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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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方式 “私了” “半私了或者半公了” “公了” 纠纷解决方式之选择成本 金钱 精力 想要实现的结果 诉讼的必要性诉讼机制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并不处理每一件纠纷,但可以给公民提供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保障。 “诉讼不是万能的, 但没有诉讼是万万不能的”! 起诉什么是起诉? 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行为。 “不告不理” 起诉的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应满足以下条件: 利害关系 明确被告 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明确被告”-举例1被告:张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报编辑,住北京区路18号小区18号楼202室。 联系电话:135,010-2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李四,董事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10- “具体诉讼请求”-举例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被告拖欠加工承揽款的诉讼请求可以这样书写: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承揽款欠款人民币元,滞纳金元(自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止,以及实际付清欠款日止的滞纳金); 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自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止,以及实际付清欠款日止的滞纳金); 起诉方式与理由方式: 口头起诉 书面诉状理由1、哪些事由可以提起诉讼: 一般理由: 合同、权属、侵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纠纷 起诉的特殊理由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理由 即: 公民失踪、死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认定 认定财产无主、认定选民资格 婚姻无效认定 如何更好的选择诉讼理由考虑因素如何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e.g. 购买电器:质量问题身体伤害 侵权生产者、销售者他们的产品有问题 违约销售者买卖合同,卖方应保证卖出产品的质量 法律规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一、何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一定的期间内申请权利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过期无效 诉讼时效“要告,且要及时告”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期间 2年 1年:身体、商品、租金、寄存商品 20年上限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合同:履行期或权利人主张之日起算 侵权: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特殊情况的例外:客观障碍 诉讼时效-案例王女士和廖先生离婚后,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王女士坚持认为该房屋应该属于自己。因此,王女士于2000年4月10日私自换了锁,并将廖先生的物品搬走,长期不让廖先生住进该房屋,直至2005年3月18日,王女士再婚后,才将该房屋交还廖先生居住。 王女士、廖先生房产纠纷案分析侵权: 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侵权行为:独自霸占房产侵权行为开始之日:2000.4.10侵权行为终了(结束)之日:2005.3.18 诉讼时效的计算几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人身损害 伤害明显的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暗伤)“穷追猛打”- 国家财产受侵害的,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起算点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诉讼时效计算的计算-案例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在200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前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但张三支付货物后,李四迟迟未向张三支付货款。则张三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 张三 &李四案开始的日期10月1日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2006年10月2日开始计算两年至2008年10月1日,但2008年10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之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张三必须在该届满日之前对李四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其对李四主张货款的民事权利。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2年或1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止。不可抗力 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 不可克服 中止-案例姜女士认为张先生在报纸上发表的言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姜女士打算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本应当从2002年5月15日至2004年5月14日。但2004年5月1日,姜女士不幸发生了车祸,并昏迷30日之久,此时,诉讼时效还有13天届满。2004年5月31日,姜女士苏醒。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在诉讼时效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期间重新计算。法定的事由 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等; 中断-案例东南银行与西北公司于2003年6月1日签订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西北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东南银行2005年8月10日向西北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并且西北公司在催收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但西北公司以经营困难,没有资金还款,一直拖欠该笔贷款。