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教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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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合同法,第七章 合同法,1,第七章 合同法,学习目标,1.理解合同的概念,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熟悉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了解格式条款,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生效的条件,熟悉合同订立中损害赔偿责任。,3.掌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概念,掌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不具备生效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4.熟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以及合同的保全方式。,5.理解保证、保证人、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等概念,掌握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了解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内容。,6.理解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概念,掌握相关要件。,7.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把握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的概念。,8.结合所讲授的内容,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第七章 合同法学习目标,2,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节 案例分析,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3,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二、合同的类型,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4,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限定为财产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契约。,(二)合同法,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5,二、合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15大类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其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二、合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15大类合同:,6,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平等原则,(二)合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法重德的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7,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订立的过程,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五、合同订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8,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9,二、合同的内容,(一)一般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合同的内容(一)一般合同条款,10,三、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要约,1.要约与其生效的条件,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相对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三、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要约,11,三、合同订立的过程,3.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取消要约。,(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回、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三、合同订立的过程3.要约生效的时间,12,三、合同订立的过程,(二)承诺,1.承诺与其形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一旦将承诺通知给要约人,就表示合同成立。,2.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有效的承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订立的过程(二)承诺,13,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订立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从何时起受合同的约束,在实践中意义重大。,(1)口头订立的合同,自口头承诺时生效。,(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还可以作为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1)口头订立的合同以口头承诺地点为合同生效地点;根据贸易习惯或要约人要求作出承诺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同一时间或地点签字或盖章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没有主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4,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立问题,(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而未采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合同形式欠缺的情况下,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行为,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志,法律尊重该事实,承认合同成立。,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立问题,15,五、合同订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未履行保密义务。,(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合同订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16,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7,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同时生效。实质上,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具体表现在:,(1)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可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而合同生效与否是法律问题,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判断。,(2)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行政甚至刑事上的责任。,(3)合同成立与否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意愿问题,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合同无效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否定评价。如合同内容违法,即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干预。,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8,一、合同的生效,(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一、合同的生效(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9,一、合同的生效,(三)合同生效的时间,1.一般合同,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其相关手续办完成后合同才能生效;没有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2.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限制的不同,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3.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三)合同生效的时间,20,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21,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无效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明确确定免责事项和免责范围。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原则上应当是有效的,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无效。,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二)无效合同,22,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指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这类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对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指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23,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导致合同自成立时就是无效,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3)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手段、地点及适用法律的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无效、变更、终止的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二)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制裁。,除民事责任以外,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例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2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的保全,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25,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26,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一)部分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一)部分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27,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二)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二)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28,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五)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六)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履行困难时债务人的权利,根据协助履行原则,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导致债权人主体或履行地点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将造成债务人的履行发生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五)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29,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在诉讼中用以对抗对方请求的理由,分为否认责任存在的抗辩和免责抗辩。