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区本级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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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区本级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情况汇报为规范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广委办201436号)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9月18日至9月28日开展了区本级普通工商类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区本级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基本情况1、我区企业名称中有“投资咨询”,“投资”,“投资管理”字样的公司15户(其中公司9户、分公司6户)。10户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公司5户、分公司5户)。5户经实地查看未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公司4户、分公司1户)。上述10户企业都是采取收取中介服务费,签订第三方合同方式从事经营活动,2、融资项目 开业以来共有融资项目 106个。其中:市内 37个,市外 69个;已完全履约的49个,正在履约期间57个。 3、融资金额 开业以来融资总额79924.2万元。其中:已完全履约41418万元,正在履约38506.2万元。4、资金借款人 开业以来共 85 个借款人。其中:市内29 个,市外56 个,已完全履约的 40个,正在履约的 45个。5、资金出借人 开业以来共11303个借款人。其中:已完全履约的3561个,正在履约的7742个。6融资利率为1.6%-2.0%/月不等,中介费0.15-0.5%/月不等(有向借贷双方收取的,也有向借方收取的)。二、主要做法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我局结合区实际,成立了以区工商局局长XXX为组长,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并制定了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区本级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安工商广201475号)。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综合协调工作组、风险排查一组、风险排查二组。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2、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了一系列的摸底排查行动。由区工商局牵头从公安、金融办、等职能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风险排查工作组,对全区15家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3、舆论引导,加强宣传为配合清理整顿行动的有效开展,区工商局多次组织公安、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开展维护金融秩序的宣传活动,采取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辖区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部分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集资诈骗的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切实维护群众自身利益。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张贴公告50多张,收到了良好的宣传和教育效果。4、清理为主,自查为辅9月中旬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区内15家排查对象民间投融资公司召开会议,对中介服务机构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中介服务机构于2014年9月20日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提交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后排查组进行了实地排查清理,对其经营证照、经营业务、经营状况等逐一上门检查,目前从总体情况来看,区本级民间投融资市场整体风险可控,没有出现群体性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经营暴力行为,但在经营上发现了不少违规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三、存在问题及风险由于民间投融资机构业务主管和监管部门缺失,受利益驱动,一些民间投融资运行中存在违规筹资和变相放贷,民间投融资机构也系弱势群体受到岐视,潜在较大的市场风险。除了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空白之外,与民众参与民间借贷的盲目性、自发性也存在内在联系。1、是非法集资。受经济结构性调整影响,投资风险不断提高,民间资本难以找到良好的投资渠道。加上受银行存款利息偏低的影响,人们不愿意将闲钱存在银行,而愿意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因为民间借款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利息,一般为月利率1.6%。按照一般融资程序,大量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得到贷款,形成民间资金交易十分活跃的态势,提升了民间投资理财咨询企业的发展速度。2、是虚假宣传。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银行存款利息赶不上经济通货膨胀,认为不投资钱就会减少,总想着自己投资,但又无门路,在投资理财咨询企业“无技巧、零风险、高收益、专业保障”等宣传广告天花乱坠地鼓吹下,便一时冲动、盲目投资。很多人甚至不了解民间借贷为何物,不懂非法借贷与合法借贷的区别等常识,在不知商家注册信息、公司住所、联系方式、营业状况等情况下,就将钱交给了投资理财咨询企业,一旦企业老总“跑路”,就损失惨重。3、是超范围经营。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融资、担保等行业需要相应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一些企业因达不到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所要求的条件,便将经营范围变通为该行业的信息咨询服务及项目投资管理(国家规定必须是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管理),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规定,借此申请到一般经营资格。如从事投资、融资业务的申请注册投资、融资业务咨询有限公司,而这些咨询企业大多都在从事超范围的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从中收取中介费用。4、是投融资理财公司本质是中介公司。这类公司不属于金融和准金融行业,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也有明显的不同,准入前置条件较低,注册金也没有限制,抵押物多数不是实体,这样的运行模式,属于高风险投资。特别是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依然存在,民间融资向其融资延伸,容易形成区域内的“金融二元结构”,影响金融生态平衡和建设,易出现不规范民间融资理财中介,引发非法融资诽议。5、是民间资金“体外循环”,对正规金融产生一定冲击。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不可避免地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的难度,并挤占了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硬预算约束和高利性,在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大多尽可能优先归还民间资金借款,而对银行机构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有的甚至套取银行信用来偿还民间借贷,把风险转嫁给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融资活跃导致大量资金游离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隐蔽性较强,监督和约束困难,对科学制定货币政策带来一定的难度,也增大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难度。6、是行为不规范,对社会易产生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民间借贷发展较快,参与者逐渐增多,一旦资金断链,老总跑路,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二、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手续简单,且利率较高,均在月息1.6%-2.0%,普便在1.6%;三、民间借贷一般采用信用款方式,一旦资金受损失,必然产生法律纠纷,给借贷双方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同时,民间融资有预期高收益,容易使部分人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7、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调查显示,由于没有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业的综合性融资法、民间资金投资法或民间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目前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的一些条款执行。民间融资理财的统计报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监管制度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8、是风险颇高,监管缺位,公信力受到质疑。民间融资理财公司普遍缺乏防范支付风险的应急备付金,又没有构筑同业互救资金“蓄水池”,其风险显而易见;投融资性理财公司不受金融办或银监会监管,全市投融资理财机构呈快速发展态势,但其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功能仅限于“中介”职能,如果其在经营管理中超越了“中介”职能,易造成非法揽存和非法集资;加之无同业行规自律约束,反映诉求,更不能抱团取暖,共御风险,各自为阵的随意性较普遍,既无主管部门关心,又没有监管部门监管。金融监管缺位、体制缺陷,民间借贷准入门槛没把住,民间借贷处于监管盲区,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是风险存在的因素之一。四、促进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建议民间投融资的发展,对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把民间资金的内力和政策的外力结合起来,有效引导民间资金投融资,减少负面效应,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使民间资金投入不仅有量的扩张,而且要有质的提高。1、出台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额度、风险防范等作出明确规定,能使民间借贷双方和监管部门都有法可循,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运行轨道;2、建立民间资本监管中心,吸收行业商会参加,负责监控全区民间资本的规模、流向等,重点是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行为。同时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和备案制度;3、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由行业商会引导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阳光化、规范化地开展业务;4、禁止投融资信息咨询类公司发布宣传广告。附件:XXXX民间投融资公司明细表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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