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事实意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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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事实意见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7-29上午10:00周振伟: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 城市建设一直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这些年来广州城市建设的一个亮点,从“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到广州亚运的大变,城市的变化日新月异,这已成为广大市民的共识。但是在城市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东西,那就是违建。对此,市政府的态度非常明确,打击违建的行动在持续进行中。如何更好地打击城市违建、遏制城市违建,为此我们特意请来了市城管局市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召开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参加发布会的领导有: 市城管委主任、书记,城管局执法局局长李廷贵先生;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谢伟先生; 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女士。 现在我们请市城管委主任,城管执法局局长李廷贵先生通报有关情况,有请。 李廷贵: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今年6月14日,市政府13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21年7月27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意见的有效实施,根据万庆良市长的指示,我们今天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广大市民介绍、宣传意见的主要内容,并对意见的一些具体细节进行说明。首先,受市政府委托,请允许我向前来参加发布会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这个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特别是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997年开始,广州就按照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改革思路,对城市管理体制不断进行系统改革。1998年实施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工程,大规模开展城市环境整治,加强城市管理。2021年实施为期3年的城市管理年活动,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200 9、2021年,以迎接亚运为契机,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为载体,全面推进亚运城市行动计划,城市建设长足进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面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变化。 广州城市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受不良利益的驱动,出现了违法建设的歪风,在局部区域还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违法建设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颗毒瘤,危害巨大,严重影响广州的城市 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阻碍了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步伐。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影响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侵蚀公共资源和破坏城市空间布局;三是践踏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危害公共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五是浪费社会财富和政府行政资源;六是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容貌;七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严查严控违法建设是我市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和建设幸福广州的必然要求,是民心所向,是正义之举,是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的必然要求。 去年,我市以清拆二沙岛违法别墅为突破口,以7月8日全市查控违法建设暨整治广告招牌工作会议为转折点,开展了一场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攻坚战。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拆除和制止了一大批违法建设,以实际行动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威信,赢得了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但是,违法建设问题,积弊甚深,非一日之功就能解决。我市查控违法建设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稍有放松,极易出现反弹。而我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原有的分工原则、制度设置、手段措施等已明显不适应违法建设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为此,市政府决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明确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协作、时限要求等,严格责任追究和工作考评,从源头上、制度上、机制上遏制违法建设的产生。这个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市政府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市政府铁腕治违的决心和毅力;意见的出台对于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保障意见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制定过程中,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开展了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基层单位的意见。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意见草案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这个意见是以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结合我市违法建设发生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全文共六个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对查控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工作分工及要求、考评及责任追究、参照适用等作了详细规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可以用5句话、20个字加以概括,即:明确职责、整合资源、疏堵结合、整体考评、严格追责。 (一)明确职责,就是进一步确定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条块分工及合作原则 意见出台前,我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一直沿用以条为主的分工方法,各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这种分工原则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建设的表述不 一、标准不同,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相互扯皮、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了只有城管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这种分工方法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效 率受到制约。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意见确定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强化一体联动。根据这一原则,块,主要是强化属地责任,区、街(镇)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对属地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条主要强化部门责任,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如,城管执法部门主要查控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主要查控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水务部门主要查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交通部门主要查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林业园林部门主要查控林业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这样的规定,使查控违法建设责任分工更加明晰,便于社会监督。 (二)整合资源,就是建立和完善了查控违法建设高位协调机制 为了协调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相互配合,促进工作合力的形成,意见提出了成立市、区、街(镇)三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称查违办)的要求。领导小组作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最高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职责。同时,意见还要求市、区、街(镇)政府建立查控违法建设联合工作机制,由各级查违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三)疏堵结合,就是从源头上、制度上和政策上探索了查控违法建设的新途径我市违法建设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以村民宅基地和村社集体违法建设为例,城中村改制后,原有农村传统的建设管理体制被严格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所取代,致使原村民宅基地建房、村社集体建设的需求一直没有正规的报建途径。按照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创新管理的思路,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疏堵结合的措施。其中包括:一是要求规划部门在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时,研究划定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求房管部门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要求发放的宅基地证予以撤销;对变相买卖、出租、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及时公开查控违法建设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执法信息。四是要求各区政府正确引导辖区内各街、镇、村、居委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和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履行查控违法建设的职责,严格查控违法建设。五是要求街(镇)政府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及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村)民依法建设的意识,等等。疏堵结合的工作模式,将为我市从根源上解决违法建设问题探索出一条新途径。 (四)整体考评,就是创新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监督方式 过去,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一直注重个案的责任追究,对区、街(镇)政府工作业绩、工作目标的落实缺乏统 一、整体、有效的考评标准及制度。为此,在制度设计中,意见创设了累积记分考评制度和红黄牌提醒制度,以块责任主体为考评的具体对象,同时 又以块内的条和守土责任主体的工作情况作为参考标准,既实现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从个案考评到整体考评的转变,又成功地将三级责任主体捆绑考核。