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消费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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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和扣 缴 义 务 人征 税 范 围 、 税 目税 率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外 购 和 委 托 加工 收 回 应 税 消费 品 已 纳 消 费税 的 抵 扣 , 视同 销 售 应 税 消费 品 应 纳 税 额的 计 算 一 、 消 费 税 的 含 义 及 特 点 ( 一 ) 消 费 税 的 含 义 消 费 税 是 以 特 定 消 费 品 为 课 税 对 象 所 征 收 的一 种 税 , 属 于 流 转 税 的 范 畴 。 ( 二 ) 消 费 税 的 特 点 1.征 税 范 围 具 有 选 择 性 2.征 税 环 节 具 有 单 一 性 ( 卷 烟 例 外 ) 3.计 税 依 据 具 有 多 样 性 4.税 收 调 节 具 有 特 殊 性 5.税 收 负 担 具 有 转 嫁 性 二 、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生 产 、 委 托 加 工 和 进 口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以 及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销 售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人 。 三 、 征 税 范 围 ( 一 )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 二 )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 三 )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 四 ) 零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五 ) 批 发 应 税 消 费 品 v1.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v( 1) 生 产 后 用 于 销 售 的 , 缴 纳 消 费 税 ;v( 2) 生 产 后 自 用 的 , 分 两 种 情 况 :v 用 于 本 企 业 连 续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 不 缴 纳 消 费税 ;v 用 于 其 它 方 面 : 于 移 送 使 用 时 纳 税a.本 企 业 连 续 生 产 非 应 税 消 费 品 和 在 建 工 程 ;b.管 理 部 门 、 非 生 产 机 构 ;c.提 供 劳 务 ;d.馈 赠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奖 励 等 方 面 。 v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 用 于 ( ) 的 应 当缴 纳 消 费 税 。vA.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vB.赞 助 、 集 资vC.广 告 、 样 品vD.职 工 福 利 v2.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v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是 指 委 托 方 提 供 原 料 和 主 要 材 料 ,受 托 方 只 收 取 加 工 费 和 代 垫 部 分 辅 助 材 料 加 工 的 应 税 消费 品 。v三 种 假 委 托 : 由 受 托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生 产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受 托 方 先 将 原 材 料 卖 给 委 托 方 , 再 接 受 加 工 的 应 税 消费 品 ; 由 受 托 方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购 进 原 材 料 生 产 的 应 税消 费 品 。v委 托 加 工 的 纳 税 人 为 委 托 方 , 但 由 受 托 方 代 扣 代 缴 。 收回 后 直 接 出 售 的 , 不 再 征 收 消 费 税 。 但 委 托 个 体 经 营 者加 的 , 由 委 托 方 收 回 后 在 委 托 方 所 在 地 缴 税 。v受 托 方 于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 v纳 税 人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 由 受 托 方 代 收 代 缴税 款 , 可 以 由 委 托 方 回 原 地 纳 税 的 是 ( )vA.委 托 企 业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vB.委 托 私 营 企 业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vC.委 托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vD.委 托 个 体 经 营 者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v3.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v是 指 由 境 外 报 关 进 口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v4.零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v金 银 首 饰 、 铂 金 首 饰 和 钻 石 及 钻 石 饰 品 为 零 售 环 节 征税 ;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五 。v5.批 发 应 税 消 费 品 。v2009年 5月 1日 起 , 在 卷 烟 批 发 环 节 加 征 一 道 从 价 税 ;v纳 税 人 是 在 我 国 境 内 从 事 卷 烟 批 发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v纳 税 人 ( 批 发 企 业 ) 之 间 销 售 的 卷 烟 不 缴 纳 消 费 税 。 四 、 税 目v五 大 类 十 四 个 税 目 :v1.过 度 消 费 会 对 人 类 健 康 、 社 会 秩 序 和 生 态 环 境 等造 成 危 害 的 消 费 品 。 包 括 烟 、 酒 及 酒 精 、 鞭 炮 与 焰火 、 实 木 地 板 及 木 质 一 次 性 筷 子 ;v2.