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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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教 学 目 的 】 通 过 本 章 的 学 习 , 应 明 确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 居 民 纳 税 人 与非 居 民 纳 税 的 划 分 , 适 用 税 率 , 减 免 优惠 等 基 本 规 定 【 本 章 重 点 】 所 得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方法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本 章 难 点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以 及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 个 人 所 得 税 概 述2.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和 征 税 范 围 3.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4.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5.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一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概 念 个 人 所 得 税 , 是 以 个 人 ( 自 然 人 ) 取 得 的 各 种应 税 所 得 为 征 税 对 象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所 得 税 。 二 、 我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特 点 1、 实 行 分 类 所 得 税 制 2、 税 率 、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和 计 税 时 间 多 样 化 3、 计 算 比 较 简 单 4、 征 收 面 不 宽 5、 采 取 扣 交 制 和 申 报 制 两 种 征 收 办 法 三 、 我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作 用1、 有 利 于 维 护 国 家 税 收 主 权2、 有 利 于 调 节 居 民 收 入 , 达 到 共 同 富 裕3、 有 利 于 扩 大 对 外 开 放4、 有 利 于 增 强 我 国 公 民 的 纳 税 意 识 一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不 仅 涉 及 中 国 公 民 ,也 涉 及 在 华 取 得 所 得 的 外 籍 人 员 ( 包 括 无国 籍 人 员 ) 和 中 国 的 港 、 澳 、 台 同 胞 , 还涉 及 个 体 工 商 业 户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企 业 的 投 资 者 。1、 居 民 纳 税 人 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居 民 纳 税 人 : 住 所 标 准 和 居 住 时 间 标 准 只 要 具 备一 个 就 成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住 所 标 准 : “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是 指 因 户 籍 、 家庭 、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而 在 中 国 境 内 习 惯 性 居 住 。 居 住 时 间 : “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满 1年 ” 是 指 在 一 个纳 税 年 度 ( 即 公 历 1月 1日 起 至 12月 31日 止 ) 内 , 在中 国 境 内 居 住 满 365日 。 在 计 算 居 住 天 数 时 , 对 临时 离 境 应 视 同 在 华 居 住 , 不 扣 减 其 在 华 居 住 的 天 数 。“ 临 时 离 境 ” 是 指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一 次 不 超 过30日 或 者 多 次 累 计 不 超 过 90日 的 离 境 。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 在 我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或 者无 住 所 而 在 境 内 居 住 不 满 1年 的 个 人 。 2、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判 断 原 则 与 方 法 : ( 1)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以 纳 税 人 任职 、 受 雇 的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 团 体 、 部 队 、学 校 等 单 位 的 所 在 地 ,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 2)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以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地 ,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3)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提 供 劳 务 的 地 点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 4)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 以 不 动 产 坐落 地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 以 实 现 转 让 的 地 点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 5)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以 被 租 赁 财 产 的使 用 地 ,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 6)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得 , 以 支 付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的 企 业 、 机 构 、 组 织 的 所在 地 ,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 7)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特 许 权 的 使 用 地 ,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 8) 偶 然 所 得 ,以 所 得 的 产 生 地 , 作 为 所 得 来 源 地 。 二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1、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2、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3、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4、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5、 稿 酬 所 得 6、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7、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8、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9、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10、 偶 然 所 得 11、 经 国 务 院 、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一 、 税 率根 据 我 国 国 情 ,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采 用 了 分类 所 得 税 制 设 计 , 按 收 入 来 源 的 不 同 , 规定 了 两 种 税 率 , 即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和 比 例 税率 两 种 形 式 。