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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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沪海通航2008448号关于公布施行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局制订了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希各有关单位、船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通航 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附件: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航行时进行超宽交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及有关单位。“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交会的两艘船舶总宽度80B1+B290(米)情形。该情形不同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对遇局面”,也不适用于船舶追越。第三条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交会船舶要求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申请2名符合条件的引航员进行引航。拟超宽交会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前,必须具备良好的操纵性能及航行条件,引航员应当要求所引领船舶做好船机设备检查;超龄海船(按照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船龄18年以上的散货船或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等海船为超龄海船)禁止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超宽交会。超宽交会时须有一艘船舶为集装箱船,另一艘船舶可为集装箱船或散货船。超宽交会时散货船(空载除外)为主船,如两船均为集装箱船则进港船舶为主船;相向航行船舶为副船。第五条 交会时间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合理选择进槽、交会时间并控制吃水,严格遵守上海海事局吴淞VTS复核的时间要求,如有变更不应当超过前后20分钟。第六条 交会地点如交会两船总宽度80B1+B285(米),交会航段限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D28D34或D38D44灯浮范围内;如交会两船总宽度85B1+B290(米),交会航段限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D28D34灯浮范围内。第七条 交会船舶总艘次在长江口深水航道D28D34或D38D44灯浮范围的两个交会航段,超宽交会船舶总艘次均应当控制在3艘以内(含3艘)。第八条 气象、海况条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超宽交会仅限于白天。超宽交会两船总宽度80B1+B285(米)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气象、海况条件,能见度2海里或以上,蒲氏风力不大于6级,流速不大于2节;超宽交会两船总宽度85B1+B290(米)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气象、海况条件,能见度3海里或以上,蒲氏风力不大于5级,流速不大于2节。第九条 航行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掌握交会航段及两侧水域的情况,运用良好的船艺,谨慎驾驶。第十条 安全措施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安排总数不少于3艘的拖轮。总宽大于40米的船舶应当各自安排至少1艘拖轮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全程伴航(交会船如为集装箱船,拖轮可在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之前在交会地点待命至交会结束);由主船负责安排1至2艘交会应急拖轮,并在拟超宽交会的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之前,到达交会地点待命至交会结束;所用拖轮均应当为全回转拖轮并具备足够的马力以策安全,通常伴航拖轮马力为3600匹或以上,交会应急拖轮马力为4000匹或以上。主船应当提前1天申请海事巡逻艇至交会水域为其护航,以及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确保交会时在可能的航行水域均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并可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为。第十一条 报备拟超宽交会的船舶或有关单位之间应当事先充分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在超宽交会前1天的1600时前由主船或有关单位向上海海事局吴淞VTS报备(报备表式见附件),并负责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上海海事局吴淞VTS将根据报备表和其他通航环境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交通组织。第十二条 交会取消拟超宽交会船舶如不能满足或不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时,该次超宽交会即告取消,拟超宽交会的船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海事局吴淞VTS要求抛锚或待命,待其中一艘船舶驶出长江口深水航道后,方可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第十三条 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中航行安全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第十四条 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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