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上传人:红**** 文档编号:195094077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X 页数:63 大小:58.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权利,涉及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要求:“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涉及全部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了解物权概念应该根据物权法第2条 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 物权 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 利益,即物上利益;2. 物权 主动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 物权 悲观 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别人 不当干涉;4. 物权 享有根据法律 要求,即物权 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要求,不是像债权那样能够是根据协议约定享有。物权特征由物权 上述概念能够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 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别人干涉 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 权利,物权 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强制力。主要涉及:1. 物权排他效力。2. 物权优先效力。3. 物权祈求权效力。4. 物权追及效力。物权种类(一)全部权全部权是指全部权对自己 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要求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二)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全部人对别人全部 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要求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要求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如下几种:1. 自然资源使用权。2. 土地承包经营权。3. 建设用地使用权。4. 宅基地使用权。5. 地役权(三)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70条 要求,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正当占有 财产,当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 权利,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法理原则物权法 法理原则是指物权 基本原理决定 物权法必须采用基本原则。物权 基本原理是权利人对特定物 支配并排除别人 干涉。由此决定了物权法必须采用物权种类 内容法定、物权变动公告、物权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要求,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有两方面 含义:1. 物权 种类强制,在法律要求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2. 各类物权 内容强制,在法律要求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之所以才去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有一下理由:1. 物权本质属性要求。2. 物尽其用和全部权自由需要。3. 交易便捷和安全需要。4.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主权 需要。(二)物权变动公告原则1. 物权变动公告原则含义。物权变动公告原则是指物权得丧变更须有法律要求方式公开表征始生变动效力或者处分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保护效力原则。2. 物权变动公告原则 意义。3.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告。4. 动产物权变动公告。(三)物权取得和行使正当和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他 权利。物权 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对物权 取得和行使必须做出必要 限制,不然权利人就会利用物权 排他性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利益和别人利益。所以,物权取得和行使正当和不得滥用 原则就是法律要求 物权 取得和行使,应该遵遵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原则。我国物权法 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要维护国家 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 归属,发挥物 效用,保护权利人 物权。这一指导思想就体现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统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又称物权设置、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物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从权利方面来说,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从权利主体方面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人对物权取得、变更和丧失。基于法律行为引起 物权变动要件二:公告(一)公告概述1. 公告 含义。公告,即公开揭示,使之周知之义。物权变动公告,是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 意思体现,须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开显示,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效力制度。2. 公告要件 意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 物权变动之所以奉行以公告生效要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保护物权人对物权享有,维护社会静态 财产占有秩序。物权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 社会公众。第二、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公告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人必须以法定、能够从外部辨认措施,将物权权状及变动对外公开显示,只有这么,第三人才干够从外部认识物权存在及现状,进而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但免除了买受人调查物权权状 费用和麻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而且也预防了在物权交易过程中 欺诈行为、保护了交易 安全。3. 公告措施。近当代各国民法均要求,物权变动公告措施因物权标 为不动产或动产而有所不同。(二)不动产物权变动 公告要件:登记1.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含义。2. 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3.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程序。4.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效力。