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师《法规》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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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绿 色 施 工 导 则 , 处 于 基 坑 降 水 阶 段 的 工 地 , 宜 优 先 采 用 ( 地 下 水 ) 作 为 混 凝 土 搅 拌 用 水 、 养 护 用 水 、 冲 洗 用 水 和 部 分 生 活 用 水 。 P199 2.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可 责 令 其 停 止 执 业 ( 3个 月 以 上 1年 以 下 ) 。 P227 3.某 施 工 企 业 承 揽 拆 除 旧 体 育 馆 工 程 , 作 业 过 程 中 , 体 育 馆 屋 顶 突 然 坍 塌 , 压 死 2人 , 重 伤 11人 ,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该 事 故 属 于 ( 较 大 事 故 ) 。 P249 4.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 项 目 负 责 人 每 月 带 班 生 产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本 月 施 工 时 间 的 ( 80%) 。 P219 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出 租 单 位 在 签 订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时 , 应 当 出 具 (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 。 P265 6.关 于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从 事 建 设 活 动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的 , 应 经 核 定 公 布 该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P207 7.某 告 诉 公 路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 开 标 后 允 许 (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澄 清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 。 P87 8.根 据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件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水 污 染 事 故 的 ,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并 向 ( 事 故 发 生 地 )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P189 9.根 据 合 同 法 , 债 权 人 将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 , ( 无 需 债 务 人 同 意 , 但 需 通 知 债 务 人 ) 。 P133 10.下 列 知 识 产 权 法 保 护 对 象 中 , 属 于 专 利 法 保 护 对 象 的 是 ( 施 工 企 业 研 发 的 新 技 术 ) 。 11.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开 工 、 竣 工 日 期 分 别 为 2013年 3月 1 日 和 2014年 10月 1日 , 2014年 10月 20日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 由 于 发 包 人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承 包 人 欲 行 使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 其 最 迟 必 须 在 ( 2015年 4月 20日 ) 前 行 使 。 P126 12.根 据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建 筑 工 地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 报 告 。 P252 13.甲 公 司 将 施 工 机 械 借 给 乙 公 司 使 用 , 乙 公 司 在 甲 公 司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将 该 施 工 机 械 卖 给 知 悉 上 述 情 况 的 丙 公 司 , 关 于 乙 、 丙 公 司 之 间 施 工 机 械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无 效 ) 。 14.关 于 租 赁 合 同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租 赁 期 限 超 过 20年 的 , 超 过 部 分 无 效 ) 。 15.关 于 物 权 保 护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侵 害 物 权 造 成 权 利 人 损 害 的 , 权 利 人 既 可 以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也 可 请 求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 P22 16.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 15) 日 内 ,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考 。 17.某 建 设 单 位 于 2014年 2月 1日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工 程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 该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法 规 定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 该 工 程 最 迟 应 当 在 ( 2014年 11月 1日 ) 开 工 。 18.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由 ( 建 设 单 位 ) 组 织 。 1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 材 料 实 行 淘 汰 制 度 , 具 体 目 录 由 (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制 定 并 公 布 。 P268 20.根 据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机 场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 , 下 列 试 块 、 试 件 和 材 料 必 须 实 施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是 ( 用 于 承 重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试 块 ) 。 2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时 间 是 (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 。 22.关 于 禁 止 无 资 质 或 超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 23.某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为 5000万 元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 100) 万 元 。 24.在 买 卖 合 同 中 , 出 卖 人 出 卖 交 由 承 运 人 运 输 的 在 途 标 的 物 ,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外 ,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 合 同 成 立 ) 时 起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25.关 于 劳 务 派 遣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 。 P147 26.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 不 适 用 ( 调 解 ) 。 27.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 由 (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28.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活 动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 。 29.在 代 理 关 系 中 , 第 三 人 知 道 行 为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 还 与 行 为 人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由 ( 第 三 人 与 行 为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30.甲 公 司 连 续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三 份 钢 筋 买 卖 合 同 ,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分 别 向 乙 公 司 的 三 个 子 公 司 发 送 了 货 物 , 但 乙 公 司 及 其 三 个 子 公 司 一 直 未 支 付 货 款 。 关 于 本 案 支 付 货 款 主 体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甲 公 司 只 能 要 求 乙 公 司 付 款 , 无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的 三 个 子 公 司 付 款 ) 。 31.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 一 个 月 )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 32.