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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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刘广汉案情简介:2008 年于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该组村民杨某签订林 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某道路两旁的林木 300 余棵承包给杨某,由杨某对林木进行日常管理,承包金为两 万元,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期满后,林木归杨某所有,由其进 行采伐。2011 年,由于交通局修路,需要对路两边的林木进行 砍伐,作为补偿,交通局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了五万元的林木补 偿款。杨某知道后,认为补偿款应归其所有,遂要求村民小组交 付补偿款。因村民小组拒绝支付,杨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立案庭以村民小组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为由,不予立 案。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 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多数没有自己的公章,无法成为 民事活动的主体,更为关键的是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可用于承担 民事责任的财产,民事责任能力欠缺。因此,村民小组作为原告 时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作为被告时则不能成为独 立的诉讼主体。在此前提下,对涉及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由村民小组所属的全体村民作为共 同被告;二是村民小组作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涉 诉成为被告后,应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村民小组的实体 责任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村民小组可 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 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在法律上确认了村民小 组在土地承包中的独立地位,绝对否认其主体上的独立性与法律 规定不符。按照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历史和现状,由村民 小组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普遍存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 村民小组自己直接对外发包的情形仍不少,另一方面,村民小组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对外发包或其他情形下,村民小组 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会发生纠纷。在这些情形下,村民小组的利 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独立。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都 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 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从自治性组织性质角度 看,两者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从其经济职能角度,村民小组 发包土地是基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事实和依据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进行的,与村民委员会并无关 系。如果发生纠纷时以村民委员会代替其作为诉讼主体,或以两 者作为共同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均缺乏依据。而以村民小组集 体的全体成员作为诉讼主体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既然法律确 认了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集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其应当具有可 独立支配的财产。只不过在具体责任财产的确定上相对难于其他 的独立民事主体,但并非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产生的民 事责任,应当由其以经营管理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属于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而由村民委员会代管的有关财产承担。笔者认为,如果村民小组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 便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如果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 义签订合同并从中收益,同时拥有可独立支配的集体财产,则其 应当以自己的集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村民小组没有可独立 支配的集体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则村民小组不能 单独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参加诉讼,须与设立村民小组的村民委 员会共同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应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设立 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由设立村民小组的村民委 员会承担其民事责任。潘XX等WXX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案件代理词(2008-05-15 00:41:00)转载标签: 分类: 代理词及辩护词杂谈审判长、审判员:证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XX村民小组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村 民小组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人依法参加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等诉讼程序,现就案 件争议问题向合议庭提出代理意见如下:原告以其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给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原告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系其错误的理 解和应用法律,理由如下:1土地补偿费原告混淆了土地的承包人和土地的所有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补偿 费系对财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 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所以,土地补偿费应属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就作出了 如是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该 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但请合议庭注意:XX村民小组或 者朝阳村委会从未作出过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归原告 所有的决定。2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口又按照被征收单位的总人口来计算。故,安置补助费体 现了对被征收单位所有集体成员的安置补助,所得费用应在集体中分配和使用。 原告就安置补助费提出如其所诉的主张,明显错误。3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沙冲村民小组的决定,都是据实补偿。而 原告在庭审所出示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其代理人更是荒谬的主张:即使没 有青苗,因为征收单位补偿有该项费用,如不分配给原告就是属于侵占。对此, 本代理人不予认同。青苗补偿费是据实补偿的,如果原告没有青苗则不能取得该 项补偿费。原告连该项补偿费都没有,第三人何来“侵占”之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于法或于事实都没有依据,应当被依法驳回。分析了原告错误的理解和应用法律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后,本代理人归纳本 案争议焦点如下:1XX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 人?22004年征用XX村民组土地的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 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是否及于原告?3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包含在2006年补充协议中的10.0277亩土地中?4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5原告的起诉是否应被驳回?一、XX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是村民小组属于 其他组织。在进行论述之前,须厘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上生产队和村民小 组的关系,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 知第二条“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 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 的规定可知,村民小组即是人民公 社时期的生产队。