建设系统的普法类别分为四类,即是综合类、工程建设与建筑业 类、住宅与房地产类、城乡规划建设类。在座的属于工程建设与建筑 业类,今年的普法重点是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 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平安管理条 例希望各位加强学习。宪法修正案(四)主要内容: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征收土地并给予补偿; 3、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4、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5、国家 建立同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6、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7、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五年。今天讲课的内容首先是对我国目前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些简单介 绍,接着重点介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建筑法、建设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那么上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施许可收取的费 用要全部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行政许可所 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当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 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承当法律责任的方式: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的,还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重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被许可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 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 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例:未有施工许 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没有资质擅自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的都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上面涉及了不少行政处分的问题,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行政处 罚法。对广大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来说,主要介绍一下行政处分 的种类、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分救济措施等等。一、种类:分为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 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应用的最多应该是罚 款,今年以来我局加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1 11月份共立案查处案 件29宗,罚款人民币共39万元。二、实施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听证程序、执行(救 济措施:被处分人认为处分不适当或者处分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但是有时间限制,而申请机构也有规定。具体是:1、 提起行政复议是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起60日内,复议机构可以是作 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也可以是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级 主管部门,举例。);2、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是在收到行政处分 决定(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是收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15 H内,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建筑法、建筑法征求意见稿、建筑 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简介:我国现有的建筑法共八章85条,1998年施行,至今 已有6个年头。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不断开展,原有的建筑法已 经不适应经济的开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执法检查组对 全国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主 耍包括工程质量和平安形势严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严重, 工程招投标“黑白合同”突出,建筑领域腐败问题屡禁不止 等。今年9月份,建设部已经发布了建筑法修改 意见的征求意见镐,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充实,虽然还没有最好定稿,但是一些新确立的制度和补充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 了。下面结合现行建筑法跟大家一起学习。一、基本内容(比拟):工程修改意见镐旧建筑法1总那么总那么2建筑许可(人员从业许可、企业 从业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资格)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平安生产管理建筑平安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监督检查法律责任8法律责任附那么9附那么二、重要内容(-)三项制度1、建筑施工许可制度(法规、举例)一一这是建筑法规定的一项最 为重要的制度,法条表述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 小型工程除外所谓限额,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的规定,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是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这些工程可以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 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仍然需要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目前建筑违法违规案件最常见的现象就是未办施工许可证就 擅自施工建设,一般情况下,都要进行行政处分。仅今年以来就有 12宗,累计处分15万元。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一一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 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等等,大局部都有资质划分, 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 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 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3、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一一现行建筑法将没有设独立的一 节,规定的内容也比拟笼统、简单,仅仅只有一条内容,简单的规定 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修改意见稿中设独立一节内容“人员从业许可”,详细规定了 注册执业人员的范围、申请注册的程序、执业人员的权力义务、执业 人员的禁止行为、执业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新的内容),还有技术 工人、劳务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2、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 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 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三)建设工程监理一一1、监理制度。强制监理的范围,见建设部 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教材P82)、广东 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建设工程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 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 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 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2、监理企业职责 与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3、目前监理制度存在的问 题:(1)监理制度设置的双重性(强制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收费), 即是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两者如何统一?实践中 建设单位压低工期、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如何处理?严格依法处理,决 不能降低质量平安标准。修改意见稿还有新施行的建设工程平安生 产管理条例都赋予监理企业予以停工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监理企 业不履行监理义务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四)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由安监站总工详细讲)(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由质监站总工详细讲)(六)法律责任(与质量管理条例统一讲,后者是前者的细化)三、建筑法修改意见稿主要修改地方:1、调整范围是对建设工程的定义作出界定,现行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的概念并无界定,修改意见稿中明确界定了建设工程的概念, 即是指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二是对建筑活动的内涵进 行扩充,现行建筑法所指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筑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侧重于施工、安 装阶段。修改意见稿那么界定为: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安装、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撤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服务于建设 工程的工程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 询、检验检测等活动,基本上囊括了整个建设领域内的相关活动。2、建筑许可(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修改一一包括明确人员、企业 市场准入制度,用独立的两节内容加以规定;施工许可的条件审批, 这里面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确定资金来源的要求,同时还规定已竣工的 工程,没有拖欠工程款;用担保、保险的方式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建筑工程发承包规那么的修订。包括:强化对业主市场行为的监管 (独立法人、工程审批、资金来源落实);加强对建设好工程发承包 活动市场行为的管理(招投标要求,包括必须施行招标发包范围;招 投标组织、简单程序);强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监管(包括国有的建 设工程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订立的原那么、确定合同价 款的原那么、合同备案、“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合同为准);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信用体系(明确规 定行政机关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对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 情况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4、增加强制性的工程担保、保险的内容,完善建筑市场机制(A、工 程担保制度指全部或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 程、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保,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履约担保。总承包单位应当向风暴单位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B、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指施工企业应当以工程项 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本钱(更具操作性,明确了保险 费用的来源);另外还有一种不是强制性的保险,即注册执业人员责 任保险制度,鼓励注册执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投保个人执业责任 险)。5、进一步明确监理的法律地位和首次明确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 赋予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设计、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的权力;所谓 的中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检 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活动。专门设一节规定监理和中介组织的内容。6、强化并落实各方市场主体的质量平安责任,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同时对违法行为加大处分力度(其实将质量管理条例和平安管理条例 中需要上升到法律层次的内容加以规定,后面由质监站和安监站的同 志结合两个条例的内容详细介绍)O7、增加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从事 建设工程建筑活动的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规那么、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责令立即排除或改正、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委托执法制度等。7、增加保证建筑产品和施工现场公共健康平安、保护环境的条款。8、增加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加大处分力度。其中有一条比拟严重 的就是对于责令停工后继续实施的违法建筑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撤除 权力。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04、9、29建设部网站)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司法解释答本报记者问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就司法解释的相关 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 解释的公布有何重要意义?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 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二是 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拟原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 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那么,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 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 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 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 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记者:按照解释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否违反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 同的处理原那么?黄松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 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 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稀第2条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 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 是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验收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记者: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公平;承 包人因此受到损失,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黄松有: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 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 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当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 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 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当赔偿责任(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提供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是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等原因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更加明确记者: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似乎对合同的解除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出 于什么考虑?黄松有: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 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 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 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第9 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 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管理条例。具体安排是上午学 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建筑法、建筑法修改意见以 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午专门介绍建筑平安生产方面的法 律法规,主要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首先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大家理解以后 的内容有帮助。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五大法律部门,一是 宪法、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选举 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和组织法(人大法、法院法、检察院法)等;二是刑事方面的 法律法规;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法规;三 是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那么(物权法讨论稿)、民事 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还有商标 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等;四是经济、商事方面的法律法 规,其中经济法包括证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 品质量法,以及税法、银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等;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五是国际方面 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公法(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公约等)、国际私 法和国际经济法(WTO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等等)。