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式探伤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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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铁路总公 运输局 (部门函电)发文稿纸 司附件主送各铁路局 抄送印制份数35为进一步规范双轨式钢轨探伤仪的使用管理,中国铁路总公 司运输局组织制定了双轨式探伤仪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实行。2016 年11 月 7 日双轨式探伤仪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双轨式探伤仪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双轨式钢轨探伤仪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双轨式探伤仪是自带动力可同时对两股钢轨进行伤 损检测的专用超声波检测仪器,可与现有人工单轨式钢轨探伤仪 互相替代。第三条 双轨式探伤仪上道作业应严格实行天窗修制度,作 业计划纳入维修天窗管理。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总体负 责全路双轨式探伤仪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双轨式探伤仪技术标准、 规章制度和总体要求,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双轨式探伤仪技术评审。第五条 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制订本局双轨式探伤仪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指导各工务段建设标定段;工务检测所探伤管理组负责双轨式探伤仪运用的技术指导、操作培训和疑难伤损复查第六条 工务段负责细化制定双轨式探伤仪运用维护管理办 法;建立双轨式探伤仪标定段;对双轨式探伤仪操作人员进行培 训;协调和审批双轨式探伤仪探伤计划;对探伤数据进行段级回 放,对作业完成情况、作业标准化、车间回放结果进行检查监控, 对疑似伤损处所的复核和抽查分析。第七条 探伤车间负责双轨式探伤仪检测计划的制定和落 实;负责双轨式探伤仪的运用管理和维护;负责双轨式探伤仪相 关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负责探伤数据车间级回放;对疑似伤损 组织进行复核确认。第八条 仪器生产企业负责提供相应的质保期和技术服务, 对因仪器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和生产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探伤作业第九条 双轨式探伤仪上道作业应严格实行天窗修制度,作 业计划纳入维修天窗管理,不允许与其他专业或者工务专业其他 作业共用天窗,维修天窗按照一站一区间或两站一区间安排,作 业区段里程、上下道地点、道岔开向等要明确。第十条 V 形天窗作业封锁时,邻线来车速度小于等于 160km/h 时,本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加强瞭望;时速大于160km/h的线路,V形天窗禁止使用双轨式探伤仪。线路间 距大于 6.5m 地段,比照单线管理,邻线来车时,双轨式探伤仪 可正常作业。第十一条 双轨式探伤仪线路检测速度15km/h ,遇小半径 曲线或轨面状态不良等地段,应适当降低检测速度并及时调整探 轮对中。通过岔区的检测速度不得超过5km/h。遇长大下坡道时, 应适当降低检测速度。第十二条 双轨式探伤仪标定分为动态标定和静态标定。动 态标定是对于实际检测条件下探伤检测能力的标定,应采用针对 各种线路状态下的等速标定。静态标定是对于探轮和仪器综合技 术指标的测试。双轨式探伤仪的动、静态标定周期由铁路局根据 本局情况具体细化。第十三条 随车辅助设备一、随车设备:随车工具一套、干粉式灭火器、备用探轮、 短路铜线、白油漆、止轮器等。二、通用(或焊缝)探伤仪一台,各类通用探头、钢直尺、 棉纱、钢丝刷、耦合剂等。第四章 作业要求第十条 作业前准备。1.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夜间作业时要检查、确认夜间照明设备良好。2. 检查双轨式探伤仪各部件状态,检查探伤检测备品、防护 用品、台账等是否齐全,耦合剂是否充足。清点上道工机具、备 品数量。3. 作业负责人确认作业计划(作业区段行别、里程、作业起 止时间等);确认作业区间是否存在其他作业;确认驻站(两站一 间时分别设置)和现场防护已设好;确认作业命令下达后,上道 组装双轨式探伤仪。需跨越线路时,现场防护员要与驻站联络员 联系确认列车运行情况,执行“驻足、手比、眼看、口呼”制度; 邻线有车通过时,应停止组装作业。4. 检查确认双轨式探伤仪组装紧固状态(拼接部位的闩、销 及螺栓是否连接有效、可靠)、检测系统灵敏度、制动系统是否工 作良好并进行试闸。第十五条 探伤作业。1. 作业负责人确认具备作业条件,下达开始作业命令。2. 探伤作业过程中,现场防护员随车防护,随时监听列车运 行情况并与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双线地 段目视确认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 行显示,防止邻线来车误判。3. 根据钢轨实际状态和检测需求设定最佳检测速度。检测速度不大于15km/h,运行速度不大于20km/h。4. 根据钢轨状态和 0探头钢轨底波显示情况,及时进行轮探 头的对中和耦合水的调整,确保轮探头对中和耦合良好。检测过 程中每公里校对 1次里程,长短链地段应于上道作业前对照台帐, 预置里程、现场确认。6. 需要倒车重复检测时,倒车距离不得少于 50m。7. 发现异常回波时,必须倒车复探或使用通用(或焊缝专用) 探伤仪进行复核确认并做好记录。复核前现场防护员要与驻站联 络员联系确认邻线列车运行情况,加强瞭望;复核时,机械操作 员要按规定设置防溜。8. 异常回波确认后(有、无伤损),应详实记录确认过程及结 果。判定的伤损应进行标记等处理。9. 双轨式探伤仪进入岔区应加强瞭望并提前确认道岔开向。10. 