但2007年1月20日,西北公司主动向东南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实借款本息总额并表示愿意还款只是目前缺乏还款能力。 四、如果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如何补救?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来因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而翻悔,法院不予支持。补救途径 找义务人协商 利用义务人对时效的疏忽 巧妙留存书面凭证 过期补救-案例银行与公司于2002年8月1日签订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也疏忽一直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直到2005年9月20日,银行才向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受案法院向哪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的。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纠纷特别程序 各级法院各管辖哪些案件?法院的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各管辖哪些案件?最高院 全国范围内的高院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中级法院 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等基层法院: 绝大多数的案件 各级法院各管辖哪些案件?要起诉时,应先了解当地的级别管辖规定,从而选择适当的法院来起诉。一般地, 可以向法院的立案庭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就本辖区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纠纷 起诉 哪一级法院? 哪一个法院?民事案件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医院除外) 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些案件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选一个 合同案件: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发生地/结果地)V.S被告住所地 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选择法院的考虑因素:方便住所近节省时间法院的审判风格怎样?对自己的案子是否有利? 张红V.S李绿 加工承揽纠纷案家住北京海淀区的张红,和李绿因在北京市海淀区履行加工承揽大批纸鹤合同而发生纠纷,因李绿拖欠加工款,张红作为加工承揽人打算起诉李绿,双方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P.S李绿是山西人,但长期在北京市东城区经商。 哪些案件须到指定的法院“打官司”?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必须到特定的法院去解决:不动产 尤其是所有权方面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哪些案件须到指定的法院“打官司”?注意 必须到特定的法院去解决的案件,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如果进行约定则属于无效。 王先生V.S李女士 房产纠纷案王先生(甲方)和李女士(乙方)在买卖位于丙地的一套商品房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纠纷欲诉至人民法院。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注:王先生的户籍所在地为丁地。 立案阶段(回避与管辖权异议) 一、如何办理起诉手续公 民: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被告信息 公 司The same:民事起诉状有工商年检章的营业执照及复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The same: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The same:被告信息 二、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案件受理费(四类):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 离婚:50-100 侵犯人格权:100-500 其他:50-100 知识产权案件 无金额的:500-1000 有金额的:依财产案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其他:50 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50-10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 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幅度内自主制定标准。 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或无力负担的 申请缓、减、免免交诉讼费用的: 特别程序、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的; 残疾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低保户/见义勇为的 四、程序选择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结婚离婚、赡养等 借贷、变更抚养 遗产(金额不大的) 争议不大的赔偿案件 其他小案件 五、回避制度适用范围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回避申请的流程方式和时间 回避-适用条件(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2)有利害关系;(3)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4)其他关系:私下会见、推荐、接受利益、借款等(5)辩护回避(法官法第17条) 回避-适用范围执行人 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 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审委会委员副庭长 庭长副院长 院长 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审判委员会 院长 审判长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判人员其他人员 回避申请的流程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3天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次 3天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申请的时间与方式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式 口头/书面 六、管辖权异议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认为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请求将案件移送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和要求形式 口头或书面被告: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收到起诉状15日内提出申请。