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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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权法对电力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河南京港事务所 赵孺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课程结构,第一部分 必须明白的几个物权法上的问题,第二部分 物权法对电力设施建设的影响,第三部分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对,经营管理的影响,第四部分 几点建议,第一部分 必须明白的 几个物权法上的问题,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3,、平等保护原则,一 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其特点:,1、非人格性;,2、原则上为有体物;,3、支配可能性;,4、独立性;,5、特定性。,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例外:,在声、光、电、热、气等能源,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特的空间,在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及排他的支配性可能两个条件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依照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对物的分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二 什么是物权?,物权法:,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 什么是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其次,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第三,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第四,物权是一种优先权。,三 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 则,四 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即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新的物权,。另一方面物权内容必须法定。,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 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 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第三个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部分物权法 对电力设施建设的影响,电力设施建设的用地问题,一、电力设施建设的用地问题,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2、塔杆、拉线用地问题,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4、电力设施的相邻关系问题,5、用电设施保护区的问题,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A、取得土地的程序:申请划拨(或出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B、用地手续不完善及其法律后果,、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用地的状态为违法用地,不受法律的保护;,、将被行政处罚;,、存在与农民发生纠纷的隐患。,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C、征地的补偿项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D、物权法对用地成本的影响:将提高成本。,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塔杆、拉线用地问题,补偿而不征地,且没有用地批准手续;,可以备查的用地合同手续或缺。,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138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9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161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性质: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地役权?,如何设立与保护?,4、电力设施的相邻关系问题,通行权,电磁污染问题,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环境卫生电磁波卫生标准,(,GB8175-88,),1998,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5、用电设施保护区的问题,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 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千伏米 千伏米 千伏米 千伏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 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 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 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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