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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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有哪些? 当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方面,尤其是对于土地的期限,到期的时候,可能就会有收回的现象,收回之后就会涉及到注销登记的程序,那么这个程序都有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通过收购的方案以及决定书等具体来决定,详情来看下文。 当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方面,尤其是对于土地的期限,到期的时候,可能就会有收回的现象,收回之后就会涉及到注销登记的程序,那么这个程序都有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通过收购的方案以及决定书等具体来决定,详情来看下文。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方面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这里我们就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土地收回的相关政策,已经能够说明,如果在收回土地之后是有人监管的,其实我们也就能够了解了,监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如果想了解更多的土地使用相关的内容,请随时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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