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招呼游客照相未成而动手 受伤导游起诉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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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招呼游客照相未成而动手 受伤导游起诉获赔偿王某在长城入口处经营摊位招呼游客照相,导游罗某见状即催促赶紧排队登城,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王某将罗某打伤。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8年6月29日早上,罗某(女)带领旅游团队在延庆县八达岭熊乐园内滑车入口处准备登长城,在此处经营照相摊位的王某(女)招呼游客照相。罗某见状,即催促赶紧排队登城,为此二人发生口角,王某用杯子将罗某的鼻子打伤。后罗某到昌平区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肩部软组织损伤、鼻外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所受伤为轻微伤。2008年10月13日,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手镯损失等1.6万余元。在审理中,原告称手镯被打坏,并向法庭出示了手机上拍摄的手镯照片和实物,法庭确认手镯上确实有一圈细小的裂缝,而被告否认。在法院调取的派出所材料中,除了原告自述手镯在打架中被损坏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为照相一事将原告打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自述手镯受损,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告造成的,故法法院不予支持此项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等4千余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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