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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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15级卓越班,讲授人:姚远 13918748807 ,第一讲 “法”、“刑”、“律”的含义,灋: “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从去。”,罰辠也。假借爲典字。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3,律,均布也。律者所以笵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4,第二讲 夏商周立法思想及转变,一、历史背景 (一)商的历史:甲骨文 (二)周的历史: 西周:镐京 东周:洛邑(前770年始)春秋战国 (三)周的制度: 分封制家国一体宗法制 嫡长子继承制,二、上古时期立法指导思想及演变 (一)夏商 政权思想:帝祖合一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诗经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记 立法指导思想:天罚 神判,(二)转变 牧野之战:商军倒戈,疑天 “天畏奜忱,民情大可见” (三)西周 1、政权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强调“德”在管理国家中的作用,由此 中国开始走上人治之路。 2、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并未摆脱神权法思想的本质。,第三讲 上古时期法律的形式 一 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吕刑 二 誓、命、诰 三 礼,8,礼,1、礼:祭祀 宗法、等级、名分 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2、周公制礼:习惯法系统化法律体系 五礼:吉、凶、军、宾、嘉 3、礼,法律的一种体现形式 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记丧服小记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亦。”,9,第四讲 上古时期刑罚制度 核心:旧五刑(奴隶制五刑) 墨、劓、髌(剕、刖)、宫、大辟 肉刑以墨、劓、髌、宫为主。 生命刑包含了多种致人死亡的刑罚。,第五讲 上古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行政(军事)机关兼理司法 国王、司寇 二、监狱制度 圜土 羑里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第六讲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司寇 二、诉讼审判制度(亻朕匜),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 狱、讼、鈞金、束失 (二)证据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审判 两造具备、听讼、五听、读鞫 (四)上诉及复审 乞鞫 三、刑罚的执行 秋冬行刑萌芽。,(二)公布成文法的内容:,15,(二)李悝与法经 1、李悝变法 2、法经 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 杂法 具法 3、法经的特点和影响。,16,(三)商鞅定秦律 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连坐之法。,第三部分 秦朝法律制度,17,一、睡虎地云梦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 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 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 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 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 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 抄 、 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 书、 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 书、 效律、 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 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二、法律形式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摘录,非全文。 封诊式: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与法律条文一样有普遍约束力。 廷行事:在各部分秦简中均存在,主要是指廷尉或中央司法机关对案件或适用法律的判例或解释。,19,三、法律内容 (一)罪名 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 作为犯罪 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 不作为犯罪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从重与从轻原则:秦“自出”、“自告”即自首之间。 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 计赃论罪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诬告反坐:,(三)刑罚 笞刑 徒刑(作刑):城旦和舂鬼薪和白粲 隶臣和隶妾司寇和舂司寇 迁刑 肉刑 死刑:弃市、具五刑 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 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 赀徭(罚服劳役) 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21,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御史大夫、廷尉 地方:郡、县 (二)诉讼制度 1、起诉:公诉和自诉 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3、审判:读鞫和乞鞫 (三)审判制度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22,一、汉朝立法思想的转变 第一阶段:汉初前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 政治上,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法制上,约法省刑,轻徭薄赋。 第二阶段:汉武帝后,强化中央集权,罢黜百家,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23,二、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一)汉朝法律的形式 律:主要立法形式; 令:皇帝的诏令; 科:律之外规定犯罪刑罚的单行规定; 比:比附,决事比,司法类推行为,或案例汇编。,24,二、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二)律的内容 1、 “约法三章” 2、九章律:汉律的核心 盗、贼、囚、捕、杂、具、 户、兴、厩 3、傍章 越宫律 朝律,25,三、罪名 四、刑法原则 (一)上请制度 (二)“亲亲得相首匿” 唐:同居相为隐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26,五、改革刑制 1、缇萦上书 2、文景帝刑制改革 3、景帝制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4、徒刑有期,27,28,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尚书、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地方:州、郡、县,29,(二)审判制度 1、汉的审判程序 鞫狱、读鞫、乞鞫 2、录囚 3、春秋决狱 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对汉朝司法活动的影响。 以儒家思想指引审判,始于西汉中,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 影响:推动律学;确立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4、秋冬行刑,案例分析,“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不当坐。”,31,一、立法概况 (一)曹魏律(新律) 1、以刑名律代替九章律中的具律,并置于律首。 2、篇目上从九章律的9篇,增加至18篇。 3、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统一刑种。 4、“八议”入律。,32,一、立法概况 (二)晋律(泰始律) 1、20篇,620条。将曹魏律的刑名律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完善了法典总则的内容。 2、律令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则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 3、引礼入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制罪”。 4、内容简约,成为封建法制从繁入简的里程碑 5、张杜律的颁布。,张斐、杜预,33,一、立法概况 (三)北魏律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四)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34,一、立法概况 (五)北齐律 1、12篇,949条。 2、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使封建刑典总则完善,一直沿用至清末。 3、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自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入简的改革过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4、规定了“重罪十条”。 5、开了唐代律、令、格、式并行之先河。