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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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打包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业务及贸易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打包贷款系指我行为支持出口商/卖方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根据出口商/卖方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证情况,向收到信用证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资。打包贷款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第三条 打包贷款必须纳入我行对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范围之中,按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占用我行对客户已核准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打包贷款额度串用规则按照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打包贷款的部门分工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打包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负责打包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卖方客户经营情况等。授信审批部门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贸易金融部门负责对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负责提示信用证交单,监控已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收汇情况。第五条 申请叙做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基础交易及信用证需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1、 申请打包贷款的客户应为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工商管理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内外贸易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或工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2、 出口项下,基础交易中的出口商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如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有关机构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3、 信用证本身及代理行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 已经证实真实,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提交我行保管,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2) 开证行符合我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良好,无无理拒付或其他不良记录;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定。(3) 信用证无软条款及其他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审单索汇及操作风险可控。(4) 信用证不属于以下类型:可撤销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已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无商品交易基础的信用证和限制由他行议付的信用证。(5)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比例1、 根据具体交易情况,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利率参照我行本外币贸易融资利率标准执行。我行为客户提供外币打包贷款的前提是客户在我行已经开立外币经常项目帐户。2、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期限,以信用证的期限为依据,一般为从放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后1个月。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最长(含展期后)不得超过180天。3、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第七条 在为客户已核准打包贷款额度后,各分支行业务经营机构/部门负责落实相应的授信条件并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参见附件1)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后报放款审核中心进行审核,放款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第八条 叙做单笔打包贷款业务时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1、客户提供有效的信用证正本、打包贷款申请书(参见附件2)和与国外进口商或国内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原料采购合同、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及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2、贸易金融部对信用证和开证行进行技术审查,填写打包贷款信用证审查意见表(参见附件3)并提出明确的信用证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无异议,贸易金融部将信用证正本专卷进行保管,并将打包贷款信用证审查意见表、信用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客户管理部门或者放款审核岗。3、客户管理部门调查客户基础交易背景,应认真审核该打包信用证项下的内、外贸合同,全面了解客户备货、生产情况以及出口发货等计划安排,判断客户履约制单能力,并按照放款审核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手续。4、放款审核岗根据放款审核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交经营机构办理融资放款手续。5、经营机构对客户发放打包贷款后必须通知贸易金融部相关放款事宜。贸易金融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本信用证已经办理打包贷款,发放打包贷款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打包贷款合同号为 ”,并将正本信用证专卷保管。6、如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打包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匹配发放。7、出口项下,我行在为企业办理打包贷款入帐手续时,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第九条 打包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及贸易金融部应记载台帐,详细记录打包贷款台帐(参见附件4),并根据信用证装效期情况及时提示并敦促客户管理部门/客户发运货物和交单议付。如客户未在装运日期前发运货物或未在有效期前交单议付的,客户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按照我行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客户将信用证项下单证交我行议付时,根据客户申请和信用证本身的情况,我行可以为打包贷款项下出口/国内信用证单据叙做押汇/贴现、福费廷等融资,融资款项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打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须偿还我行的打包贷款及其他融资(如有),在扣收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余款划至企业指定帐户。如信用证规定为分批装运,则必须根据出口/国内证交单收汇/款进度分批偿还打包贷款。上述两种情况下,贸易金融部需出具打包贷款还款联系单(见附件5),提交各经营机构,提示其及时办理打包贷款还款手续。各经营机构在收到还款联系单后需对还款资金进行控制,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偿还贷款手续。第十一条 在贷款期限内,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如有修改,客户管理部门和贸易金融部应参照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审慎处理。如信用证条款发生对我行不利的修改,影响到正常出口收汇及还款来源的,贸易金融部应及时提示客户管理部门,由客户管理部门提前收回打包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打包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如遇特殊情况,其展期必须以信用证展期为前提,并由客户管理部门认真审查展期是否与基础交易情况相符,否则不予批准。展期最多一次,且不得长于原贷款期限,并由客户提交信用证装效期修改书正本和展期申请书。第十三条 如打包贷款到期日企业未足额还款,我行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在外币贷款的情况下,我行应要求企业先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归还贷款,或直接从其开在我行的结算帐户中扣收,对仍有剩余不足部分,企业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购汇还款。待客户归还全部与其融资款项后,我行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部门须严格打包贷款的贷后管理,加强与客户及贸易金融部的沟通协调。客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客户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负责敦促客户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生产、发货,并必须将出口/国内销售单据交我行议付,以保障打包贷款的安全回笼。如果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在信用证装运期内未能出运货物,或将我行已作打包贷款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银行交单,我行应立即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附件1打 包 贷 款 合 同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的打包贷款总额度。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3、单笔打包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4、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打包贷款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5、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合同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合同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及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1、 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额度,直至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2、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3、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 甲方在本合同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办理打包贷款,如果该贷款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相应的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合同项下因该贷款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5、 如甲方需要在本合同及其他授信协议项下调剂使用额度,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相应的额度调剂使用补充协议。第四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1、 如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2、 如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融资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贷款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3、 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4、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融资项下的帐户管理、收汇跟踪、头寸调剂等服务;(2)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五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应与乙方签署打包贷款申请书,双方协商填写完毕(须由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单项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第六条 用途 甲方应将全部贷款仅用于购买、组织生产及安排出口/销售、运输申请打包贷款信用证项下的出口/销售的商品。 