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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XX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供借鉴说明:试卷号码:1020;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考试形式及比例: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A.域外效力?B.属地效力C.属人效力?D.境外效力2.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的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3.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4.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D)。A.13世纪B.17世纪C.18世纪D.19世纪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6.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8.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10.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C.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二、多项选择题11.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有(全选)。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12.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AB)。A.发运地法律B.送达地法律C.所有人属人法D.转让合同的准据法1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具有竞争性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指名道姓发布不利于王某的信息,并附有王某的肖像,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14.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全选)。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物权关系1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A.XX机关送达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三、名词解释1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7.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8.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四、简述题1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则被适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是准据法。20.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五、论述题21.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载量提供了极大的空同。法宫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六、案例题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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