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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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案例分析一人公司案例分析XX大学法学院 2021.4一、萨洛蒙诉讼萨洛蒙公司案一、萨洛蒙诉讼萨洛蒙公司案根本案情根本案情:萨洛洛蒙蒙是是一一个个皮皮靴靴业的的商商人人。1892年年他他把把自自己己拥有有的的靴靴店店卖给了了由由他他本本人人组建建的的公公司司,转让的的价价格格为3000英英镑。此此后后,公公司司发行行了了每每股股1英英镑的的股股份份20007股股,他他的的妻妻子子和和五五个个子子女女各各拥有有1股股,萨洛洛蒙蒙本本人人拥有有20001股股这主主要要是是为了了到到达达当当时法法律律规定定的的最最低低股股东人人数数7人人。公公司司还以以其其所所有有资产作作担担保保向向萨洛洛蒙蒙发行行了了10000英英镑的的债券券,其其余余差差额用用现金金支支付付。公公司司不不久久陷陷入入困困境境,一一年年后后公公司司进行行清清算算。公公司司只只剩剩余余资产6000英英镑,但但公公司欠司欠萨洛蒙本人洛蒙本人10000英英镑外,外,还欠欠7000英英镑。假假设公公司司清清偿了了萨洛洛蒙蒙的的有有担担保保的的债权,其其他他的的无无担担保保的的债权人人就就将将一一无无所所获。无无担担保保的的债权人人认为,萨洛洛蒙蒙和和其其公公司司实际上上是是同同一一人人,公公司司不不能能欠欠他他的的债,因因为自自己己不不能能欠欠自自己己的的债,公公司司的的财产应该用用来来归还其其他他债权人的人的债。法院法院审理理:初初审法法院院和和上上诉法法院院都都认为,萨洛洛蒙蒙公公司司只只不不过是是萨洛洛蒙蒙的的化化身身、代代理理人人,公公司司的的钱就就是是萨洛洛蒙蒙的的钱,萨洛洛蒙蒙没没有有理理由由还钱给自自己己,从从而而判判决决萨洛洛蒙蒙应清清偿无无担担保保债权人人的的债务。但但是是,上上议院院推推翻翻了了初初审法法院院和和上上诉法法院的判决。院的判决。英英国国上上议院院认为,萨洛洛蒙蒙公公司司是是合合法法有有效效成成立立的的,因因为法法律律仅要要求求有有七七个个成成员并并且且每每人人至至少少持持有有一一股股作作为公公司司成成立立的的条条件件,而而对于于这些些股股东是是否否独独立立、是是否否参参与与管管理理那那么么没没有有作作出出明明文文规定定。因因此此,从从法法律律角角度度讲,该公公司司一一经正正式式注注册册,就就成成为一一个个区区别于于萨洛洛蒙蒙的的法法律律上上的的人人,拥有有自自己己独独立立的的权利利和和义务,以以其其独独立立的的财产承承担担责任。任。法理分析法理分析:1897年年英英国国衡衡平平法法院院对萨洛洛蒙蒙诉萨洛洛蒙蒙一一案案Solomonv.Solomon&Co.Ltd的的判判决决以以判判例例形形式式首首先先确确认实质上一人公司。上一人公司。本本案案中中,萨洛洛蒙蒙既既是是公公司司的的唯唯一一股股东,也也是是公公司司的的享享有有担担保保债权的的债权人人,具具有有双双重重身身份份。因因此此,他他有有权获得得优先先清清偿。最最后后,法法院院判判决决萨洛洛蒙蒙获得得公公司司清清算算后后的的全部全部财产。从从萨洛洛蒙蒙诉萨洛洛蒙蒙有有限限责任任公公司司案案所所确确立立的的规那那么么来来看看,公公司司与与其其股股东(成成员)在在人人格格上上完完全全别离离是是不不容容置置疑疑的的。此此项规那那么么确确实立立,充充分分表表达达了了法法律律技技术的的绝妙妙之之处,即即“法法人人格格本本身身乃乃是是为了了使使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单纯化化而而由由法法律律所所认许的的一一项法法技技术,由由此此促促进了了立立法法技技术的的显著著提升。提升。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根本案情根本案情:当事人:当事人:原告上诉人原告上诉人:上海市华原经营公司:上海市华原经营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沈记餐饮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沈记餐饮公司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11996年10月28日,华原经营公司与沈记餐饮公司于签订“好世界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华原经营公司投资比例为30计180万元人民币,沈记餐饮公司投资比例为70计420万元人民币,双方投资到位,该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21996年10月2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沈记餐饮公司全面负责“记好世界大酒楼的日常经营管理。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31998年12月25日,华原公司与沈记公司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解除双方合资关系。该备忘录约定,由沈记司收购华原公司的30股权(180万元),于备忘录签署后30天内支付给华原公司,但沈记公司始终未予支付。另约定,华原公司与沈记公司确认沈记公司应退还华原公司支付的沈记“好世界“装修款400余万元,沈记公司已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向华原公司支付了200万元,余额在2000年6月底前付清。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4双方另外约定,备忘录生效后,双方1996年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时终止,华原公司协助沈记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该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沈记好世界作变更登记。履行期届满后,沈记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华原公司遂起诉要求沈记公司支付收购股权款及归还未付的装修款余额。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5一审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对对一一人人公公司司有有特特别别限限制制,只只有有国国有有独独资资和和外外资资独独资资企企业业可可以以成成立立一一人人公公司司,而而备备忘忘录录约约定定华华原原经经营营公公司司将将股股份份全全部部转转让让给给沈沈记记餐餐饮饮公公司司,使使好好世世界界的的全全部部资资金金集集于于沈沈记记餐餐饮饮公公司司一一人人,形形成成一一人人公公司司的的状状态态,这这约约定定因因违违背背公公司司法法的的规规定定,应应确确认认无无效效;备备忘忘录录在在确确定定沈沈记记餐餐饮饮公公司司一一人人公公司司的的前前提提下下确确定定的的华华原原经经营营公公司司与与沈沈记记餐餐饮饮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因因前前提提违违反反法法律律,故该前提下的约定条款均无效。