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一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制 度 概 说 1、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是 指 能 够 证 明 民 事 诉讼 案 件 事 实 的 一 切 根 据 和 方 法 。诉 讼 证 据 应 具 备 :客 观 性关 联 性合 法 性 二 、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学 理 分 类 主 要 包 括 : 直 接 证 据 与 间 接 证 据 原 始 证 据 与 传 来 证 据 言 词 证 据 与 实 物 证 据 三 、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法 定 形 式( 一 ) 书 证1、 书 证 的 概 念 : 书 证 是 指 以 文 字 、 符 号 、 图 画等 所 表 达 的 思 想 内 容 来 证 明 案 件 事实 的 书 面 文 件 。Example: 合 同 中 约 定 “ 小 鸭 子 ” 特 定含 义 2、 书 证 的 特 征 :( 1) 书 证 是 用 文 字 符 号 记 和 表 达 一定 思 想 内 容 的 物 品 , 而 不 是 一 般 的物 品( 2) 书 证 能 表 达 一 定 的 思 想 内 容 ;( 3) 书 证 所 反 映 的 思 想 内 容 被 固 定化 , 有 较 强 的 客 观 性 和 真 实 性 。 3、 书 证 的 分 类( 1) 公 文 书 与 私 文 书( 2) 处 分 性 书 证 与 报 道 性 书 证( 3) 普 通 文 书 与 特 别 文 书( 4) 原 本 、 缮 本 、 正 本 、 副 本 与 节 本 ( 二 ) 、 物 证1、 物 证 的 概 念 : 凡 是 以 自 己 存 在 的外 形 、 重 量 、 规 格 等 标 志 证 明 待 证事 实 的 物 品 或 者 痕 迹 的 , 都 是 物 证 。2、 物 证 的 特 征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比 如 :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的 手 表 ( 停 止 走动 指 向 的 时 间 /被 撞 坏 的 状 况 ) 书 信 ( 字 迹 和 内 容 ) 3、 物 证 与 书 证 的 区 别( 1) 书 证 是 以 其 表 达 的 思 想 内 容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 而 物 证 则 以 它的 存 在 、 外 形 和 特 性 等 去 证 明 案件 事 实 。( 2) 法 律 对 书 证 的 规 定 , 有 的 要求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形 式 才 能 够 产生 某 种 法 律 后 果 ; 对 物 证 , 一 般没 有 这 种 要 求 。 物 证 与 书 证 的 区 别( 3) 书 证 一 般 是 行 为 人 的 意 思 表 示的 书 面 形 式 ; 物 证 一 般 是 有 形 的 物体 , 不 包 含 人 的 意 思 的 内 容 。( 4) 审 查 物 证 时 , 应 当 对 物 证 进 行鉴 定 或 勘 验 ; 书 证 一 般 是 进 行 鉴 定确 定 其 真 伪 。 ( 三 ) 证 人 证 言1、 证 人 证 言 的 概 念 证 人 证 言 , 是 指 证 人 以 口 头 或 书面 形 式 , 就 他 所 了 解 的 案 件 情 况 向人 民 法 院 所 作 的 陈 述 。 2、 证 人 的 范 围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有 义 务 出 庭 作 证 。待 证 事 实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 状 况 或 者 精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人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 作 为证 人 。 3、 证 人 和 证 人 证 言 的 特 点 证 人 与 客 观 存 在 的 案 件 事 实 形 成 的 联 系 是特 定 的 , 是 他 人 不 可 替 代 的 。 证 人 只 是 了 解 案 件 的 某 些 情 况 , 他 与 该 案的 审 理 结 果 无 法 律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 如 果 既了 解 案 情 , 又 与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就 不 得 为 证 人 , 而 是 诉 讼 当 事 人 ( 共 同 诉讼 人 或 第 三 人 ) 。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应 当 客 观 陈 述 其 亲 身 感 知的 事 实 , 作 证 时 不 得 使 用 猜 测 、 推 断 或 者评 论 性 的 语 言 。 下 列 人 员 不 能 充 当 证 人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在 同 一 案 件 中 不 得 作 为 证人 。办 理 本 案 的 审 判 人 员 、 书 记 员 、 鉴 定人 、 勘 验 人 、 翻 译 人 员 和 检 察 人 员 ,不 能 同 时 是 本 案 的 证 人 。 4、 证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1) 有 权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提 供 证 言 ; ( 2) 对 于 自 己 的 证 言 笔 录 , 有 权 申 请 补 充或 者 更 正 ;( 3) 因 作 证 而 侮 辱 、 诽 谤 、 殴 打 或 者 其 他方 法 被 打 击 报 复 时 , 有 权 要 求 法 律 给 予保 护 ;( 4) 有 权 要 求 人 民 法 院 给 予 因 出 庭 作 证 所支 付 的 费 用 和 影 响 的 收 入 ; ( 5) 有 权 接 受 审 判 人 员 和 当 事 人 的 询 问 。 5、 证 人 的 诉 讼 义 务 :( 1) 证 人 应 当 出 庭 作 证 , 接 受 当 事 人的 质 询 ;( 2) 如 实 作 证 的 义 务 ;( 3) 不 得 作 虚 假 陈 述 , 不 得 作 伪 证 ;( 4) 遵 守 法 庭 秩 序 。 ( 四 ) 当 事 人 陈 述1、 当 事 人 陈 述 的 概 念 和 分 类当 事 人 陈 述 , 指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中 就有 关 案 件 的 事 实 情 况 向 法 院 所 作 的陈 述 。2、 当 事 人 陈 述 的 特 点 : “ 两 重 性 ” ,即 真 实 性 与 虚 假 性 并 存 。 ( 五 ) 鉴 定 结 论1、 鉴 定 制 度 概 说鉴 定 和 鉴 定 结 论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鉴 定 , 即 鉴 定 人 运 用 自 己 的 专 门 知识 和 技 能 , 以 及 必 要 的 技 术 手 段 ,对 案 件 中 有 争 议 的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检 测 、 分 析 、 鉴 别 的 活 动 。 