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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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1999年7月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六章 建筑退让第七章 建筑高度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第十章 管线工程第十一章 其 他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居住面积中心城(旧)区规划新区 备 注 请预览后下载!中心地段一般地段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 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 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 率居住用地别墅用地20-250.40-0.618-280.30-0.5低层住宅用地30-400.8-1.025-350.60-1.0多层住宅用地28-321.6-1.826-301.5-1.724-301.4-1.6高层住宅用地25-282.5-6.020-252.0-5.518-241.8-5.0公共设施用地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45-552.5-4.040-502.4-3.235-502.2-3.0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45-554.0-7.540-502.5-6.535-503.0-5.5工业用地低层厂房建筑用地45-550.8-1.640-500.6-1.51-3层一般通用厂房多层厂房建筑用地40-501.2-3.035-501.5-2.5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仓储用地低层仓库建筑用地50-601.0-1.845-550.8-1.61-3层普通仓库多层仓库建筑用地40-501.5-3.035-502.0-3.0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 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居住小区 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管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 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1.51.2-2.51.82.5-3.52.23.5-4.52.64.5以上3.0请预览后下载!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四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 地 率 一 览 表项目类别代号绿 地 率工业、仓库M1应不小于3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5%行政办公C1应不小于35%金融、商业C2应不小于20%文化娱乐、宾馆C3应不小于35%体育C4应不小于35%学校、科研C5应不小于35%一类居住区R1应不小于40%二类居住区R应不小于32%,旧城改造应不小于25% 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扩建、改建工程应不小于15%。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公共绿地名 称最小规模(公顷)规划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0明确功能划分,以绿地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小区中心绿地0.4组团中心绿地0.04可灵活布置,以绿地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块状、带状绿地宽度应不小于8米。 第十二条 城区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应保证宽度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沿市区内河两岸改建、新建低层、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时必须保证每侧宽度不小于8米的绿化带,当内河宽度为二十米以上时,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15米。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最小宽度应相应增加。当河流宽度小于20米时,则沿河绿化带宽度每侧应不小于12米;当河流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时,则沿河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18米。 改建、新建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有条件的可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湖、河的坡岸绿化等。 在城市的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上应进行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方位00-150150-450折减系数1.0L0.95L 1、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请预览后下载!规定。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布局形式间 距备 注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1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经核准,其最小间距不小于0.6倍。南侧建筑面宽(a)为12-30米时,按点式建筑间距控制。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8米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8米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北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南北向建筑面宽a为12-30米时,按电式建筑间距控制。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间距 不得小于8米。 中高层住宅间距参照多层住宅间距要求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1、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筑控制。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3、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1.25倍。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四)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当低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为一、二层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当南侧建筑为三层时,其最小间距不消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类低层住宅,其间距为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请预览后下载! (七)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当较高一幢建筑为六层时,端距应不小于6米;六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6.5米。当较高一幢建筑为七层时,端距应小于7米;七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7.5米。低层与低层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5米;低层与多层的山墙端距按多层层数予以控制。遇小区道路通过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道路宽度执行。当与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二者的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改进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自然通风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除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控制,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5米、低层不小于4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5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5米、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15-0.2倍控制。 (二)在旧城改造地段,当界外是旧民居的且在规划中又属需改造地段的,可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执行。 (三)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管、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与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4米及24米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七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表道路红线宽度(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高层建筑多、低层建筑或裙房交叉口请预览后下载!1283816、181041020、24、281251232、341461442、441681650、64181218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三十条第(一)项综合考虑。2、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交叉口后退距离如遇立交时,按立交用地控制。1、 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2、 宁波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江片、北仑片及镇海片之间的联系道路沿线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一般为20米,特殊情况除外,如遇快速路、轻轨交通另定。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是按照主要道路车速5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的。4、 当与公路、高速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等一般不得逾期退后的边界线。 第二十二条 沿铁路线布置建筑物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物与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化粪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和地下构筑物等一般不得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二十四条 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八的要求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米电压等级(千伏)一般地区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最大风偏时一般情况1051.53.5351037.51101241222015515500208.520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性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请预览后下载! 第二十九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应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三十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九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0300-7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2500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序号用地构成居住区小 区组 团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3道路用地(R03)8-157-135-124公共用地(R04)7.5-155-123-8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第三十六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开闭所、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深度不少于0.5米,并适宜绿化。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层数宁波市规划区居住区多层16-22多层、中高层15-20多层、中高层、高层13-17多层、高层13-16低层20-25请预览后下载!小区多层15-20多层、中高层14-20中高层13-15高层10-13组团低层20-23多层14-16多层、中高层12.5-15中高层12.5-14多层、高层10-13高层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0人计算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少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5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应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应在16-24米 小 区 道 路:路面宽应在6.0-12米 组 团 道 路:路面宽应在3.5-6.0米 宅 间 道 路:不宜小于3.0米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十五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外应占总停车位的20%左右。