这样,既促进了条与块的工作协同,又抑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孳生。 (五)严格追责,就是强化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追究 有权必有责,违规必追究。按照权责一致、从严执法的要求,意见在厘清各责任主体职责、强化工作考评的基础上,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设置责任状。要求各区、街(镇)政府分别与上级政府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二是实行挂牌整改。对经挂红黄牌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区、街(镇)政府,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严格部门责任追究。查控违法建设主要责任部门以及协作责任部门,不履行查控或者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或者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四是严格监管。守土责任主体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除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外,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村长(社长)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街(镇)政府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等处理。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精神,对官商勾结,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的人员将直接与官位挂钩,促使其不敢乱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三、保障办法及主要措施 意见实施后,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和保障意见施行,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相关查控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和依法建设意识的引导,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加大落实力度。根据意见的要求,尽快搭建我市查控违法建设的组织架构,细化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加大查处力度。意见实施后,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迅速掀起查控违法建设的新高潮,对违法建设做到露头就打,坚决拆除,毫不留情,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滋生和蔓延。 第四,加大追责力度。对属地政府组织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或执法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纪检派出机构和查违办的作用,严格问责,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下,只要全市人民坚定信心,同心协力,全力以赴,就一定能以更强的动力、更高的要求、更大的力度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就一定能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城市形象、城市内涵继续向前推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幸福广州、巩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周振伟。谢谢李主任,刚才李主任在通报中详细解读了实施意见具体内有关情况。这次政府对违建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刚才从李主任的话中感觉也印象深刻,“露头就打,坚决拆除,毫不留情”。现在是媒体提问时间,大家可以就此内容与有关情况进行提问。 东方卫视。我想请问法制办的领导,在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的文本中,对违章建筑的清拆,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想请问相关规定跟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有没有抵触之处。 亚运会海心沙的看台最近被保留下来了,从临时建筑转为永久建筑。2月份有一份报纸报道,在增城亚运会为隔离赛马用的亚运会的设施,被称为违建而强拆,这些被定义成违建的业主,他们有没有法律途径申请法律上的救济呢。 林琦。您的第一个问题是在我们文本的第20项里做了规定。首先,我们今天讲的是违法建设,言下之意是指建筑工程,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所以得采取行政强制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广州市在2021年9月1号实施的市人大通过、省人大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综合执法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在查处违法建设,如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而不停止者,就可以采取上述的行政强制手段予以制止”,这是没有违反规定的。包括行政强制法在明年1月份准备实施,这个法律中规定只有居民的生活用水、用电不可以适用,除此之外,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44条也明确规定是没问题的,跟即将颁布的法令是没有障碍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个问题,您所说的一些个案,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后亚运后的场馆问题,涉及到临时建筑的问题。临时建筑上法律上有一整套的程序,按城乡规范法会做后续的处理。这要走一定的程序,要进行认定,再采取下一步的措施解决。 关于救济途径,法律上都有给救济途径,是非常人性化的。先让他们停止,如果他们不停止,城乡规划法规定,看是否能改正,按照规划能改正,还需要一次改正,如果不能改正,就限期拆除。限期拆除里为两种,有一种是自行拆除,如果不能自行拆除,就启动强制拆除,还有没收、罚款等等,都是行政强制的一些措施。 香港商报。关于强化查控违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城管对查建违建工作有什么重大行动以及措施。 李廷贵。一是我们加强查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清理违章违建的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强化一体联动,各单位依照职责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查控违建工作。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级责任主体不履行职责,或者是履责不到位的,继续追究责任。四是加大工作的透明力度。五是设计疏堵结合的措施。 总而言之,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认真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查控违法建设工作。 大公报。第一个问题,比如说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的认定违法建设的意见不一致,那如何协调。第二个问题,城管对违法建设的拆迁,如果宣传违法建设在两个月内要拆除,两个月后这个违法建设确实已经包裹起来,但是也没有拆,如果违法一年也没有拆,那怎么办。 李廷贵。城管和规划方面,对违法建设首先有规划认定的,当城管局和规划局认定意见不一致,是以规划为主,规划为主要的前提是城乡规划法。强拆方面,这里面有一些具体问题要做具体分析,总体是按照程序,先告知,告知后自行拆除,如果不自行拆除者都实行强拆。在强拆过程中还要履行相关程序,比如说区城管分局需要拆除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市城管局要进行强拆要经过市政府同意才进行强拆。 羊城晚报。停水停电、供热供气等都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停一小块很难界定是否对居民生活产生了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说,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起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规定。怎么样确定供水供电不是跟居民的深入有关呢。 林琦。关于行政强制法13条第2款规定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和目前责任制中的概念不是一个概念。我想这最关键的区别,我们是讲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正在建造的违法建筑和构筑物的情节,没有涉及到居民生活问题。居民生活问题已经有法律非常明确地做了解释,我们现在不存在要进行界定问题。如果这个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我们会有一个公告,告知他要限期拆除,而不是马上停水停电的行政强制手段,如果公告后还不自行拆除,又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政府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南方电视台。最近媒体关注环卫工人,他们穿的服装很热、不透气,我们是否对他们的服装进行更换,更换费用由哪方承担。之前跟某服装厂有两千多万的合同,这个合同怎么办。 李廷贵。由于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查控违法建筑实施意见,此问题我们发布会后再进行专题讨论。 周振伟。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此结束,感谢领导的发布,也感谢媒体的关注,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第二篇: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2129号)【颁布及实施时间】 2021-07-2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加快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设认定及查控责任主体 (一)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含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上述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分别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应当管理好其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不得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履行守土责任。 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建立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等内容。 二、查控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州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举行联席工作会议,布置、通报或者协调处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组成方案另文下发。 (四)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的组织架构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 (五)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控违法建设联合工作机制,由各级查违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现场联合检查及会审会签制度、办案备案反馈制度,确保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和及时处理。 四、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分工及要求 (六)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正确引导辖区内各街、镇、村、居委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和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履行查控违法建设的职责;严格查控违法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协调组织区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对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查违办报告。 2.对区城管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应当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在收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进行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的保障工作。 