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13332749 上传时间:2020-06-15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7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税收基础作业11.税收的特征是什么?为什么税收有这些特征?举例说明哪些地方体现了税收特征?答:(1)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2)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所共有的,它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三性”是不同社会制度税收的“共性”,它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区别一种财政收入是税还是非税,不在于它叫什么名称,而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这“三性”,只要同时具有这“三性”,即便不叫税,实质上也是税。(3)假设,我每月工资有3000元(实际上没有啊),那么:我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不交就是违法,税务机关有权对我进行处罚,这就是税法的强制性。我交税后,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产品,这就是税法的无偿性。我交的税金,是按照国家早已公布实施的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的,且这个标准在短期内不会更改,这就是税法的固定性。2什么叫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是征收管理工作中哪一部分的工作?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税收保全?有关税收保全的规定有哪些?答:(1)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2)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打击偷、逃、漏税行为的措施之一。(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3.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是怎么划分的?分析它们的作用和优缺点。答:增值税依据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社会国民生产总值,因而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允许将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课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课税依据只相当于社会国民收入,所以叫作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收入型增值税是界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这是因为增值税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而收入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所以税款不能抵扣,再加之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从而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受到了限制而不宜广泛使用。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因而造成了生产型增值税是谁投资谁纳税。尽管这种制度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但是其抑制投资和税负不平的问题还是显得比较突出。同时,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笔税金,产品重复征税,企业负担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相对更重。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费型增值税不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任何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这些优点,在经济越发达、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密集程度越高的国家和地区就越显著。同时,消费型增值税与其它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最适合凭发票扣税,也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推崇的方法。它一方面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税制发展的方向。4、如何理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为什么要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答:(1)两者都是在增值税中针对一般纳税人的说法:如本月销售10000元,则销售税额为10000*17%=1700元,又本月生产用材料购进一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票,价款为6000元,税1020元,票面合计7020元,这1020元就是进项税额,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680元(1700-1020)(2)一方面为了避免企业避税,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国家税收吃亏。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销项税额就是要交的税啊。缴纳税款=销项进项,即可以少交增值税。5、增值税为什么要使用专用发票?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会怎样处理?答:(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流转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2) 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理: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对象限于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本案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是由销售方来缴纳的,因而进项税额是由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这样若能把“前道工序缴纳的税款”虚开得大大的,就能把本企业本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减得小小的,如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变成犯罪对象。本罪对象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包括合法持有的、真的,也包括非法持有的、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存在前述二种情形。(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中生有,即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等商品交易内容;二是以少报多,即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本案主要涉及第一种情况,即无中生有。具体的虚开行为包括四种,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主要是为他人虚开。(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本罪。有的企业虽然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是通过欺骗、隐瞒、贿赂等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对其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本案应属个人构成犯罪情况。(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并非必须以此作为犯罪方面的要件。只要主观上明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故意虚开的,即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1)刑法第205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计算分析题1、分析:该项规定属于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征税.计算:应纳税额=8000*10%=800(元)2、分析:该项规定属于免征额,应扣除1000元的费用,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计算:应纳税额=(5000-1000)*15%=600(元)3、分析: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人民币结算),按免、抵、退的计算办法办理退税.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115*7*(17%-12%)=32.3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50*17%-(137.7-32.3)=-80万元免抵退税额=115*7*13%=104.65万元因为免抵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所以应退税额=80万元4、分析:购买基建工程物资不得抵扣运费按18万元计算抵扣销售农膜,采用低税率13%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180*13%+230*17%-120*17%-75*17%-18*7%=28.09万元税收基础作业2参考答案1. 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为什么这样确定?你认为还有哪些项目应该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答: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o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D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 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三是国家财政的需要;四是我国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五是我国人民的消费构成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七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对推行规范化增值税的需要。根据上述个方面,我国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通过对这两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对高消费者的高消费支出的一种调节,以正确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通过对汽油、柴油的征税,体现国家对消费这类稀缺资源产品的政策,节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节约能源。