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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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一、海洋的意义,海洋是海与洋的总称,以洋为主,以海为辅。,海洋是生命的摇篮,同时也是巨大的宝藏。,海洋还是人类进行交往,发展贸易的一个重要通道。,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人类在海洋上从事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各国也深刻认识到,为了更好地利用海洋为人类造福,海洋的行为规则十分重要。,二、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国际海洋法是有关的各种海域(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三、国际海洋法的发展,1,、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海洋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2,、,15,世纪以后,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为了开拓海外殖民地而争夺海洋,海洋制度也随之发展。,1494,年葡萄牙和西班牙根据教皇御旨瓜分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十字军东征时促进了航海商业发展,出现了奥里朗法典、维斯比海上法和海事法集等。,一些学者提出了关于海洋法的观点和出版的专著。如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主张国家领土应该包括毗连的海域,后来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大炮的射程,提出,3,海里的领海宽度。,荷兰的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主张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而英国学者赛尔顿则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他在,闭海论,一书中,他认为海洋并非全部共有,应为国家所使用,英国君主有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在这种时代的背景下,公海自由制度与领海主权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3,、,20,世纪以来,海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概念和新制度,1945,年美国先后发表了两个声明,一个是声明美国在邻接的公海上有捕鱼的权利。另一个是同年,8,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了关于大陆架的声明。,20,世纪,60,年代拉美国家提出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1961,年马耳他提出的国际海底共同开发的主张等,都反映了有关扩大国家海域管辖范围及利用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的国内立法和权利要求。,四、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在国际联盟的组织下,对海洋法的编纂作了第一次尝试,讨论领水、毗连区和历史性海湾等问题,但没有达成协议,仅通过了,领海法律地位,。,2,、二战后,联合国的组织下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1,)领海与毗连区公约;(,2,)公海公约;(,3,)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4,)大陆架公约。第二次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1973,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大宪章,其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和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等,成为海洋法领域最权威的法典。,总体上看,这部公约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如,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200,至,350,海里的大陆架,但同时也反映了海洋大国的利益,如船舶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采用“过境通行”制度。,第二节 内海,一、概说,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内海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海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二、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则称为海港。,港口有开放和不开放之分。一国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口是开放的港口。不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为不开放港口,如军港或专为本国沿海贸易服务的港口等。,有关港口制度的国际条约,最重要的有,1923,年签订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它涉及海港制度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一国开放的港口应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2,)外国商船一旦进入一国港口,就应遵守该国的法律。,(,3,)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港口国应允许其进入、停泊,但该遇难船舶不得在港口内从事违反沿海国法律的行为。,(,4,)对于外国军舰入港的条件,各国可以作出特别的规定,港口国对外国商船在其港口内发生的刑、民案件,原则上享有管辖权,但一般不行使这一权力,除非对哪些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受害人是港口国公民或经船旗国请求干预的案件方予以管辖。,外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在一国港口内享有司法豁免权,但应严格遵守港口国各项法律和规章。,我国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规定:,(,1,)外籍船舶到岗前一个星期办理进岗申请手续。,(,2,)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停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进港。,(,3,)封存船上的武器弹药、限制无线电发报器的使用,不得危及港口安全秩序。,三、海湾,海湾是一片三面环陆的海洋,另一面为海,有,U,形及圆弧形等,通常以湾口附近两个对应海角的连线作为海湾最外部的,分界线,。,海湾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属于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就这种海湾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1,、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间画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2,、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二)多国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公约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由这些国家采用特别协定方式解决。如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之间的丰塞卡海湾。,(三)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是指哪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存在的重要理论根据是:沿海国已经对该类海湾长期地作为内海实行有效的控制,并在沿海国和海湾之间形成了重要的利益关系,而其他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对沿海实行该项控制做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认。,如我国的渤海湾。,世界上著名的历史性海湾,海湾名称 湾口宽度 主张国家,哈德逊湾,50,海里 加拿大,瓦兰格尔峡湾,32,海里 挪威,白海,50,海里 苏联,大彼得湾,110,海里 苏联,渤海湾,54,海里 中国,大沽口船舶事件,1864,年,4,月,普鲁士公使李福斯乘坐“羚羊号”军舰来华,在天津大沽口海面无端拿获了,3,艘丹麦商船,普鲁士与丹麦当时正在欧洲交战。