(三)动产物权变动 公告要件:交付1. 交付含义。所谓交付,是指对物占有转移。2. 交付种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对动产占有 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 移转而非现实移转。观念交付主要涉及如下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2 )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祈求确认物权方式我国物权法第33条 要求:“因物权 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能够祈求确认权利。”依我国物权法第33条要求,祈求权确认物权 方式,是指因物权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能够祈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确认该物权归属或者内容,以消除争议方式。物权祈求权保护方式物权祈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 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 妨害时,物权人为恢复对物 圆满支配,对妨害其物权圆满支配人发出祈求权。物权祈求权是物权 效力,它是由物权 排他权能这一悲观权能所产生,当物权 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和可能 妨害时,需要物权人主动行使以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救济性祈求权。(一)原物返还祈求权原物返还祈求权,是指当物被别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祈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以恢复其对物 占有 权利。祈求返还原物,是在权利人物被别人占有,而该别人无权占有,使权利人对物 圆满支配受到侵害 情况下,由权利人祈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物占有权利。返还原物祈求权行使应该具有如下条件:1. 须原物存在。返还原物,以原物 存在为条件;原物在无权占有人 占有期间,已经灭失,则无法返还原物,祈求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以权利人就不能行使返还原物祈求权。2. 原物返还祈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祈求。(二)妨害排除祈求权妨害排除祈求权,是指物权行使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现实妨害时,权利人为了恢复对物圆满支配,要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祈求。行使妨害排除祈求权须具有如下条件:1. 物权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现实妨害。2. 妨害超出了合理程度。(三)消除危险祈求权消除危险祈求权,也称妨害预防祈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 支配利益,面临来自别人 可能妨害 危险时,祈求别人采用措施,预防妨害行为或者事件发生,以保全对物圆满支配状态祈求权。全部权特征全部权是全部权人在自己全部 物上享有 物权,是民法中最为经典 支配权、绝对权。正是因为全部权作为支配权和绝对权 本质要求性,全部权便具有了一下特征:1. 全部权具有全方面性和整体性。2. 全部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3. 全部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对全部权进行限制 原因在学理上,对权利 限制能够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内部限制是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权利应该为社会目 而行使,并遵照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外部限制则是在认可权利 不可侵性和行使自由 前提下,以公法措施合适限制权利不可侵性,例如以民法诚信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 自由性。国家专属财产制度(一)我国国家专属财产国家专属财产是指只能由国家拥有全部权并禁止集体和私人取得全部权财产。(二) 国家专属财产民法地位国家专属财产属于老式民法中经典 “不融通物”,也称“不可有物”,即私人无法拥有全部权物。征收征收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全部权进行限制 经典制度。征收条件1. 征收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 需要。2. 征收必须符正当律要求 条件和程序。3. 征收应该对被征收对象做出相应 补偿。征用1. 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时,直接、强制使用单位、个人 财产。紧急需要时指因抢险、救灾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 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济。2. 征用特征(1)征用也属于对集体或私人全部权限制。(2 )征用 对象是单位、个人 不动产或者动产。(3) 征用是一种国家强制使用,不发生征用对象全部权移转,在征用结束之后,应该将征用对象返还给被征用人。(4) 征用 权限和程序都体目前紧急需要 前提下,由国家单方面决定 特色,而与征收中必须保护被征收人利益而且在征收程序中予以被征收人体现意愿机会 特点不同。(5 )在征用 补偿原则方面,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4条要求“单位、个人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应该予以补偿。”征用条件1. 征用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紧急情况。2. 征用应符正当律要求 权限和程序。3. 国家在使用征用对象后应该将其返还被征用人,而且予以补偿。集体全部权概念和特征我国物权法上所要求集体全部权,是指农村一定集体范围组员集体对本集体 不动产和动产,或者一定 城乡集体对本集体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利。农民集体全部权是指农村一定小区,即村、村民小组、乡等小区范围内 农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 利益,对本小区范围内 依法属于集体全部 不动产和动产,按照集体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利。特征:1. 集体全部权 主体是农村一定小区集体范围 组员集体。2. 集体全部权客体是属于本集体全部不动产和动产。3. 集体全部权根据集体组员 集体意志行使4. 集体全部权要由本集体组员 集体代表机构代表组员集体行使。5. 集体全部权不可分割。6. 集体全部权以实现集体组员 利益为最终目。私人全部权客体范围物权法第64条要求:“私人对其正当 收入、房屋、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部权。”本条是对私人全部权客体范围 要求。据此要求,私人全部权 客体范围主要涉及:(一) 正当收入正当收入,是指私人根据法律要求或法律所不禁止 方式取得 货币或者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等。(1)劳动收入。即私人从事多种劳动取得酬劳或者实物。(2 )财产收益。财产收益是指私人因自己全部 财产或自己享有用益物权财产产生孽息收入。(3 )从事财产交易行为取得收入。(4) 多种射幸行为取得收入。(5) 其他正当收入,如受赠取得 收入等。(二)房屋房屋是私人全部 最主要 不动产,是私人最基本生活数据。(三)生活用具生活用具是满足私人日常生活需要 多种样品。(四)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和原材料都是生产数据。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使用 多种器械、工具等人造辅助物。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过程消耗或转化在产品中 物质材料。