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组织比较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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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组织比较研究摘要:本文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侦查体制的特点;分析了他们在侦查体制方面的异同点;阐释了侦查体制的发展趋势,从而为发展我国侦查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关键词:侦查组织;侦查体系;侦查主体一、侦查组织侦查组织是指国家为实现侦查职能,而构建的行使侦查权的专门组织形式。基于侦查权的视角,作为侦查主体的侦查组织是一个体系,其范围既包括宏观的属于抽象层面的侦查机关的体制范畴,也包括中观具体侦查部门,还包括微观具体组织形式。宏观侦查组织,主要体现为侦查体制的范畴,包括侦查权角度的国家的各侦查机关,以及某一侦查机关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体系。中观侦查组织,体现为各侦查机关内设的专门行使侦查职能的部门,如公安机关内部刑侦、技侦、经侦等,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犯罪侦查和渎职犯罪侦查部门等。微观侦查组织,则是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具体运用侦查权,实施侦查行为的实体组织。由于各侦查机关或部门的差异性,侦查组织的形式也不同,比如反贪污犯罪的侦查组织形式和刑事案件的侦查组织的形式就存在很大不同。二、美国侦查组织美国侦查体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侦查体制,也是唯一未通过立法规制全国警务体制的国家。虽然其采取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国家的侦查机关和当事人都有权采取调查行为,但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只能由侦查组织采取。(一)美国宏观侦查组织美国的侦查组织受其政治体制的影响,分为联邦执法机构与地方执法机构两大类。11.联邦执法机构美国联邦执法机构体系非常复杂,众多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侦查工作,许多机构仅仅是其他机构的组成部分。而这些机构职责和组织结构之复杂,甚至连其执法机构的人员都不甚清楚。在此仅就几个重要的联邦侦查组织作简要说明。(1)联邦调查局(FBI):他们几乎对美国所有的事都有司法管辖权,甚至是,他们认为需要管辖的部分。它的司法权的界限来自联邦法律,包括除专门针对其他机构的所有联邦法规。这些法规涉及间谍、破坏、叛国、侵犯人权、谋杀和攻击联邦官员、邮件欺诈、抢劫和盗窃联邦投保银行、诱拐、跨州盗窃车辆和财产。 (2)禁毒署(DEA):侦查非法毒品药品的使用,独立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以便控制重要的麻醉品。(3)美国烟酒枪支爆炸物管理局(ATF):有权管理枪支、爆炸物、酒精和烟草的生产、销售等及与之相关的犯罪。(4)国内税务署(IRS):成立于1862年,国内税务署负责违反收入税,消费税和邮政等税法的案件。它的情报部门积极主动追查赌徒、麻醉品销售者和其他没有象报告纳税收入一样非法收入的违法者。(5)国土安全部(DHS):9.11袭击后不久,乔治W布什总统建议设立一个新的内阁层级的机构叫做国土安全部,其职责是:防止发生在美国境内的恐怖袭击;减少美国面对恐怖主义的薄弱之处;当出现恐怖袭击时,把危险降到最小,并帮助恢复。2.地方执法机构(1)县警察部门。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高级官员司法官经常由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协助皇家法官追捕囚犯,在城市外执法。如今,治安官办公室控制大约30万全职雇员,包括大约16.5万宣誓员工。从1990年起大约每年平均4%的职员被提升。几乎所有的治安官办公室提供基础执法服务,如常规巡逻,为市民求助提供服务,侦查犯罪。它们也作为县监狱的看守,法庭出庭,刑事和民事程序的执行者。(2)州警察机构。第一支真正的州警察队伍出现在二十世纪之交,康涅狄格州(1903)和宾夕法尼亚州(1905)首当其冲。现在49个州(夏威夷没有州警察)大约有5.6万名全职州警官和3万其他全职雇员。他们主要职责是管理高速公路系统的交通,追查盗窃车辆和在控制骚乱和集会时提供帮助。在比较大的州,县治安官部门有较大权力的地方,州警察的功能通常仅限于高速公路巡逻。在其他地方,这里县治安官的执法只能受到限制,州警察通常有更积极主动的侦查和执法职能,并帮助城市和镇警察部门实施刑事侦查。(3)城市警察部门。它是美国执法部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天它在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3万个警察部门,估计有56.5万名全职警察,包括大约44万宣誓警察。有46个部门雇员在1000人以上,这些部门占到全部城市警察的三分之一;与之相对比,接近800个部门仅有一名警察。(4)特大城市的警察部门。它是独立运行的机构,他们不受来自更高层政府权力的特定行政控制。他们由政府层面的执行官组建。因此一般由城市的市长负责雇佣和解雇警察部门负责人,并决定警察部门的方针政策。由于美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体制,其普通侦查组织必然还包括私人侦探机构。(二)中观层面侦查组织美国侦查体制之复杂,很难用简练的语言来概述其警察机关内部侦查职能部门的设置,在此仅以州警察机关内侦查职能部门的设置为例予以阐述。