未经乙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目的。第七条 打包贷款的条件甲方申请叙做打包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1、 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2、 办妥叙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3、 在乙方为甲方核准的打包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提款申请;4、 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5、 将相关信用证正本交由乙方执管;6、 按乙方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7、 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担保协议已生效;8、 甲方同意做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未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9、 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提款时间如乙方接受甲方打包贷款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打包贷款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贷款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打包贷款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贷款期限自双方约定的提款日起至双方约定的最后一个还款日为止连续计算。如果双方约定的提款时间为特定的期间,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甲方应按照打包贷款申请书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款,超过约定时间未提用的部分,乙方有权拒绝放款。如乙方拒绝放款,乙方在打包贷款申请书中所做的贷款承诺视为自动取消,乙方取消贷款承诺的决定无须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放款,有权就甲方迟延提取部分按日 的比例收取承担费。第九条 还款甲方发货交单、办理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而收回的货款是本合同下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将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事宜委托乙方办理,并同意乙方将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所得款项自动冲抵本附件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如甲方以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申请叙做出口押汇或其他融资的,甲方承诺将仅向乙方申请叙做,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或其他融资款项首先自动冲抵本附件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无论打包贷款是否已经到期。若甲方由于不能交货,单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收回货款的,甲方应及时以其他资金来源偿还本合同下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费用。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担保:1、本合同依据双方之间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而签订,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即具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资。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若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或者同时以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担保,应当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文件名称为 ,编号为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文件变为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增加保证金、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第十一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甲方声明如下: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甲方承诺如下: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打包贷款准备货物情况的说明,并接受乙方的随时监督检查; 2、甲方应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信用证约定的交单期限内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乙方办理信用证项下收汇/款事宜; 3、甲方在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收款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4、甲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收回货款的,均应无条件的承担偿还本合同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5、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6、如出口/国内销售项下货物生产、销售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7、对于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 (一)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将贷款用于该条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 2、未按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3、甲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信用证的任何条款被任何人修改或者被撤销; 4、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提交给乙方或甲方提供的单据经乙方审验后发现不符点,且甲方无法消除该不符点;5、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未能按照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全部按期收入;6、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7、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8、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按甲方逾期的实际天数和金额自应付日(包括当日)至实际支付日计收逾期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挪用期间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违约金。该违约金遇利率调整分段计算。 3、立即中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的贷款金额; 4、立即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而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 5、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6、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7、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甲方应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合同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四条 权利保留 乙方如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合同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合同行使权利义务的其它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七条 公证(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到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及担保人各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第十九条 特别提示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 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附件2打包贷款申请书编号: 现我司因业务需要,依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 年 字 号打包贷款合同,向贵行申请打包贷款。由于打包贷款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按照前述协议、附件和本申请书的约定办理。第一条 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开证行名称: 。商品名称: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装期: 。第二条 金额 请贵行为我司提供币种和金额为(大写) ,(小写) 的打包贷款。第三条 期限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我司与贵行约定的提款日起至最后一个还款日为止连续计算。 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前全部收妥的,贵行有权以款项收妥之日作为贷款到期日。第四条 利率与付息 1、请按以下第 种方式(均为年率)核算贵行为我司办理本笔打包贷款的利息:(1)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 %;(2)贷款时贵行确定/公布的利率 %;(3)贷款时LIBOR/HIBOR+ 基点。 利息从我司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2、我司将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贵行支付本笔货款的利息:(1)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 日为付息日。(2)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付息日。(3)到期结息,利随本清。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3、逾期打包贷款的利率和付息如我司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和相关附件的要求偿还贵行对我司的打包贷款款项,则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我司对贵行的逾期债务,贵行可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利率加 %的水平计收复利及/或罚息:对于我司的逾期债务,贵行有权:(1)根据本款第一项的利率按月结息;且(2)对于我司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本款第一项的利率计收复利及/或罚息。第五条 提款时间 我司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提款: 1、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2、自 年 月 日起 天内按本申请书约定的金额提清所有款项。申请人(公章或经授权的其他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银行意见: 光大银行(签章):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本 申 请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附件3 打包贷款信用证审查意见表信用证基本情况受益人(中英文)开证行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最高打包金额付款期限装 期效期最高融资比例贸易金融部经办人员意见对开证行及信用证本身审查意见: 经办: 复核: 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意见 贸易金融部负责人:17附件4 中国光大银行打包贷款台帐分(支)名称:序号客户名称信用证号码开证行信用证金额装运期限效期贷款金额贷款日期交单日期金额收汇情况备注1234567891012 打包贷款还款联系单 行(部) :编号为 的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贷款人 ,贷款金额 (币种/金额),贷款发放日 年 月 日。现该信用证项下 (请在下列情形中选择一项):(1) 我行已经为客户叙做( )出口押汇/( )贴现/( )福费廷融资,我部已将上述融资款项下划至 帐户,金额/币种为 ;(2) 已经收汇,我部已经将收汇款项下划至 帐户,金额/币种为 。请你行(部)确认是否收到上述款项,并按照打包贷款制度规定在一个工作之内办理完毕归还打包贷款的手续。联系人:电 话:贸易金融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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