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开(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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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开(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B)。A.犯罪嫌疑人B.罪犯C.犯罪分子D.被告人2.侦查人员或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D)。A.调查笔录B.庭审笔录C.评议笔录D.讯问笔录3.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包括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和(A)。A.司法机关B.事业机关C.立法机关D.党委机关4.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是(B)。A.立案、破案文书B.侦查文书C.预审文书D.强制措施文书5.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使用的规范称呼是(C)。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不起诉人D.人犯6.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指刑事(A)。A.判决书和裁定书B.裁定书C.判决书和决定书D.判决书二、简答题7.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功用。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8.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答: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律师制作实务文书,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律师制作实务文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9.简述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和种类。答: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我国现行的公证申请书有两种形式,即文字形式和表格形式。三、写作主题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6年月日制作了2016年的第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1部、人民币1200元。后又到被害人邓杰夫妇的住处,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室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30分许,被害人邓杰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1部。其后,林佳、陈晓等人又将邓杰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1辆和仓库内的10235公斤铜线搬上货车,随即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12月16日和18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84900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第二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49898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99898元转账到孔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年12月17日,陈晓将赃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176352元,转账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511150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人民币105000元,吴军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0元,余下赃款33万余元由陈晓和孔严瓜分。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2016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逮捕,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并缴获赃物黑色iphone4手机1台、步步高牌手机1台(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林佳人民币5370元、扣押陈晓人民币2400元、扣押吴军人民币5000元、扣押孔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57230元、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2262.59元。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的情况;(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据,证实销赃的情况;(3)存、汇款查询清单;(4)物证照片,证实扣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情况;(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7)鉴定结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I(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答:评分要点:(一)首部(共12分)(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x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正文(共30分)(1)案件事实。叙述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需要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况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三)尾部(共8分)(1)致送用语。分两行写明:“此致”、“市人民法院”。(2)署名。首先写明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检察员李星、王正);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2016年月日)。(3)附项。写明被告人被羁押处所(县公安局看守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四、写作辅题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原告蔡天华,男,32岁,汉族,系市某公司经理,现居于市区。被告张倩,女,31岁,汉族,系市某银行职员,现居市区。原被告于2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年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20X年3月起,原被告就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一次面。原告蔡天华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20年1月20日,蔡天华再次诉至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倩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方存在遗弃、婚外恋的过错。对于遗弃事实,张倩称,20年2月27日,原告骗被告出去吃饭,谎称自己堵车迟迟不到,晚上被告回家发现,原告将自己的东西及贵重物品均搬走,还留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再没有与被告联系过。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被告中度抑郁,要求被告赔偿,支付扶养费并给予生活帮助。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所述的遗弃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弃。对于婚外恋事实,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对婚姻不忠行为,并有李甲作证。对证人证言,原告表示证人李甲没有亲眼看到,对婚姻不忠事实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原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给付被告扶养费20万元,生活帮助费14.4万元,物质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另外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包括手表一块,股票282245.24元,原告存款账户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人的人民币63.7万元。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长郝云,人民陪审员蔡春花、樊艳依法组成合议庭,乔雨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于20年1月25日作成调解书。调解协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2)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勰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付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十二万五千元。(3)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六千五百三十六元。(4)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两万元。调解书的编号是20年第256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0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答:评分要点;(一)首部(共4分)(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256号”。(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4)案由;“离婚”。(二)正文(共12分)(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应简明扼要,且不遗漏主要事实。(2)协议内容。应写明以下四项内容;一、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二、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付被告,被告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十二万五千元。三、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六千五百三十六元。四、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两万元。(3)协议确认。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尾部(共4分)(1)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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