美国州侦查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有三种组织模式:“第一,在许多州的警察局,大多设有专门的侦查局负责侦查工作;第二,在许多州的高速公路巡逻机构,通常没有设立专门的侦查局,巡逻机构集高速公路巡逻与侦查工作于一身,兼有执法服务部门和情报信息部门作为辅助;第三,在某些州的高速公路巡逻机构,设立了专门的侦查局负责侦查工作。” 2(三)微观侦查组织1.一人负责制。是由一名侦查人员负责某个案件侦查的组织方式。Wilson认为在巡逻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负责制有助于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且更加富有成效,这些优点同样适用于侦查工作3。2.二人探组制。是由两名侦查人员组成探组负责案件侦查工作。此组织形式有助于证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保护侦探免受被害人或嫌疑人的虚假指控、确保执行逮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3.专案侦查组织。是指来自不同警察部门的侦查员组成的专案侦查组。在某些重特大案件侦查过程中,如跨区域、系列杀人案件,警察杀人案件以及多重性犯罪案件等,需要成立联合专案侦查小组,由各个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警察部门选派一个侦查员参加,在举行第一次联席侦查会议时选出一个人负责主持会议,并负责专案侦查小组的组织指挥工作。44.冷案侦查小组(cold-case squads)。由于大要案负担和破案时间的压力,大量案件被搁置在一边成为冷案,侦查人员不得不关注新发案件的线索,由于某些案件的性质非常严重,因此很难搁置或终止案件的侦查工作,冷案侦查小组就应运而生。冷案侦查小组通常负责杀人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案件侦查,主要是针对那些案发至少一年以上案件展开侦查,由于工作量和时间限制,或缺乏侦查线索,原来负责上述案件的侦查人员已不再继续围绕该案件侦查,而由冷案侦查小组负责。5三、英国侦查组织(一)英国侦查组织体系英国侦查组织体系主要为警察部门内的犯罪侦查机构体系。内政部为英国中央警察管理机关,下设警政司为负责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警政司下设的三处负责犯罪侦查和犯罪对策,包括各种科学技术研究和情报资料统计。但其功能主要是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特别是协调地方警察打击流窜犯罪等。内政部于196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9支地区侦缉队,以打击各地区的职业犯罪和惯犯。地方警察部门以大伦敦警察厅为例,内设侦查犯罪处负责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大伦敦警察厅下辖4个大区,大区的侦查由总部的犯罪侦查处负责;警察署设侦探队;警察分署设侦探分队;警察所设侦探组;有些巡逻区派一名专职侦探和巡警一起工作。各区侦探只负责辖区一般刑事案件侦查,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则由犯罪侦查处的侦探负责。英国还有一些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原子能总署警察局、邮政总局稽查查处、内政部关税总署稽处、内政部毒品管理署稽查处、港口警察局、机场警察局、以及国防部警察局、皇家陆军宪兵总队、皇家海军警察局、皇家空军警察局、皇家海军陆战队警察局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6(二)英国微观侦查组织模式目前英国微观侦查组织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普通侦查机构、专业侦查机构、重案调查组。1.普通侦查机构主要指地方侦查机构,它们一旦接到报案,侦查人员就会快速赶赴现场。侦查人员的工作大多是由事到人的被动性工作。其一般表现特征是: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接受指派负责特定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且需要在指定期限之前提交侦查报告。2.专业侦查机构由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和特定类型的罪犯,常规的侦查工作往往无法奏效,这就需要采取专门的应对措施,为此英国组建专业的侦查机构,尤其是对于秘密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如贩毒和卖淫等,这些犯罪很少被报告给警方,因此需要展开主动性侦查。英国专业侦查机构的目标就是识别并锁定那些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团伙或者个人,收集犯罪情报和证据,并最终能够有效地实施抓捕工作。英国的许多警察机构都设立了专业侦查机构,这些侦查机构独立运行,单独制定章程,并且在某些案件中长期使用某些侦查人员。他们通常开展主动性侦查,关注特定类型犯罪。为了应对犯罪的挑战,他们通常使用非常规的侦查方法,获取相关的知识和证据。3.重案调查组这是一种典型的被动式侦查组织模式,这种侦查组织模式类似我们的专案侦查组织,需要成立一个由诸多侦查人员组成的专门侦查小组,专设一间办公室,接受一名高级侦查人员的领导,负责侦破某起杀人案件或者某起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系列案件。重案调查组的设立需要基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是系列犯罪、重要媒体的关注程度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难度。重案调查组与常规侦查组织模式的主要差异之一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难易程度。7四、日本侦查组织日本侦查机构从法律角度看,以检察机关为主,司法警察为辅;从实际侦查活动看,以司法警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一)检察机关日本最高检察厅和高级检察厅主要职能是监督和领导,地方检察机构则是办案的主要机构。