奢 侈 品 、 非 生 活 必 需 品 。 包 括 化 妆 品 、 贵 重 首 饰及 珠 宝 玉 石 、 高 尔 夫 球 具 、 高 档 手 表 及 游 艇 ;v3.高 能 耗 的 高 档 消 费 品 。 包 括 小 汽 车 、 摩 托 车 。v4.不 可 再 生 且 不 易 替 代 的 稀 缺 性 资 源 消 费 品 。 包 括成 品 油 税 目 。v5.具 有 特 定 财 政 意 义 的 消 费 品 。 包 括 汽 车 轮 胎 税 目 。 v( 一 ) 烟v注 意 : 卷 烟 要 交 两 道 消 费 税 , 一 道 在 生 产 ( 进 口 )环 节 缴 纳 , 一 道 在 批 发 环 节 缴 纳 ( 从 价 税 , 税 率5%) ;v( 二 ) 酒 及 酒 精v注 意 : 饮 食 业 、 娱 乐 业 是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 销售 啤 酒 的 收 入 并 入 营 业 额 要 交 营 业 税 , 同 时 , 再按 自 制 啤 酒 的 数 量 交 消 费 税 ( 250元 /吨 ) 。 v( 三 ) 化 妆 品v注 意 : 是 高 档 护 肤 类 化 妆 品 ;v舞 台 、 戏 剧 、 影 视 演 员 化 妆 用 的 上 妆 油 、 卸 妆 油 、油 彩 , 为 特 殊 演 出 需 要 , 不 是 日 常 用 的 , 不 属 于本 税 目 的 征 收 范 围 ;v( 四 )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 玉 石v注 意 : 对 出 国 人 员 免 税 商 店 销 售 的 金 银 首 饰 征 收消 费 税 。 v( 五 ) 鞭 炮 、 焰 火v注 意 : 体 育 上 用 的 发 令 纸 、 鞭 炮 药 引 线 , 不 按 本税 目 征 收 。v( 六 ) 汽 车 轮 胎v是 指 用 于 汽 车 、 挂 车 、 专 用 车 和 其 他 机 动 车 上 的内 、 外 轮 胎 。 不 包 括 农 用 拖 拉 机 、 收 割 机 、 手 扶拖 拉 机 的 专 用 轮 胎 。v( 七 ) 小 汽 车v电 动 汽 车 不 属 于 本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 五 、 税 率 v区 别 :v1.征 税 范 围 不 同 :v2.与 价 格 的 关 系 不 同 : 价 内 税 /价 外 税 。v3.纳 税 环 节 不 同 : 消 费 税 是 单 一 环 节 征 收 , 增 值税 是 在 货 物 所 有 的 流 转 环 节 道 道 征 收 。v4.计 税 方 法 不 同 : 增 值 税 是 按 照 两 类 纳 税 人 来 计算 的 ,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方 法 是 根 据 应 税 消 费 品 来 划分 。 消 费 税 与 增 值 税 的 关 系 v联 系 :v1.两 者 都 是 对 货 物 征 收 ;v2.对 于 从 价 定 率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商 品 , 征 收 消 费 税的 同 时 需 要 征 收 增 值 税 , 两 者 计 税 依 据 是 一 致 的 ,都 是 不 含 增 值 税 但 含 消 费 税 的 销 售 额 。消 费 税 与 增 值 税 的 关 系 六 、 消 费 税 的 减 免 为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促 进 替 代 污 染 排 放 汽 车 的 生产 和 消 费 , 推 进 汽 车 工 业 技 术 进 步 , 对 生 产 销 售 达到 低 污 染 排 放 值 的 小 轿 车 、 越 野 车 和 小 客 车 减 征30%的 消 费 税 。 自 2006年 4月 1日 起 , 石 脑 油 、 溶 剂 油 、 润 滑油 、 燃 料 油 暂 按 应 纳 税 额 的 30%征 收 消 费 税 ; 航 空煤 油 暂 缓 征 收 消 费 税 。 计 算 公 式 为 : 减 征 税 额 =按 法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消 费 税 额 30% 应 征 税 额 =按 法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消 费 税 额 -减 征 税 额 v1.下 列 项 目 中 , 属 于 目 前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是( ) 。vA.电 动 汽 车vB.动 物 性 润 滑 油vC.首 饰 店 从 生 产 厂 家 购 进 同 型 号 高 档 手 表 10只 , 取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金 额 总 计 111150元vD.航 空 煤 油 v2、 纳 税 人 委 托 个 体 经 营 者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 消 费税 应 ( ) 。A.由 受 托 方 代 收 代 缴B.由 委 托 方 在 受 托 方 所 在 地 缴 纳C.由 委 托 方 收 回 后 在 委 托 方 所 在 地 缴 纳D.由 委 托 方 在 受 托 方 或 委 托 方 所 在 地 缴 纳 v3、 下 列 应 税 消 费 品 中 , 采 用 复 合 计 税 方 法计 算 消 费 税 的 有 ( )vA.烟 丝vB.酒 精vC.白 酒vD.卷 烟 v4、 下 列 关 于 金 银 首 饰 的 陈 述 , 正 确 的 是 ( 多 选 ) 。A. 金 、 银 和 金 基 、 银 基 合 金 首 饰 , 以 及 金 、 银 和 金 基 、银 基 合 金 的 镶 嵌 首 饰 统 称 为 金 银 首 饰B. 对 既 销 售 金 银 首 饰 , 又 销 售 非 金 银 首 饰 的 生 产 、 经营 单 位 , 应 将 两 类 商 品 划 分 清 楚 ,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凡 划 分 不 清 楚 或 不 能 分 别 核 算 的 一 律 按 金 银 首 饰 征 收消 费 税C.金 银 首 饰 与 其 他 产 品 组 成 成 套 消 费 品 销 售 的 , 应 按销 售 额 全 额 征 收 消 费 税D.金 银 首 饰 目 前 在 零 售 环 节 征 收 消 费 税 v5、 根 据 消 费 税 的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应 税 消 费 品 项 目 中 , 不 缴 纳 消 费 税 的 是 ( ) 。A.加 油 站 用 于 本 站 车 辆 的 汽 油B.卷 烟 厂 用 于 生 产 卷 烟 的 自 产 烟 丝C.汽 车 制 造 厂 将 自 产 汽 车 改 装 为 警 车D.洗 化 用 品 厂 将 自 产 的 护 肤 品 用 于 促 销 试 用 装 v自 产 的 消 费 品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 不 缴 纳消 费 税 ; 用 于 非 生 产 性 或 非 应 税 消 费 税 的 连 续 生产 时 , 应 视 同 销 售 计 算 消 费 税 。 护 肤 品 不 是 应 税消 费 品 。 判 断 题v1.