1、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 对 企 事业 单 位 的 承 包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2、 比 例 税 率 稿 酬 所 得稿 酬 所 得 , 适 用 20%的 比 例 税 率 , 并 按 应 纳税 额 减 征 30%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20%的 比 例 税 率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其 他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实 行 分 类 ( 项 ) 所 得 税 制 , 所得 项 目 的 性 质 不 同 , 其 适 用 税 率 、 费 用 扣除 标 准 及 计 税 方 法 均 有 所 不 同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分 两 步 :第 一 步 : 计 算 出 每 一 征 税 项 目 的 应 纳 税 所得 额 。第 二 步 : 计 算 出 每 一 征 税 项 目 的 应 纳 所 得税 额 。一 、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的 一 般 规 定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一 定 费 用 后 的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全 月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费 用 扣 除 额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3、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的 特 殊 情 况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 包 括 年 终 加 薪 ) 在 实 行 年 薪 制 和 绩 效 工 资 的 单 位 ( 二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以 及 个 人 独 资企 业 和 合 伙 制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合 伙 制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入 总 额 ,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全 年 收 入 总 额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失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三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应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 减 除 必 要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纳 税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必 要 费 用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三 ) 稿 酬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稿 酬 所 得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 额 减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 率减 除 20%的 费 用 ,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其计 算 公 式 为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 800元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 ( 120%)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130%) 3.特 殊 规 定 稿 酬 所 得 , 以 每 次 出 版 、 发 表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 。 具 体 又可 细 分 为 : 同 一 作 品 再 版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 视 作 另 一 次 稿酬 所 得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一 作 品 先 在 报 刊 上 连 载 , 然后 再 出 版 , 或 者 先 出 版 , 再 在 报 刊 上 连 载 的 , 应 视 为 两 次稿 酬 所 得 征 税 。 同 一 作 品 在 报 刊 上 连 载 取 得 收 入 的 ,以 连 载 完 毕 后 取 得 的 所 有 收 入 合 并 为 一 次 , 计 征 个 人 所 得税 。 同 一 作 品 在 出 版 和 发 表 时 , 以 预 付 稿 酬 或 分 次 支 付稿 酬 等 形 式 取 得 的 稿 酬 收 入 , 应 合 并 计 算 为 一 次 。 同一 作 品 出 版 发 表 后 , 因 添 加 印 数 而 追 加 稿 酬 的 , 应 与 以 前出 版 、 发 表 时 取 得 的 稿 酬 合 并 计 算 为 一 次 , 计 征 个 人 所 得税 。 ( 四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额 减 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定 率 减 除 20%的 费 用 ,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 800元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 ( 120%)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每 次 收 入 的 应 税 所 得 额 未 超 过 20000元 的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每 次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20000元 的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3.特 殊 规 定 只 有 一 次 性 收 入 的 , 以 取 得 该 项 收 入 为 一 次 。 属 于同 一 事 项 连 续 取 得 收 入 的 , 以 1个 月 内 取 得 的 收 入为 一 次 。 ( 五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定 额 减 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定 率 减 除 20%的 费 用 ,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800元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 120%)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计 算 公 式 为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3.特 殊 规 定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某 项 使 用 权 的 一 次转 让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 。 如 果 该 次 转 让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分 笔 支 付 的 , 则 应 将 各 笔 收入 相 加 为 一 次 的 收 入 ,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六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个 人 出 租 居 住 用 房 除 外 ) , 每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 额 减 除 费 用 800元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 率 减 除 20%的 费 用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800元 每 次 收 入 超 过 4000元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 120%)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3.