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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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核心是诚实守信) (一)基本原则 1、三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http:/ 2、三拥护 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四项基本原则)。 3、三至上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http:/ (二)基本要求 1、做到五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者 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 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 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2、一是坚定信念 二是诚信建设 三是规范建设 四是文化建设 五是党的建设 http:/ 1、“律师法”规定(2008年6月1日实施) 五项义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http:/ 十项禁止条款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http:/ 三大责任 1、行政处罚即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罚(一)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在两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同一案代理双方当事人,代理本人及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两年内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二)警告,处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订立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私自受托、收取费用,或其他利益;受托后,无正当理由,拒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或诉讼及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三)停业六个月到一年,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证,构成犯罪及依法追究刑责:违规会见检、法、仲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向法、检、仲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厅提供虚假材料来弄虚作假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接受对方当事人财务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程序,干扰法庭、仲裁庭活动正常开展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注意:警告、罚款、没收由地、市级,吊销由省级。http:/ 2、民事责任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主要几种: 不作为;超越代理权限;向当事人隐瞒或欺诈与第三人或对方串通;明知违法而代理;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律师原因超越时效;玩忽职守、草率;原件丢失。 3、刑事责任行贿及介绍贿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毁坏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坏证件罪;扰乱法庭秩序罪。http:/ 律师事务所责任 1、行政责任警告,停业整顿一到六个月,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吊销律师执业证违规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违反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名称、负责人、章程、合法协议、任解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 不正当承揽业务; 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拒绝履行法援义务; 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弄虚作假;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 对负责人予以警告或处2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未及时上诉、起诉、超诉时效;丢失或毁坏重要证据,无法补救的;超委托权限;泄露当事人隐私;无故拖延不履职;其他人不尽职,如:不按时出庭。不能针对性发表意见,未准备匆匆出庭。http:/ 2、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 八项基本准则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http:/ 九项执业职责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欺骗、欺诈的行为;(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http:/ 七项基本要求 1、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http:/ 2、接受委托的权限 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http:/ 3、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http:/ 4、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5、利益冲突和回避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http:/ 6、保管委托人财产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http:/ 7、 转委托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http:/ 2、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八)合理的成本。3、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4、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5、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6、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http:/ 10、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11、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12、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13、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14、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15、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16、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http:/ 三大项律师营销禁止 A业务推广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4、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5、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6、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7、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8、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http:/ B广告规范十不得1、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2、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4、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5、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6、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7、 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8、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9、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10、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http:/ C对外宣传五不能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5、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http:/ D业务竞争十不准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4、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6、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二)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http:/ E庭审规范五遵守1、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2、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3、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4、律师的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5、律师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http:/ 3、律师行业协会处分规则 处分种类:训诫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取消个人、团体会员资格 处分适用1、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之决定已生效的,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http:/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5、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6、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7、 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受理。http:/ 4、实习期间应当遵守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http:/ 律师职业被严重错误解读一是认为律师职业是高收入行业。二是认为律师职业是自由个体职业。三是认为律师职业是快速致富行业。四是认为律师职业是无所不能令人羡慕的职业。http:/ 律师行业的事实 一、律师并非整体水平高收入的行业 金字塔式的模式,且创收主要集中在北京、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即使在该地区也发展极不平衡。 入门门槛还较低 二、律师职业并不是不受限制和不受制约的一个职业 执业前提各律师依法取得执业证 受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履行三方面职责 2004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共190条。 三、律师不是一个快速致富,且是一个褒贬不一的行业http:/ 律师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刑辩只占刑案30,不能满足审判需要 2、律师执业道德问题 3、业务水平差 4、缺乏合伙所的严格管理 5、风险意识不够 6、参政议政发挥不足 7、不正当竞争问题严重,两级分化http:/ 各界对律师业的评价及社会地位 赵大程副部长 律师业外人士评价 入行律师看行业 社会和业界看律师界存在的问题 目前律师行业困境及执业风险 整个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不是太高 律师从业面的狭窄,多方挤压http:/ 教材从律师业务方面关系分为8个大的方面 从较常见的方面分为 一是:签约前至签约的违规行为 二是:签约后的违规行为http:/ 跨所办案私自受托,私自收费,额外报酬,财务及其他利益。两案同一票,乱收费,不开票,套开票,大头小开,收据,杂费。不正当竞争,贬低或低价收费,暗示有关系,名片,广告中。造假案诱导利益冲突挑讼http:/ (一)不诚信不严格履约 (二)时效问题 (三)证据调取,授案选择及归纳证明对象,核对证据清单 (四)起诉,答辩,申请、答辩,主题,内容,起草法律文书 (五)会见 (六)证据的保管,文件的移交 (七)权限内办事 (八)风险提示 (九)保密 http:/ (十)及时沟通 (十一)利益冲突 (十二)刑案、无罪、罪轻、减轻、免除的辩护 (十三)终止、原则 (十四)风险防范(非讼) (十五)出庭礼仪 (十六)语言文明规范 (十七)司法评论 (十八)判、裁结果的提示http:/ 做律师先做好人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讲修养 人生态度 律师应有的三重境界 入行律师的“三番山水”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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