中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当即提出了抗议,指出公使拿获丹麦商船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应属中国政府管辖,并以如普鲁士公使不释放丹麦商船清廷将不予以接待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商船赔偿了,1500,元,事件和平地解决了。事发地点位于渤海湾内。中国清政府对普鲁士的抗议实际上也是向世界宣示了渤海湾属于中国这一事实。当时,包括普鲁士在内的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对此表示提出异议。这说明了世界各国对渤海湾属于中国的默认。,中国政府,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采用直接线基线法来划定自己的领海,明确指出渤海湾是基线以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海。,四、海峡,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的天然水道。,海峡的形成有三种情况:,第一是由两块陆地形成,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第三是由岛屿之间形成,从海峡的法律地位来考察,海峡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海峡在一国领海基线以内,这种海峡叫做内海海峡。内海海峡不准外国商船航行。,(二)海峡的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即两岸加起来等于或不够领海的宽度(,24,海里)叫做领海海峡。多佛尔海峡(,21,海里),(三)一个海峡的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加起来的宽度,中间水域就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其上空自由飞越。如台湾海峡(,90,海里)。,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二、领海的宽度,关于领海的宽度,历史上曾经有过以下几种学说:,1,、航程论,即以船舶航行的一定时间的距离作为领海的宽度。,2,、视野论,根据海岸上所能看到的地平线来决定领海的宽度。,3,、大炮射程论,即以大炮射程来规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的一种理论。,4,、海上要塞围墙论,由国家根据自己的安全来决定领海的宽度。,现在世界上有,140,个国家实行,12,海里领海的宽度。,三、领海的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领海基线不仅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同时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一)正常基线,正常基线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这条线即为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多用于哪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二)直线基线,直线基线就是在海岸上(多半是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海岸附近的岛屿上(群岛国则在外缘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画出一条条相互连接的直线,这条折线即为领海基线。,它适用海岸曲折、多岛屿的情况。,(三)混合基线,混合基线是兼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海岸线较长、地形复杂的国家,如荷兰、瑞典和丹麦等国,多采用混合基线法。,四、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的外部界限。,(一)交圆法,若领海基线是正常基线,可采用交圆法。即以基线上的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这些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形成的线,为领海的外部界线。,(二)共同正切线法,即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的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这些切线连接在一起,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采取直线基线的国家,可采取这种划法。,(三)平行线法,即领海外部界限与基线完全平行。,五、相邻或相向的两国领海上的分界线,对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一般认为,两国间的领海分界线应由双方根据不同的地理情况并照顾到历史上和经济上的各种因素,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六、领海的法律地位,1,、主权及于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2,、领海的管辖权,沿海国对领海的一切人、船舶和事务享有司法、行政等多方面的管辖权。然而,通常对无害通过的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下列情况例外:,(,1,)犯罪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船旗国外交或领事要求管辖,(,4,)非法贩运麻醉药品,3,、资源专属权,该区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沿海国专属享有,其他国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4,、沿海航运权,即使对于沿海国开放的各港口之间的国内贸易航运,也由沿海国专属享有,外国航空公司未经许可不得染指。,5,、战时中立权,其他国家发生战争时,保持中立的沿海国的领海享有战时中立权,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上作战、拿捕商船等敌对行为。,四、通航制度,(一)无害通过,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1,、通过方式,外国船舶必须是继续不停、迅速地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停船和下锚。,2,、无害,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公约,列举了,12,项有害通过的情况:,(,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起落或接载飞机,(,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潜水艇在另一国领海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须展示其国旗。,无害通过制度一般限于平时适用,如战时可以禁止外国商船通过。平时在特定的水域也可以暂时禁止外国商船通过,或规定某一段领海为禁区予以关闭,但此规定对任何外国商船都必须一视同仁。,至于外国军舰通过其他国家的领海,在国际实践上是有分歧的。西方国家主张军舰和商船一样,都有无害通过权。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军舰经过一国领海要事先通知并获得批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该条明确规定了外国军用船舶通过我国领海需经批准。,七、毗连区,(一)毗连区概念,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毗连区从领海的外部界限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首先,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其次,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行使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但这种管制不包括其上空;,(三)毗连区的范围,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由于测算毗连区的宽度的起算线并不是和它相邻的领海的外部界限,而是借用了领海的起算线,领海基线,因此毗连区的实际宽度应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的宽度减去领海的宽度。,用公式表示为:毗连区的测算宽度,-,领海的宽度,毗连区的实际宽度为:,24,海里的毗连区测算宽度,-12,海里的领海宽度,=12,海里,(四)毗连区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毗连区就如下事项具有执法权: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1,、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所有国家在毗连区内依然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2,、紧追权,对位于毗连区的外国违法船舶,沿海国可对其实施紧追。