一般而言,日本检察厅内部设4个部,其中刑事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公安部负责保障国民安全和打击暴力犯罪。有些地方检察厅还设有交通部和特别侦查部,交通部负责处理涉及交通的刑事案件,特别侦查部负责特殊刑事案件侦查。8日本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是承办刑事案件的主要机构,检察厅事务章程规定每个地方检察厅设置一名首席侦查官,一名次席侦查官,若干侦查官长和若干主任侦查官。“侦查官的职责是对本检察机关负责的刑事案件亲自进行侦查或者指挥下级侦查官及其他检察事务官进行侦查,他们是日本检察系统中的主要犯罪侦查力量。9”(二)司法警察机关日本司法警察系统的侦查机构由国家和地方两部分组成。国家警察厅内设的刑事局是最重要的刑事侦查部门。日本地方警察机构除东京警视厅外,按道府县行政区域设警察厅局。东京警视厅刑事部负责东京刑事犯罪侦查,其四个侦查课分别负责不同类别刑事案件。侦查协作课负责协调与其他地区警察机构和外国警察机构的侦查工作,以及通缉罪犯。其他道府县的侦查组织设置与东京警视厅基本相似。五、台湾地区的侦查组织台湾的侦查体制实行“检主警辅”,以检察官为侦查主导者,司法警察为侦查的辅助者,检察官拥有强制侦查权,并控制侦查进程;警察只能进行任意侦查行为,在侦查过程中实施调查活动。宏观意义的侦查组织。包括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法务调查局、宪兵队和海岸巡防署,其中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和法务部调查局为台湾三大侦查机关。微观方面的台湾侦查组织。分为一般侦查组织和专案侦查组织。台湾一般侦查组织主要有两种:主办侦查官制与办案小组制。主办侦查官制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方式,办案小组制为警察机关所采取。其共同特点都由两人以上组成,非个人承办。但是主办侦查官制只由一人全权负责,他与组织内其他成员之间形成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办案小组虽然有小组长起领导作用,但成员之间主要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由于除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外,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和最高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很少亲自侦查案件,所以检察事务官全部设置在地检署,以辅助地检署的检察官办案。台湾的刑事警察组织中,中央刑事警察局所属九个侦查队、各县市警察局的刑警大队的侦查队,以及各警察分局所属的侦查队,为侦查办案的编制单位。各分局侦查队是台湾刑侦单位的基层作战实体,承担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分局侦查队下设若干侦查小队,由一名侦查小队长和三名侦查员组成,侦查小队的成员即为一个独立的“办案小组”。可见,各级侦查队和侦查小队即是其一般侦查组织。另外,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也采用办案小组形式,“特侦组”是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下的常设侦查组织,专门负责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等特殊人员的贪渎案件,选务机关、政党或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全国性舞弊或妨害选举案件,以及特别重大贪渎、经济犯罪等经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等三类案件。“特侦组”在主任检察官领导下,由数位检察官集体合作,陈水扁系列案件的侦查就是他们的杰作。专案侦查是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组织专门力量,综合采取侦查措施和手段,实行专案专办的侦查组织形式。专案小组一般由专案小组指挥官、专案小组执行官、督导官、侦查主力成员、专案小组干事等组成,包括秘书组、查访组、行动组、监听组四个具体编组。重大案件还设谈判组、勘验组、情报组、支援组等。10 六、国外境外侦查组织之比较研究与借鉴各国或地区侦查组织的形式,由于刑事案件特征的共性,使得微观侦查组织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其组织形式都可概括为普通侦查组织、专门侦查组织和特殊侦查组织三种形式。普通侦查组织以辖区为设置原则;专门侦查组织则以案件类别为设置原则;特殊侦查组织则包括了专案侦查,机动侦查组织等。而普通侦查组织的三种形式则以探组或搭档为细胞构建,而在少数地方受警力的限制,一般案件侦查工作由一名地方警察承担。但在宏观侦查组织和中观侦查组织侦查体制和侦查机关,由于受不同法系、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还受社会价值观念、民族传统、文化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国家的侦查体制、侦查机关存在很大差别。也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侦查组织无论是宏观、中观还是微观,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在历史发展中不断相互借鉴吸收演进,在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和改革。(一)国外境外侦查体制分类及发展趋势1.国外境外侦查体制分类我们可以把上述不同国家的侦查组织体制根据不同标准做以下分类:(1)复合式与并列式根据侦查组织与检察组织之间行使侦查权方式的不同,侦查体制可以分为复合式侦查体制与并列式侦查体制。