,35,二、以礼入律 (一)八议 曹魏入律 亲、故、贤、能、勤、宾、功、贵 “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二)官当 晋律有类似规定,南朝陈律定名。 封建官吏用官职爵位抵罪的制度。并区分公罪、私罪。,36,(三)重罪十条 北齐入律。 重点打击危害政权以及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 隋律演化为“十恶”。任何特权原则遇此归于无效。,37,(四)准五服以制罪 晋入律。 刑罚适用上,亲属之间相犯按照五等服制定罪量刑。相比较于常人相犯,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依照服制决定赡养、抚养、继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是封建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五服”制度又称“丧服”制度,礼记丧服小记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8,三、刑罚制度 1、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 2、宫刑正式废除 3、缩小连坐范围 4、初步形成封建五刑。,39,四、司法制度 (一)律博士、大理寺的设置 (二)刑讯制度化 “测罚法”,“立测法” (三)死刑奏报制度 (四)直诉制度形成 路鼓、肺石,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40,一、隋朝法律制度 (一)隋朝立法 开皇律 大业律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12篇500条,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创新多,且多被唐律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以三省六部制为基础的中央司法建制。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41,二、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德、礼、政、刑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42,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令 国家制度的汇编。 (三)格 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四)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五)律令格式间的关系,43,四、唐律的制定 (一)武德律 (二)贞观律(唐律的定本) (三)永徽律及律疏 (四)开元律及律疏 五、唐律的特点与影响,44,六、唐律的基本内容 (一)五刑 笞:1050,五等,每等加10。 杖:60100,五等,每等加10。 徒:1年3年,五等,每等加半年,均加杖100。 流:2000里3000里,三等,每等加500里,均服劳役1年。 死:绞、斩,二等。,45,(二)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 请 减 赎 当 免,(二)十恶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背国从伪”。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46,(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 请 量刑时考量的情节 减 赎 当 官当仅针对徒流刑适用,流刑三等折抵徒刑4年。,实际处罚时的减免手段,48,(四)其他适用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2、“六赃” 3、自首原则 4、共犯的处理原则 5、同居相为隐 6、化外人相犯 7、比附原则,49,七、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主掌审判。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掌复核。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主掌监察。 中央会审:三司推事,50,七、唐朝司法制度 (二)诉讼的限制 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尤其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4、对囚徒的限制。 (三)刑讯的规定 1、刑讯的条件 2、刑讯的工具 3、禁止刑讯的对象 4、刑讯的执行,51,七、唐朝司法制度 (四)越诉与直诉 (五)司法官责任 出入全罪,以全罪论。 故意 级内出入,以相减论。 出入人罪 越级出入,以全罪论。 过失:在故意出入人罪基础上, “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第八章 宋的法律制度,52,一、宋的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二)编敕 以敕代律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令格式(宋神宗) 条法事类 (三)编例,53,二、宋代刑事法律的变化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出现 2、刺配 流放、刺面、杖刑三刑合一 3、陵迟(凌迟) (二)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重法地与重法地法的出现,54,三、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皇权对司法权控制的加强 审刑院的设立 设路一级“提刑”控制地方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善 鞫谳分司 翻异别勘 务限制 理雪制度 检验制度完善,第八章 元的法律制度,55,一、元的立法 1、约孙、大扎撒 2、大元通制 3、元典章 二、元法律的变化 1、蒙汉异法 2、刑罚变化,第八章 元的法律制度,56,三、司法机关的变化 大宗正府 宣政院 四、契约制度(不动产) 1、先问亲邻 2、经官给据(申牒立契) 3、签押文契 4、印契税契,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57,一、立法思想 (一)重典治国 “刑乱国用重典”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58,二、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律:篇目仿元典章,以行政六部分; 条文简化,仅285条。 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12篇;条文多于唐律。 洪武二十二年律:见教材P290。 洪武三十年律:附钦定律诰于后,至此明律定本, 朱元璋死后,钦定律诰废置, 至万历十三年,将问刑条例附于律后, 史称大明律例 (二)大明律的特点,59,(三)大明令 1、明朝第一部立法; 2、封建社会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3、内容简单,终明之世未修改。 (四)大诰 体现明初“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 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特点 (五)教民榜文,60,(六)问刑条例 明中期后,对例进行汇编,删定问刑条例,作为律外定罪量刑的法规,与律并行,成为稳定的“常法”。万历十三年,将问刑条例并入大明律,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七)大明会典,61,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迁徙 充军 凌迟 刺字 (二)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62,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明中央司法机关与唐的比较 大理寺与刑部的职能发生变化; 中央监察系统名称变化。 2、地方司法机构 三司: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 申明亭 3、厂卫组织特务机关 锦衣卫 东西厂,63,(二)诉讼制度 1、诉讼管辖制度 2、诉讼权利之限制 (1)“干名犯义”之限制 (2)年龄、性别的限制 (3)现禁囚犯的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的限制 3、诬告加等反坐,(三)会审制度,64,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65,一、清朝的立法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顺治元年,依明律治罪。 2、顺治四年,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但其沿用明律较多,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法典。 3、康熙十九年,颁布刑部现行则例,开始重例轻律。 4、雍正五年,颁布大清律集解,“原例”、“增例”、“钦定例”。 5、乾隆五年,颁布大清律例,之后律文不再修订,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66,蒙古律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 西藏通制,改土归流 苗犯处理例,67,(二)少数民族立法 二、刑事法律制度 发遣为奴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胥吏、幕友,(二)秋审制度 1、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 2、秋审与朝审之区别,68,69,3、秋审程序:对各省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 a 地方秋审程序:前一年始造册(分新事、旧事),解囚、审录(臬司与督抚审录,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汇题。 b 刑部秋审程序:无论新旧,人犯不解京。 刑部看详(司、秋审处、堂官)与核拟。 c 秋审大典 d 刑部向皇帝具题,皇帝批示。可矜、留养减等或责放,缓决仍旧监押,来年再审,复奏勾决情实人犯(进入死刑复奏程序)。,70,4、朝审程序:对京师死刑案件的复核 程序开始时间,朝审晚于秋审一月,朝审大典则早于秋审大典一天。押解囚犯至当场审录。大典后向皇帝具题事务由刑部广西司负责。 5、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情实:勾决,执行死刑;免勾,官犯、常犯十次改缓决,服制二次改缓决。 缓决:罪行较轻者三次可减等;罪行较重,不准奏请减。 