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增 值税 和 消 费 税 。 ( )2.酒 类 产 品 的 计 税 办 法 由 从 价 定 率 计 算 调 整 为 从量 定 额 和 从 价 定 率 相 结 合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复 合 计税 办 法 。 ( )3.沙 滩 车 、 雪 地 车 、 卡 丁 车 、 高 尔 夫 车 不 属 于 消费 税 征 收 范 围 , 不 征 收 消 费 税 。 ( ) 一 、 生 产 环 节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 一 ) 直 接 对 外 销 售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1.从 价 定 率 计 征 应 纳 税 额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1)销 售 额 的 确 定 销 售 额 是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向 购 买 方 收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2)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的 换 算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应 向 购 货 方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 1 增 值 税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 (3)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成 本 利 润 率 ) ( 1-消 费 税 比 例 税 率 ) v下 列 包 装 物 押 金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有 ( ) 。vA.盛 装 黄 酒 的 坛 子 , 单 独 收 取 包 装 物 押 金 , 6个 月后 坛 子 收 回 , 押 金 返 还vB.盛 装 啤 酒 的 容 器 , 单 独 收 取 包 装 物 押 金 , 14个月 后 容 器 收 回 , 押 金 返 还vC.白 酒 专 用 的 瓶 子 , 单 独 收 取 包 装 物 押 金 , 2个 月后 瓶 子 收 回 , 押 金 返 还vD.装 有 啤 酒 的 容 器 , 单 独 收 取 的 包 装 物 押 金 , 逾 期不 再 退 还 v【 例 3-1】 某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10月 15日 向 某 大 型 商 场 销 售 化 妆 品 一 批 , 开 具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取 得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30万 元 ,增 值 税 额 5.1万 元 ; 10月 20日 向 某 单 位 销 售 化 妆 品一 批 ,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取 得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4.68万 元 。 该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10月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为多 少 ?v化 妆 品 适 用 消 费 税 税 率 30%v化 妆 品 的 应 税 销 售 额 =30+4.68 (l+17%)=34(万元 )v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额 =34 30%=10.2(万 元 ) 2.从 量 定 额 计 征 应 纳 税 额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定额 税 率 v【 例 3-2】 某 啤 酒 厂 8月 份 销 售 啤 酒 400吨 ,每 吨 出 厂 价 格 2 800元 ( 不 含 税 ) 。 8月 应纳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每 吨 售 价 在 3 000元 以 下 的 , 适 用 单 位 税 额220元v应 纳 消 费 税 额 =销 售 数 量 定 额 税 率=400 220=88 000(元 ) 3.复 合 计 征 卷 烟 、 白 酒 采 用 复 合 计 征 方 法 应 纳 税 额 =应 税 销 售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应 税 销 售 额 比 例 税 率 v【 例 3-3】 某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8月 份 销 售 粮 食 白 酒 50吨 , 取 得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额 150万 元 。 白 酒 企 业 8月 应 纳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应 纳 消 费 税 额 =50 2 000 0.5+1 500 000 20%=350 000( 元 ) v某 化 妆 品 公 司 将 一 批 自 产 的 化 妆 品 用 作 职 工 福 利 ,该 批 化 妆 品 的 生 产 成 本 为 8000元 , 当 月 及 最 近 时期 无 同 类 化 妆 品 价 格 可 参 考 , 但 知 其 成 本 利 润 率为 5%,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30%。 计 算 该 批 产 品 应 纳 消 费税 。v组 成 计 税 价 格 =8000X( 1+5%) /( 1-30%)=12000( 元 )v应 纳 税 额 =12000X30%=3600( 元 ) v某 卷 烟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10年 9月 生 产卷 烟 3500箱 ,v销 售 3000箱 给 某 烟 草 批 发 公 司 , 开 具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注 明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7500万 元 ;v烟 草 批 发 公 司 同 月 又 向 烟 草 专 营 店 销 售 2800箱 ,取 得 零 售 收 入 9100万 元 。v请 计 算 卷 烟 厂 和 批 发 公 司 应 纳 的 消 费 税 。 v卷 烟 单 价=7500 3000 250 10000=100元 条v卷 烟 厂 9月 应 纳 消 费 税 =7500 56%+3000 0.015=4200+45=4245( 万 元 )v烟 草 批 发 公 司 应 纳 消 费 税 =9100 ( 1+17%) 5%=388.89( 万 元 ) 1.