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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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7年12月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劳动合同告知1、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公告栏告知在各站点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三、岗位培训告知各站点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四、现场警示告知1、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站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2、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3、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五、体检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六、监督管理各站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站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各站点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对各站点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各站点的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七、告知档案管理所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 公司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公司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 公司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 公司各站点的基本情况;2、 各站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 生产经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 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五、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六、 公司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附: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部门分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培训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督促各站点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好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二、职业卫生宣传1、 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在各站点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 各站点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 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及各站点全体劳动者2、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职业卫生培训:应到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 新进员工或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的职业卫生培训: 凡公司新进员工、实习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教育及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业。(3) 员工日常职业卫生培训: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内容、时间等要素规定如下: 国家及地方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情况。 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公司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知识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职业卫生培训初训课时不得小于16学时,复训课时不得小于8学时; 公司每年全体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考试,并存档; 培训方式为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站点级职业卫生教育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各站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各站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制度与规定。 各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四、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培训部门、各站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卫生教育卡;2、 职业卫生试卷;3、 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 培训课程;5、 培训过程影像资料;6、 培训签到表;7、 其他有关资料。五、经费保障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及时到位。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部门、站点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二、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三、各站点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五、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九、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 23466)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各站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发放。三、公司应当按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 2346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更换,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五、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六、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七、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九、财务部门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部门、站点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三、公司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各站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六、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七、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十一、各站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公司及各站点的基本情况;2、 各站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3、 各站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六、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1、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 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公司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公司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职业病诊断报告; 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公司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公司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二、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十四、公司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责任人:办公室主任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落实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第90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 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公司的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 本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公司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3、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本公司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公司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公司应当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4、 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 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本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本公司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公司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设计专篇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8、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责任部门:投资发展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二、事故报告受理主体公司各加油站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公司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加油站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事故报告规定1、 站点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站点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公司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5)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四、事故处置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2、 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 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5、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承担。6、 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7、 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有序地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危害,减少损失,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1、 根据本公司各站点存在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及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作业场所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1) 加油棚加油机旁(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2) 卸油口(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2、 本公司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为:(1)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2) 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二、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1、 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总指挥:陈勇、冯刚副总指挥:刘首冰指挥部成员:各部门经理2、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发生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3、 职责(1) 指挥领导小组: 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考核救援人员的业务能力;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各项准备工作; 设置和审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 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 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 指挥部人员分工(1)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3) 指挥部成员: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及救援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生产技术负责人:负责迅速初步查清事故原因,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工艺方面的指导。 应急救援站点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日常抢险物资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和检查,经常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及时报警,关停设备,组织现场抢险,疏散撤离人员。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各职能部门、站点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1、 抢险抢修队:由各站点员工组成。负责人:各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2、 医疗救护队:由各站点员工及与公司签有救援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组成。负责人:各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3、 物资供应、运输队:由公司车辆驾驶员及物资装卸人员组成。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1、 事故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向该加油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警,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2、 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1) 控制危险源;(2) 抢救受害人员;(3) 指挥人员防护,组织人员撤离;(4) 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5) 清查事故原因,估算危害程度。3、 应急救援措施(1) 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 配合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6) 落实安监等部门要求和措施;(7) 组成整改抢修小组,清消事故现场,研究制定整改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整改抢修,尽早恢复生产。五、应急救援注意事项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 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注意事项:必须带好防毒面具穿好防护服、应以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带好通讯联系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六、应急救援的基本装备1、 配备的原则:实用性 功能性 耐用性 安全性。2、 救援装备的分类:基本装备和专用救援装备。基本装备包括:通讯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备、防护装备。专用装备:主要指各专业队伍所用的专用工具(物品)。七、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 公司报警电话:110 消防火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市安监局:八、事故的预防1、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 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3、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4、 使用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5、 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6、 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7、 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九、有关规定和要求1、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2、 演练要求:模拟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应急预案处理程序进行演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的相关职责和应急联络电话;要求相关救援人员处置措施及时到位。3、 评估要求:通过演练,对预案的实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包括发生事件后的报告时间、有关部门的响应时间和应急资源准备情况等。4、 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改进、完善和提高。责任部门:规范与质量安全部责任人:部门经理配合单位:所属加油站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第171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完成。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形式为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三、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附件1)(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附件2)(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附件3)(6)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附件4)(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附件5)(9)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0) 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12) 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13) 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2、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1)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 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附件6)(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6) 职业病防治经费(附件7)(7)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附件8)(8)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附件9)(9)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附件10)(10) 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见附件11;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附件12)(13) 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3、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3) 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4) 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统计表(附件13)(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5) 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测评价档案:(1) 生产工艺流程(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及产品检验报告等)(4)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附件14)(5)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附件15)(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合同书(8)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9)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6)(3) 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件17)(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4) 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附件18、19)(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5)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6)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附件20)(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附件21)6、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 劳动者个人信息卡(附件22)(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附件23)(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附件24)(4) 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5) 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7、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五、职业卫生档案存放于单位档案室,并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档案室管理员共同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档案室的日常管理规定,防治出现遗失。六、归档时,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八、单位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九、单位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本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十、单位若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编制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验收方案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二、本验收方案“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三、本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四、本验收方案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填写。五、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验收方案的表格一致。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投资情况总投资 万元,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投资 万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评审时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设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评审时间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 较重 严重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内容、主要原材料与工艺、工作制度、劳动定员、试运行情况,以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描述的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检测超标等情况。)1.建设内容:2.主要原辅材料:3.主要工艺:4.工作制度与劳动定员:5.试运行情况简介:6.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以及接触人数: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排验收具体时间验收地点拟定参加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人员与职责分工类别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工作内容、责任评审、验收组成员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审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人员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评审与验收总体工作: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试生产情况;资料档案的准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核查的陪同;并负责按评审和验收意见组织落实整改。设计单位人员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的汇报和答疑。并按评审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人员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情况的汇报和答疑。监理单位人员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过程的汇报和答疑。评价单位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汇报、答疑,并按评审意见进行报告修改。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本验收方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工作报告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二、本工作报告“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三、本工作报告“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四、本工作报告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栏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填写。五、本工作报告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工作报告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工作报告的表格一致。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建设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评审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 较重 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内容车间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预期接触人数预期接触水平范围以及是否超标拟采取的工程控制措施建设单位承诺我单位对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单位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按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按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信息进行了公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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