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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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之对策容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由于立法体制、当事人以及地方保护等原因,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权威的尊严。本文列举了民事表现形式及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缓解民事执行难的对策,从法律、行政、经济以及社会、意识等层面对民事执行难问题进展了思考。一、民事执行简述二、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三、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法律意识薄弱: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三立法上的缺陷四法院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四、缓解民事执行难的对策(一)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强化执行措施(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树立信用观念(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四)改革民事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干预执行五、总结一、民事执行简述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容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的社会效应,也就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或造成的结果,首先,它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又没有民事执行程序的设置,则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次,它确保了司法权威与尊严。再次,它维护了社会安定、促进了社会开展。二、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表现形式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难找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心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承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执行财产难寻表现为: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应法院的账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协助执行人难求表现为: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应执行财产难动表现为: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淆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等。三、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不仅仅属于独立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领域,而且渗透到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局部。无论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我国特定的历史开展进程及现实国情导致了我国广阔人民群众乃至有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普遍薄弱,其对民事执行的影响集中表达在它极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展。一方面,申请人在经济活动中不依法规自己的行为,执行难时则采取手段私自强制执行,而被申请执行人则恶意隐藏财产,有的甚至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局部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执法活动中,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违背法律,不顾大局,以种种不正当方式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在思想意识上深受落后的宗族观念、乡土意识、小农思想的影响。当外地法院来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地方保护主义很容易形成一种对抗执行的共识。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上受地方利益的驱动。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种,地税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司法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所以,当执行影响到当地纳税大户时,各部门很可能有组织或无组织地形成一股对抗外来执行的合力。另外,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在当地,经费也是由当地政府划拨,所以每当执行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建立或其它利益时,当地法院很难依法积极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应当指出,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外来执行的结果是以牺牲地方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见的思想和行为。三立法上的缺陷1.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措施不能解决执行难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于是,众多有财产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想方设法使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他们用秘密的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以合法的形式处置财产,使法院查找不到财产而无法执行,因此法院的搜查往往是查不到财产。当被执行人不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抗拒执行,也不采取转移、隐匿被执行查封的财产等行为阻碍执行,而是采取软对抗行为阻碍执行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无法进展罚款或者拘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亦无法解决执行难。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由于本罪的主体是有能力执行的人,而不适用无能力执行的人,在客观方面还要有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是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但情节不严重,或者无能力执行的人而拒绝执行,都不能对被执行人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现在被执行人大都会采取打擦边球的做法,将有执行能力变为无执行能力,并不以直接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抗拒执行,而是使法院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无法进展。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有它特定的目的、原则、对象、方式,它与审判程序截然不同,作为一项十分重要、复杂而程序上要求十分严格的执行工作,法律上的完善是极为重要的。四法院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1.法院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部审判与执行人员之间配合、协助不力。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注意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没有综合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有的案件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等,给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执行人员有时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容审查缺乏,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了解,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2.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没有主动了解,没有防准备。从被执行人方面看,有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成心不履行。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缺乏老实信用商业经营理念,借签订合同为名进展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的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性,遂成心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成心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4四、缓解民事执行难的对策(一)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强化执行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有关法律中执行的规定又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如我国公司法中无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条款,在执行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实施财产、业务、人事和帐薄混淆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群体造成损失,被执行人往往以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为借口,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针对执行难的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势在必行。(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树立信用观念加强诚信道德建立开展执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执行意识,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从全国围开展的普法情况来看,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都是重点容,但讲到执行的却很少。而执行工作并不仅仅是依靠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强制程序办事,而是要通过调解,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从而防止强制执行。法律只提供了一般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很多情况下,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救济,还要靠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使其自觉主动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工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民事执行的裁决权具有裁判权的性质,应该属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实施权具有管理支配的特点,应该属于行政权。为此,在司法领域应设立两套系统:一套审判系统,由各级人民法院构成;一套民事执行系统,由各级民事执行机构构成,从而把民事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别离出来。而在民事执行机构部,通过民事执行权分立,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数种权力,如在民事执行庭设裁决权、实施权、异议权,形成制约,从而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民事执行权别离行使制衡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四)改革民事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方面,实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别离行使,分权制衡,防止办案或拖延办案,保证执行的快速高效;在执行方式方法方面,采取分散执行、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提级执行、穿插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推行风险告知制、当事人举证制、申请人调查财产制、审计执行制等制度,丰富执行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加强执行力量,配备必要的执行装备。其次,现在很多法院的执行力量严重缺乏,无法形成势,装备简陋,无法适应执行工作灵活、快速反响的要求,使执行案件越积越多,积重难返,因此要建立一支年富力强、装备齐全的执行队伍,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展。最后,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执行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掌握审判阶段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又需要掌握执行工作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巧。为解决执行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的状况,要定期实行轮岗培训,不断注入新的血液,及时掌握执行工作涉及到的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要经常组织执行人员合议讨论案情及制定执行策略,搞好调查研究;要不定期地召开被执行人思想发动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敦促其自觉履行。同时还要求执行人员学习职业道德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意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秉公办案。(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干预执行要使全社会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的,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防止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松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保证执行工作正确、迅速的完成。五、总结总之,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执平、守法意识、诚信尺度,牵连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它既不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凭法院的努力就能完成,它需要整会长期的、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解决。参考文献:1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4).2艳梅.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3).3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根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刚.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J.法学杂志,2000,(2).2.法理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1994.3吕斌.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思考J.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1,(4).4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J.政法管理干学院学报,2002,(4).5道许,江菊.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6何皓.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经贸学院学报,00,(5).7俊杰.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思考J.科技情报开与经济,2004,(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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