特 殊 规 定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以 一 月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 。 ( 七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财 产 原 值 合 理 费 用 2、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八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以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每 次 收 入 额 20% 3.特 殊 规 定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以 支 付 利 息 、 股 息 、红 利 时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 。 偶 然 所 得 , 以 每 次 收 入 为 一 次 。 其 他 所 得 , 以 每 次 收 入 为 一 次 。 二 、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的 特 殊 规 定 ( 一 ) 单 位 或 个 人 为 纳 税 人 负 担 税 款 的 计 算 单 位 或 个 人 为 纳 税 人 负 担 税 款 的 , 要 将 纳 税 人取 得 的 不 含 税 收 入 换 算 为 含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据 以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以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为 例 。 换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不 含 税 收 入 额 费 用 扣 除 标准 速 算 扣 除 数 ) ( 1税 率 ) 式 中 的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是 指 不 含 税 所 得 按 不含 税 级 距 对 应 的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除 数 式 中 的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是 指 含 税 的 应 纳 税 所得 按 含 税 级 距 对 应 的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 ( 二 ) 扣 除 捐 赠 款 的 计 算 个 人 将 其 所 得 通 过 中 国 境 内 的 社 会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遭 受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地 区 、 贫 困 地区 的 捐 赠 , 捐 赠 额 未 超 过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的 部 分 ,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 三 ) 境 外 所 得 已 纳 税 款 抵 免 的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居 民 纳 税 人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一切 所 得 都 要 征 税 , 在 对 纳 税 人 的 境 外 所 得 征 税 时 , 会 存 在其 境 外 所 得 已 在 来 源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税 的 实 际 情 况 , 为 了 避免 双 重 征 税 , 我 国 在 对 纳 税 人 的 境 外 所 得 行 使 税 收 管 辖 权时 , 对 该 所 得 在 境 外 已 纳 税 额 予 以 扣 除 的 办 法 , 即 纳 税 人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 准 予 其 在 已 纳 税 额 中 扣 除 已 在 境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 但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纳 税 人 境外 所 得 依 照 我 国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一 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实 际 已 经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 低 于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计算 出 的 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扣 除 限 额 的 , 应 当 在 中国 境 内 缴 纳 差 额 部 分 的 税 款 ; 超 过 该 国 家 或 者地 区 扣 除 限 额 的 , 其 超 过 部 分 不 得 在 本 纳 税 年度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扣 除 。 但 是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度 的 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扣 除 限 额 的 余 额 中 补 扣 ,补 扣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年 。 ( 四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减 税 、 免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包 括 免 税 、 减 税 以 及 暂免 征 税 三 种 。 1.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 以 及 外国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 教 育 、 技 术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 环 境 保 护 等 方面 的 奖 金 ; 国 债 和 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的 补 贴 、 津 贴 ; 福 利 费 、 抚 恤 金 、 救 济 金 ; 保 险 赔 款 ; 军 人 的 转 业 费 、复 员 费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干 部 、 职 工 的 安 家 费 、 退 职 费 、 退 休工 资 、 离 休 工 资 、 离 休 生 活 补 助 费 ; 依 照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予 免 税的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 领 事 馆 的 外 交 代 表 、 领 事 官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所 得 ;中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免 税 的 所 得 ; 符 合 规定 的 见 义 勇 为 奖 金 ; 企 业 和 个 人 按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比 例 提 取 并缴 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医 疗 保 险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 失 业 保 险 金 , 不计 入 个 人 当 期 的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超 过 规 定 比 例缴 付 的 部 分 不 予 免 税 ; 个 人 取 得 的 教 育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 国 务 院 财政 部 确 定 的 其 他 专 项 储 蓄 存 款 或 储 蓄 性 专 项 基 金 存 款 的 利 息 所 得 , 免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经 营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免 税 的 所 得 。 