,这种追逐必须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毗连区制度,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基本规定如下:,1,、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一带的海域,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4,、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5,、为维护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6,、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7,、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一带的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8,、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以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专属经济区示意图,二、专属经济区形成的历史,1,、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不同于领海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特定海域的国家是智利,但当时没有提出专属经济区这一名称。,2,、,1952,年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签署的,圣地亚哥宣言,给这个新海域以“二百海里海洋区域,”,的称呼。,3,、,1970,年拉美国家签署的,蒙特维的亚宣言,和,利马宣言,提出了承袭海的概念。,1972,年通过的,圣多明各宣言,,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内的承袭海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4,、,1971,年,肯尼亚代表在亚非法律协商会员会科伦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972,年在喀麦隆首都召开的非洲国家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总报告,其中提到要设立一个经济区。同年,8,月肯尼亚代表提出专属经济区草案,补充了宽度,即不超过,200,海里,同时提到该区域的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也属于沿海国的专属管辖。,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的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二,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三,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第四,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第五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四、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在海岸相向国家之间海域的宽度小于,400,海里的情况下,或在海岸相邻国家间发生专属经济区部分水域重叠的情形,就会产生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第五节 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也叫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大陆架的特征:,1,、环绕大陆周围坡度极小的平缓海底和浅海地带,平均坡度较小。,2,、大陆架上覆水域的深度一般在,182-200,米左右。,3,、大陆架的宽度的参差不齐。,大陆架地图,二、大陆架形成的历史,1,、早在,1916,年,西班牙地理学家德布伦和阿根廷学者苏亚雷斯分别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应享有若干权利,但未引起普遍注意。还有沙皇俄国认为西伯利亚以北的一些岛屿是俄国大陆的连续,这种主张和后来的大陆架概念很相似。,2,、,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了,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政策,。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于是大陆架作为一项制度被提出来了。,三、大陆架的界限,(一)内部界线,大陆架始于领海(海床)的外部界限,因此,领海的外部界限就是大陆架的内部界线。,(二)大陆架外部界线,大陆架的外部界线原则上来讲应在大陆边的外部边缘,即大陆基与洋底的交界处。,四、现在的大陆架宽度划定的标准,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2,、对于宽大陆架的国家,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得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的,100,海里。,3,、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确定,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负责。,五、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法律地位的要点如下:,1,、沿岸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这种权利是专属的。,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的公告。,4,、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6,、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六、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毗邻或相向国家的沿岸国在划定其各自的大陆架时,往往会面临各自主张,200,海里宽度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与对方主张的大陆架重合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划定毗邻或相向沿海国之间大陆架的分界线。,1,、大陆架划界的方法,(,1,)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发端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如下:,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一款: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第二款: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归纳起来,大陆架公约确定的规则是:,第一,如果相向或相对国家有划界协议,那么大陆架划界协议的规定确定分界线。,第二,相向或相对没有划界协议的,大陆架分解线依照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确定;有特殊情况的,根据特殊情况在等距离或中间线的基础上进行调整。,2,、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1,)以协议划定界限。海岸相向或相邻各国应以协议划定大陆架界限;协议达成前,各国应作出临时安排(如中国主张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它不应对划界有任何影响。,(,2,)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诉诸,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程序。,(,3,)公平原则是划界的基本原则。,七、中国的大陆架,1,、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2,、中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设立这类海峡的背景,为了让过往的外国船舶和飞机获得比无害通过更为自由的过境通行权,因为这类海峡在各国采取,12,海里领海范围之前海峡中间有国际通道,而现在这种海峡可能全部成为沿海国的领海国的领海,但这种海峡地处国际交通要道,这条规定的就是这类海峡的地理位置的国际性,即它必须是连接国际水域的海峡。,(二)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直布罗陀海峡和曼德海峡等。,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这并不影响这些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和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海峡内的海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三、过境通行制度,(一)过境通行的概念,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二)过境通行制适用的对象,过境通行制适用对象是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三)过境通行权行使的条件,1,、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继续不停。