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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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1,二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辅导,2011年2月25日,0109,2,主要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等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以及报备流程。,0109,3,一、享受优惠基本流程:,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分局- 系统维护-申报-年度后续管理,0109,4,备案原则:,1、需享受,才备案(例: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 2、先备案,再享受(系统维护后绿色通道才能申报); 3、季度享受需做季度预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除外),最终年度需享受,年度再正式备案; 4、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5、备案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0109,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0109,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0109,7,具体认定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0109,8,(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109,9,(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0109,10,优惠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等指标说明。,0109,11,注意点:,归集到研发费用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相关要求,且应能提供归集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资料(明细账、凭证等)。,0109,12,相关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0109,13,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0109,14,具体认定条件,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0109,15,优惠审核要求,(1)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即企业证书); (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相关文件; (4)获利年度说明;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6)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证明材料;(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批复及年度最后一期退税批复、增值税申报表); (7)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年度情况(即上述具体认定条件的9项)。,0109,16,注意点,应能提供归集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资料(明细账、凭证等)。,0109,17,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第294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0109,18,技术先进服务型,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0109,19,具体认定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附件2,0109,20,优惠审核要求,(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相关年度指标说明。(请对照具体认定条件的6项逐条说明),0109,21,注意点,和2009年度相比,财税【2010】65号在下属几点内容上有变动: 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最低比例要求降低到50%; 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0109,22,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0109,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0109,24,相关概念,(1)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财务核算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间的比较: 注:一般情况下,财务核算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0109,30,研发费用归集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0109,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及优惠审核要求,主要流程分为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加计扣除三个环节。,0109,32,备案资料要求如下,(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经科技局确认盖章); (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项目计划书提纲参照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将内容进行扩充、细化);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0109,33,(8)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10)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的书面说明; (1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情况归集表(归集表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表格式不允许修改);,0109,34,(1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13)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并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差异; (14)对2010年度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在申报备案时另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但申请申报前审核辅导服务且经征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不再出具。,0109,35,*注意: 企业在整理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时,应当按照上述14项资料的顺序依次整理,编好页码并制作目录。,0109,36,注意点,(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应按照要求分项目填报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整理资料;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0109,37,注意点,(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0109,38,注意点,(7)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8)已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扣除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部分(归集表36行)后,再加计扣除: 专项拨款小于发生:差额加计扣除; 专项拨款大于发生:本年不加计扣除; 按项目计算跨年度的专项拨款扣减。,0109,39,例: A公司2009年立项研发项目,2009年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2010年发生400万元。2009年已实际收到专项拨款300万元。 A公司2009年由于专项拨款大于发生,当年不加计扣除。 2010年度就差额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基数=400-(300-200)=300,0109,40,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0109,4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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