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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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条目,考试要求,1,、构建和睦家庭,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1,选,a,b,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a,b,b,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4,选,a,b,b,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一、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a,考点一:构建和睦家庭,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A/,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B/,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A/,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B/,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A,所有具有,赡养,(,物质,)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B,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C,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4),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合法的收养关系的保护,-,4,-,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即使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二、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1),遗弃,:,是指一个人有义务扶,(,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抚,),养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3),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婚姻法规定,实施,1,、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实施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胡萍命运坎坷,8岁时疼爱地的亲生父亲因病去世,三年后母亲王某改嫁,继父张某性情暴戾,不仅不让年仅12岁的胡萍去学校上学,而且还叫胡萍干家里的重活,胡萍稍有不满,张某非打即骂,还经常不让胡萍吃饱穿暖。懦弱的母亲王某因怕张某的暴力,不敢制止张某的所作所为,一家人几乎没有安宁的一天,。,1)胡萍继父张某的做法错在哪里?,(2)请你从法律的角度,结合材料说明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处罚规定,(1)婚烟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张某对胡萍非打即骂,且不让胡萍吃饱穿暖属于家庭,暴力和虐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上学,张某不让胡萍上学不仅未尽教育子女的,义务,还属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张某对胡萍实施了家庭暴力及虐待,胡萍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继父张某行为如果比较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吴胜与刘娟都是再婚。两人结婚时,吴胜的儿子吴明、刘娟的女儿李青都已工作结婚,婚后第3年。吴胜不幸车祸死亡,获得赔偿金35万元。根据婚烟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除了妻子刘娟外,本案中,A.吴明与李青均拥有继承权,B吴明有继承权,李青没有继承权,C.吴明没有继承权,李青有继承权,D.吴明与李青均没有继承权,B,2,.施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但张某经常无故打骂施某,2017年某日张某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某并导致施某右手致残而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施某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张某,并让张某承担部分扶养费用。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施某要求合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张某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施某可向张某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施某要求合法,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A.B.C.D.,3,.李某不堪忍受丈夫杨某经常打骂,便携幼女与其分居,独立生活。杨某对此强烈不满,长期拒绝支付女儿生活费用,甚至在妻子生病期间也不管不问,还四处散布一些诋毁李某的语言。杨某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女儿的身份权侵犯了妻子的人格权对母女构成了遗弃对母女构成了虐待,A.B.C.D.,D,C.,考点二:法律保护下的婚姻,一、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b,(,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5,)实行计划生育等,1,、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a,、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b,、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c,、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3,),男女平等,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义务,(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双方自愿;本人自愿;真实的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孙、外孙女。,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a,不应当结婚疾病: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痴呆患者。,b,婚前患有这些疾病,婚后尚未治愈,c,婚后始患这类疾病者不在此限,2,、结婚的具体条件,(,5,)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指的是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认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双方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6,)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二: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a,(,1,),申请,:自愿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齐全,,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结婚的条件。,(,3,),确认,: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同时说明理由。,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1,、结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确认,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就会变得相当棘手,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只有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2,、结婚登记的意义,a,【,特别提醒,】,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不同于合法婚姻,。,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进行,登记结婚,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1,.小芳的父亲与大鹏的母亲是同胞姐弟。2013年7月,小芳和大鹏隐瞒表兄妹的事实,到所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他们在生活中逐渐出现各种矛盾,2016年12月小芳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大鹏离婚。在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可以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仍有效,A.B.C.D.,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仅差两天即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C.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为取得巨额财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B,D.,某村女青年李珍(,19,岁)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其嫁给邻村个体户陈林。李珍本人不同意该婚事,但其父母威胁道:,“,如果你不嫁给陈林,便赶你出家门。,”,李珍无奈,只得应允。,2016,年,5,月,李珍父母一手操办了她的婚事,并宴请了亲朋好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李家收取陈家彩礼,10,万元。婚后不久,李珍发现陈林性情暴躁,有赌博恶习,且经常打骂李珍。李珍万般无奈,提出与陈林离婚,李家与陈家均不同意,李珍遂离家出走。,你认为李珍与陈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你认为李珍与陈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本案中李珍是在父母的威胁逼迫下与陈林结婚,违背了,“,完全自愿,”,这一结婚条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李珍的年龄只有,19,岁,没有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本案中李珍与陈林只是在父母的操办下,宣布结婚成为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婚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2013,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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