某 开 发 商 在 一 大 型 商 场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中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擅 自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因 而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该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是 (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 。 33.某 施 工 企 业 职 工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受 伤 , 职 工 认 为 应 属 于 工 伤 , 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 , 则 应 由 ( 用 人 单 位 )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34.关 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 续 期 和 消 灭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时 附 着 于 该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应 一 并 处 分 ) 。 35.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 应 由 ( 施 工 单 位 )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36.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 下 列 法 律 法 规 中 , 不 得 设 定 任 何 行 政 许 可 的 是 ( 部 门 规 章 ) 。 37.下 列 法 律 中 , 属 于 宪 法 相 关 法 的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 ) 。 38.当 事 人 对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部 门 所 作 的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时 , 其 所 提 出 的 证 据 证 明 ( 鉴 定 结 论 明 显 依 据 不 足 的 ) , 人 民 法 院 应 与 准 许 重 新 鉴 定 。 P319 39.下 列 某 建 筑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中 , 有 权 要 求 公 司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是 ( 在 公 司 已 经 连 续 订 立 两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但 因 公 负 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李 某 ) 。 40.某 建 筑 公 司 与 某 开 发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由 建 筑 公 司 预 先 垫 付 20%的 工 程 款 , 但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的 计 算 方 法 。 后 两 公 司 就 工 程 款 支 付 发 生 争 议 , 建 筑 公 司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开 发 公 司 支 付 工 程 款 并 偿 还 垫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 人 民 法 院 应 ( 对 工 程 款 诉 讼 请 求 予 以 支 持 , 对 利 息 诉 讼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 。 41.施 工 过 程 中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提 出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时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 予 以 拒 绝 ) 。 P273 42.根 据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属 于 承 揽 业 务 不 良 行 为 的 是 (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 。 43.下 列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中 , 不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的 是 ( 编 制 项 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组 织 演 练 ) 。 P216 44.根 据 仲 裁 法 , 合 议 仲 裁 庭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应 当 ( 按 照 多 数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 。 45.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必 须 招 标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以 工 代 赈 、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46.包 工 头 张 某 借 用 某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与 甲 公 司 签 订 一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施 工 结 束 后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合 格 , 张 某 要 求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遭 到 对 方 拒 绝 , 遂 诉 至 法 院 。 关 于 该 案 处 理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合 同 无 效 ,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 47.甲 施 工 企 业 与 乙 水 泥 厂 签 订 水 泥 供 应 合 同 , 在 约 定 的 履 行 日 期 届 满 时 , 水 泥 厂 未 能 按 时 供 应 水 泥 。 由 于 甲 施 工 企 业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寻 找 货 源 ,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 对 于 扩 大 的 损 失 应 该 由 ( 甲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 。 48.甲 施 工 企 业 与 乙 水 泥 厂 签 订 了 水 泥 采 购 合 同 , 并 由 丙 公 司 作 为 该 合 同 的 保 证 人 , 担 保 该 施 工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货 款 , 但 是 担 保 合 同 中 并 未 约 定 担 保 方 式 。 水 泥 厂 供 货 后 , 甲 施 工 企 业 迟 迟 不 付 款 。 那 么 , 丙 公 司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方 式 应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 49.下 列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中 ,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 P211 50.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需 要 提 前 ( 30日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51.仲 裁 协 议 应 当 具 备 的 内 容 是 (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选 定 的 仲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事 项 ) 。 52.关 于 施 工 发 现 文 物 报 告 和 保 护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特 别 重 要 的 建 设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 发 掘 , 由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 53. D.禁 止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的 除 外 54.下 列 法 规 中 , 属 于 部 门 规 章 的 是 (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 法 ) 。 55.关 于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10年 ,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 ) 。 56.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消 防 工 作 的 意 见 , 施 工 企 业 消 防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是 其 ( 法 定 代 表 人 ) 5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施 工 单 位 在 隐 蔽 工 程 实 施 隐 蔽 前 , 应 通 知 参 加 的 单 位 和 机 构 有 (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 。 58.乙 施 工 企 业 和 丙 施 工 企 业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甲 公 司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由 于 联 合 体 管 理 不 善 , 造 成 该 建 筑 项 目 损 失 。 关 于 共 同 承 包 责 任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甲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乙 施 工 企 业 与 丙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59.