,3,、迅速过境。,4,、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四)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船舶和飞机;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2,、对外国交通工具的限制不同,过境通行没有特别强调无害,而仅规定过境的船舶、飞机不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遵守航行安全、防止污染等少量限制;而无害通过强调外国船舶通过时的无害状态,并列举了多达,12,种非无害的情况。,二、群岛水域概念,(一)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内水封闭线以外的水域,是群岛国独有的一个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1,、群岛国,群岛国指全部由一个群岛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世界上群岛国约有,30,多个,包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毛里求斯和斐济等。,2,、群岛,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如我国拥有舟山群岛、长山群岛、庙岛群岛、澎湖列岛和南海四大群岛。,(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1,、群岛水域是群岛国领土的一部分,群岛水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新的海域。尽管与领海极为相似,但它既非内水又非领海,而是具有一个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也有自己的内水和领海。,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2,、群岛水域主权的限制,(,1,)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的现有协定,以免在群岛国根据,海洋法,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其依原来的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2,)群岛国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3,)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航行权。外国飞机也可以在指定的航道飞行。,三、群岛基线的划定,(一)群岛基线的概念,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这条基线便作为测量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基线,称为群岛基线。,(二)群岛基线的限制,1,、海陆面积的比例,群岛基线划入的陆地和水域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的限制,基线的长度不超过,100,海里,不过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以超过,100,海里,但最长不能超过,125,海里。,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基线以内;,4,、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5,、这种基线不应以隔断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连续方法划定;,6,、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处。,三、群岛国各海域的航行制度,(一)一般海域的航行制度,群岛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与一般沿海国没什么区别。,对外国来说,内海不得擅入,领海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覆水域自由航行和飞越,这些海洋法的一般规则同样适用于群岛国的各海域。,(二)群岛海道通过权,1,、群岛海道通过权设立的背景,由于群岛国制度使群岛国划入的海域比一般沿海国家的大得多,仅在上述两个海域实现无害通过显然不足以满足国际航行的需要。,2,、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群岛国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群岛水域及邻近的领海,指定一条“群岛海道”,以便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的权利。,第七节 公海,一、公海的范围和定义,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和国际海底区域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地使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公海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的原则,1,、航行自由,(,1,)航行自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船舶都有权航行于公海之上而无须任何国家的同意,也不受任何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的管辖。,(,2,)义务的限制。,应遵守国际法和一般接受的国际航行规则(避碰规则)等;还要受到国际法所课加给船旗国相应的国际义务限制,包括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安全航行和遵守海上交通规则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等。,2,、飞越自由,空气空间仅分为领空和公空,各国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属于领空,其余的都属于各国航空器可自由飞越的公空。,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各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铺设时须顾及现有的海底电缆和管道。,公海海底的铺设自由仅限于国际海底区域部分而不适用于大陆架部分,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要经过沿海国同意方得进行。,4,、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指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这项自由曾一度被认为是绝对的自由,如今随着环保问题的重视,逐渐受到了限制。,如,海洋法公约,规定,捕鱼自由要受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义务的限制和各沿海国开发这种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限制。,全球禁止捕鲸公约,严格禁止商业捕鲸。,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这是指各国家为了科研、勘探和开发的目的,可在公海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设施,而无须任何国家的允许。,受到一定的限制:,1,、大陆架上建造这种岛屿和设施要事先经有关沿海国同意。,2,、在国际海底建造这种设施和岛屿要适当顾及航行和区域内活动。,3,、此种建造须专和平目的,位置应当合理,不妨碍航行自由。,4,、采取安全措施。,5,、科学研究的自由,为人类合理利用占全球面积,70%,的海洋,自由进行公海上可行研究是必要的。,三、公海的法律制度,(一)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管辖。,船旗国管辖,包括对船舶上的人和事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如碰撞事故或任何航行事故。,在公海上航行的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仅受船旗国管辖,有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二)制止海盗行为,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所有国家要通力合作,对海盗进行拿捕和惩罚,但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船舶才能拿捕海盗。,(三)禁止贩运奴隶,各国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并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防止有人非法利用悬挂本国国旗船舶贩运奴隶、如果一个国家拿捕贩运奴隶的船舶,无论那一国的船舶,船上的奴隶一律无条件得获得自由。