抗辩权就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在双方互负债务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有:,(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对自己的履行请求。,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在诉讼中用以对抗,30,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指合同成立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履行的可能的状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中止履行可产生以下后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后履行抗辩权,31,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债权的合同对外效力的表现。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债权的合同对外效力的表现。为,32,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担保,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担保,33,一、担保,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为规范这一行为,1995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保证,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人,保证人指为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下列几种人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一、担保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34,一、担保,(三)保证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称为主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方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 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1.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五)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1.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的免除,(六)保证人的权利,一、担保(三)保证合同,35,二、抵押,(一)抵押和抵押物,(二)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的生效,(四)抵押权的实现,二、抵押(一)抵押和抵押物,36,三、质押,(一)质押与质押的形式,(二)质押的形式,(三)质押合同,(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质押(一)质押与质押的形式,37,四、留置,(一)留置及其担保范围,(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一)留置及其担保范围,38,五、定金,(一)定金与定金合同,(二)定金合同的效力,(三)定金的效力,五、定金(一)定金与定金合同,39,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终止,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40,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变更有以下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4条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原来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3)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一般而言,合同变更的形式应当与合同订立的形式相一致,也就是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变更时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4)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必然导致合同条款的变化。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难以判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推定为未变更。,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41,二、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属于广义的合同变更的范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并不是变更合同的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被称为让与人,新债权人或债务人被称为受让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二、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属于广义的合同变更的范畴,是当事人一方,42,(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条件,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只要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权利均应允许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变化。同时,未经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为维护交易秩序、兼顾当事各方利益,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主要指与当事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2.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对受让人的效力包括: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全部权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的权利主体;债权人转让部分权利的,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作为债权人。,(2)对债务人的效力包括: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债务人向受让人行使抵消权的条件是:首先,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其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条件,43,(二)合同义务的转移,1.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合同义务的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与权利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移使债务的承担者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2.合同义务转移对受让人的效力,(1)债务人转移全部义务的,受让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的义务承担者;债务人转移部分义务的,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债务人。,(2)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抗辩。,(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合同义务的转移1.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44,(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应当遵守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和效力、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的规定。,(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指当事人一方,45,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因为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合同终止据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因为某种原因而引起,46,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四、免责事由,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47,一、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48,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也被称为实际履行。,(2)赔偿损失。,(3)采取补救措施。,(4)承担违约金。,(5)定金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也被称为实际履行。,49,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拒绝履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4)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5)双方违约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要求,或者向对方承担义务。因此,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解决。,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拒绝履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50,四、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后,当事人主张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法律规定的主要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例如火灾、地震等;政府行为,例如政府征用、发布新政策法规等;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律虽然规定不可抗力是合法的免责事由,但对于不同合同来说,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不确定的,法律很难做出相近的规定,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列举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发生不可抗力后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四、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后,当事人主张免除自,51,第八节 案例分析,【例7.1】,2002年8月10日,Z市开发区百货公司派人去美迪服装厂订货,经看样品协商,开发区百货公司代理人与美迪服装厂业务员代表双方签订了购销滨湖牌西服套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格,总货款为8万元,交货时间为9月30日,地点在开发区百货公司。货到后验收合格,交付货款的80。其余款项11月30日交清。双方如果违约,支付违约金为货款的15。双方还口头约定:美迪服装厂8月11日先寄出样品,开发区百货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将合同寄回美迪服装厂。此后,美迪服装厂按时寄出样品,而开发区百货公司既没在合同上盖章,也没有将合同寄回美迪服装厂。9月30日,美迪服装厂按照合同发出了约定的全部货物,开发区百货公司拒收,对其发货表示突然,认为双方合同未盖章,属无效合同。为此美迪服装厂诉之法院,请求裁定合同有效,要求开发区百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该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第八节 案例分析【例7.1】,52,【例7.1简析】,本案 “双方口头约定:美迪服装厂8月11日先寄出样品,开发区百货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这一约定不能证明合同生效必须盖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签字和盖章并非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使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双方是面谈,不存在“确认书”问题,因而“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对合同成立与否无意义。