(五)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除上述所列举财产范围以外,私人还能够拥有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私人全部 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私人就都能够享有全部权。建筑物辨别全部权概念老式民法中,一种建筑物 全部权主体只有一种,所以他对于该建筑物享有 是单一全部权,其全部权 效力及于整个建筑物。虽然是数人共有某建筑物,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该共有权 效力也依然及于整个建筑物。建筑物辨别全部权特征1. 建筑物辨别全部权客体涉及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2. 建筑物辨别全部权内容具有高度复合性和不可分性,详细涉及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3. 建筑物辨别全部权 享有者同步应该承担相应 义务。专有部分全部权(一)专有部分全部权概念业主对专有部分全部权,简称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单独全部权。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和使用上 相对独立性,能够被业主单独地、排他地使用 部分。(二)构成专有部分条件建筑物专有部分是各个业主专有权客体。构成专有部分应该具有如下三个条件:1. 具有物理构造上独立性。2. 具有使用和功能上 独立性。3. 专有部分经过登记公告而具有法律上独立性。(三)专有部分全部权行使 限制。限制主要有四方面1. 不得危及建筑物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正当权益。2. 专有部分 使用必须遵守相邻关系 要求。3.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遵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还必须经有关利害关系业主 同意。4. 对专有部分 处分不能与共有部分相分离。业主共有权(一)业主共有权 概念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权,简称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全部权。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以外建筑物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建筑物附属物和约定为共享部分附属建筑物”。(二)业主共有权特点1. 业主共有权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它依附于专有权。2. 业主必须对共有部分承担义务。3. 业主共有权 内容和行使方式比较特殊。(三)共有部分类型1. 法定 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指由物权法要求 共有部分。2. 约定 共有部分。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车库,车位 归宿。业主共同管理权(一)业主共同管理权概念业主共同管理权,简称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权利。(二)业主共同管理权特点1. 业主 共同管理权是业主享有 权利。2. 业主 共同管理权是基于对共有部分 管理需要而存在 权利。3. 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同步也承担相应 义务。(三)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1. 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方式。2. 业主共同管理权 详细内容。3. 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 表决规则。相邻关系概念相邻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要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全部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 全部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该予以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 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性质相邻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私法对全部权 限制,乃法律为谋求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全部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与其土地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地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全部权之法律上限制。处理相邻关系一般原则对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要求,深刻体现了民法对毗邻不动产权利人利益平衡和对公平价值 追求。我国物权法要求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详细有如下三个:1. 有利生产、以便生活原则。2. 团结互助原则。3. 公平合理原则。共有概念和特征(一)共有概念。共有是指数人共享一物全部权。共有涉及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共有特征1. 我国物权法中 共有在本质上是对全部权量分割。2. 共有是因人们 共同生活而产生 一种全部权状态,它体现除了全部权制度变迁和社会经济发展。3. 能够共有权利呈现出多样性。共有类型1. 分别共有。按份共有2.公同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含义和特征按份共有,在老式民法中称分别共有,是指由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拟定 份额享有全部权 共有形式。详细特征有:1. 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全部权。2. 按份共有中 共有人既享有对共有物 支配权,也享有对份额支配权利。3. 按份共有产生 原因是当事人 约定或其他原因,不需要存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共同关系。4. 共有 类别和应有份额由当事人约定,在共有类别不明 情况下,应该推定为按份共有;假如按份共有人 份额不明则应该推定为等额共有。共同共有含义、性质和特征:(一)含义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所确立 共有形式还涉及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一种与人们生活亲密有关共有类型。(二)共同共有性质。共同共有人在共有期间不存在权利 份额差别,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则能够对共有物进行分割。1. 不可分割共有权说。2. 社员权说。3. 结合共有权说。(三)共同共有特征1.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且取得该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全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 受让人为善意,即不懂得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2.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3. 转让财产应该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法律效果:善意取得法律效果指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情况下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有两方面:1,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 全部权。2,动产善意取得时该动产上权利承担消灭。