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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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 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使员工奖惩工作有所遵循,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主管部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各项:1、表扬: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 绩效薪之和的2%,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2 分。2、嘉奖: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 绩效薪之和的4%,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4 分。3、小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 绩效薪之和的8%,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8 分。4、大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 绩效薪之和的16%,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12 分。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表扬。1、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2、工作表现出色,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者;3、关心集体,热心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者;4 、拾金不昧(三佰元以上) ,乐于助人者;5、有工作或家庭生活事迹,可树为员工之学习榜样者;6、技术考核成绩优秀者;7、战胜困难、恶劣环境足为楷模者;8、企业认为其他可以给予表扬者。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嘉奖。1、服务尽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者;2、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以使企业引以为荣者;3 、热心培训工作,成绩突出者;4、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绩者;5、及时抢修生产设备令生产不致中断者;6、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7、研究改善生产设备、加工工艺,有特殊功效者;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嘉奖者。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小功。1、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3、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4、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5、遇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减少企业损失者;6、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处置得当避免损失者;7、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小功者。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大功。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验证确有 成效者;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 止者;6、维护正义,并被社会认同的见义勇为行为者;7、维护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 者;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大功者。 第九条、员工惩处有下列各项:1 、警告:每次罚款 10 元,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 效扣 2 分;2、申诫: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 + 绩效薪之 2% ,从当月工资 中扣减,年度绩效扣 4 分;3、小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 + 绩效薪之 4% ,从当月工资 中扣减,年度绩效扣 8 分;4、大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 + 绩效薪之 8% ,从当月工资 中扣减,年度绩效扣 12 分;5、开除:自公告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 串岗、情节较轻者或初次违反者;3 、破坏公司财物、 环境卫生, 情节轻微者或初次违反者;4 、检查人员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5 、浪费物料,价值较小( 50 元以内)或积极改正者;6、于工作时间内偷懒,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7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未发生不利后果者;8 、未履行交接制度,初次违反者;9 、未经许可擅自在企业内部推销物品者;10 、不尊重领导,态度傲慢,言语无礼者;11 、于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集众聊天 或处理私人事务者;12 、未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迟到 5 分钟以上者;13 、身为主管督导不力或失察,情节轻微者。14 、下班后不按公司规定关闭电脑者;15 、上班时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防用品,情节较轻或初 次违反者;16 、上班时在生产区、办公区内吃零食或在禁烟区抽烟 者。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申诫。1、不服从上级指挥、教导,或顶撞、威胁领导,行为情 节较轻;2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 作业流程, 导致不利后果发生的;3、于人发生口角或不服从公司处罚决定,在公司内无理 取闹者;4、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后果较为严重 者;5 、上班时间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外出手续,私自外出,初 次违反者;6、无正当理由,对于本岗位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者;7、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8、妨碍工作或团队秩序,情节轻微者;9 、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贻误工作者;10 、因工作上之疏忽导致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11 、未经核准擅自接见亲友或带外人进入公司者;12 、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费公物者;13 、不按安全规定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者;14 、搬弄是非,故意挑拨同仁不和者;15 、利用职权,刁难他人,致影响工作推行或本企业利 益者;16 、对顾客给予不当允诺或轻诺寡信,致使本企业商誉或财 物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17 、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公司轻微 损失者;18 、其它应予以申诫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小过。1 、擅自涂抹、修改、损坏公司文件或公物,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者;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 50-500 元以内);3 、由于工作疏忽, 无意造成公司供应商资料、 采购价格、 产品图纸、客户资料泄密者;4、不服从上级指挥,或顶撞、威胁侮辱领导,行为情节较重者;5、言行不良导致公司声誉受损,情节、后果较轻者;6、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 影响公司利益者;7、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 劝告者;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制造伪证,挑起事端者;9、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10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者;11 、破坏环境整洁屡劝不改者;12 、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请假擅自外出旅游者;13 、虚报相关费用,情节轻微者;14 、考核部属不确实,有循私舞弊之事实者;15 、其他较为严重违规或造成损失较为严重者;16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 500-1000 元以内);17 、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损失或人员受伤情节较为严重者( 500-1000 以内元);18 、其他应予记小过之行为者。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大过。1 、因个人过失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1000-1500以内);2、在工作场所相互殴打或酗酒滋事,影响工作和企业正常秩序者;3、不服从主管调遣而延误工期,影响公司按期交货者;4、贻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00-1500 元以内)。5、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情节严重者;6 、机器、车辆、仪器及其他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及部 门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损坏并负全部赔偿 责任);7、因指挥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者;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情节重大者;9、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 、鼓动同仁跳槽致影响团队士气,妨害工作之进行者;11 、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损失或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者( 1000-1500 以内);12 、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企业制度,违反安全规定, 情节严重者);13 、未经主管许可,私自接受供应商宴请者;14 、其他应予记大过之行为者。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1、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分,或隐 瞒违法前科者;2 、从事填报虚假资料、做虚假证明,欺骗公司者;3、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4 、对公司领导、同事或同事家属进行暴力威胁、恐吓、 打击报复者;5、煸动怠工、罢工或散布谣言影响劳资关系者;6、故意泄露公司、客户机密给公司潜在对手,或私自向 客户索取、接受回扣者;7、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打架)或激烈争吵行为者;8、言行不良,造成公司声誉受严重影响者;9、假借请假名义,私自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者;10 、偷盗公司物品或他人物品者;11 、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情节、后果恶劣者;12 、玩忽职守,引起工伤事故、设备损坏、产品报废,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2000-3000 元以内);13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损公肥私,造成公司重大经 济损失者;14 、经培训、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15 、一年内记大过达二次者;16 、其他违纪行为适合予以开除者。第十五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 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须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1、工伤费用损失: 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30% ,直属领导赔 偿 10% ,部门经理赔偿 5% ;2 、物品报废、呆滞物料、应收货款、经济赔款等损失: 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40% ,直属领导赔偿 20% ,部门 经理赔偿 10% ;3、造成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责 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十六条、 员工奖惩,由各部门填写奖惩建立申请单 并说明相关实事依据,提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依 照规定条款审核奖惩事宜,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发布员 工奖惩公告。第十七条、 本奖惩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于 XX 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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