2、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经 批 准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有 : 残 疾 、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的 所 得 ; 因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减 税 的 。 3、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主 要 有 : 外 籍 个 人 以 非 现 金 形 式 或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住 房 补 贴 、 伙 食 补 贴 、 搬 迁 费 、 洗 衣 费 ; 外 籍 个 人 按 合 理 标 准 取 得 的 境 内 、 外 出 差 补 贴 ; 外 籍 个 人 取 得 的 探 亲 费 、 语 言 训 练 费 、 子 女 教育 费 等 , 经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批 准 为 合 理 的 部分 ; 个 人 举 报 、 协 查 各 种 违 法 、 犯 罪 行 为 而 获 得 的奖 金 ; 个 人 办 理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手 续 ,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扣缴 手 续 费 ; 个 人 转 让 自 用 达 5年 以 上 , 并 且 是 唯 一 的 家 庭生 活 用 房 取 得 的 所 得 。 一 、 征 收 方 法 ( 一 )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的 方 法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是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在 税 法 规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取 得 的 应 税 所 得 项 目 和 数 额 , 如 实 填 写 个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 并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出 应 纳 税 额 ,据 此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一 种 方 法 。 纳 税 义 务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到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1.年 所 得 12万 元 以 上 的 ; 2.从 中 国 境 内 两 处 或 者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的 ; 3.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 4.取 得 应 税 所 得 ,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5.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代 扣 代 缴 方 法 代 扣 代 缴 是 指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负 有 扣 缴 义 务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向 个 人 支 付 应 纳 税 所 得 时 , 应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从 其 所得 中 扣 除 并 缴 入 国 库 , 同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扣 缴 个 人 所得 税 报 告 表 。 凡 支 付 个 人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企 业 ( 公 司 ) , 事 业 单 位 、 机关 、 社 团 组 织 、 军 队 、 驻 华 机 构 、 个 体 户 等 单 位 或 个 人 ,为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向 个 人 支 付 应纳 税 所 得 ( 包 括 现 金 、 实 物 和 有 价 证 券 ) 时 , 不 论 纳 税人 是 否 是 属 于 本 单 位 人 员 , 均 应 代 扣 代 缴 其 应 纳 的 个 人所 得 税 税 款 。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扣 未 扣 、 应 收 未 收 税 款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缴 纳 应 扣 未 扣 、 应 收 未 收 税 款 以 及 相 应 的 滞 纳 金 或 罚 款 。 二 、 纳 税 期 限( 一 ) 代 扣 代 缴 的 纳 税 期 限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月 所 扣 的 税 款 , 应 当 在 次 月 7日 内 缴 纳 入 国 库 。( 二 )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见 下 表 : 三 、 纳 税 地 点自 行 申 报 纳 税 人 , 应 在 其 取 得 所 得 的 所 在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所 在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 教 学 目 的 】 了 解 资 源 税 类 的 构 成 ; 理解 资 源 税 各 税 种 开 征 的 意 义 ; 掌 握 资 源税 各 税 的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及 应 纳 税 额 的 计算 。【 本 章 重 点 】 资 源 税 各 税 的 税 收 政 策 规定 及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本 章 难 点 】 土 地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算 。 1. 资 源 税2. 土 地 增 值 税3.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4. 耕 地 占 用 税 一 、 概 念 资 源 税 是 对 自 然 资 源 的 征 税 。 我 国 资 源 税 是 对在 我 国 境 内 开 采 应 税 矿 产 品 和 生 产 盐 的 单 位 和个 人 , 就 其 应 税 数 量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二 、 纳 税 人 1、 纳 税 人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矿产 品 或 者 生 产 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 私 有 企 业 、 股 份 制 企 业 、 其 他 企 业和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军 事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2、 扣 缴 义 务 人 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的 单 位 为 资 源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三 、 征 税 范 围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征 税 范 围 只 包 括 矿 产 品 、 盐 两 种 ,共 7个 税 目 。 四 、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资 源 税 实 行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 计 税 依 据 为 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 ( 一 )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的 , 以 销 售 数 量 为 课税 数 量 。 ( 二 )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自 用 的 , 以 自 用 数 量 为 课税 数 量 五 、 税 率 资 源 税 采 用 定 额 税 率 , 并 根 据 资 源 储 存 状 况 、 开 采 条 件 、 资 源本 身 优 劣 、 地 理 位 置 等 客 观 存 在 的 差 别 规 定 不 同 的 单 位 税 额 。