从物归属主物与从物是一组相相应 概念。在主物和从物 关系中,从物附着于主物,对主物需发挥辅助性作用。1,从物随主物而转让。2当事人能够对从物归宿进行约定。动产全部权取得其他方式在老式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先占、添附等都是动产全部权取得 尤其方式。(一)无主动产 先占取得。构成条件:1,经过先占取得 是无主动产 全部权;2先占人具有无主动产全部 意思;3,先占不得违反法律 要求。(二)添附,是指不同全部人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物或具有新性质物,涉及附合,混合和加工。用益物权概念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全部人对别人之物所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客体根据前述物权法第117条有关“用益物权对别人全部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权利”之要求,用益物权客体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特征用益物权作为物权 一种形态,具有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绝对性和公告性等物权一般法律特征。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形态相比,又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1.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 用益物权大多为独立物权。3.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4. 用益物权是对别人之物 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与特征土承包经营权是土他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集体全部或国家全部集体使用 农用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 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主体是一切农业经营者。2.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者国家全部由集体经济组织长久使用农用土地为客体。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别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 耕作、养殖或畜牧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别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要求了在国家全部 土地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物权法第151条要求:“集体全部 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特征1.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体具有广泛性。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客体为土地,及于土地 地表、地下及地上空间。3.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内容为在国家全部或集体全部 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在债务人到期不推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担保物互换价值优先受偿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特征1.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 实现为目他物权。2.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 财产上设定 他物权。3. 担保物权是具有实现条件他物权。4.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 互换价值优先受偿 他物权。担保物权性质担保物权作为直接支配标 物互换价值 权利,具有如下 性质:1. 附属性。又称为附随性、副属性、伴随性,是指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权 实现为目权利,是其所担保 主债权 从权利。2. 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能够就担保物全部行使其权利。3. 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取得补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替代物,继续担保债务推行。抵押权概念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作为推行债务担保 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推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抵押权法律特征1. 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 担保物权。2. 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 担保物权。3. 抵押权是以特定财产为标 物 担保物权。4. 抵押权是就标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抵押协议抵押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设置抵押权为目 而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抵押协议内容和形式:抵押协议 内容物权法185条2款要求:抵押协议一般涉及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 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推行债务 期限;3,抵押财产 名称,数量,质量,情况,所在地,全部权归宿或全部权权属;4,担保范围。实践中还能够补充。形式:物权法185条1款要求:设置抵押权,当事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效力含义抵押权效力,是指抵押权有效成立后所依法发生法律效果。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物变价中优先受偿 范围,详细是指,当推行期届满、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取得 价金用以受偿哪些范围 债权。抵押权效力所及于标物范围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物范围,是指抵押权人于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依法予以变价处分标物范围。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 权利,体现为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权人作为他物权人所依法享有 权利。抵押权人 权利,实际上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 价值支配权体现形式。抵押权人权利主要涉及如下几种方面:1. 保全抵押权 权利。是指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 价值受侵害时,抵押权人依法所享有,保全其抵押权益 权利。2. 处分抵押权权利。是指抵押权人依法转让并处分其抵押权权利。3. 优先受偿 权利。抵押权人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 变价优先受清偿 权利。抵押人权利抵押人 权利实际上是指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对自己全部 物所享有权利。1. 抵押物 占有、使用、收益权。2. 抵押物处分权。3. 抵押物出抵权。4. 抵押物出租权。5. 用益物权 设定权。抵押权消灭抵押权 消灭,是指因一定 法律事实 出现使抵押权归于终止现象。