,(四)禁止贩运毒品,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船舶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五)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非法广播是指没有按照国际公约统一分配的无线电波段而进行的广播。由于这种广播影响了正常的无线电波段的使用从而危及公海航行的安全。,(六)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有下列情况应进行检查:,(,1,)该船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2,)从事非法广播,(,3,)无国籍,(,4,)拒绝展示其国旗,(,5,)虽然悬挂外国船舶,但实际上与军舰同一国籍。,(七)紧追权,1,、定义,沿海国当局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而该船舶又拒不停船接受处理,则可对该船进行追逐,直至公海,这项权力即紧追权。,2,、条件,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和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船舶或飞机行使。,孤独号案,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当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1929,年,3,月,20,日,装有大量的酒“孤独号”停泊在离路易斯安海岸不到,6.5,海里地方,当它被美国海岸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发现后,不顾“沃尔科特号”的警告,立即从泊锚处出发,向公海逃跑。 “沃尔科特号”坚持紧追并求援,追了一天后停止追逐。,22,日,美国海岸警卫的另一艘船“迪克斯特号”从相反的方向赶来参加紧追。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因“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和接受检查, “迪克斯特号”发出几次警告后,开炮击沉“孤独号”。船上人员仅有一人生还。,事件引起英美争执并提交国际仲裁。两国指定两名仲裁员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裁决案件的争端。,1933,年,6,月,30,日,混合委员会提出中间报告。该报告指出,即使承认美国政府在当时享有“紧追权”,故意击沉“孤独号”的行为也不能为国际法的原则证明是合法的。鉴于“孤独号”船在加拿大注册,但实际上为美国公民控制和所有,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船舶及船货的损失,美国无须支付赔偿。但是,美国击沉“孤独号”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美国政府应正式承认这次行为的不法性,向英国当局道歉,并支付,2.5,万美元给加拿大。,本案的情况表明,美国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开始进行紧追,是成立的。但由于开始进行追赶的“沃尔科特号”退出追赶,而由追赶开始两天后从相反方向赶来的“迪克斯特号”接着追赶,这不符合”紧随其后和不间断追赶“的规则。此外,在行使紧追权的过程中,只可以对被追赶的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或拿捕,没有任何可以对其使用武力并将其击沉的国际法存在。因此,本案裁决美国向英国当局道歉并赔偿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八)捕鱼制度,各国有养护生物和渔业资源的义务,因而在公海上捕鱼量和可捕捞鱼种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九)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以不影响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为前提。如果因为铺设电缆和管道而使他国电缆或管道遭受损失,则要负赔偿责任。,(十)防止海洋污染,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大陆架外的整个海底区域及底土,处于公海海底。,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海域制度。这个区域以前属于公海的海底,是从公海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公海的海底除了这部分,还包括部分沿海国管辖的大陆架。,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3,、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独立国家的人民利益。,4,、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5,、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用于和平目的使用。,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一)平行开发制,即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首先要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选择一个矿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申请者还要转让技术,在经营中取得的利润还要提成,把利润提成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自己开发而取得的利润分给全体成员国。,(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申请者需要向管理局缴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申请核准的规费和在工作计划得到核准后及开始商业生产后分别缴付的固定年费和生产费。,承包者要向企业部或发展中国家提供进行“区域”内活动时所使用的技术和服务。然而,在,1994,年作了修改:“企业部和希望获得此种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应设法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或通过联合企业安排获此种技术。”,三、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用于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国际机构。,管理局为执行其权力和职务,设立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主要机关。管理局还设企业部、作为其进行“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机关。,(一)大会,大会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由管理局的全体成员组成。大会的权力和职务有:,1,、选举理事会成员、秘书长、企业部董事会董事和企业部总干事。,2,、决定各成员国应缴的会费。,3,、审议和核准关于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决定这些利益的公平分配。,4,、审议和核准理事会暂时制定的管理局规则、规章和程序及其修正案。,5,、审议和核准管理局的年度概算。,6,、审查理事会和企业部的定期报告和其他机关的特别报告。,(二)理事会,理事会是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理事会由大会选举的,36,个管理局成员组成,其中,4,个成员来自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最大消费国,,4,个成员来自,8,个最大投资国,,4,个成员来自主要净出口国,,6,个成员来自代表特别利益的发展中国家,,18,个成员按照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则选出,其中,非洲、亚洲、东欧、拉美和加勒比及西欧和其他国家,至少应有,1,名成员,理事会的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A,中国、日本、意大利和俄罗斯,B,英国、印度、法国和德国,C,葡萄牙、南非、意大利和加拿大,D,巴西、苏丹、马来西亚和斐济等,E,波兰、加蓬和肯尼亚等,(三)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大会从理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任命。,(四)企业部,企业部是管理局直接进行“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的矿物机关。,企业部设董事会、总干事一人和执行其任务所需的工作人员。,董事会由大会选出的,15,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总干事由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和董事会的提名选举产生,任期不应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思考题,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何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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