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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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民事诉讼中自认是指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某一方认可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存在的过错和失误,从积极方面来看民事诉讼中自认是向上的,正义的,但民事诉讼中自认并不拥有完全向上的积极意义,可能会对自身造成负面影响,影响诉讼的判决,那具体来说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有哪些?一、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自认可分为: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限制的自认。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如上所举的例子,甲的自认就是一个附加理由的自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并非会增强案件的公平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自认可能会导致案件直接出现偏转,而对方直接否认自身的问题存在,这就会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民事诉讼时应该注意的是证据的提供,合理的运用证据说话,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盲目自认。希望大家能够对此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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