3.保障全区查控违法建设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并保障查控违法建设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需要。 2.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3.以城管执法机关名义履行组织强制拆除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行动时的维稳工作。对违法建设难以拆除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及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村)民依法报建的意识。 5.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组织拆除。 (八)城管执法机关是城市和镇规划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用地案件,需要拆除附着建(构)筑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土房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助其拆除。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及时公开查控违法建设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执法信息。 1.市城管执法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和铁路城管执法分局查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2)负责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监察局。(3)对查控违法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市查违办给予“黄牌提醒”、“红牌提醒”。 (4)负责市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2.区城管执法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街(镇)查控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2)负责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监察局。 (3)负责审核街(镇)城管执法队报送的违法建设案件,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以执法分局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直接查处街(镇)难以查控和拆除2 的违法建设。 (4)负责区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3.街(镇)城管执法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牵头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落实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零报告双报制度。 (2)负责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并具体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3)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报告。 (4)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在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时,研究划定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规划许可管理,建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机关。 3.对拒不改正、拒不停止违法建设及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 4.对城管执法机关完成主要证据资料(四至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的案件予以定性。定性意见应当按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属于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在定性意见中予以明确;对属于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由农用地、未利用地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国土房管部门处理。 (十)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用地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巡查制度,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有附着建(构)筑物的,立案后,同时告知属地政府和城管执法机关,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机关依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强制拆除。 2.及时向同级城管执法机关提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 3.负责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要求发放的宅基地证予以撤销;对变相买卖、出租、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发现、制止、举报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职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清拆工作。 6.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和出租资格确认手续。 (十一)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林地、绿化用地、公园用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监管措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2.依法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对已取得林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巡查制度,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按照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十四)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将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反馈给城管执法机关,并协助其对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违反风景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的建设行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2.对房屋装修涉及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全面负责“绿色通道工程”的监管工作。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发现农业建设项目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查控主体,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十七)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责任部门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各部门移送的有关监察对象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涉嫌失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八)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依法处置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九)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使用性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接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供水、供电部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函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二十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评及责任追究 (二十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由市、区查违办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为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如果罚分总数为12分以上(含12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 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查违办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4 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四)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五)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除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外,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村长(社长)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等处理。 六、其 他 (二十六)县级市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京政发2021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印)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1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1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 2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市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工作职责 3第八条【市国土部门】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 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市政府并函告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 4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 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其他部门】 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 5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区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6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五条【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 7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联动管理工作 8第十八条【一般要求】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首查责任和案件移送】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牵头协调负责制】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一条【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建立专项联合执 9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理】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预警约谈】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市政府或市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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