故该前提下的约定条款均无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6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转让股权使好世界成为一人公司的约定有悖公司法之规定,应确认该约定无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以其转让股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的理由不予采纳。至于用于好世界五楼装修款2830544.91元,上诉人认为是为被上诉人垫付的,该笔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被上诉人认为该笔款用于好世界装修,应由好世界归还。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二、上海华原诉上海沈记餐饮案7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无效。因此,在此前提下约定的因装修费形成的债权债务均无法生效。且上海沈记作为好世界“的股东,已按约投足资金,因此用于好世界的装修款,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上海华原要求上海沈记支付垫付装修款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又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资公司,“独股独股公司。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由于一人公司之法理:p371、潜在社团说2、股份社团说3、特别财产说4、法律效果归属说5、营利财团法人说6、中间团体法人说7、政策说。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一人公司理论对传统公司法的修正1、修正了公司的社团性2、修正了公司法人属性观念3、修正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观念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二一人公司的分类二一人公司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2、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那么是指公司股东在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那么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份的挂名股东而已.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躲避法律。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躲避法律。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三一人公司的开展沿革三一人公司的开展沿革1、普遍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普遍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历史上,普遍的一项要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历史上,普遍的一项要求是公司必须有求是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方能组成,如股个以上股东方能组成,如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公司应解散。如英国法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公司应解散。如英国法系的各国,包括英国、爱尔兰、以色列、新西系的各国,包括英国、爱尔兰、以色列、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数通行的规定是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数通行的规定是私公司股东最少为私公司股东最少为2名。德国法系的各国,以名。德国法系的各国,以德国和瑞士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例,均曾规定德国和瑞士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例,均曾规定股东最少为股东最少为2名。名。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2、有条件地成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有条件地成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从立法技术上看,严格限制公司设立时从立法技术上看,严格限制公司设立时的最少人数是可行的,也是较易做到的,但的最少人数是可行的,也是较易做到的,但公司设立后的运营开展过程中受复杂的社会公司设立后的运营开展过程中受复杂的社会因素和动态的经济因素的影响,股东人数减因素和动态的经济因素的影响,股东人数减少甚至减至少甚至减至1人的可能性很大。这种可能性,人的可能性很大。这种可能性,在在20世纪中期以来越来越多地演变为现实。世纪中期以来越来越多地演变为现实。这就在客观上促使许多原来完全禁止一人公这就在客观上促使许多原来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开始修正公司法。不同程度地对设司的国家开始修正公司法。不同程度地对设立后之一人公司即演生型一人公司予以立后之一人公司即演生型一人公司予以成认。成认。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具体做法,有具体做法,有4种类型:种类型:1允许设立后之一人公司仍具有法人格。允许设立后之一人公司仍具有法人格。2对设立后之一人公司不立即责令解散及对设立后之一人公司不立即责令解散及取消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优惠,如这种状态经取消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优惠,如这种状态经过过1年以上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公年以上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请求。司解散的请求。3对设立后之一人公司,继续营业对设立后之一人公司,继续营业6个月以个月以上的,知情的公司成员要对这期间的公司债务上的,知情的公司成员要对这期间的公司债务负完全的责任,法院也可以命令公司解散。负完全的责任,法院也可以命令公司解散。4股东减为一人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股东减为一人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但给予但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当宽限期届满股东人个月的宽限期,当宽限期届满股东人数仍未补足时,公司应无条件解散。数仍未补足时,公司应无条件解散。