上述五个记者:从法律上讲工程价款结算是当事人的行为,结算报告是承包人单方 作出的,未经发包人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有何 依据?黄松有: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 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到达拖欠 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 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 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 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表达了充分尊重合同 当事人约定的原那么。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记者:拖欠工程价款就应当支付利息,司法解释为何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 定?黄松有: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急袭 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 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释 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 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记者: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 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工程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 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黄松有: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 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那么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 “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 算依据呢?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 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 的依据。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 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记者: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是否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作出 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损害发包人利益?黄松有: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 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 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 工人承当责任。即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0 0 4年9月2 9 FI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2 7次会议通过)法释2 0 0 4 1 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 年9月29 口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当修复费用的,应予支 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那么第 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 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局部除 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 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最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 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当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 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 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 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局部工程价款不 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 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 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 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 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 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局部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 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 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 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当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的,保修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贵任。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组成我国的法律 体系。这几年,随着我国法治步伐的不断加快,整个法律体系又在不 断更新、完善。比方近两年出台了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安 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 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等都比拟重要,希望在座各位加强对新公布、新施行法律 法规的学习和应用。因为学法才能知法、守法,才能用法。违法必须 付出法律代价,无知并不能够免责。上面是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介绍,下面介绍行政许可 法和行政处分法的有关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这两个法律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和广大经济主体以及自然人的 关系都非常密切,尤其前者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更好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亦即是老百姓权益的法律。后者那么是针对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处分行为的法律。简介:行政许可法自2003年8月27日公布,2 0 0 4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8 3条,分为总那么、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 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和附那么。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跟大家一起学习行政许可法。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目的是什么?其实简单来说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制定和 公布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 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一直 以来我们国家由于行政审批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和时间冗长,严重拖 慢了经济建设事业的开展。有这样一些事例,被媒体广泛地传播和批 评,成为行政审批冗长和复杂的典型。浙江金华一位农民想办一个养 鸡场,前前后后盖了 270多个章,跑了两年多,等手续办下来,市场 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许可法出台。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例如施工企业的资质核准就是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有以 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 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表达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 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 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 事等事项的审批,那么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 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行政许可的分类P8(1)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 全。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等等。 特征:(2)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 的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 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等。特征:(3)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其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例如司法考试资格、 注册会计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市、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许可等:(4)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到达特定技术标准、 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其主要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 全。消防验收、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等。企业资质申报就是 属于核准类的行政许可。(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 信息。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社团登记等。二、 第三个问题是:行政许可的原那么?1、合法原那么: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 条件和程序;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三是实施行 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 的,要广泛听取意见,真正做到广集民意;二是但凡行政许可的规定 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 话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 四是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五是行政 许可实施的程序应该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六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 限应该是公开的;七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便民原那么: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 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许可法实施以后,审批权 相对集中, 一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 理制度,比方我局就在市投资服务中心设立报建窗口,统一办理施工 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 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等方式提出申请;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 容。4、救济原那么: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 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 消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那么,行政机关撤消、变更已生效的 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违法。在云南有这样一个例子,当地一家“卡拉0K” 店已获准开业。房子装修了,设备买全了,人员也雇到了,没料想却 碰上了政策调整要“压缩”娱乐场所,未开业的“卡拉0K”店一律不允 许开业。看着资金白白打了水漂,老板叫苦不迭这就是一件典型的审批“出尔反尔”。而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尚不在少数。 在某著名旅游景点,管理部门曾违法审批许可了大量违章建筑。后来 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涉下,该管理部门又一纸命令撤除了这些已依法 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们损失沉重。为了防止这种“出尔反尔”,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那么: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后,不得擅自 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 验缺乏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 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 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例外情况:一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以 违法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形。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除,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三是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于第二、三种情形,应当给予补偿。6、监督原那么: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 的内部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三、 第四个问题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设定事项的范围和设定 设定机关(简单介绍,主要介绍设定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安 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宝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 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 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 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 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谁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可 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 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 化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 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具体规定,不 得增设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 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 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简单的说,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 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即使这些机关也 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比方第三层次的国 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便有“四不得”:一、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 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立行政许可;二、不得设立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 许可;三、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 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原那么,其中有一条比拟重要,就是:四、 设立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 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四、第五个问题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这个问题比价简单,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专门针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求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 关在其法宝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规章 不能授权任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宝职权范围内,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话行政许可。 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 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五、第六个问题是重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 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 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 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 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 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 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三)决定程序: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 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 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有关行 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3、行政机 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4、行 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 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