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购 买 了 一 批 钢 材 , 双 方 约 定 采 用 合 同 书 的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 由 于 施 工 进 度 紧 张 , 在 甲 公 司 的 催 促 之 下 , 双 方 在 未 签 字 盖 章 之 前 , 乙 公 司 将 钢 材 送 到 了 甲 公 司 , 甲 公 司 接 受 并 投 入 工 程 使 用 。 甲 、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 成 立 ) 。 P119 60.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的 合 同 履 行 地 是 指 ( 施 工 行 为 地 ) 。 61.根 据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下 列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方 式 中 ,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 应 当 缴 纳 危 险 废 物 排 污 费 的 方 式 是 ( 填 埋 ) 。 P190 62.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 当 事 人 对 债 权 请 求 权 提 出 的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 法 院 予 以 支 持 的 是 ( 基 于 合 同 的 违 约 金 请 求 权 ) 。 63.甲 与 乙 订 立 了 一 份 施 工 项 目 的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 货 款 为 40万 元 , 乙 向 甲 支 付 定 金 4万 元 , 如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6万 元 。 甲 因 将 施 工 材 料 另 卖 他 人 而 无 法 向 乙 完 成 交 付 , 在 乙 提 出 的 如 下 诉 讼 请 求 中 , 既 能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 又 能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的 诉 讼 请 求 是 ( 请 求 甲 支 付 违 约 金 6万 元 , 同 时 请 求 返 还 支 付 的 定 金 4万 元 ) 。 64.承 揽 合 同 中 , 关 于 承 揽 人 义 务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未 经 定 作 人 许 可 , 承 揽 人 不 得 留 存 复 制 品 或 技 术 资 料 ) 。 65.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建 设 单 位 须 将 工 程 委 托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监 理 单 位 ) 。 66.下 列 合 同 中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 债 权 人 有 留 置 权 的 是 ( 运 输 合 同 ) 。 67.根 据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 3年 ) 。 68.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申 请 补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在 公 众 媒 体 上 声 明 原 许 可 证 作 废 ) 。 P212 6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 5%) 左 右 的 比 例 预 留 保 证 金 。 70.甲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乙 分 包 单 位 依 法 签 订 了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 在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时 , 发 现 该 专 业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 关 于 该 专 业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甲 和 乙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P277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71.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下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做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 。 A.以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为 由 ,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B.拒 绝 招 标 人 在 评 标 时 提 出 新 的 评 标 要 求 D.在 评 标 报 告 中 注 明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评 标 结 果 的 不 同 意 见 72.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在 申 请 之 日 起 前 1年 至 资 质 许 可 决 定 作 出 前 ,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不 予 批 准 其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升 级 申 请 的 有 ( ) 。 A.与 建 设 单 位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B.将 承 包 的 合 同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D.非 法 转 让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E.恶 意 拖 欠 分 包 企 业 工 程 款 73.关 于 项 目 经 理 部 及 其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是 施 工 企 业 为 完 成 某 项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 、 其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 ) 。 74.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 的 有 ( 李 某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后 到 企 业 工 作 , 旧 伤 复 发 、 杨 某 在 开 车 下 班 途 中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 该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中 认 定 杨 某 对 此 负 次 要 责 任 ) 。 P240 75.关 于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 。 B.软 件 著 作 权 属 于 软 件 开 发 者 C.两 个 以 上 法 人 合 作 开 发 的 软 件 , 其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由 合 作 各 方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E.软 件 著 作 权 也 有 合 理 使 用 的 规 定 76.根 据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 属 于 申 报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名 镇 、 名 村 条 件 的 有 ( ) 。 A.保 存 文 物 特 别 丰 富 B.历 史 建 筑 集 中 成 片 D.集 中 反 映 本 地 区 建 筑 的 文 化 特 色 、 民 族 特 色 E.历 史 上 曾 经 作 为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交 通 中 心 或 者 军 事 要 地 77.下 列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证 据 中 , 可 以 单 独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有 ( 与 书 证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的 复 印 件 、 有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并 以 合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 无 疑 点 的 视 听 资 料 ) 。 78.根 据 事 故 的 具 体 情 况 , 事 故 调 查 组 由 ( 公 安 机 关 、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 派 人 组 成 , 并 应 当 邀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人 参 加 。 79.关 于 债 权 相 对 性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债 权 主 体 的 相 对 性 、 债 权 内 容 的 相 对 性 、 债 权 责 任 的 相 对 性 ) 。 80.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下 列 分 包 的 情 形 中 ,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的 有 (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 承 包 单 位 将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他 人 完 成 、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承 包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分 包 给 了 具 有 先 进 技 术 的 其 他 单 位 ) 。 81.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中 , 不 予 注 册 的 有 ( 赵 某 因 工 伤 丧 失 了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周 某 申 请 在 两 个 单 位 分 包 注 册 ) 。 