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3、允许一人公司设立、允许一人公司设立设立后之一人公司得到许多国家法律上不同程度设立后之一人公司得到许多国家法律上不同程度的成认,开始在理论上动摇了传统公司法否认一人公的成认,开始在理论上动摇了传统公司法否认一人公司的理念,从而开辟了合法设立一人公司的途径;又司的理念,从而开辟了合法设立一人公司的途径;又加之二战以后中小企业激增的社会经济现实需要,促加之二战以后中小企业激增的社会经济现实需要,促使一人公司设立的问题被直接提了出来。使一人公司设立的问题被直接提了出来。1美国。美国。50年代爱尔华、密执安、威斯康辛等几年代爱尔华、密执安、威斯康辛等几个州就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个州就允许设立一人公司。60年代以来,有更多的年代以来,有更多的州为吸引投资,也放宽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州为吸引投资,也放宽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1962年年?统一公司法统一公司法?以补充规定肯定了一人公司的以补充规定肯定了一人公司的设立。至今已有过半的州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一人设立。至今已有过半的州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一人公司在美国逐步合法化。公司在美国逐步合法化。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2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在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发生了很大变革。a、1973年丹麦公布的?法?明确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b、德国1980年?有限责任公司增订法?最终确认了一人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c、法国1985年修改公司法,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d、1989年12月欧洲议会公布公司法第12号指令,规定一人公司主要适用于以有限责任为主的封闭式公司。此后,欧共体各国关于允许一人公司设立的立法逐步走向统一。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3日本。昭和13年修正商法容许一人公司存续之后,又于平成2年公布了法律第64号“商法局部改正令,删除了旧法第69条一人公司必须解散的规定。这样,日本采取不设发起人人数下限的方法,由1990年之前禁止一人公司存在,转而允许一人公司存在。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二、一人公司制度分析二、一人公司制度分析一一人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一一人公司制度的优越性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驱动力。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但有限责任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但有限责任制度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制度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同为投资者,举办大规模企业可享受有限责同为投资者,举办大规模企业可享受有限责任的任的“优惠,举办中、小规模企业就不得优惠,举办中、小规模企业就不得获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获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2、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根底上的,并且公司“三会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进行监督。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及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本是将多数股东意愿提升为公司意愿,并能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机构,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别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3、巨额资本的涌现为一人公司的开展奠定了物质根底。虽然公司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满足资本聚集的需要,但随着公司制度的运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开展,造就了许多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巨舰,它们具有投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为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减少复数股东之间的摩擦,一人公司往往是它们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最正确选择。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4、高科技开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经济根底。当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如通讯、网络、电子计算机、生物工程等不断兴起之时,进入这些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时机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进言之是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正确组织形式。