2、 鉴 定 人 的 法 律 地 位q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一 般 把 鉴 定 人 看 做 专家 证 人q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法 律 一 般 都 明 确 而严 格 地 将 鉴 定 人 与 证 人 区 分 开 来 ,并 赋 予 鉴 定 人 比 证 人 更 高 的 诉 讼 地位 。 ( 六 ) 勘 验 笔 录勘 验 的 概 念 和 功 能1、 概 念 : 勘 验 , 指 审 判 人 员 对 与 案件 争 议 有 关 的 现 场 和 物 品 进 行 查 验 、拍 照 、 测 量 的 活 动 。功 能 : 第 一 , 固 定 或 者 提 起 物 证 ; 第二 , 勘 验 制 作 的 笔 录 是 一 种 独 立 的 诉讼 证 据 ; 第 三 , 勘 验 可 以 核 实 证 据 ,澄 清 有 关 证 据 中 的 矛 盾 , 使 法 官 获 得比 较 正 确 的 心 证 。 2、 勘 验 笔 录 与 书 证 的 区 别 :第 一 , 书 证 是 制 作 人 主 观 意 志 的 反 映 ,而 勘 验 笔 录 的 文 字 和 图 片 是 客 观 内 容的 反 映 ;第 二 , 书 证 有 公 文 书 和 私 文 书 等 形 式 ,并 不 一 定 是 诉 讼 文 书 , 而 勘 验 笔 录 则是 勘 验 人 依 法 制 作 的 诉 讼 文 书 ;第 三 , 书 证 一 般 在 案 件 发 生 前 或 者 发生 过 程 中 制 作 , 在 诉 讼 中 不 得 涂 改 或者 重 新 制 作 , 而 勘 验 笔 录 则 是 案 件 发生 后 在 诉 讼 中 制 作 的 , 若 记 载 有 漏 误 ,可 以 重 新 勘 验 。 ( 七 ) 视 听 资 料 1、 视 听 资 料 的 概 念 : 视 听 资 料 , 就 是 利用 录 音 、 录 像 以 及 电 子 计 算 机 储 存 的 资料 来 证 明 待 证 事 实 的 证 据 。 大 致 有 录 音资 料 、 录 像 资 料 、 电 脑 贮 存 资 料 等 表 现形 式 。 2、 视 听 资 料 的 特 点 : 第 一 , 较 大 的 客 观性 和 可 靠 性 ; 第 二 , 由 于 视 听 资 料 具 有技 术 先 进 、 体 积 小 、 重 量 轻 等 特 点 , 易于 收 集 、 保 管 和 使 用 ; 第 三 , 视 听 资 料具 有 物 证 所 不 具 备 的 动 态 连 续 性 ; 第 四 ,视 听 资 料 具 有 各 种 言 词 证 据 所 不 具 有 的直 感 性 。 第 五 , 视 听 资 料 容 易 被 裁 剪 或伪 造 。 3、 视 听 资 料 与 书 证 、 物 证 的 区 别 书 证 是 以 书 面 文 件 记 载 的 内 容 来 证 明 案件 事 实 的 , 而 视 听 资 料 的 音 响 、 图 像 、贮 存 资 料 等 , 并 不 单 纯 以 文 字 和 符 号 表达 思 想 内 容 , 而 是 独 立 地 反 映 了 案 件 的一 部 或 全 部 的 真 实 情 况 和 法 律 事 实 , 不仅 静 态 地 反 映 了 待 证 事 实 , 而 且 动 态 地说 明 了 待 证 事 实 的 真 实 情 景 , 这 一 点 迥异 于 书 证 。 物 证 是 以 自 己 的 客 观 实 在 来 证 明 案 件 事实 的 , 而 视 听 资 料 是 以 音 色 、 图 像 、 贮存 资 料 的 内 容 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 两 者 显然 不 同 。 ( 八 ) 电 子 证 据 及 其 立 法1、 电 子 证 据 的 概 念 和 特 点电 子 证 据 , 也 叫 计 算 机 证 据 、 数 据电 文 证 据 、 网 络 证 据 等 , 它 是 借 助电 子 技 术 或 者 电 子 设 备 形 成 的 、 作为 证 据 使 用 的 、 以 电 子 形 式 存 在 的材 料 或 其 派 生 物 。 电 子 证 据 的 特 点 :第 一 , 在 保 存 方 式 上 , 电 子 证 据 需要 借 助 一 定 的 电 子 介 质 ;第 二 , 在 传 播 方 式 上 , 电 子 证 据 可以 无 限 地 快 速 传 播 ;第 三 , 在 感 知 方 式 上 , 电 子 证 据 必须 借 助 电 子 设 备 , 而 且 不 能 脱 离 特定 的 环 境 系 统 ;第 四 , 安 全 性 高 。 四 、 证 据 能 力 和 证 明 力( 一 ) 、 证 据 能 力1、 证 据 能 力 的 概 念 证 据 能 力 , 是 指 证 据 资 料 可 以 被 采 用 为 证 据的 资 格 。2、 我 国 证 据 能 力 的 规 则 ( 1) 证 人 资 格 ; ( 2) 禁 止 以 非 法 手 段 收 集 证 据 ; ( 3) 调 解 或 者 和 解 中 的 让 步 不 具 有 证 据 能力 ; ( 4) 证 据 或 者 证 人 证 言 须 接 受 询 问 、 质 证 。 ( 二 ) 、 证 明 力1、 证 明 力 的 概 念证 明 力 , 也 称 证 据 价 值 、 证 据 力 ,它 指 的 是 证 据 对 于 案 件 事 实 有 无 证明 作 用 及 证 明 作 用 的 大 小 。2、 判 断 证 据 证 明 力 的 立 法 模 式法 定 证 据 制 度自 由 心 证 制 度 3、 确 定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证 明 力 的规 则( 1) 有 完 全 证 明 力 的 证 据( 2) 不 具 有 完 全 证 明 力 的 证 据( 3) 证 明 力 大 小 需 要 综 合 判 断 的 证据( 4) 最 佳 证 据 收集证据与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一)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性事实3、证据事实4、免证事实: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 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有地域限制2、自然规律、定理3、依法或已知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 定 的事实4、被法院已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5、被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有效公证证明的事实直接采证 除2外,其他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明对象交易习惯,如何举证?目前做法:组织全国性的交易习惯调查调查结果成集出版,供遵循和查阅英国:若其他国发生涉及习惯之争议,商业习惯商会处理地方习惯由当地最年长的老人 进行判断决定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危险负担说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引起的败诉风险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案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3、举证时限: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超过举证时限:产生两个后果 (1)证据失权(胜诉权) (2)失效(被排除) 二、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模式1、客观标准哲学上的概念,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2、法律事实证明标准的趋势 原因:尊重认识的客观规律,以较小范围内的公正赢得较大范围内的公正。 