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场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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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种猪场兽医卫生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猪的传染病保障养猪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提 高种猪场的生产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和NY 5031 -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等以及相关的国标,GB,、行 标,NY,有关条款、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种猪生产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兽医卫生 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兽医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种代次的种猪场。二. 种猪场建筑和布局 第三条:种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供电、供水有保障排废方便向 阳避风的地方。第四条:种猪场场址要远离铁路交通干线居民区学校1000米以上,远离 医院、风景区、水源地、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池2000 米以上。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第五条:种猪场要自成院落周围应有围墙围起或其它有效屏障。 第六条:种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要建 宽于门口长于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每栋猪舍入口也要建有消毒池并设有更衣 消毒室。生产区内实行进料和出粪通道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第七条:种猪场内要建有兽医技术室、解剖室、药房其位置在猪场的下风 口。第八条:种猪场要有饲料仓库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建有饲料加工车间和配种 室这些建筑要设在猪场的上风向。第九条:种猪场要建有专门的隔离场并远离猪场200米以上用于外引种时猪 隔离饲养用.第十条:种猪场的下风口要设有专门的粪便处理场要远离猪场100米以上。第十一条:种猪场要有计划种树、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净化环境.三. 兽医卫生防疫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种猪场的兽医卫生防疫管理要实行场长负责制成立兽医卫生防疫 管理领导小组由场长任组长坚持防重于治保障养猪健康发展.第十三条:兽医卫生防疫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1,制定本场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管理办法.2, 对于不宜继续饲养的病猪及时做出正确判断并按规定处理当疑似传染病时 及时上报上级兽医主管部门。3, 负责对全场职工及其家属的防疫宣传教育工作。4, 监督、检查全场职工遵守执行兽医卫生防疫管理的情况.第十四条:种猪场要健全防疫档案尸体剖检记录种猪档案,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第32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并要认真填写.第十五条:种猪场要根据生产规模聘任相当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 专学历以上人员为本场兽医、防疫员其主要职责如下:1, 拟定本场全年兽医卫生防疫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当好场长参谋。2,坚持每天查槽、观察猪群健康情况定期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监测工作, 检测项目参照NY 5031-2001的5.2条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早处理。3,负责日常防疫、检疫、消毒、治疗死猪剖检和病猪淘汰等工作。,病死尸 体或淘汰病猪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4,协助畜牧技术人员做好饲养管理、配种、接产及病猪护理工作.四。防疫卫生要求第十六条:种猪场谢绝参观外来车辆和人员严禁入内。上级主管部门如需入 场须经场长批准经洗澡、更换防护服、消毒后方可入内并严格遵守一切防疫制 度。第十七条:种猪场内每个消毒池都要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药液有效浓度。 第十八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包括饲管人员,必须在更衣室内更衣换鞋 洗手经过消毒池消毒后方可入内工作。第十九条:种猪场内严禁饲养其它畜禽饲养员不准乱串栋猪场职工家中不能 养猪场内兽医、配种员不许到外出诊,配种.第二十条:种猪场要坚持自繁自养当必须引种猪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到 指定的非疫区种猪场购猪外购种猪需在隔离场,圈,饲养隔离检疫一个月以上 确无可疑传染病经免疫、驱虫后方可进场饲养。第二十一条:种猪场要定期进行环境大消毒并且要做好每年最少2-3次灭鼠 和灭蚊、蝇工作也要求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生物防护设施。第二十二条:每栋猪舍每天都要清扫保持圈内外卫生水槽、料槽每天刷洗 保证水、料不受污染,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防止病从口入. 坚持每周带猪消毒一次。第二十三条:猪只转群或出售后要对原有猪舍进行彻底清扫消毒经检查合 格后再转进下一批猪。第二十四条:产房应设有专供母猪用的淋浴设施母猪进产房前要洗澡。临产 前要用0。1%高猛酸钾对其胸腹下尤其在乳房周围及外阴部进行清洗消毒仔猪 断脐也要严格消毒。