根据物权法 要求,抵押权可因下列法律事实而消灭:1. 因主债权清偿而消灭。2. 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3. 因抵押权实现而消灭。4. 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几种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 几种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程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债权所作抵押。权利质权概念和客体1. 含义权利质权是指依法能够转让财产权利为客体而设定质权。2. 权利质权客体条件及范围。依老式民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要求,并非任何权利都能够作为质权 客体。条件:1必须为财产权利,人身权不能作为质权 客体。必须是能够转让 权利。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能够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能够转让 注册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 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能够出质 其他财产权利。权利质权设定权利质权 设定,依出质权利 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证券质权设定以有价证券体现 权利为客体 质权,一般称为证券债券质权。(二)股权质权设定股权质权,又称股份质权、股票质权,是指以基金份额、股权为质押客体而设定质权。(三)知识产权质权设定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知识产权中 财产权威客体 质权。(四)应收账款质权设定应收账款 质权,是指以债权人应该收取 现实 债权为客体而设置质权。(五)其他一般债权质权设定一般债权质权,是指以一般债权为客体 质权。一般债权质权 设定,应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书面 质押协议。权利质权效力权利质权 效力既有质权 一般效力,又有其特殊 效力,而且因出质权利 性质不同,多种权力质权 效力也不同。(一)证券债权质权效力证券债券质权特殊效力:1. 证券债权质权 效力及于出质权利 从权利。2. 质权人有留置证券权利。3. 质权人有保全质权权利。4. 质权人有保全出质权利义务。5. 质权人实现质权权利。(二)股权质权效力1. 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2. 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3. 质权人对股票、股份变价有优先受偿权。4. 质权人无议决权。5.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义务。6. 出质人不得私自转让股份。(三)知识产权效力(四)应收账款质权以及一般债权质权 效力留置权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占有债务人 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协议约定 期限推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 要求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 变价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留置权特征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 留置权是以债权人正当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前提 担保物权。3.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 担保物权。4. 留置权是在一定条件下留置债务人动产担保物权。5. 留置权是具有双重效力担保物权。占有取得占有 取得是占有事实 开始,占有人形成对物 管领力时即取得对物占有。依其占有取得是否依赖于别人既存占有,占有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权利推定(一)占有权利推定概念占有 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时推定其适法地享有此权利。(二)占有权利推定效力1. 占有人免于证明其拥有本权 效力。2. 权利推定 效力不但占有人自己能够援用,且第三人也能够援用。3. 权利推定 主要目 在于保护占有人 利益,但同步又不但限于占有人利益。(三)占有全力推定意义1. 保护占有背后本权。2. 维护社会秩序。3. 增进交易安全。我国民法上债发生原因民法通则第84条要求:“债是按照协议 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要求,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特定 权利和义务关系。”立法上,债发生原因有法定和约定两种。详细而言,通说觉得债 发生原因主要有一下四个方面:(一)协议协议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置、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行为。(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别人绝对性民事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利益,给别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法律事实。(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 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别人受到损害法律事实。(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别人利益管理别人事事务法律行为。(五)债发生其他原因债发生 原因除了协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外,仍有其他行为如单措施律行为和法律要求。1. 单独行为。又称单独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 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是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意思体现。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或缔约磋商辅助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先协议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损失时应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3. 其他法律事实。除了上述事实以外,其他要求在民法亲属、继承编或荷泽尤其民事法律规范中 法律事实也能够引起债 产生。代位权债权人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主张其对债务人债权权利。撤消权债权人撤消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到其债权实现情况下,处分期财产行为所享有祈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处分行为权利。(二)撤消权成立要件有关撤消权 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1.辨别有偿行为与免费行为,在此基础上,再详细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要求,该模式开始于罗马法,德国法与瑞士法对此予以维持。2.不辨别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对债权人撤消权 要件经过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统一把握,该模式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根据我国协议法每十七条要求,撤消权 构成要件涉及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造成责任财产降低 民事行为。