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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市场管理法,第一章 反垄断法,第一节 垄断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垄断,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二、垄断的作用,(一)垄断的消极作用,1,、经济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利用。,2,、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二)垄断的积极作用,1,、垄断有利于规模效益。,2,、大型垄断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三、垄断的分类,(一)依据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可以将垄断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二)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三)根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 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第二节 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维护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特征: 第一、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是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第三,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第四,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经济政策性。,二、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四、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不同,(一)反垄断法与民法的不同,首先,二者的基本理念不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主张在私人领域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反垄断法体现国家介入、干预私人经济生活。,其次,在研究方法上,与民法相比,反垄断法受到更多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再次,民法概念清晰,体系严谨,而反垄断法结构松散,概念、体系具有不确定性。,(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首先,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的是竞争过度的问题。,其次,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反垄断法关注的市场主体一般是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主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限制。,再次,二者的灵活性不同,反垄断法更加灵活。,五、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在垄断的控制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结构主义,是指通过控制市场的集中程度来控制垄断。,行为主义,是指通过规制企业的竞争行为而非市场结构来维护市场竞争的方法。,六、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原则,主要用来判断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是否违法。,第一,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因而不必考虑其他因素直接被确定为违法行为。,特点:简洁、明了,便于为社会掌握,节约司法资源。,第二,合理原则,是指判断企业行为的违法性,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后果等多种因素才能确定。,合理原则的确定,目的在于避免机械执法对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合理原则提高了司法运行的成本。,七、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一)相关产品市场,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市场范围。,判断的因素包括:,1,、产品的特性与用途;,2,、产品价格;,3,、供应的因素,(二)相关地理市场,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范围。,1,、产品特性,2,、运输成本,第三节 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垄断协议),一、联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联合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等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一,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并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包括公司、独资企业、合伙、行业协会等组织。,第二,限制竞争的方式表现为协议、决定或其他方式的联合行为。,第三、联合行为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影响。,二、联合行为的种类,(一)横向联合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数量的联合,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划分市场的联合,包括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共同拒绝同某特定经营者(竞争对手、供应商、销售商)进行交易。,6,、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二)纵向联合行为,处于不同生产经营阶段的企业之间的联合行为。,包括:,1,、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三、联合行为的豁免,1,、合理化联合行为。,经营者基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等合理原因,采取的联合行为。,2,、有助于社会公益的联合行为。,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3,、中小经营者联合行为。,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联合行为。,4,、不景气联合行为。,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而实施的联合行为。,以上四类行为,经营者必须还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5,、对外贸易联合行为。,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联合行为。,四、联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依据下列因素判断:,1,、经营者市场份额与市场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3,、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在第,2,、,3,项情况下,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分类:,1,、剥削性的滥用行为:以直接损害交易对象为目的的行为。,2,、排斥性的滥用行为:企业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二)具体类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要证明经营者实现掠夺性定价,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商品价格低于成本。,固定成本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随产量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如机器、厂房等。可变成本,随着生产水平变化而变动,如工人工资、原材料等。,边际成本,是指额外生产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用平均可变成本代替边际成本的方式在实践中被采用。,2,、存在以下可能性:经营者在未来将价格提高到高于竞争水平,以补偿因掠夺性定价造成的损失。,(三)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关键设施原则,是指经营者通过拒绝与竞争对手共享对其经营来说是必不可上的关键设施,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四)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卖主在销售一种产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前者是主产品,后者是搭卖品。,1,、搭售的动机包括:,(,1,)维护商业信誉;,(,2,)提高效率;,(,3,)逃避价格管制;,(,4,)卡特尔的欺诈。,2,、反对搭售的原因:,卖方利用其在主产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通过搭售行为的实施,将市场优势地位延伸到搭卖品市场,从而达到限制竞争,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3,、搭售的基本要件:,首先,经营者对主产品市场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主产品和搭卖品是两个独立的产品。,以消费需求作为基础,并结合交易性质、交易习惯判断。,第三,搭售必须对搭售品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六)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最常见的就是价格歧视,即以不同的价格向顾客出售同种商品的行为。,法律制裁的价格歧视必须是对竞争造成损害。这种竞争损害分为横向损害和纵向损害。,(七)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法律责任,第五节 企业结合(经营者集中),一、企业结合的概念,企业结合,是指在特定市场上,经济活动的控制落入单一或少数企业手中。,(一)控制的特点:,1,、控制企业控制从属企业的意思。,2,、控制从属企业的主要营业活动。,3,、控制必须是有计划而持续。,(二)民商法与反垄断法,对企业结合的规定有不同的宗旨:,1,、民商法旨在明确合并企业之间的资格变化,理顺合并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2,、反垄断法是针对经济力量集中对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企业结合进行规制。,(三)企业结合与企业联合的区别:参加企业联合的企业仍保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参与企业结合则失去企业经济上的独立性。,二、企业结合的原因,(一)自由竞争的结果。,(二)科学技术的进步。,(三)政府扶持 。,(四)经济全球化。,三、企业结合的利弊,1,、正面效应。,2,、负面效应。,四、企业结合的分类,1,、水平结合。在生产销售同种产品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的结合。,2,、垂直结合。在生产销售同种产品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结合。,3,、混合结合。在生产销售不同产品企业之间的结合。