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

上传人:Sc****h 文档编号:147101744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1999 )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教育部高教司 199833 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 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 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激发第三条 坚持 “公平、公正、诚实、严谨 ”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分。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健全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 成员主要由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 教学督导组和各院 (系)的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等项工作。院(系)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院(系)自行决定。主要是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第七条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 “三会 ”,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年级辅导员;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 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 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第八条成立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 并提出改进意见。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院 (系)考试工作小组和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双重领导下, 负责对本院(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院(系)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院(系)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第九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院(系)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书记、校长揭露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考试工作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第三章考务工作第十条考试时间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2、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 分钟。笔试时间为120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至多30 分钟;口试时间为30 分钟,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60 分钟。3、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更改。 凡已经批准同意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第十一条考场安排1、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2、公共必修课(政治、英语等)的考场由学生所在院(系)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3、公共选修课 /通选课、专业课等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各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监考1、学校所有在聘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考生在30 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 1 人监考; 3080 人的考场, 应有 2 人监考; 80 人以上的考场,须有 3 人以上监考。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各院(系)安排的考试,原则上由开课院 (系) 派一名监考员, 学生所在院 (系)派一名监考员, 开课院 (系)监考员不足,由学生所在院(系)补充。另一种是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各院(系)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本院(系)教职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员,监考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在开始考试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 明确其监考任务。3、教务处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第十三条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1、试题、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现象。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者, 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开课单位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3 年。4、教务处、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命题第十四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方式。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第十五条考试命题1、凡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系主管领导审定。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3、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凡有60% 的学生在考试1/2 时间内交卷的,有关院(系)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4、在考试中,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库。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指定专人随机抽取。无试题库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就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对于暂时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试题一旦确定,教师则不许再进行集体辅导。5、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一周准备同一水平的A 、 B 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由课程所在院(系)统一保存并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印刷。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六条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第十七条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申请参加了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 凡认定为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凡认定为作弊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凡考试不及格或因旷考、违纪作弊以零分记的课程, 其申请重修和成绩记载分别按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学分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办理。第十八条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 20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80 70。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第十九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系) 办公室录入。公共课的成绩评定也应在一周内完成,并送交本单位办公室汇总录入。各单位教务员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日前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注册日自动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学期考试成绩。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录入成绩完成后,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一份留院(系)存档。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教务员、辅导员、院(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凡申请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则必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十一条原始成绩档案应由院(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不得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 没有接受委托不得向教师或教务员询问他人成绩。第二十二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向本院 (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安排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公共政治、英语、体育及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查卷。第二十三条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者,必须经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 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 报教务处修正录入。第六章监考职责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要求提前10 分钟到场监考。 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引导学生将书包、 讲义、 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聊天, 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 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 令其退出考场。 认真核对考生、 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以代考论处。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送交院(系)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师教学纪律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七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九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 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上,无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30 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 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第三十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起收回。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第三十一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BP 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 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工具者,按违纪直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第三十二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 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 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第三十三条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者,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 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全校予以通报。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1、未按考场规则规定隔位就座者;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 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4、开考后仍未关闭BP 机、手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6、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初犯者;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有上述第3、 4、 5、 6、 7 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第三十七条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2、利用文具盒、 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 纸条等者 (不论看与否);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5、强拿他人试卷 /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BP 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9、利用如厕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如厕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10、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者。第三十八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三十九条考试前偷窃试题者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条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依第三十七条处理。第四十一条毕业论文 /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 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第四十二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第四十三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 在受到处分至少 6 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和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 (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第八章违纪作弊处分程序第四十四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主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 (连同证物) 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第四十五条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 各院(系) 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第四十六条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备案。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3.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作弊,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教务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如有关院 (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4.如违纪作弊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由教务处协调处理。5.在特殊情况下,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6.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 )者,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7.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8.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9.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者,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者,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公布。1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12.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13.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者,应严格按照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及处理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曲阜师范大学专科考试依据本条例执行。各院(系)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 今天下三分, 益州疲弊, 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 ”,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 远小人, 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 远贤臣, 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 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 灵也。 侍中、尚书、 长史、 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