(2)债务人行为造成了责任财产 降低,有害债权人债权 实现。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消权成立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以及受益人 过失,主观体现形式是恶意。(三)债权人撤消权 行使。根据我国协议法及其解释,主要涉及如下问题:1. 撤消权由债券人以自己 名义经过诉讼 方式行使。2. 撤消权行使范围。3. 撤消权行使期限。(四)债权人撤消权行使 效力。债权人撤消权是撤消债务人所为 行为,它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并使之恢复到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之前 状态。【1】对债务人 效力。【2】对第三人 效力。【3】对债权人效力债担保概念所为债 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要求或当事人 约定,在特定人 一般财产或一般人 特定财产上设置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 制度。债 担保又称为债 特殊担保。债 担保具有如下特点:1. 附属性。2. 补充性。3. 相对独立性。债担保分类1. 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根据其发生 根据,债 担保能够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根据当事人 意思体现,以协议方式设置并发生效力 担保方式。人 担保、物 担保与金钱担保。根据担保财产 形式不同,协议担保。确保概念所谓确保,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推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推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担保方式。确保能够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 一般确保与连带责任确保。2. 单独确保与共同确保。3. 定时确保与不定时确保。4. 将来债务 确保(最高额确保)与既存债务 确保。(2) 确保协议是指确保人与债权人签订 在主债务人不推行其债务时,由确保人承担确保债务或确保责任 协议。1、确保协议是单务协议;2、是免费协议;3、是诺成协议;4确保协议为要式协议;5、确保协议为附从协议。确保协议 当事人。确保协议 双方当事人为确保人与主债权人。下列法人或组织不得为确保人。1、未以国家同意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确保人;2、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事业单位元元元、社会团队不得作为确保人;3、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确保人;确保期间。是指确保人承担确保责任 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能够约定确保期间,没有约定 确保期间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确保诉讼时效。原则上两年。定金(一)概念和种类定金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促成协议 成立,确保协议 推行,或为保存单方解除权,根据法律或当事人 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按协议标额 一定百分比,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 金钱。定金根据其设置目 和发生效果 不同,可分为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1. 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一方违约作为定金罚则 合用条件而约定定金。2. 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一方用以保存协议解除权作为定金罚则合用条件。3.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又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为了确保这更是签订协议而约定定金。4. 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协议成立要件二约定定金。协议因定金之粗而成立,不支付定金协议不成立。5. 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作为协议成立证据二约定定金。证约定金仅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协议 证据。(二)定金成立根据担保法 要求,定金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协议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协议是定金担保 法律基础,当事人签订定金协议步,应该明示“定金”二字。(三)定金效力定金 效力因其种类 不同而不同。当事人对定金 效力有约定,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定金应具有违约定金效力,详细如下:1. 预先给付效力。2. 定金罚则效力。协议分类协议分类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划分具有不同法律特征协议类别,即具有相同法律特征 协议为一类协议。(一)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根据协议当事人是否负看待给付义务,协议能够分为双务协议和单务协议。双务协议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看待给付义务 协议。所谓互负看待给给付义务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互以对方当事人为权利人,都应向对方推行义务,以对方推行 义务为自己想对方推行义务 对价。单务协议是指协议关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只享有权利而不为看待给付 协议。辨别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意义在于:(1) 协议法要求 推行抗辩规则 合用不同。(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致推行不能风险承担不同。(3) 协议解除后后果不同。(二) 有偿协议与免费协议根据协议当事人推行给付义务是否已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为原则,协议能够分为有偿协议和免费协议。辨别有偿协议与免费协议意义在于:1. 法律合用上意义。2. 协议中义务人对义务 推行负有 注意义务 程度不同。3. 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限制 不同。(三) 有名合与无名协议根据法律上是否要求了协议 特定名称,将协议分为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所谓有名协议是指法律上要求了特定 名称及其详细制度 协议,也称经典协议。无名协议则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要求特定名称及其详细制度 协议,也称非经典性协议。(四)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根据协议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以标物交付为要件,将协议分为诺成协议与实践台词。诺成协议是指协议 成立或者生效只需要双方当事人 意思体现一致即可成立,而不必标物交付。实践协议,则是指协议成立或者生效除双方当事人意思体现一致外,尚需标 物 交付才干成立或者生效 协议。(五)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根据协议成立或者生效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是否需要推行一定方式为原则,将协议分为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所谓要式协议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体现一致外,尚需推行一定方式,才干成立或者生效协议。