复合式侦查体制,是指对每一具体刑事案件,侦查组织和检察组织都同时享有侦查权,侦查组织负责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和指挥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一种侦查体制。并列式侦查体制,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可能都享有侦查权,但对每一具体的刑事案件,则只有一个机关享有侦查权,检察机关也无权监督和指挥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体制。(2)集中式与分散式虽然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对于检察机关是否享有侦查权规定不同,但警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保卫机关,同时承担着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这一点则是共同的。根据从事刑事侦查的警察机关在纵向组织结构上的不同,侦查体制可分为集中式侦查体制和分散式侦查体制。所谓集中式侦查体制,是指全国各级警察机关上令下从,统一归属中央警察机关领导和指挥的侦查体制。而分散式侦查体制则刚好相反,是指各级警察机构分属地方政府领导,中央和地方各级警察机构之间没有严格隶属关系的侦查体制。集中式和分散式警察体制各有利弊。集中式警察体制有利于统一执法,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和提高打击犯罪的工作效率,但其缺乏适应地区特点的执法灵活性,在地区差异大的国家中,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分散式侦查体制致命的弱点是缺乏执法的统一和效率。在美国,不同州和地方的警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往往相互牵制,已严重影响对犯罪的追诉效果。在近年的法律改革运动中,许多法律组织大力呼吁加强各州警察机关之间在司法程序上的合作。(3)一步式与两步式根据警察机关的内部侦查组织有无阶段划分,侦查体制可以分为一步式侦查体制和二步式侦查体制。所谓二步式侦查体制,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明确分为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两个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的侦查工作由两个不同部门的警员分别负责的侦查体制。所谓一步式侦查体制,是指整个侦查过程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警员从头到尾负责的侦查体制。2.国外境外侦查体制发展趋势(1)从控辩关系来看,侦查体制出现了双轨化趋势司法实务证明,虽然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能客观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的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不仅可能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损害社会的利益。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近几十年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都非常注意给予辩方以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2)从侦查员、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关系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侦查体制上开始折衷化实践证明,完全的复合式或完全的并列式侦查体制都不是一种好的侦查体制。虽然从立法上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希望通过复合式侦查体制的运作使侦查员、检察和预审法官间相互结合,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侦控主体,但司法实务中的情况却是:侦检两家常常因分工不明而互相推诿责任,以致严重地影响到犯罪的侦控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中等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侦查员独立进行侦查,案件基本确定以后,才交给检察官,亦即在实际操作中,传统上实行复合式侦查体制的国家的侦检关系有由复合式向并列式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同时又证明,侦检完全分立,亦即典型的并列式侦查体制也不是一种理想的侦查体制。(3)从侦查组织内部的纵向关系来看,侦查体制也呈现出折衷化的趋势虽然集中式侦查体制具有运作高效的优势,但其不能适应各地执法的具体情况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因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试图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警察体制中增加一些地方性因素。例如,近年来法国一些小市镇开始组建自己的警察力量,以保证地方法规的实施。虽然其规模甚小,但是也反映出了一种分散化的趋向。与此同时,英美法传统分散式的侦查体制相互之间缺少配合,不利于犯罪侦查工作,特别是对于跨地区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缺乏统一指挥,有时还存在警察机构之间的“消极竞争”。因此,美国已有许多法律机构和组织大力呼吁适当合并警察机构,以强化侦查体制的集中性。