从 价 定 率 计 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利 润 ) ( 1-比 例 税 率 ) 或成 本 ( 1+成 本 利 润 率 ) ( 1-比 例 税 率 )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消 费 税 比 例 税 率 2.从 量 定 额 计 征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移 送 使 用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3.复 合 计 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利 润 +自 产 自 用 数 量 定 额 税率 ) ( 1-比 例 税 率 ) 或 成 本 ( 1+成 本 利 润 率 ) +自 产 自用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 1-比 例 税 率 )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消 费 税 税 率 +移 送使 用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二 ) 自 产 自 用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v【 例 3-4】 某 日 用 化 妆 品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将 自 产 化 妆 品 一 批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化 妆 品 生 产 成本 为 6 000元 , 成 本 利 润 率 为 5%, 无 同 类 产 品 售 价 。该 批 化 妆 品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组 成 计 税 价 格 =6 000 ( 1+5%) ( 1-30%)=9 000( 元 )v应 纳 消 费 税 额 =9 000 30% =2 700( 元 ) v【 例 3-5】 一 酒 厂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自 产 特制 白 酒 2 000斤 , 用 于 厂 庆 活 动 , 每 斤 白 酒 生 产 成本 12元 , 无 同 类 产 品 售 价 ( 白 酒 成 本 利 润 率 10%) 。酒 厂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组 成 计 税 价 格 =2 000 12 ( 1+10%) +2 000 0.5 ( 1-20%) =34 250( 元 )v应 纳 消 费 税 额 =2 000 0.5+34 250 20%=7 850( 元 )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除 受 托 方 为 个 人 外 , 由 受 托 方在 向 委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 1.从 价 定 率 计 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材 料 成 本 加 工 费 ) ( -比 例 税 率 )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比 例 税 率 2.从 量 定 额 计 征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委 托 加 工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3.复 合 计 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材 料 成 本 加 工 费 委 托 加 工 数 量 定 额 税 率 ) ( -比 例 税 率 )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比 例 税 率 +委 托 加 工数 量 定 额 税 率二 、 委 托 加 工 环 节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后 的 处 理 由 受 托 方 在 向 委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但 委 托 个 体 经 营 者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 一 律 于 委托 方 收 回 后 在 委 托 方 所 在 地 缴 纳 消 费 税 。 受 托 方 在 交 货 时 已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 委 托 方 收回 后 直 接 销 售 的 , 不 再 征 收 消 费 税 。 委 托 方 收 回 后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其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准 予 从 连 续 生 产 的 应 税 消费 品 应 纳 消 费 税 额 中 抵 扣 。 可 以 抵 扣 的 范 围 与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可 以 抵扣 的 范 围 相 同 。 v【 例 3-6】 某 鞭 炮 企 业 8月 受 托 为 某 单 位 加 工 一 批鞭 炮 , 委 托 单 位 提 供 的 原 材 料 金 额 为 30万 元 , 收取 委 托 单 位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加 工 费 4万 元 , 鞭 炮 企 业当 地 无 加 工 鞭 炮 的 同 类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 鞭 炮 的 消费 税 税 率 为 15%) 。 鞭 炮 企 业 应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为 多 少 ?v【 解 析 】v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30+4) ( 1-15%) =40( 万 元 )v鞭 炮 企 业 应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40 15%=6( 万 元 ) 进 口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由 进 口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向 报 关 地 海 关 申报 纳 税 , 自 海 关 填 发 税 款 缴 款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缴 纳 消 费 税 款 。 ( 一 ) 进 口 一 般 货 物 应 纳 消 费 税 计 算 1.从 价 定 率 计 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关 税 ) ( 1-消 费 税比 例 税 率 )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消 费 税 税 率 2.从 量 定 额 计 征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数 量 消 费 税 单 位 税额 3.复 合 计 征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关 税 +进 口 数 量 消费 税 定 额 税 率 ) ( 1-消 费 税 比 例 税 率 )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消 费 税 比 例 税 率 +进口 数 量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三 、 进 口 环 节 应 纳 消 费 税 的 计 算 v【 例 3-7】 某 外 贸 公 司 , 3月 从 国 外 进 口 一 批 应 税消 费 品 , 已 知 该 批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为90万 元 , 按 规 定 应 缴 纳 关 税 18万 元 , 假 定 进 口 的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10 。 进 口 环 节 应 缴纳 的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组 成 计 税 价 格 =(90+18) (1-10%)=120(万 元 )v应 纳 消 费 税 额 =120 10%=12(万 元 ) v【 例 3-8】 一 进 出 口 公 司 进 口 粮 食 白 酒 1 000吨 ,关 税 完 税 价 8 000万 元 , 关 税 税 率 30%, 进 口 环 节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应 纳 关 税 =8 000 30%=2 400( 万 元 )v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8 000+2 400+1 000 1 000 2 10 000 0.5) ( 1-20%) =13 125( 万 元 )v应 纳 消 费 税 =13 125 20%+1 000 1 000 2 10 000 0.5=2 625+100=2 725( 万 元 ) ( 二 ) 进 口 卷 烟 应 纳 消 费 税 计 算 1.计 算 每 标 准 条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每 标 准 条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每 条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每 条 关税 每 条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 (1-消 费 税 税 率 )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 为 : 每 标 准 条 (200支 )0.6元 , 消 费 税税 率 固 定 为 36 。 2.确 定 卷 烟 适 用 税 率 每 标 准 条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70元 ,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56%;每 标 准 条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70元 ,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36% 3.计 算 应 纳 消 费 税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消 费 税 比 例 税 率 +进口 数 量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 v【 例 题 计 算 题 】 某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外 贸 公 司 ,2010年 1月 从 国 外 进 口 卷 烟 200箱 ( 每 箱 250条 , 每 条 200支 ) , 支 付 买 价 1500000元 , 到达 我 国 海 关 前 的 运 输 费 20000元 , 保 险 费 8000元 , 假 定 进 口 卷 烟 关 税 税 率 20%, 计 算 该 批 卷烟 在 进 口 环 节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金 额 。 v【 答 案 及 解 析 】 v ( 1)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1500000+20000+8000=1528000( 元 ) 关 税 =1528000 20%=305600( 元 ) v( 2) 每 条 进 口 卷 烟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的 价 格 = ( 1528000+305600) ( 200 250) +0.6 ( 1-36%)v=37.272/(1-36%)=58.24( 元 ) 70元 适 用36%的 税 率 v( 3) 进 口 卷 烟 应 纳 消 费 税 =150 200+( 1528000+305600+150 200) ( 1-36%) 36%=30000+1048275=1078275( 元 ) 。 ( 一 ) 外 购 已 税 消 费 品 已 纳 税 的 扣 除 1.当 期 准 予 扣 除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已 纳 消 费 税 税 款 的计 算 公 式 当 期 准 予 扣 除 的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已 纳 税 款 =当 期 准予 扣 除 的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买 价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适 用 税 率 当 期 准 予 扣 除 的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买 价 =期 初 库 存 的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买 价 当 期 购 进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买 价 -期 末 库 存 的 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买 价 2.