可矜:“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 留养承嗣:丁单或父母老疾。,71,秋审制度评价: 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目的是标榜“慎刑”; 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第十三章 晚清法制变革,72,一、清末社会变迁 (一)鸦片战争 (二)洋务运动 (三)维新变法 (四)八国联军入京(导火线) (五)预备立宪的背景 抵制资产阶级革命派 欺骗资产阶级立宪派 迎合帝国主义的要求 日俄战争,73,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二)预备立宪活动 1、改革官制 2、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 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内容:正文,附录 评价:重君权,轻民权 3、设立咨议局、资政院 4、颁布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无法挽救清廷灭亡的命运。,74,三、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三)修律的内容 1、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 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4、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四)特点、实质和影响,75,四、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76,(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民事法律,一、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特点及成因 (一)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特点 1. 无专门民法典,民事法规附于刑事法典。 2. 以刑罚手段处理民事问题。 3. 古代法律中不仅有关民事的条文少,而且涉及面主要集中于户口、婚姻、继承、土地、赋税方面,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极少。 4. 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家长,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几乎无从体现。,(二)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不发达的原因 1.地理因素:居住繁衍的特殊的地理位置,要求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进行统治管理。 2.社会发展因素: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社会模式始终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必然导致商业行为简单化。 3. 政治因素:为稳固统治,将农业作为立国之本,制定出重农抑商的政策。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阻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二、契约制度 质、剂、傅、别,三、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原则:一夫一妻,三、婚姻制度 (二)婚姻缔结的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书:婚姻成立的标志 婚书:书面婚约; 聘财:事实婚约。 3.婚娶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婚姻的限制,(四)婚姻的解除 1.离婚的条件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义绝:官府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四、家庭制度 (一)家长权(父权) 家长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法律赋予家长在家庭内全面权力。 (二)夫权 传统礼教公开提倡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夫者,妻之天也”。 人格、贞操义务、财产权利、相犯的刑事责任、离婚权利等。,五、继承制度 (一)继承的方式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继承、诸子均分 (二)继承的对象 身份继承(宗祧继承、爵封继承) 财产继承,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85,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总统制,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 3、评价: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其他制度:关于经济制度;关于领土范围 3、特点 4、意义及局限,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86,一、制宪活动 (一)“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二)“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三)“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背景、内容、评价,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87,二、立法活动 (一)立法特点 1、大量使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3、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三、司法制度 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的四级三审制。 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构、平政院。,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88,一、立法概况 “六法”和六法全书 二、制宪活动 (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训政纲领:1928年 2、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使用时间最长,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89,(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 2、主要内容及特点:总统个人集权,人民无权。 3、评价: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并未实行。 (三)中华民国宪法 1、背景:抗战胜利后 2、主要内容及特点: 3、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90,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三级三审制。 (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地方法院除了重大案件外,一般采用独任审判制。 (3)审检合署制。 2、特种刑事法庭: 1927年,“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 1928年,由军法机关代替。 1948年,“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第十七章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91,阶段划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1年1927年)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1937年,工农民主政权,苏区,“左倾”) 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1945年,抗日民主政权,边区)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45年1949年,解放区民主政权,解放区),第十七章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92,一、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制定:1931年 2、内容: 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三三制” 3、评价:抗战总方针和策略的具体化、法律化。对抗日政权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第十七章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93,二、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1、立法概况: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等 2、主要内容:没收对象、分配方法、所有权归属 3、评价:带有“左”倾错误 (二)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 (三)解放战争时期: 1、立法概况:1946年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和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2、主要内容: 3、评价:这是一部成熟的土地法,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产生积极影响。,第十七章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94,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2、调解形式 3、调解原则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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