,五、企业结合的具体类型,1,、合并。指民商法意义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创设合并。,2,、股权取得。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资产取得。通过取得企业的资产控制企业。,4,、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转包契约,大企业将复杂产品的初级零配件部分,委托由小企业制造。通过这种转包契约,大企业与小企业形成主从关系,:小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完全依照大企业的指示进行,经济力量因此得到集中。,5,、董事兼任。一人同时担任两家以上公司的董事。,六、企业结合(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某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一般用一系列量化指标来表述。,(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七、潜在竞争理论,(一)潜在竞争理论的含义:,1,、当市场存在潜在竞争者时,现存企业会采取比没有潜在竞争者更为积极的市场竞争活动,以阻止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市场。如果潜在市场竞争者通过企业集中的方式进入市场,会使潜在竞争者对市场内现存企业的抑制作用消失。,2,、潜在的市场竞争者如果不是通过企业集中的方式进入市场,而是通过新设企业等方式单独的进入市场,会增加市场内的竞争者,有助于降低市场集中度,改善市场结构。,(二)适用潜在竞争理论,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潜在竞争理论适用于市场集中度高的市场。,2,、市场外围存在少数的潜在竞争者。,八、企业结合(经营者集中)的程序,反垄断法,21,条,31,条,(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二)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文件资料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规定。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三)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四)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九、法律责任,第六节 行政垄断,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的特征:,(一)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滥用。,(三)行政垄断危害了市场竞争。,二、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第一,垄断主体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济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第二,垄断成因不同。,行政垄断是外生于市场经济的垄断形态。经济垄断内生于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的结果。,第三,垄断力量不同。,行政垄断依靠的是行政主体所控制的行政权力,经济垄断依靠的是经济实力、经济优势。,三、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32,条至,37,条),(一)行政性强制交易。,(二)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五、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承诺制度(,45,条):对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经营者承诺在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六、反垄断法的附则,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用违法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商业竞争性。,包括两个层面的商业竞争:,(,1,)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2,)具有利害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国家干预原则。,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它法律具有竞合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的区别,首先,二者调整的社会领域不同。,其次,二者主观动机不同。,再次,二者侵害的利益不同。,(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第一,法定主义立法模式的缺陷,第二,有关规定存在疏漏,第三,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第二节 仿冒行为,一、仿冒行为概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以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仿冒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4,)仿冒质量标志及伪造产地行为。,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一)行为的界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行为的构成要件,1,、知名商品,判断商品的知名性,有几个因素考虑:,(,1,)使用时间;(,2,)地域范围;(,3,)消费者意见,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造成市场混淆:,(,1,)使购买者误认仿冒商品是知名商品,(,2,)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四、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一)行为的界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二)构成要件,1,、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2,、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五、仿冒质量标志及伪造产地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有关人员以实现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一)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1,、行贿者是指经营者。,2,、受贿者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二)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和其他手段。,(三)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取得竞争优势。,二、回扣与商业贿赂,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财物或其他方式返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是回扣并不等,同于商业贿赂。,回扣的特征:,(一)回扣是在账外暗中给予的。,(二)回扣是返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三)回扣的收受人是对方单位或个人。,折扣,是指商品销售者以明示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的价格优惠。,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的区别:,1,、回扣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一般商业贿赂的财物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2,、回扣是卖方给买方的,而一般商业贿赂的财物既有卖方给买方,也有买方给卖方的。,三、佣金与商业贿赂,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报酬。,第四节 虚假宣传行为,一、行为的界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一)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的关系。,2,、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3,、虚假宣传的表现。,第五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有奖销售概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带向购买者提供商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与福利彩票的区别:,1,、主体不同;,2,、目的不同;,3,、活动程序不同。,二、有奖销售的分类,1,、附赠式有奖销售,经营者在销售主要商品时,附带向购买者免费提供某种次要商品的行为。,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是指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行为。,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弊端,四、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分类,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而其实没奖。,(,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第一,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第三,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的种类,1,、技术信息;,2,、经营信息。,三、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财产权,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一)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三类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七节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一、商誉概述,商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包括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二、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概念和特征,诋毁竞争对手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特征:,第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第四,行为的后果是侵害他人商誉。,三、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一)以消费者利益作为保护对象。,(二)该法具有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特征:,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3,、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二、消费者权利的特征,1,、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身份联系在一起的。