三、关于一人公司的法理分析二一人公司的弊端二一人公司的弊端既然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既然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责任,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责任,例如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名股例如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名股东而无法建立,公司的财产易于与股东的财产东而无法建立,公司的财产易于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淆,使得交易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发生混淆,使得交易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对债权人的保护薄弱;股东易于滥用公司人格对债权人的保护薄弱;股东易于滥用公司人格图谋法外利益;躲避侵权责任,严重削弱侵权图谋法外利益;躲避侵权责任,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等。法的社会功能等。这些问题,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早期禁这些问题,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据。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据。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1 1、20042004年公司法修正案。年公司法修正案。1 1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由由二二个个以以上上五五十十个个以以下下股股东东共共同同出出资资设设立立。国国家家授授权权投投资资的的机机构构或或者者国国家家授授权权的的部部门门可可以以单单独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 2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股股东东之之间间可可以以相相互互转转让让其其全全部部出出资资或或者者局局部部出资。出资。股股东东向向股股东东以以外外的的人人转转让让其其出出资资时时,必必须须经经全全体体股股东东过过半半数数同同意意;不不同同意意转转让让的的股股东东应应当当购购置置该该转转让让的的出出资资,如如果果不不购购置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经股股东东同同意意转转让让的的出出资资,在在同同等等条条件件下下,其其他他股股东东对对该该出出资资有优先购置权。有优先购置权。3 3第第六六十十四四条条 本本法法所所称称国国有有独独资资公公司司是是指指国国家家授授权权投投资资的的机机构构或或者者国国家家授授权权的的部部门门单单独独投投资资设设立立的的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国国务务院院确确定定的的生生产产特特殊殊产产品品的的公公司司或或者者属属于于特特定定行行业业的的公公司司,应应当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2 2、2005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年公司法修正案1 1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设设立立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应应当当具具备备以以下下条条件件:(一一)股股东东符符合合法法定定人人数数;(二二)股股东东出出资资到到达达法法定定资资本本最最低低限限额额;(三三)股股东东共共同同制制定定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四四)有有公公司司名名称称,建建立立符符合合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要要求求的的组组织织机机构构;(五五)有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2 2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由由五五十十个个以以下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设立。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2 2、2005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年公司法修正案3 3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条条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的的设设立立和和组组织织机机构构,适适用用本本节节规规定定;本本节节没没有有规规定定的的,适适用用本本章章第第一一节节、第第二二节节的的规规定定。本本法法所所称称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是是指指只只有有一一个个自自然然人人股股东东或或者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4 4第第五五十十九九条条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的的注注册册资资本本最最低低限限额额为为人人民民币币十十万万元元。股股东东应应当当一一次次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公公司司章章程程规规定定的出资额。的出资额。一一个个自自然然人人只只能能投投资资设设立立一一个个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该该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2 2、2005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年公司法修正案5 5第第六六十十条条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应应当当在在公公司司登登记记中中注注明明自自然然人人独独资资或或者者法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6 6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章章程由股东制定。程由股东制定。7 7第第六六十十二二条条一一人人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不不设设股股东东会会。股股东东作作出出本本法法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第第一一款款所所列列决决定定时时,应应当当采采用用书书面面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三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8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理论参考阅读王天鸿著:?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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