第二十五条:要定期对种猪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猪立即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当疑似一类传染病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烈性传染病时立即上报当地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二十六条:种猪场的饲料要符合NY 5032、NY 5030的标准不得喂泔水、变质发霉、有药残的饲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副产品。五. 常用疫苗免疫和接种方法第二十七条:根据各种传染病流行特点及规律提出常用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各 种猪场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猪瘟疫苗免疫有条件地区、场可以进行猪血清学抗体监测根 据猪瘟免疫抗体高低适时免疫。无条件做监测的地区、场种猪每半年颈部肌肉注 射一次猪瘟疫苗.仔猪可采用20日龄和60日龄分别肌肉注射一次猪瘟疫苗。当年 留做种用的后备猪6月龄时再加强免疫一次。有散发仔猪猪瘟的种猪场、仔猪可 采用乳前免疫一次猪瘟疫苗的方法,但应注意乳前免疫过敏反应的补救,然后在 40日龄左右进行抗体监测根据抗体高低进行二免。第二十九条:使用猪O型五号病灭活疫苗,?,即高效苗,免疫种猪,包括 种公猪和种母猪、后备猪,每年注射疫苗二次每隔5,6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 注射2ml/头。商品猪,育肥猪,出生后30, 40日龄首免肌肉注射lml/头,60, 70日龄二免肌肉注射疫苗2ml/头。作为商品猪至出栏不再免疫留作种用的每隔 5,6个月须作一次疫苗免疫每次肌肉注射疫苗2ml/头.使用猪O型五号病灭活疫苗,即普通苗,免疫种猪,包括种公猪和种母猪、后 备猪,每年注射疫苗四次。每隔3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3ml/头.商品猪, 育肥猪,出生后30,40日龄首免肌肉注射2ml/头,60,70日龄二免肌肉注射疫 苗3ml/头。作为商品猪至出栏不再免疫留作种用的每隔3个月须作一次疫苗免疫每次肌肉注 射疫苗3ml/头。第三十条:猪丹毒菌苗、猪肺疫菌苗免疫种猪群每半年分别注射猪丹毒菌苗 和猪肺疫菌苗各一次。商品肉猪60日龄分别于颈部肌肉注射一次.,猪丹毒菌苗和 猪肺疫菌苗。也可以根据本场具体情况不做免疫,第三十一条:仔猪副伤寒免疫仔猪在一月龄以上口服一次猪副伤寒菌苗 一头剂。,仔猪副伤寒疫苗也可以根据本场具体情况不做免疫,第三十二条:仔猪大肠杆菌腹泻,k88、K99、987p,菌苗免疫方法妊娠母猪 于产前42天14天分别各注射一次菌苗每头猪每次注射5ml.第三十三条:仔猪红痢苗免疫方法在有仔猪红痢发生的地区和养猪小区、猪 场妊娠母猪产前30天初产前15天分别注射一次仔猪红痢菌苗每次每头注射 5,10 毫升。,仔猪红痢苗也可以根据本场具体情况不做免疫,第三十四条:猪细小病毒病免疫方法后备母猪配种前一个月注射一次猪细 小病毒弱毒疫苗颈部肌肉 1 毫升。第三十五条:兽用乙型脑炎,2,8,减毒活疫苗免疫方法每年在蚊蝇到来之前, 4,5 月份,种猪群注射乙型脑炎疫苗一头剂。第三十六条:猪气喘病苗免疫方法种猪、后备母猪每年两次于右侧胸腔注 射气喘病霉形体弱毒菌苗。每头剂 5ml。第三十七条: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方法种猪第一次注射后间隔 4-6 周 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胎于在配种前注射一次然后产前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仔猪断奶时注射一次间隔 46 周后加强免疫.育肥猪在断奶时注射一次直到出 栏.第三十八条:猪伪狂犬病gG、猪伪狂犬病gE,基因缺失,和猪繁殖与呼吸道综 合征等疫苗根据本场实际情况使用时严格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六(驱虫方法第三十九条: 种猪场每年作两次,春季、秋季,驱虫.体外寄生虫主要是疥螨、脾、虱等常用药物有针剂害获灭每kg体重0。03 0。1ml混饲每1000kg饲料330g连用7天药浴有2。5%溴氢菊酯喷淋每 kg 加水 5001, 50PPM,.体内寄生虫主要有线虫、蛔虫、肝片吸虫、肠结节虫、肺丝虫、猪绦虫等常 用药物有盐酸左旋咪唑口服每kg体重7。5mg。丙硫苯咪唑每kg体重5-15mg 吡喹酮内服一次量,1035,mg,,害获灭仔猪每kg体重0。03ml。,药物剂量及休药期严格按照NY 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 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驱虫程序严格按照GB/T 17823的4.2条规定执 行。,七. 种猪场检疫净化 第四十条:种猪场要坚持定期对种猪群进行以下几种病的检疫净 化:,其检疫净化诊断方法采取常规诊断方法和OIE诊断方法,。1, 猪密螺旋体病:采集粪样、检查病原体。2, 猪萎缩性鼻炎除观查有明显临床症状病猪外还要采集血样分离血清做 试管凝集试验和用棉试子采集鼻腔深、中部粘膜分泌物做细菌培养。3, 猪气喘病:采集血样分离血清做微量间接血凝试验。4, 猪细小病毒病:采血分离血清做微量间接血凝试验。5, 猪衣原体病:采血分离血清做微量间接补体结合试验或间接血凝试验。6, 猪伪狂犬病:采血分离血清做ELISA、VN试验或伪狂犬病gG、gE鉴别诊 断乳胶凝集试验.,NY/SY153-2000测野毒抗体,7, 猪布氏杆菌病:采血分离血清做琼扩琼扩阳性再做补体结合反应试验。8, 猪瘟:采血分离血清做 ELISA 试验和 VN 试验查猪瘟强毒抗体和分离强 毒.,NY/SY1562000测强毒抗体,9, 猪口蹄疫病:采血分离血清做ELISA和VN还可以用CF进行野毒检测。10, 猪水疱病:采血分离血清做ELISA试验检测。以上各种病如果未做正常免疫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和血清学阳性者不能做 种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淘汰以净化种猪群.,种猪场不得有一、二、三类传染 病,第四十一条:种猪出售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发育不良有外伤等 不得出售当种用。八。 奖惩 第四十二条:在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对兽医卫生防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畜 牧兽医人员种猪场防疫领导小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种猪场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饲养员等视其 情节和危害程度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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