()经增值税调节和上述产品外,对仍有较大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国家从这两类消费比较普遍的产品中取得一部分财政积累。2、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答: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从价计税: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2)增值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1250000(元)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2)增值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3.营业税税率共分几档?为什么这样设计?答: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管道运输、搬运装卸、水路运输、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业务包括借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借款包括自有资金借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借款业务,按自有资金借款征税,人民银行的借款业务,不征税,保险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文化业包括演出、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六、游乐业 5%-20%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壁球、网球等项目,经营打靶、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垂钓)、游艇、赛车(专供儿童游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桌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八、租赁业,5% 。九、销售不动产,5% 。4、什么是完税价格?关税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答:完税价格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的基础, 完税价格分为两种: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 定义: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即货物的CIF价)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2. 进口关税计算公式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常用的几种价格的换算:CIF=FOB+运费+保险费CIF=(FOB+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定义: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公式一: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公式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说明:上述公式一只是说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和“出口关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计算中并无多大用处。实际计算中常用公式二。(3)应征出口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定义:海关从价征税时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价格。中国的完税价格,根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需由海关审定,计价方式有以下几种:进口货物以该货物运抵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由该货物在起运地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国以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陆路进口所有费用应计算到该货物运抵中国国境为止。如果海关不能确定批发价格,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费、储存费、营业税为完税价格。如果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也未能确定,或有其他情况,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租赁、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正常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国外加工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该加工货物进口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口货物在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陆路出口的货物,以该货运离国境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进出口公司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上所列的价格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金、修理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二、计算分析题1、分析: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对培训费和资料费按文体业的适用税率全额征税;外派专家取得的咨询费,免征营业税.计算:应纳营业税=600*5%+(150000+10000)*3=30+4800=4830(元)2、分析: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需要补税时,应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时间(月)应纳税款=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税率监管年限*12计算:应纳税款=800*(1-34)/(5*12)* 20%=69.33(万元)3、分析:属兼营行为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65200*3%+3800*5%=2146 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33450/(1+17%)-200000*17%=251000元4、分析:酒厂的粮食白酒按复合税率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0000+15000+25000)*20%/(1-20%)+8*2000*0.5=33000元甲酒厂应纳消费税=(90000*20%+1000*0.5-4000)+2000*(15+15*10%)*20%/(1-20%)+2000*2*0.5=24750元税收基础作业3一、理论分析题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如何确定的?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纳税人只要缴纳了上述三种税,就发生了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义务,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税,不仅包括城镇,还包括广大农村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和其他税种有什么不同?答: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以下四种纳税办法:自行贴花办法;汇贴办法;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3契税的缴纳与征收有什么特性?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是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税机关缴纳.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要将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征收机关审核、鉴定.4、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余值1.2%;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12%,3.2001.01.01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暂减按4%征收。1.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租金收入从租计征。2.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屋,视同自有,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要纳税,注意:不享受行政事业费的人民团体要纳税。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房产税.附设营业单位的用房,应纳税。从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之日起,免征3年。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附设营业单位的用房,应纳税。(1-3同土地使用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营业用、出租用房,征。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情况:损坏房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建筑,施工期间,免税;施工单位将临建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接受次月起纳税。人防设施,不征;高校后勤实体,免。非营利性医疗及保健性机构,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起免征3年老年服务性机构,免。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出租房,暂免。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县镇工矿区范围内的,纳税,以上范围以外的,在单位帐中能分清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免。6.向居民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5、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表示,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新的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征缴。 这位负责人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6、征收资源税的必要性是什么?