82.下 列 建 设 工 程 保 险 中 , 属 于 自 愿 投 保 的 险 种 有 ( 机 器 损 坏 险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 勘 察 设 计 责 任 险 ) 。 83.在 施 工 检 测 的 见 证 取 样 中 , 取 样 人 员 应 在 试 样 或 其 包 装 上 作 出 标 识 、 封 志 , 其 中 应 标 明 ( 工 程 名 称 、 取 样 部 位 、 样 品 名 称 、 取 样 日 期 ) 。 84.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被 责 令 改 正 , 处 20万 元 以 上 50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有 ( 迫 使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 的 、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的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 擅 自 施 工 的 ) 。 P289 85.根 据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的 有 (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资 质 变 更 手 续 的 、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 。 86.根 据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公 告 可 修 正 或 变 更 的 情 形 有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被 依 法 停 止 执 行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经 行 政 诉 讼 被 撤 销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经 行 政 复 议 被 撤 销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因 行 政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被 变 更 的 ) 。 P113 87.下 列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中 , 属 于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有 ( 勘 察 、 规 划 、 设 计 等 通 用 的 综 合 标 准 、 施 工 、 验 收 等 重 要 的 通 用 的 质 量 标 准 、 重 要 的 通 用 的 实 验 和 评 定 方 法 等 标 准 、 通 用 的 有 关 安 全 、 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标 准 ) 。 P269 88.关 于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在 建 筑 活 动 中 节 能 义 务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施 工 、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对 不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民 用 建 筑 , 不 得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 。 89.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享 有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有 ( 获 得 防 护 用 品 权 、 获 得 保 险 赔 偿 权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权 、 紧 急 避 险 权 ) 。 90.根 据 合 同 法 , 关 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属 于 涉 及 三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 承 租 人 破 产 的 , 租 赁 物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 因 租 赁 物 造 成 第 三 人 第 三 人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害 的 , 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 91.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有 ( 检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监 督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配 备 及 使 用 情 况 、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章 违 规 行 为 或 安 全 隐 患 , 有 权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设 施 、 设 备 、 器 材 , 有 权 当 场 作 出 查 封 的 处 理 决 定 ) 。 92.下 列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方 式 中 , 属 于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的 有 (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碍 、 修 理 、 重 作 , 更 换 、 消 除 影 响 、 恢 复 名 誉 ) 。 93.根 据 劳 动 法 , 关 于 妇 女 、 未 成 年 人 劳 动 保 护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企 业 应 当 为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企 业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的 劳 动 、 企 业 不 得 安 排 妇 女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4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 。 94.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有 (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订 立 的 合 同 、 没 有 资 质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借 用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 。 95.建 设 单 位 因 急 于 投 产 , 擅 自 使 用 了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 使 用 过 程 中 , 建 设 单 位 发 现 该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出 现 质 量 缺 陷 , 遂 以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为 由 将 施 工 单 位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该 合 同 纠 纷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主 体 结 构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是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 。 96.根 据 合 同 法 , 发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 未 及 时 检 查 隐 蔽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 验 收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 中 途 变 更 承 包 工 作 要 求 造 成 的 损 失 E.提 供 图 纸 或 者 技 术 要 求 不 合 理 且 怠 于 答 复 造 成 的 损 失 ) 。 97.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 下 列 人 员 中 , 属 于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有 ( 原 告 、 被 告 、 第 三 人 ) 。 98.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有 (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 大 中 型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的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 利 用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的 工 程 ) 。 9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 楼 梯 口 、 配 电 箱 、 塔 吊 、 施 工 现 场 出 口 处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100.下 列 情 形 中 , 发 包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解 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有 ( 承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 、 承 包 人 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 并 拒 绝 修 复 的 、 承 包 人 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非 法 转 包 的 、 承 包 人 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违 法 分 包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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