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婚前财产公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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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原创论文请访问论文同学网()析婚前财产公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及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离婚率在今后的时间内将不断升高。基于婚姻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矛盾日益突出,婚前财产的归属及范围确定已成为司法完善的关键。当前,随着个人财产的持续增加,房子、汽车、股票及基金等各种财产均面临归属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概念,介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依据法律程序不断优化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关键词 婚姻法 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三是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二、婚前夫妻财产公正的必要性1、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现状并不让人乐观。据统计,中西部地区的公证处一年只能接到 1020 件,更有甚者,有些地区一年10件都接不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东部地区,例如上海,现今上海市的公证处一年可以接到600 件左右。并且在这仅有的几百件中,主体多数是再婚者和老年人。婚姻的失败使得再婚者更为理性和谨慎,他们不原意再承受离婚后在精神和财产上的双重打击。而老年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多数是因为子女的要求。婚前财产公证的提出者多为女性,在我国,女性的收入一般来说还是低于男性,女性的婚前财产一般来说也会比男性少,当然不排出例外情况,但为何男性一般不首先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呢?笔者认为,一方面,男性大多会认为提出婚前公证会显得很小气,在乎钱多于未婚妻;另一方面,男性不愿意受到婚姻和法律的束缚,更希望自由些。当然女性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不要受到婚姻所带来的伤害。2、婚前夫妻财产公正的必要性(1)需要公证的个人财产增多80 后的一代大多具有较好的受教育基础,就业水平和生活水平相对于以往各个时代的人们都具有更高的层次。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他们有更多的能力和时尚的消费观念去享受物质的刺激。因此,对于个人的财产较之以往会有很大的程度的增加。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也对 80 后的个人财产的增加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即 80 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婚前继承父母的遗产和受到亲友馈赠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数额较大。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双方在婚前处理好各自的财产,从而处理好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关系。(2) 重视个人价值,倡导合理利己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利于合理倡导利己。80后认为功利主义是将个人利益作为目的来追求的,而且这种追求是公开的, 那么维护财产权则更是不言而喻。因此, 有这样的理论支持,婚前财产的划归就不必再“犹抱琵琶半遮面”, 而是可以作为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这个观点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它体现了 80 后要求人们在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也就是说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必须在不妨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婚前财产归属的明晰和财产处理的公平协商,这并不妨碍对方的权利,除非有人企图占有对方的财产,能够满足80后的合理利己主义。(3)有效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现代人对待婚姻的观念比较前卫,好聚好散。现代人爱情的物欲化,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的增多,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范围到构成再到数量较之以往都发生了较大转变,财产构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婚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使得财产归属变得模糊起来。一旦婚姻关系面临重大改变时,在财产的分割上就很容易出现纠纷,面对不可预知的未来,谁能来帮你?夫妻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在法律上为人们有效预防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提供了保障。(4)为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公证的效力是公证存在的意义,如果公证没有证明的效力,那么公证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夫妻双方可依法到公证机构就各自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属权益的约定协议办理公证,通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与一般文书不同,在法律上它具有的证据作用,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各自婚前财产仍属各自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后,夫妻长期在一起生活,对财产共同使用消耗,所以使如何认定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就成了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矛盾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若是想要离婚的夫妇能拿出一份财产明晰公证书,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产权清楚,那离婚诉讼就相对简单许多,有时甚至连律师都免了,这在无形中极大地节约了社会资源,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可行性1、婚前财产公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公证的前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 4 编亲属第 4 节夫妻财产制第 1004 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 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到了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有了一定变化。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关系的需要,1980 年婚姻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一总分正式得以确定。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实行约定制,约定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我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也是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2、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人本主义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的种类也成多样化。在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社会对妇女的经济生活高度重视,很多妇女在职场、商场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妇女经济的独立也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提高,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要求。随着旧社会封建婚恋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合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著提高,2010 年上半年有 800 多万对夫妻离婚,是去年全年的 1.2 倍。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也不断增加。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于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3、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民法中从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解释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原理相悖,更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有人为造法,僭越司法解释之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即婚前财产公证已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定这一原则。4、完善夫妻财产公证确立的建议(1)职能部门应完善自身建设并加大宣传力度我国的改革开放,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思想观念带来了巨大变化,婚前财产公证正是诸多方面的与国际接轨和趋同所带来新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反映和体现。公证制度是为当事人双方之间提供了一条非武力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途径。财产公证不仅是对夫妻传统的财产制度的变革,更是对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保护,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笔者认为,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夫妻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对财产必须进行公证的好处。如公证机关在遇到准夫妻或已婚夫妻来咨询有关夫妻财产公证的问题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夫妻财产的目的、意义,告知其办理公证程序、时间、效力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公证业务时,公证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和服务,还应告知当事人其声明的法律后果,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深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性行为的一种理性的约束,那样会更深入民心。(2)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应当将夫妻财产契约规定为必须公证的事务。必须公证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相对于自愿公证而言的。如法国法律规定:“家庭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必须经公证,否则不对第三方发生法律效力” 林广华:法国、意大利的公证法律制度与启示载中国发展观察,2010-06-05。瑞士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必须经公证并经当事人签名,必要时须经监护人或辅佐人签名之后,才能生效。意大利民法也规定:“部分婚前财产为必须公证的内容”等等 林广华:法国、意大利的公证法律制度与启示,载中国发展观察2010 年第 6 期。,即只有公证后才能生效并产生公示的效力。站在理性的角度来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不会给夫妻双方带来任何利益上的损失和权益上的侵犯,但在婚姻破裂后却能有效避免财产分割再起纠纷和事端,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保护。(3)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夫妻财产公证时的审查力度公证机关应在公证时加大对夫妻财产的审查力度,以确保公证的证明效力。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审查:主体须合格。公证的主体是夫妻,即指已婚夫妻或者拟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夫妻之外的人,如:非法同居者或重婚者不能成为其主体。另外,双方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就不得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既使双方订立了财产协议,公证机关也不能为其办理公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在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的基础上,由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约定的协议是否真实合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公证,主要是基于保护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的需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这类涉及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任何以不法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想法的情况下作出有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或因一方误解而达成的财产协议都是无效的。法律对夫妻间财产没有限制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可以双方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在财产权属上不存在争议。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其双方约定的内容应该是夫妻共同所得,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财产,但无权约定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规避法律规定,逃避法律义务,非法所得的财产,或是未经授权属于家庭其他成员所有的财产。实践中,比较常见是的利用约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以达到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特别要注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要做好审查,尤其是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才能办理公证。总结 财产问题复杂而又烦琐,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一个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所以,我想,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就会了解财产公证的好处。因此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以后婚前财产公证会受到大众的欢迎和推崇,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加大财产公证的力度无疑对人们来说会受益无穷,也能促进社会更健康的发展。参考文献1、刘莉: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探讨,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4)2、袁敏殊:夫妻财产制探究,政法论坛,2011(3)3、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 6 月4、马原主: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5、陶毅:新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11.6、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北京.2012.7、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出版社,北京,2012.8、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钱建军:结婚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0、夫妻财产规定(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1、李俊:离婚救济制度,法律出版社2011本文由论文同学网( )整理,搜集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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