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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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 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 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 行。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全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 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 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 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 规定执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 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 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第五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 增值税税率。第六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1.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 运输收入;2.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 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 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3. 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 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 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4. 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 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第七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第八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 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 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第九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 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 及复印件:1.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 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 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 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 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 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 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2.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 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 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 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 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 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 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 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 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3.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 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4.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 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 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 第九条所列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 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第十一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 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 理变更。第十二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 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 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 起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 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 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一)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二)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四)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 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1.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原始 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 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 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附件2)。(2)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 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附 件3);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 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3)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 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 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 第(1)项原始凭证。上述(1)、(2)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 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2.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2)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3)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5)。3.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 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 件;(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7)。(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第十四条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 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一)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二)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 表(附件8);(三)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 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四)提供以下原始凭证:1.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2.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 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 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4. 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 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 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 税。如果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 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1. 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的规定;2. 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 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3. 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 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 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4.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提供的货票 的“发站”或“到站(局)”名称是否包含“境”字,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 运单匹配。(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审核以下内容:1. 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规定;2. 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3. 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4. 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取得的收款金额;5.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内容审核外,还应 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第十六条 因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办法由免退 税改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如果申报的退(免)税异常增长,出口货物劳 务及服务有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外贸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劳务及服 务所对应的进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审核发现外贸企业 提供的进货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 或设计服务出口价格偏高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 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 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 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第十九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 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 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的申报表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免) 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 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 免费提供。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 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 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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