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第四十一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只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十二。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道 路类 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40-50 30-40 20-30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50-108 34-64 24-34 12-24第四十二条 道路横断面规划应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道路横断面原则上应按表十三布置,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表十三以外断面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横断面布置 断面宽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辅道)分隔带(绿化)机 动车 道中 心分隔带机 动车 道分隔带(绿化)非机动车道(辅道)人行道108412201212122012468484121212484644841281248450552122122554444.51.5112111.54.544055216255343.54.511614.53.52858285244164请预览后下载!163103122.572.5第四十三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3%,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第四十四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一般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人行天桥或地道。第四十五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第四十六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 露天(平方米/车位)室内(平方米/车位)路边(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场25-3530-3516-20自行车停车场1.5-1.81.8-2.01.0-1.5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第四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十五的规定。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位指标序号类别单位指 标备注机动车自行车01一类住宅车位/户1.0-1.5高层02二类住宅车位/户0.2-0.53.0公寓03市属行政办公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5-1.24.0机动04非市属行政办公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25-0.84.0车0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64.00.306文化活动中心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1.04.0-0.507会议厅、礼堂车位/百座3.0-3.53008剧场、市级电影院车位/百座4.02009一般电影院车位/百座2.020请预览后下载!10大型体育场车位/百座3.02011中小型体育场车位/百座1.53012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0.54513中学车位/百学生0.38014小学车位/百学生0.32015市、区级综合医院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3-0.55.016其他医院、诊疗所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23.017疗养院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1.01.018商场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6-1.220.019农贸市场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615.020饭店、酒家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1.54.021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0.4-0.61.522普通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3-0.51.023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8.024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8.025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2026旅游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4.01027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4.0100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场的面积换 算系数参见表十四的注2; 2、本表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的停车指标; 3、本表为最低指标。第五十条 I、I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及停车数大于50辆的地面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得小于两个,其中一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得小于7米,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除此以外还可另设一个不小于7米宽的出入口。第五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第五十二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1.0公里至1.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十六确定。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级 别一二三油罐总容量(立方米)61-15016-6015用地面积(公顷)0.25-0.300.16-0.200.10-0.14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侯车道。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放火规范要求。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 排水管道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市区公共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入道一测,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干道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其他道路应不少于4.5米。第五十五条 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化面积占道路用地的比例为15%,快速路、游览性道路、滨海路以及其他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其绿化地率应不低于20%。请预览后下载!第十章 管线工程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该为地下敷设。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十七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十八规定。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雨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力排管电信电缆电信导管给水管0.81.01.01.01.01.01.0排水管(雨、污)0.81.01.01.01.01.01.0低压1.01.01.01.01.01.01.0中压(大气压)(0.05-1.0)1.01.01.01.01.01.0高压(大气压)(1.0-3.0)1.01.01.01.02.02.0高压(大气压)(3.0-12.0)5.05.04.02.010.010.0热力管1.01.01.01.01.01.01.0电力排管1.01.01.01.00.51.00.5电信导管1.01.01.01.00.50.50.5建构筑物基础3.02.52.01.51.01.21.51.0行道树1.51.01.21.51.01.01.01.5道路测石1.51.51.51.51.51.51.51.5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十七、十八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雨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排管电信电缆电信导管给水管0.150.150.150.150.500.200.15排水管(雨、污)0.150.150.150.150.200.200.15燃气管0.150.150.150.150.200.200.15热力管0.150.150.150.150.250.200.20电力排管0.50.200.200.250.100.200.20电信电缆0.200.200.200.200.200.100.10电信导管0.150.150.150.200.200.100.10 第五十八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热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综合管沟。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请预览后下载!第五十九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六十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块、热力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第六十一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形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医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六十二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第六十三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六十四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第六十五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六十六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第六十七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第十一章 其 他第六十八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第七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请预览后下载!第七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七十二条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应合理安排公厕,间距一般为800米至1000米。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二)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三)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是指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当地下室布置为商业、娱乐、仓库、餐厅、食堂、办公、管理等用房时,其建筑面积总和应包括该项面积。 (四)绿地率是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五)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七)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八)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 (九)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十)公寓式办公建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有独立的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如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或有厨房设施的,不视为公寓式办公建筑。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二)裙房是指与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 (十三)道路红线是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十四)建筑不可逾越线是指建(构)筑物外边线不可超出的控制范围线。 (十五)规划新区是指指中心城规划区除中心城旧区以外的地区。 (十六)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十七)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七十五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有宁波市规划局提供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决。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预览后下载!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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