,2,、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3,、消费者权利是法律基于其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三、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中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索赔权。,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七)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一、经营者义务的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强制性;第三、基础性。,二、法律直接规定经营者义务的意义,1,、为经营者提供基本的行为标准。,2,、防止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3,、使消费者获得普遍基本的保护。,4,、为消费者寻求救济提供方便。,三、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内容,(一)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三)保证安全的义务。,(四)信息提供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身份标明义务。经营者应当表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六)出具凭证和单证义务。,(七)品质保证义务。,(八)售后服务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九)不得不当免责,(十)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第四节 消费者利益的国家保护,一、行政机关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责任,(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二)物价管理部门的职责,二、司法机关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第五节 消费者组织,一、消费者组织的概念,消费者组织,是指消费者自己组织起来,以保护自身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二、消费者组织的分类,(一)会员制与非会员制消费者组织。,(二)综合性与单一性消费者组织,(三)保护一般消费者组织与保护特殊消费者组织,三、消费者协会,第六节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一、消费者争议概述,消费者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有关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争议。,消费者争议的特点:,第一,消费者争议的主体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第二,消费者争议的客体主要是消费者权利和利益。,第三,消费者争议具有经常性、分散性、复杂性的特点。,第四,消费者争议多数是小额纠纷。,第五,消费者争议常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二、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一)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有关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消费者协会调解,由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三、消费者争议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二)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四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2,)农副产品;,(,3,)初级加工品;,(,4,)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95,(二)产品质量的含义,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费者之间以及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护社会经济秩序,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96,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费者之间以及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护社会经济秩序,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2,、 从客体上说,本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3,、从主体上说,本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97,(,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概念,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认证依据,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为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1992,年我国已将其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认证原则,自愿申请,(,4,)认证的方式,第三方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职权、职责、生产过程、目标和企业的组织系统,该标志只能在企业用,不能够用在产品上。,()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为了提高供方的产品信誉,98,(,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我国产品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相结合的制度。,(,1,)认证对象,我国目前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主要包括电工产品、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子元器件、水泥、橡胶、汽车安全玻璃等产品。,(,2,)认证依据,根据国家认可的标准进行的,(,3,)认证方式,第三方认证制度,质量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所认可的认证机构承担。,(,4,)认证种类,按照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5,)认证原则,自愿认证制,99,(,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重点是:,(,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易燃易爆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等。这也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材、水泥、机电产品、农药、化肥等。,(,3,)社会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100,(四)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机构。,101,三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义务,1,、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提出以下要求:,(,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2,、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如检验标记、生产日期等;,(,2,)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3,)凡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102,(,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储运应注意事项。,3,、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规定,(,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或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103,(二)销售者的义务,1,、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对需要防水、防霉变、防晒、防压碎、防污染的产品,以及需要控制温度、湿度的产品,销售者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产品变质。,3,、对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04,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分为产品瑕疵担保民事责任和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两种。,1,、产品瑕疵担保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是:,(,1,)产品瑕疵在出售时已存在;,(,2,)由于销售者未告知买受者,使买受者不了解产品的瑕疵;,(,3,)产品的瑕疵用通常检查方法不易发现;,(,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产品瑕疵责任的约定。,105,、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指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侵权民事责任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谓的产品责任。,(,1,)产品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不要求生产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只要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就要承担责任。,规定了免责条件,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06,(,2,)承担产品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则指产品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表现为:,一,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二,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三,指示性的缺陷。,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产品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07,(,3,)产品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范围,人身伤害赔偿,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4,)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时效,1,)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108,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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