扣 除 范 围 在 消 费 税 14个 税 目 中 , 除 酒 及 酒 精 、 成 品 油 ( 石 脑油 、 润 滑 油 除 外 ) 、 小 汽 车 、 高 档 手 表 、 游 艇 五 个 税 目 外 ,其 余 税 目 有 扣 税 规 定 。 3.扣 税 环 节四 、 已 纳 消 费 税 扣 除 的 计 算 v【 例 3-10】 某 卷 烟 生 产 企 业 , 某 月 初 库 存 外 购 应税 烟 丝 金 额 20万 元 , 当 月 又 外 购 应 税 烟 丝 金 额 50万 元 (不 含 增 值 税 ), 月 末 库 存 烟 丝 金 额 10万 元 ,其 余 被 当 月 生 产 卷 烟 领 用 。 当 月 准 予 扣 除 的 外 购烟 丝 已 纳 的 消 费 税 为 多 少 ?v【 解 析 】v烟 丝 适 用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30%v当 月 准 予 扣 除 的 外 购 烟 丝 买 价 =20+50-10=60(万 元 )v当 月 准 予 扣 除 的 外 购 烟 丝 已 纳 消 费 税 =60 30=18(万 元 ) ( 二 )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已 纳 税 款 的扣 除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因 为 已 由 受 托 方 代 收代 缴 消 费 税 , 因 此 , 委 托 方 收 回 货 物 后 用 于 连 续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其 已 纳 税 款 准 予 按 照 规 定 从连 续 生 产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 中 抵 扣 。 税 法 规 定 : 对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消 费 品 已 纳 的 消费 税 , 可 按 当 期 生 产 领 用 数 量 从 当 期 应 纳 消 费 税税 额 中 扣 除 , 其 扣 税 规 定 与 外 购 已 税 消 费 品 连 续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扣 税 范 围 、 扣 税 方 法 、 扣 税 环节 相 同 。 一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一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按 不 同 的 销 售 结 算 方 式分 别 为 : 1.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 结 算 方 式 的 ,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或 者 无 书 面 合 同 的 ,为 发 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当 天 ; 2.采 取 预 收 货 款 结 算 方 式 的 , 为 发 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当 天 ; 3.采 取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银 行 收 款 方 式 的 , 为 发 出 应 税 消费 品 并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的 当 天 ; 4.采 取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的 , 为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 (二 )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为 移 送 使 用 的 当 天 。 (三 )纳 税 人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为 纳 税 人 提 货 的 当天 。 (四 )纳 税 人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为 报 关 进 口 的 当 天 。 二 、 纳 税 期 限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日 、 日 、 日 、 日 、 日 、 个 月 或 者 个 季 度 。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 由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 不 能 按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 纳 税 人 以 个 月 或 者 个 季 度 为 个 纳 税 期 的 , 自 期满 之 日 起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日 、 日 、 日 、 日或 者 日 为 个 纳 税 期 的 ,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日 起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 纳 税 人 进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 应 当 自 海 关 填 发 海 关 进 口消 费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之 日 起 日 内 缴 纳 税 款 。 三 、 纳 税 地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以 及 自 产 自 用的 应 税 消 费 品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规 定 外 , 应 当 向 纳 税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四 、 纳 税 申 报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人 无 论 有 无 发 生 消 费 税 的 纳税 义 务 , 均 应 在 次 月 1日 至 15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理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申 报 , 并 填 制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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