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 、 原 油 8 3 0 元 吨二 、 天 然 气 2 1 5 元 千 立 方 米三 、 煤 炭 0 3 5 元 吨四 、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原 矿 0.5 2 0 元 吨 、 克 拉 或 立 方 米五 、 黑 色 金 属 矿 原 矿 2 3 0 元 吨六 、 有 色 金 属 矿 原 矿 0.4 3 0 元 吨 或 立 方 米七 、 盐 固 体 盐 10 6 0 元 吨 液 体 盐 2 1 0 吨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资 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 按 照 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和 规 定 的 单 位 税 额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课 税 数 量 单 位 税 额 七 、 征 收 管 理 ( 一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 自产 自 用 应 税 产 品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移 送 使用 的 当 天 。 ( 二 ) 纳 税 期 限 资 源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1日 、 3日 、 5日 、 10日 、 15日或 者 1个 月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核定 。 不 能 按 固 定 期 限 计 算 纳 税 的 , 可 以 按 次 计 算纳 税 。 纳 税 人 以 1个 月 为 一 期 纳 税 的 ,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0日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日 、 3日 、 5日 、 10日 或 者 15日 为一 期 纳 税 的 ,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日 内 预 缴 税 款 , 于 次月 1日 起 10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税 款 。 ( 三 ) 纳 税 地 点 资 源 税 实 行 源 泉 课 征 ,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应 税 产 品 的开 采 或 者 生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资 源税 。 一 、 概 念 土 地 增 值 税 是 对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建 筑物 及 附 着 物 ( 简 称 转 让 房 地 产 )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就 其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增 值 额 征 收的 一 种 税 。 二 、 纳 税 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为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 以 下 简 称 转 让 房 地 产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各 类 企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 国 家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组 织 、 个体 经 营 者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和 外 籍 个 人 。即 凡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论 其 经 济 性质 , 也 不 论 专 营 或 兼 营 房 地 产 业 务 , 均 有 缴 纳 土地 增 值 税 的 义 务 。 三 、 征 税 范 围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课 税 对 象 是 土 地 增 值 额 。 土 地 增 值 税 暂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凡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行 为 都 应 缴 纳 土地 增 值 税 。 四 、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土 地 增 值 税 以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得 的 土 地 增 值 额 为计 税 的 依 据 。 土 地 增 值 额 =转 让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法 定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一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是 指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全 部 价 款及 有 关 的 经 济 收 益 , 包 括 货 币 收 入 、 实 物 收 入 及 其 他 收入 等 。 纳 税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按 照 房 地 产 评 估 价格 计 算 征 收 : 1、 隐 瞒 、 虚 报 房 地 产 成 交 价 格 的 ; 2、 提 供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不 实 的 ; 3、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成 交 价 格 低 于 房 地 产 评 估 价格 ,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 二 ) 扣 减 项 目 (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价 款 。 是 指 纳税 人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 国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 2)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 是 指 纳 税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目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 包 括 土 地 征 用 及 拆 迁 补 偿 费 、前 期 工 程 费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基 础 设 施 费 、 公 共配 套 设 施 费 、 开 发 间 接 费 用 。 ( 3)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是 指 与 开 发 项 目 有 关 的 销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凡 能 够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计 算 分 摊 并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 允 许 据 实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按 商 业 银 行 同 类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的 金 额 。 凡 不 能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摊 利 息 支出 或 不 能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按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计算 的 金 额 之 和 10 以 内 计 算 扣 除 。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按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所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计 算 的 金额 之 和 的 5 以 内 计 算 扣 除 。( 4) 旧 房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评 估 价 格 是 指 在 转 让 已 使 用 的 房 屋 及 建 筑物 时 ,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评 定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乘 以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后 的价 格 。 