(4)从侦查组织是否有阶段运行划分来看,侦查体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由于一步式侦查体制与二步式侦查体制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因而现代世界各国很少有全部采用一步式侦查体制的,也很少有全部采用二步式侦查体制的。而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采用一步式侦查体制,有的采用二步式侦查体制。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人员较少时多采用一步式侦查体制,人员较多时采用二步式侦查体制,因为只有人员较多时才有可能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长来组成专案组负责后续侦查;农村地区多采用一步式侦查体制,城市地区则多采用二步式侦查体制,因为农村地区案件类型相对单一,一步式侦查即可满足诉讼要求,而城市地区发案率较高,案件复杂,案件专业化程度较高,进行二步式侦查,既能保证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又能进行深入地专业化侦查。此外,一步式侦查通常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犯罪案件,二步式侦查适宜于比较复杂犯罪案件;无犯罪现场的案件可用一步式侦查,有犯罪现场的案件适宜用二步式侦查;无须采用紧急措施的案件可用一步式侦查,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适宜用二步式侦查,等等。因此,在西方国家,不仅不同地区的警察机构采用不同的侦查体制,即使是在同一警察机构内,特别是大中型警察机构内,也经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侦查体制。(三)对我国侦查组织体制的借鉴虽然域外侦查组织从体制到具体侦查组织差别很大,但与我国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效率和公正的问题上。侦查组织的完善和改革,实现侦查法治化,其目的是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提高侦查效率,实现侦查现代化。我国侦查组织的最主要问题不是欠缺效率,而是在有失公平,以提高破案率为主要目标;域外的“病根”则是效率,过于追求公平,不惜牺牲效率,尤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原则的国家,在程序公正问题几乎追求到极致。通过上述对域外侦查组织的分析,给我们如下借鉴意义:1.体制构建基础的借鉴国情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基础,任何事情都不能脱离了国情去空谈。无论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台湾地区,其侦查组织体系都是建立在自己国情(区情)的基础上的。我国的侦查组织改革也同样要建立在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环境之下,因此,在侦查组织的改革完善中要正确认识和估价本国的国情。特别是在制度设计上,目前法学界存在的唯西方是瞻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们整个侦查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宏观侦查组织层面,我们决不能认为西方有的我们就应该有,更不能认为西方没有的我们就不该有。当然,域外侦查组织还是存在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为实现案件侦查的全覆盖,美国的冷案侦查组织对积案和冷案的侦查;台湾针对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等特殊人员的贪渎案件,选务机关、政党或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全国性舞弊或妨害选举案件,以及特别重大贪渎、经济犯罪等经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等特殊案件组建的特侦组等。但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切忌死板教条和照搬照抄。为此,在侦查体制方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的侦查体制。有的地区以一步式侦查为主,有的地区以二步式侦查为主;有的案件实行一步式侦查,有的案件实行二步式侦查。通常情况下,对案情简单,证据显露的案件可采用一步式侦查,以节约人员投入,提高诉讼效率。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则采用二步式侦查,以提高侦查的精密程度,强化犯罪控制能力。需强调的是,这里的二步式侦查不是恢复原来的侦审分立的传统作法,而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由距离发案地较近的警察部门进行初步侦查工作,实施勘验现场、收集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必须紧急实施的侦查行为,然后再转交给负责特定种类案件侦查的专案组进行专门化地、深入地后续侦查。这样,既能根据刑事案件的特点,灵活反应,又能适应复杂案件的要求,提高疑难案件侦查的专业化程序。2.理念上的借鉴理念是指导改革的灯塔,只有确立侦查组织改革的理念,才能明确改革的方向。任何改革都需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而决定这一要求的就是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和侦查组织改革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确立统一体制下因地制宜的理念,遵循刑事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的理念、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开放的理念、吸取外国刑事司法经验又不照抄照搬理念等。