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 称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前引法律规定可得,其他组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合法成立、组织机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村民小组完全具备前述四个条件:(一)村民小组的成立有法律依据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 日 )第二条“人民 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 干村民小组”。二)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条“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故,村民小组的组织机构分别有:小组长和村民小组会议(即社员大会)(三)村民小组依法经营、管理相应的财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都归生产队所有。”,第二十二条“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 自主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 所有的,有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 包。”综上所述,村民小组具备民诉意见第40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能够依 法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第三人XX村民小组合法成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小组长,村民小 组代表集体行使财产所有权。从证据显示:消防X队、X经房中心、XX房开公 司等在征地补偿安置时,所有合同都必须经XX村民小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后,方能由村民小组长签字订立(XX房开公司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征地补 偿补充协议是与XX村民小组协商并签订)。故,XX村民小组具备诉讼主体 资格,能够依法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2004 年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是否及于原告?1村民小组是否可以就土地补偿费等费用进行自主分配?本代理人认为XX村民小组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进行分 配和使用,法律依据如下: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 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 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 使用”。2XX村民小组作出的2004年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村民小组作出决定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而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第十七条对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议事规则作出了规定(第十七条“村民会 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 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2004 年分配方案经89的村户签名同意通过。所以,2004 年分配方案所议事项属于法定可议事项,且该分配方案的 通过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2004年分配方案中,对XX村XX村民组关于对现行在册 人口的管理、分配及存规民约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村规民约)进行了 确定,所以,村规民约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村规民约“2003 年6 月30 日以后出生及入户的村民不再享受村民组任何待遇”的约定,原告王 XX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XX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王 XX不是适格的原告。32004 年分配方案的法律效力是否及于原告?农村土地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后对财产 处分、分配所作的决定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均有约束力。原告(除王XX 外)是XX村民小组成员,属于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XX村民小组2004年 分配方案的法律效力当然的及于原告。组集体所作的决定即是原告的权利,也 是原告的义务。原告已依法享受了权利(证据证明从 1998 年至 2005 年,原告都 从组集体领取了结算款、过节费等款项),故其应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三、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包含在 10.0277 亩土地中?经过庭审双方质证,原告除了 4.14 亩这个数字巧合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其所承包的土地包含在 10.0277 亩土地中。而第三人出示的证据与原告的部分证 据恰恰印证了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不包括在 10.0277 亩土地中。理由如下:XX区国土资源局关于XX房开公司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公告“建 设用地 10.0277 亩”;2004 年 7 月 26日征地补偿协议中明确记载“建筑占 地 10.0277 亩”;2006 年 3 月 25 日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中明确记载“就其中 第二条第3 款(建筑占地 10.0277 亩),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土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 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土地用途的登记是法律严格要求 的登记的事项。原告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能够同国土局的征地公告相印证, 其所承包的土地为菜地和林地,而非建设用地。所以,原告承包的土地必然不包 含在10.0277 亩建设用地内,而属于 2004年征地补偿协议中所征土地。另,请合议庭注意: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在10.0277 亩土地中并非本案的 关键,因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使为原告所承包,也不改变其所有权(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如前论述, 征拨集体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当然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助 费除外),而非承包人。故,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包含在10.0277 亩土地中并 不影响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权利归属。四、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通过对上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在 2004 年就进行了 征拨。XX村民组在2004年8月27日便发放安置补助费。原告对于该分配数额 存有异议,故未领取。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2004 年 8 月 27 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原告在庭 审中辩称其不知道征地一事,但从原告所提交的第11号证据(2004年4月 25 日陈XX关于XX村民组土地征拨按人均0.2亩地的安置规定情况说明)便 足以证明原告辩称不实。而且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曾向沙冲村民 小组主张权利,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过 了诉讼时效期间。五、原告的起诉是否应被驳回?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权。在产生土地征收征用的情形时,只要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存续,则集体有权对 集体财产被征收征用所得之补偿进行管理、分配。法律确认集体分配决定的法律 效力。因此,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 三款作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则以物权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作为该项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仅有如此, 方能保障最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法律关系的稳定。原告当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王XX除外),而原告起诉亦系由于其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数额有异议。故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最后,以上为本律师代表XX村民小组向合议庭提出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 依法采纳,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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