资源税实际上就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它为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能源产品生产转移,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和利用效率,促使经济与资源协调发展,保证未来我国资源的有效供给,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至关重要,尤其是资源税在促进节约能源和推进可持续发展中有着其他调节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其主要作用是:1.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2.有利于合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3.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4.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7、土地增值税 税率: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比率是增值额和扣除项目的比率。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实际工作中):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1 50%以下(含50%) 30% 02 超过50%100%(含100%) 40% 5%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4 200%以上 60% 35%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定的。增值率是以收入总额扣除相关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再除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增值率高,税率高,多纳税;反之,少纳税。这样做主要因为:利用税收杠杆来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投资行为进行调控,控制投资规模,调节部分单位和个人通过炒买炒声房地产取得高额收入。8、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占用税是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强人们保护耕地的意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也有利于筹集资金,综合开发农业。二、计算分析题1、分析:税法规定,以房产投资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 对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时的税率为1.2%,并从房产原值中扣除规定的比例后计算.计算:租金应纳税额=50*12%=6(万元)房产应纳税额=2000*50%(1-20%)*1.2%=9.6(万元)合计应纳税额=6+9.6=15.6(万元)2、分析:为避免在盐的连续加工过程中重复征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计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计算:应纳税额=26000*50-50000*8=90(万元)3、分析: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绿化用地不免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应纳税额=(8000030001500)*5=37.75(万元)4、分析:按印花税税目分别进行计算各项目计算:(1)3*5=15元(2)7*5+2200000*0.05%=1135元(3)2800000*0.03%=840元(4)500000*0.005%=25元(5)(30000+70000)*0.05%=50元(6)600000*0.03%=180元(7)500000*0.1%=500元(8)1500000*0.03%=450元合计应纳印花税=3195元税收基础作业4一、理论分析题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但并不是企业取得的任何一项所得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征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即企业的所得必须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对企业从事非法行为取得的所得,应由相关执法机构进行罚没,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2)应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企业取得的任何一项所得,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只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3)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必须是能增加纳税人赋税能力的所得。如实物或货币所得。各种荣誉性、知识性及体能、心理上的收益,都不是应税所得。(4)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凡中国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为避免重复课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2、一、业务招待费(注: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持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计算口径包括: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租赁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注:根据穗地税发2000501号文)二、广告费(注: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国税发200189号文)(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三)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1、自年月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四)纳税人当年广告费用支出大于税前扣除标准而要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设置广告费用支出台帐,并于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送广告费用支出台帐复印件(见附件一);(注:根据穗地税发2004229号文)三、业务宣传费(注: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范围内,可据实扣3、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所谓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2)纳税人在已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4)境外所得依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5)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并且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若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若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6)除上述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外,纳税人也可采用定率抵扣的办法。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4 个人所得税中对不同应税收入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按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属纯收益性质,不允许扣费用,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5哪些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计算分析题1、(1)运输费收入属企业的混合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收入:11.7/(1+17%)=10(万元) 调增所得额10万元.(2)发生交际应酬费: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10*60%=66(万元)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8610*0.5%=43.05(万元)故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43.05万元,调增所得额=110-43.05=66.95(万元)(3)行政罚款和直接向学校捐赠不允许列支费用;科研费可加计扣除=40*50%=20(万元)捐赠限额=2700*12%=324(万元),故100万元的捐款可全部列支.调增所得额=50+30-20=60(万元)(4)广告费的列支限额=8610*15%=1291.5(万元),故调增所得额=1500-1291.5=208.5(万元)综上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2700+10+66.95+60+208.5)*25%=761.36(万元)2、(1)将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A国:70/(1-20%)=87.5(万元)B国:35/(1-30%)=50(万元)(2)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应纳税总额=(200+87.5+50)*25%=84.38(万元)(3)计算扣除限额:A国:84.38*87.5/(200+87.5+50)=21.88(万元)B国:84.38*50/(200+87.5+50)=12.50(万元)(4)汇总纳税:1)A国的分支机构在A国实纳税额为87.5*20%=17.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21.88万元,所以可全部抵扣.2)B国的分支机构在B国实纳税额=50*30%=15(万元),大于扣除限额12.50万元,所以只能按扣除限额抵扣12.50万元,超出的2.5万元本年不得抵扣,可结转下一年度用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3)汇总纳税额=84.38-17.5-12.50=54.38(万元)3、分析:雇员工资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据实扣除,不需调整所得;业主工资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家庭与企业共用汽油、水电、费用分不清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 业主分回的投资所得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业主工资应调增所得=1800*12=21600(元)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数=140000*5=700(元)超标列支部分应调增所得=1000700=300(元)工商局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500(元)家庭与企业共用汽油、水电、费用分不清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95000(元)调整所得=(21600+3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