作业负责人做好日志记录,内容包括双轨式探伤仪检测系 统的工作状态、伤损记录、故障及排除情况、各种因素造成的检 测质量问题等。11. 天窗结束前,双轨式探伤仪、机具备品、人员下道并撤出 安全距离以外。需跨越线路时,现场防护员要与驻站联络员联系 确认列车运行情况,执行“驻足、手比、眼看、口呼”制度,邻 线有车通过时,应停止分解作业。下道清点无误后,作业负责人 通知驻站联络员进行销记。第十六条 探伤作业后数据处理及设备检查维护。一、探伤数据处理1. 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及时发送探伤数据和现场记录,确保工区、车间、段数据三级回放分析的时效性。2. 数据分析员对探伤数据进行 100%回放分析,数据回放记 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回放分析及操作人员信息:分析员、回放分析日期、操 作员、探伤日期、探伤区间、探伤公里。(2)设备信息:检测系统串号、双轨式探伤仪编号、轮探头 编号、累计探伤公里数。(3)现场作业概况:检测系统标定情况、现场已确认伤损及 伤损分类、现存伤损复核情况、未(漏)探地段及原因、故障及 排除情况(该部分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提供)。(4)数据分析:疑似伤损数量、类型、截图、超速情况、设 备状态、标记点,0探头失波(对中不良)确认情况。3. 作业负责人会同探伤检测员、数据分析员,于作业完毕24小时内完成探伤报告并上报探伤车间。探伤报告内容应包括:(1)探伤过程:检测区段,线路状态,仪器工作状态及调整 情况,发现伤损及判伤过程。(2)探伤结论:轻、重伤数量及分类,双轨式探伤仪状态是 否良好,是否需要维修、标定或更换零配件。(3)签认:机械操作员、数据分析员、系统操作人员、作业 负责人签认。4. 数据回放记录和探伤报告应同时上报段线路科主管。5. 检测质量不良、未检区段和疑似伤损应及时安排复探。6. 探伤数据由探伤车间保存,保存时间 1年。第十七条 设备检查维护1. 双轨式探伤仪日常检查维护内容按操作手册执行,维护按 周期分为日、月、季度维护。2. 每日作业完毕后,按照日维护设备检查、维护项目对双轨 式探伤仪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下次探伤检测作业。3. 每月按规定的检查维护项目,开展一次双轨式探伤仪的维 护工作。对常见的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整修,确保双轨式探伤仪 性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4. 每季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工作。对探伤检测系统进行技术 性能测试。对机电系统进行全面保养维护,确保双轨式探伤仪的 技术性能良好。第五章 人员要求第十八条 双轨式探伤仪上道作业配备人员 4名(作业负责 人1名,机械操作员 1名,探伤检测员 1名,现场防护员 1名)。 上道作业前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设好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作业负责人不得兼任防护员。第十九条 双轨式探伤仪作业负责人、探伤检测员应具备无 损检测口级及以上资质。机械操作员应具有一般机电操作常识和 经验。现场防护员、驻站防护员应具备相应防护资质。作业负责 人应由班长及以上人员担任。第二十条 人员职责。1. 作业负责人负责双轨式探伤仪日检测计划落实和设备状态 的检查、日探伤作业的组织及安全管理,作业前确认双轨式探伤 仪组装紧固状态、检测系统灵敏度、制动系统可靠性检查等,负 责检测发现伤损的复核确认,负责作业日志记录及检测数据资料 的传送等工作。2. 探伤检测员负责双轨式探伤仪作业前的灵敏度调试、作业 参数输入,探伤检测系统操作及过程监视,检测中发现伤损的判 别、标记,里程校正,探伤检测系统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 填写伤损记录。3. 机械操作员负责组织双轨式探伤仪的组装和分解,双轨式 探伤仪机电系统的操控,并根据探伤检测员的指令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双轨式探伤仪停车时的防溜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安置短路铜 线,负责双轨式探伤仪机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填写 相关记录。4. 现场防护员按规定携带防护用品,负责双轨式探伤仪上下 道及跨越线路时的现场防护和移动作业过程中的通讯联络和安全 防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双轨式探伤仪作业负责人、探伤检测员、机械 操作员上岗前,须经双轨式探伤仪操作、保养等专业培训,合格 后方可上岗。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现场防护员应按规定携带通信设备,随时监听 列车运行情况,并与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上道检测及运行过程 中,遇到通讯联络不畅时,应及时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设备下 道。第二十三条 双轨式探伤仪进入坡度超过20%。或长度超过1000m 的下坡道时,应提前进行制动试验,确保性能良好。第二十四条 双轨式探伤仪在路肩存放时,必须进行分解并放置稳固,并安排专人看守。第二十五条 遇能见度200m的雾霾,暴风、雨、雪等恶 劣天气,双轨式探伤仪不应上道作业。作业过程中遇突发天气, 应立刻停止作业并撤离线路。第二十六条 双轨式探伤仪使用和拆装注意事项。一、双轨式探伤仪检测系统、走行系统、照明系统等发生故 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及时安全撤离线路。二、双轨式探伤仪上、下道拆装过程中,各作业人员要分工 明确,踩稳抓牢,防止磕碰、摔伤,注意部件防溜。三、双轨式探伤仪走行速度不得超速。四、双轨式探伤仪在上道运行及检测过程中,随车作业人员要坐稳扶牢,运行中禁止上下。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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