评 估 价 格 须 经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 ( 5)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可 视 同 税 金予 以 扣 除 。( 6)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及 金 额 。对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可 按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计算 的 金 额 之 和 , 加 计 20 的 扣 除 。五 、 税 率 土 地 增 值 税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表级 数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例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1 未 超 过 5 0 %的 部 分 30 0 2 超 过 5 0 %至 1 0 0 %的 部 分 40 5 3 超 过 1 0 0 %至 2 0 0 %的 部 分 50 15 4 超 过 2 0 0 %的 部 分 60 35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可 以 按 累 率 进 税 率 的 一 般 方法 进 行 , 先 分 档 计 算 , 再 加 总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 一 般 采用 速 算 扣 除 法 计 算 。 计 算 步 骤 如 下 : 1、 计 算 增 值 额 增 值 额 收 入 额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 计 算 增 值 率 增 值 率 ( 增 值 额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100% 3、 依 据 增 值 率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4、 依 据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增 值 额 适 用 税 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速 算 扣除 系 数 七 、 征 收 管 理 ( 一 )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人 应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七 日 内 , 到 房 地 产 所 在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房 屋 及 建 筑 物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土 地 转 让 、 房 产 买 卖 合 同 , 房 地 产 评估 报 告 及 其 他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资 料 。 ( 二 ) 纳 税 地 点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向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 是 指 房 地 产 的 座 落 地 ;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座 落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地 区 的 , 应 按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分 别 申 报 纳 税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并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 三 ) 纳 税 环 节 土 地 增 值 税 在 房 地 产 发 生 转 让 的 环 节 , 实 行 按 次 征 收 , 每 发 生一 次 转 让 行 为 , 就 应 根 据 每 次 取 得 的 增 值 额 征 一 次 税 。 一 、 概 念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是 以 国 有 土 地 为 征 税 对 象 , 以 实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 , 按 规 定 税 额 对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二 、 纳 税 人 在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 工 矿 区 范 围 内 使 用 土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人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股 份 制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 及 其 他 企 业和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 军 队 以 及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由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或 个人 缴 纳 ; 2、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确 定 或 权 属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 由 实际 使 用 人 缴 纳 ; 3、 土 地 使 用 权 共 有 的 , 由 共 有 各 方 分 别 缴 纳 。 三 、 征 税 范 围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以 征 收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为 征 税 对 象 ,其 征 税 范 围 是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 工 矿 区 内 的 土地 。 四 、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 平方 米 ) 为 计 税 依 据 。 五 、 税 率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实 行 分 级 幅 度 税 额 , 每 平 方 米 土 地年 税 额 规 定 如 下 : ( 一 ) 大 城 市 1.5元 至 30元 ; ( 二 ) 中 等 城 市 1.2元 至 24元 ; ( 三 ) 小 城 市 0.9元 至 18元 ; ( 四 ) 县 城 、 建 制 镇 、 工 矿 区 0.6元 至 12元 。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根 据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土 地 面 积 和 适 用 单 位 税 额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应 税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适 用 税 额 七 、 征 收 管 理 ( 一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纳 税 人 以 出 让 或 转 让 方 式 有 偿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应 由 受 让 方从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土 地 时 间 的 次 月 起 缴 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合 同未 约 定 交 付 土 地 时 间 的 , 由 受 让 方 从 合 同 签 订 的 次 月 起 缴 纳 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纳 税 人 征 用 的 耕 地 , 自 批 准 征 用 之 日 起 满 1年 时 开 始 缴 纳 城 镇土 地 使 用 税 。 ( 二 ) 纳 税 期 限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按 年 计 算 、 分 期 缴 纳 ;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 三 ) 纳 税 地 点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为 土 地 所 在 地 , 由 土 地 所 在 地 的 税务 机 关 征 收 。