本案百货公司代理人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都在合同上签了字,他们作为各自公司和工厂的代理人,其签字是代表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没有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也是有效的。,【例7.1简析】,53,【例7.2】,吉安计算机公司因组装商用计算机急需内存条200条,于是派人到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购买,经协商,双方约定内存条每条价格为300元;批发市场在4天内将内存条运送到吉安计算机公司,货到即付款。双方订立合同后的第二天,因受到国内市场影响,内存条价格上涨,市场价格从每条300元涨到每条400元。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认为价格上涨后,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损失,于是向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将价格提升。吉安计算机公司坚决不同意。请问该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货物价格?,【例7.2】,54,【例7.2简析】,该合同不能解除,也不能变更货物价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合同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与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未果,吉安计算机公司的行为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依法不能解除。,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于内存条不属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因此该货物价格不能变更。合同法还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货款属于主要条款,因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所以货物价格不能变更。,【例7.2简析】,55,【例7.3】,1999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一),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向原告复电(函件二),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最终接受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函件三)中表示,希望乙厂能送货上门。乙厂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9月,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厂库存的牛肉变质,乙厂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量交货。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厂通向甲公司的道路停止使用,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2000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00年3月,甲公司已经累计亏损500万元。2000年4月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厂将暂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请问: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公司拒绝接受,是否应当赔偿丁厂的损失?函件(一)(二)(三)具有什么性质?乙厂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如果甲公司没有理睬乙厂的要求,乙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例7.3】,56,【例7.3简析】,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不可抗力和不安抗辩权等内容。甲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发出函件的性质。甲公司发函件的内容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签约,并没有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属于要约邀请,是不具有约束力的。甲公司撤回该邀请或者不与回复该邀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也就无须对丁厂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面的分析,函件一是要约邀请,函件二是要约,其内容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买方自提货)。虽然甲公司接受了乙厂的要约,但是又在函件三中改变了履行方式,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因此函件三是新要约。,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的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同的,乙方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首先来看9月份的情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制冷设备的损坏都不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制冷设备的损坏不能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来看看12月份的情况,大雪封路不能通行是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乙厂因此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乙厂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向甲公司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其合同权利无法实现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甲公司三个月累计亏损500万元,已经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要乙厂有证据确实甲公司的亏损,就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只需承担及时通知甲公司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乙厂的做法是合法的。,在乙厂中止履行后,甲公司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乙厂可以解除合同。,【例7.3简析】,57,【例7.4】,1999年6月,某百货商场向甲服装公司订购了1000件羽绒服,约定于1999年9月25日交货。1999年8月30日,甲公司通知百货商场,因其发生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货,请求将延长交货时间。百货商场经调查了解到,因国际市场羽绒服价格上涨,甲公司将其已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往了国外。对此,百货商场提出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但甲公司表示,其已经准备好了所有的原材料,可以立即为百货商场生产。甲公司同时表示,已经与乙服装公司协商好,由乙服装公司代其为百货商场生产500件羽绒服,可以在10月25日交货。为了赔偿百货商场的损失,甲公司承诺将每件羽绒服降价40元。百货商场对此表示同意。至10月27日,甲、乙两公司应交付的1000件羽绒服仍然毫无踪影。11月1日,百货商场通知甲公司,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百货商场先后两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都合理么?乙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甲公司辩称其只能承担一半违约责任,另一半违约责任由乙公司承担。这种说法对么?,【例7.4】,58,【例7.4简析】,本案涉及到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解除等问题。百货商场第一次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甲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将已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往国外,甲公司的这种行为表明其根本不打算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交付义务,已经构成了拒绝履行,百货商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百货商场第二次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在双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后甲公司仍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而羽绒服是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其价格就会下降,百货商场就无法获得其预期的利益,其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了,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商场也是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所以,百货商场先后两次提出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代替甲公司部分履行的第三人,辅助履行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它和债务承担表面上很相似,都存在着由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情况,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就在于原合同外的第三人是否因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没有与甲公司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只是同意帮助甲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甲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公司在本案中只是辅助履行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百货商场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债务;而在乙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百货商场也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例7.4简析】,59,【例7.5】,韩某、丁某200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0月5日,韩某将4卷拍有婚礼活动的富士版彩色胶卷送到光明彩卷洗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彩扩部工作人员开票1张交给韩某,韩某交冲印费200元。10月8日,韩某去彩扩部取件,彩扩部工作人员当时没有找到胶卷和洗印放大好的照片,让韩某过几天再来。此后韩某多次找到彩扩部催要,彩扩部一直未能给。因此韩某要求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回答,按照该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如遇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回预收费。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彩扩部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赔礼道歉。,请问:韩某的要求是否合法?该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的规定在合同法中是否合法?为什么?,【例7.5】,60,【例7.5简析】,本案中韩某是定作人,彩扩部是承揽人,二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彩扩部应当对韩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的规定在实质上构成了韩某与彩扩部之间合同的内容之一,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到。合同法另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法律规定,主要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来考虑的。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如遇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显失公平,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的,对于这种格式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7.5简析】,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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