(六)主协议与从协议根据相互关联 协议之间 主从关系将协议分为主协议与从协议。主协议是指在相互关联 两个或者多种协议中能够独立存在 协议。从协议则是依从与主协议存在而存在,并随主协议消灭而消灭协议。(七)预约与本约根据两个协议在签订阶段上 联络性将协议分为本协议与预备协议。(八)为自己签订协议与为第三人利益签订协议根据当事人签订协议 目 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可将协议分为为自己利益签订 协议与为第三人利益签订 协议。协议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协议关系中当事人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强调 事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意志 平等。在这里地位平等是意志平等 前提,意志平等是地位平等体现。自愿原则协议法第4条要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协议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也就是协议自由原则,它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不违法社会公道和公共秩序 原则 情况下,当事人都有以其自由意志签订协议 权利,而且其自由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公平原则协议法第5条要求:“当事人应该遵照水平原则拟定各方 权利义务”。所谓公平原则就是协议当事人在协议 签订和推行过程中,应该按照社会正义要求公正合理观念拟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风险,平衡各方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协议法第6条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推行义务应该遵照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与对方善意协作,切实推行义务,在实现自己 利益 同步,兼顾对方 利益,而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者协议要求 义务。正当原则协议法第7条要求:“当事人签订、推行协议,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正当,是法治社会 基本要求,也是民事活动 基本准则。协议法确立 正当原则就是要规范当事人 协议签订和推行行为,使其符合国家法律 要求,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别人 利益,使各方利益冲突得以平衡,以维护公共道德和正常 经济秩序。维护协议效力原则协议法第8条要求:“依法成立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推行自己 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依法成立 协议受法律保护。”协议区别于其他协议 最大特点就是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 效力,即协议法律拘束力。维护协议效力有如下几点:1、体现于立法,首先是要主动地赋予协议 法律交响,尽量扩大协议 有效范围,严格限定认定协议无效条件。2、落实于当事人 民事生活实践;3、体目前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 协议权益受到损害,依法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效力、祈求变更或者撤消协议、或者祈求追究对方 违约责任,强制推行协议义务等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依法受理、审理、判决裁决)和强制执行,维护协议效力。协议书面形式协议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签订协议步以文字有形地体现和记载其意思体现内容及各方达成 合意。1. 协议书。协议书是指记载协议条款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文书。2. 信件。作为协议书面形式信件,是指当事人为明确协议条款而进行书信交往所形成 记载协议条款 书面。3. 数据电文。根据协议法第11条 要求,数据电文是指以数字技术和电子通讯手段记载协议条款 书面形式,涉及电报、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要约(一)要约概念和性质我国协议法第14条对要约 概念做了要求:“要约是希望和别人签订协议 意思体现”。签订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 法律行为活动,发出要约 一方当事人就是要约人,受领要约 当事人就是受要约人或者称受约人。要约是协议法律行为形成 一种要素,没有要约不可能成立协议法律行为,但要约本身并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要约本身并不能引起协议成立 法律后果,也就是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体现所欲求 法律效果,它只是一方当事人 意思体现。(二)要约构成要件要约 构成要件是指一项意思体现构成要约应该具有条件,也就是当事人 意思体现发生要约效力 条件。1. 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 特定当事人作出 意思体现。2.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 要约必须具有与别人签订协议愿望。4. 要约要具有详细拟定内容。5. 要约发生效力条件是到达受要约人。(三)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1.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别人签订协议 意思体现,即是要约人自己直接向别人提出要约,直接以签订协议为目;而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邀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意思体现,以得到别人 要约为目,因而,其处于协议签订 准备阶段,本身还不是签订协议 行为,要约邀请 意思体现尚不是签订协议 法律行为意思体现。2. 要约涉及签订协议 必要条款,其内容详细拟定;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具有决定协议成立必要条款,其内容未必是详细拟定。3. 要约应该表白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体现约束;而要约邀请并不体现这么意思。4.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 相对人发出,多采用函电、通话、面谈等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出,所以在形式上多为广告等形式。(四)要约 生效及效力存在期间1. 要约 生效是指要约法律效力 发生,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了法律 约束力。2.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也具有法律 拘束力。3. 要约生效时间。4. 要约效力存在期间确实定。(五)要约撤回要约撤回就是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告知受要约人取消要约意思体现。(六)要约撤消要约撤消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受要约人还未承诺之前,要约人告知受要约人取消要约法律效力意思体现。所以,在要约生效后来,要约人也能够撤消要约。但是对要约 撤消毕竟是在要约已经生效 情况下发生,所以,要约人 效力为基础,对要约撤消应该作出严格 限定。表目前:1. 协议法第18条要求,撤消要约统治应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 在法律要求了要约不得撤消 情形。(七)要约失效1. 拒绝要约告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一)承诺概念和性质承诺是受要约人统一要约意思体现。承诺它本身并不是协议法律行为,它只是构成协议法律行为意思体现 一种要素,要约 意思体现是协议法律行为意思体现 基础要素,承诺 意思则是协议法律行为成立决定要素。要约意思体现和承诺意思体现结合构成协议法律行为。