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向 土 地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供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资 料 。 一 、 概 念 耕 地 占 用 税 是 对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和 从 事 非 农 业 建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久 其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征 收的 一 种 税 。 二 、 纳 税 人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纳 税 人 为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者 从 事非 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股 份 制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 社会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 部 队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三 、 征 税 范 围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是 建 房 或 从 事 非 农业 建 设 占 用 的 耕 地 。所 谓 耕 地 , 是 指 用 于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包 括 菜 地 、 园 地 和 其 他 种 植 经 济 林 地 的 土地 。四 、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耕 地 占 用 税 实 行 从 量 计 征 , 计 税 依 据 为 纳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耕 地 面 积 。 五 、 税 率 耕 地 占 用 税 实 行 地 区 差 别 定 额 税 率 ; 税 额 标 准分 为 四 个 档 次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人 均 耕 地 不 超 过 1亩 的 地 区 ( 以 县 级 行 政 区域 为 单 位 , 下 同 ) , 每 平 方 米 为 10元 至 50元 ; 2、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1亩 但 不 超 过 2亩 的 地 区 , 每平 方 米 为 8元 至 40元 ; 3、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2亩 但 不 超 过 3亩 的 地 区 , 每平 方 米 为 6元 至 30元 ; 4、 人 均 耕 地 超 过 3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为 5元至 25元 。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因 纳 税 额 应 根 据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耕 地 面积 ( 平 方 米 ) 与 单 位 税 额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单 位 税 额 七 、 征 收 管 理 ( 一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收 到 土 地 管 理 部门 办 理 占 用 耕 地 手 续 通 知 的 当 天 。 未 经 批 准 占 用 耕 地 的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的当 天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在 通 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占 用 耕 地手 续 时 , 应 当 同 时 通 知 耕 地 所 在 地 同 级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 ( 二 ) 纳 税 期 限 耕 地 占 用 税 实 行 一 次 征 收 。 获 准 占 用 耕 地 的 单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的 通 知 之日 起 30日 内 缴 纳 耕 地 占 用 税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凭耕 地 占 用 税 完 税 凭 证 或 者 免 税 凭 证 和 其 他 有 关文 件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 三 ) 纳 税 地 点 耕 地 占 用 税 应 当 在 耕 地 所 在 地 申 报 纳 税 。 由 耕地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征 收 。 【 教 学 目 的 】 了 解 财 产 税 类 的 构 成 ; 理解 财 产 税 各 税 种 开 征 的 意 义 ; 掌 握 财 产税 各 税 的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及 应 纳 税 额 的 计算 。【 本 章 重 点 】 财 产 税 各 税 的 税 收 政 策 规定 及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本 章 难 点 】 房 产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1. 房 产 税2. 契 税3. 车 船 税 一 、 概 念 房 产 税 是 以 房 屋 为 征 税 对 象 , 按 房 屋 的 计 税 余 值 或 租 金收 入 为 计 税 依 据 , 向 产 权 所 有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财 产 税 。 二 、 纳 税 人 房 产 税 以 在 征 税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产 权 所 有 人 为 纳 税 人 。 具体 规 定 如 下 : 1、 产 权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 由 经 营 管 理 的 单 位 缴 纳 ; 产权 属 于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 由 集 体 单 位 和 个 人 纳 税 。 2、 产 权 出 典 的 , 由 承 典 人 缴 纳 。 3、 产 权 所 有 人 、 承 典 人 不 在 房 产 所 在 地 的 , 或 者 产 权未 确 定 及 租 典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 由 房 产 代 管 人 或 者 使 用 人缴 纳 。 三 、 征 税 范 围 房 产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是 房 产 ;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房产 税 只 在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征 收 ; 考 虑 到 农村 的 房 屋 大 部 分 是 农 民 居 住 用 房 , 为 了 不 增 加 农 民 负 担 ,征 税 范 围 仅 限 于 城 镇 的 经 营 性 房 屋 , 不 包 括 农 村 的 房 屋 。 四 、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房 产 税 采 用 从 价 计 征 和 从 租 计 征 办 法 。 1、 对 经 营 自 用 的 房 屋 , 以 房 产 的 计 税 余 值 为 计 税 依 据 。 计 税 余 值 是 指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至 后 的 余额 。 2、 对 于 出 租 的 房 屋 , 以 房 产 租 金 收 入 为 计 税 依 据 。 五 、 税 率 房 产 税 的 税 率 采 用 比 例 税 率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经 营 自 用 的 为 1.2% 2、 出 租 房 屋 的 为 12% 3、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的 为 4%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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