11(1)因地制宜的理念如美国的分散型侦查组织体系,体现了其民族复杂、人口较多、经济差别较大、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等与我国类似的地方。基于此,他们没采取全国统一的侦查体制的“一刀切”做法,尤其在侦查组织的宏观和中观层面没搞组织一体化,而是采取多元化。我们国家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社情、敌情更复杂的国家,不能全盘照搬照抄,对于侦查体制应该吸收这种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侦查组织的改革在国家层面在整体宏观体制层面有一个统一政策,在中观和微观放权各地方公安侦查机关,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由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构建具体的侦查组织模式。如目前在一些公安机关依然保留具有预审职能的部门,就是地方侦查组织适应自己社情和侦查的需要而做的变通。(2)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应该是第一位的,其他理念如果与之发生冲突,应必须服从该原则。当然也不能把公正绝对化,任何国家的侦查体制都既要体现公正又要讲效率,而且效率也是公正的重要环节,因而要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开放的理念“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是封闭的,地方主义的,非开放的。“以块为主”使得各地侦查组织局限于辖区,听命于地方政府,而这与信息化时代的大流通、大信息的格局相悖,不能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如某系列杀人抢劫案中,案发前期两个省的侦查机关固守着自家的地盘,没能互通信息,构建起跨省的联合办案机制,以致案发数不断攀升,性质越来越严重。目前已经搭建的“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虽然已经起到一定效果,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不破不立,这就要求打破“以块为主”的禁锢,树立“条块结合”的开放理念,推行全国侦查整体化。以“打击犯罪新机制”为改革契机,构建全方位的侦查协作。3.组织改革的借鉴侦查组织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一如1997年我国的刑侦体制改革,铺陈了近十几年侦查体制发展的基本框架。无论宏观的体制还是微观的具体组织形式,都会牵一发而动全局,细小的失误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命案必破”和命案侦查工作机制中的些许瑕疵,造成一些地方为了侦破命案无所不用之极,甚至找精神病人顶案。因此,在侦查组织的改革中要有整体观念,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设计,建立起改革的科学决策机制,根据我国各地的差异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大胆试点和放权,对试点单位进行科学考核和总结,防止“一试点就成功”的形式主义,让基层实战部门和侦查员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创新侦查组织的形式。改革实验时要按照地域的差别,选取数量足多到能够证明实验科学性的试验区,予以严格试验,在实践中,应建立专门的考核研究队伍,重点分析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参 考 文 献:1参见【美】Larry JSiegel. CRIMINOLOGY M.Thomson Wadsworth, 2006.517-519.2刘静坤.美国侦查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103.3刘静坤.美国侦查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418.4【美】韦恩W贝尼特,凯伦M希斯.犯罪侦查M.但彦铮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44-45.5刘静坤.美国侦查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418-419.6何家弘.英国的犯罪侦查制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4):31-38.7刘静坤.英国侦查机构组织模式与制度改革介评J.侦查论坛(8),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37.8何家弘.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二)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4):83.9何家弘.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二)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4):84.10刘南男.台湾侦查制度与两岸侦查合作问题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116-124.11王守宽.中国刑侦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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