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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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对象: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管理和生产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第四条问责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公正公平的原则。管理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放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上。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不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2、不执行公司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4、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4、滥用职权的。(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董事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2、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员工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对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对员工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六)暗箱操作、监管不力1、团队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对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六条 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采用第6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流程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四)发生问题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3%.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公司主管级由执行董事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各公司主管以下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初步核实,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由执行董事进行初步核实.(一)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批示和意见;(二)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决议;(三)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员工的检举;(五)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六)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董事长委派人员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二)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董事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时间需延长的,调查组向董事长申请延长。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总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公司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和修改、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若有修订之必要时,由人力资源部将修订方案呈报董事长审核批准.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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