(二)承诺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意思体现,其效果是引起协议 成立。承诺引起协议 成立必须符合一定 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 承诺 内容应该与要约 内容一致。3. 承诺应该在要求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 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三)承诺生效承诺 生效是指承诺 法律效力 发生。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协议成立。(四)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之前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效力 意思体现。协议效力概念所谓协议 效力,是指由法律赋予、一种依法成立 协议在法律上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不但能够装修群爱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对协议当事人之外 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约束力。协议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 意思体现必须真实。(三)协议 标 不得违反法律 强制性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协议可撤消(一)协议可撤消 概念和特征所谓协议 可撤消,指因缔结协议 当事人意思体现不真实,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协议 撤消权,撤消权人经过行使撤消权,能够使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特征:1. 协议 可撤消,作为协议效力瑕疵一种类型,是由当事人意思体现瑕疵所引起。2. 可撤消 协议,在协议成立时,具有法律效力。3. 可撤消 协议,经享有撤消权 一方当事人行使撤消权,该协议将自始无效。4. 在可撤消 协议中,撤消权 享有者,是协议当事人,而非协议当事人之外别人。(二)协议可撤消原因1. 无损于国家利益欺诈与胁迫。2. 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协议一方当事人利用他方 处境危难,迫使他方与自己签订对他方本身不利协议。3. 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协议 一方当事人对协议有关主要事项了解上有错误或者体现上有失误所做出 意思体现。4. 显示公平。所谓显示公平,是指协议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经验上或者缔约地位上优势,与对方签订权利和义务明显失衡协议。协议效力待定(一)协议效力待定概念和特征所谓协议 效力特定,是指成立 协议,因欠缺相应 权利或者能力,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关 权利人体现追认方能有效 协议效力瑕疵情况。具有如下特征:1. 引起协议效力待定 原因,在于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权利或者能力。2. 在协议效力待定 情况下,该协议在成立时,效力悬而未决。3. 效力待定协议,最终归属于有效还是无效,需要有关权利人追认和拒绝追认。4. 有权对效力待定协议体现追认或者否定有关权利人,是协议当事人之外当事人。(二)协议效力待定原因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自然人,涉及10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签订 协议涉及:(1) 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协议。(2) 纯粹取得利益协议。(3) 数额较小或者定型化协议。2. 狭义无权代理签订协议。3. 无权处分签订协议。4. 债务承担协议。附随义务推行所谓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 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推行中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 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要求 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 义务。1. 注意义务。2.帮助义务。3.告知义务。4.照顾义务。5,。保密义务。6.保护义务。7.忠实义务。抗辩权概述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别人祈求权权利。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主要功能在于对抗、延缓祈求权行使,或使祈求权归于消灭。同步推行抗辩权同步推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协议 当事人在无先后推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看待给付之前,能够拒绝推行自己债务 权利。同步推行抗辩权 合用条件1. 双方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协议中互负债务。2. 必须是在双方互负债务无推行顺序且已届推行期。3. 必须是相对方为推行债务或未提出推行债务。4. 必须是相对方在客观上有推行 可能。(三)同步推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区别根据同步推行抗辩权 行使规则,在对方未为看待给付之前,能够将自己之给付临时保存。这与留置权颇为相同,但两者是两个不同民事权利,存在很大区别:1. 目不同。2.性质不同。3.根据不同。4.内容不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协议当事人一方根据协议约定应该先向对方为推行义务,在协议成立之后,发觉后推行义务方 财产明显恶化或推行债务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推行其看待给付义务时,可经临时中断自己推行,并有权要求合推行方提供必要担保。不安抗辩合用条件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协议而负债。2、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 推行有先后顺序之分;3、须是先推行义务 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推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看待给付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法律效果根据协议法第69条之要求,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中断推行。2、要求对方提供合适担保。3、恢复推行或者解除协议。先推行抗辩权概念及其意义先推行抗辩权,是双务协议中依协议约定中依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负有先推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届期未推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 顺序利益或为确保自己推行协议 条件而中断推行协议 权利。先推行抗辩权是后推行义务方享有 权利,帮又称为后推行抗辩权,其本质上是对违约 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推行抗辩权又能够称为违约救济权。先推行协议合用条件根据协议法要求发生先推行抗辩权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2、须是协议双方债务 推行有先后顺序;3、须是先推行义务方未推行义务或推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4、须是先推行一方当事人应该先推行 债务客观上是可能,即是能够推行。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推行期时,因债权人 原因无法推行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中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