不能作为错案的一些情形:3、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但又不能作为错案的一些情形:A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排除B重要证据无原件只有复印件,但被告又拒绝承认C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没有/灭失/无法取得)D当事人举证超过举证时限,法院不予采纳E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应以其为判决依据 法律真实标准对法官的要求:(二)法律真实标准对法官的要求:1、法院独立向法官独立,“唯法律是尊”2、提高法官素质3、严密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4、现代自由心证:公开的心证 三、证据的收集、审核和认定(一)证据收集一个案件收集证据的情况: 完全由当事人收集 部分由法官依申请收集 部分由法官依职权收集 但法院出面收集证据有许多限制:A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C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缺陷: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因能力、客观原因而无法完成,导致:败诉V.S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却因此而被法院排除 证据保全上海法院的做法:由律师持调查令取证,被调查人不得拒绝,但有权知道调查内容。(二)证据保全诉讼前证据保全诉讼中证据保全 保全程序保全程序: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著作权和商标法等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涉及知识产权的,向法院申请不涉及到的,向公证机关予以保全 证据的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审核认定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公开的自由心证制度职业道德:良心和理性独立进行判断:自由判定,不受干预 证据的审核认定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法院依申请收集证据4、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46条新的证据的规定:前者的规定是后者的障碍 示例: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则: 1、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C损害数额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2、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鉴定结论 3、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阐述 一、概述定义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否定其主张,则由否定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实质正义和公平的民法精神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 概述具体原因 经济实力强大、掌握重要证据 合理公平关怀 敦促作用现状 法律规定和法官裁决 二、具体的举证内容(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存在、相同、同一性“侵权”人 不同,差异性 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举证的内容(步骤) 构思不同 技术分解:局部到整体的不同 比对技术方案 强制实施许可l归结: 封闭性和保守性,诉讼风险和成本 高危作业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定义: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们还未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然以极其谨慎的态度来经营,但仍有很大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作业。 高危作业侵权诉讼周围环境 作业以及该作业可能危及高危作业行为人V.S具体操作人 由行为人负责火车运输中致人损害事件 高危作业侵权诉讼l举证内容:原告损害、加害人从事损害行为、二者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责任E.G 自杀、自残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恶臭等长期性和隐蔽性, 所以环污侵权诉讼时效:3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他人造成 其他条件(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建筑物等致损诉讼(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物”的概念 房屋、桥梁、码头、堤坝、涵洞、隧道、纪念碑、路标、广告牌、缆车、护路树、堆放物等 建筑物等致损诉讼被告: 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如何证明?已经尽了注意义务;不可抗力引发的;第三人或受害人 自己造成的。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饲养”的动物 一切人所饲养的家畜、家禽、野兽等 喂食/人工放牧2、举证内容受害人: 加害事实、伤害事实及二者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饲养人或管理人l 受害人过错 BUT:如果受害人的错仅是局部的,则仅负局部责任E.G 男朋友的“英雄气概”l第三人过错 因缺陷产品致损的侵权诉讼(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n进程 1916 摔伤案 制造人应负有注意义务 1963 “事实说明自己” 因缺陷产品致损的侵权诉讼n举证内容受害人 损害、因果关系加害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缺陷产品致损的侵权诉讼n加害人欲摆脱责任,必须证明: 未投入流通; 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 投入时的科技水平尚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 因共危行为致损的侵权诉讼(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的责任:王利明教授:无因果关系 谁是“真凶”最高院司法解释:无因果关系E.G”烟灰缸案“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告要免责的条件: 医疗意外; 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病人及其家属不予配合治疗。 ?医院与病方签订的”免责协议“ ”免责协议“的应对解决方法违约V.S侵权,选择侵权方式合同法上,订立”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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