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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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规范对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1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前 言为明确对本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要求,规范对本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结合山东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保技术服务中心。2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包含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环检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本规范所指的环检机构,是指承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验的机构。2.引用标准 2.1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I、J、K2.2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3 GB14621-20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4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D2.5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6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32.7 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8 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9 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10 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3.1 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4.基本要求 4.1 环检机构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环检机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省环保厅的审查核准才能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工作。4.2 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4.3 环检机构分为A、B两类。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机动车环保检4验基本服务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的机构。4.3.1 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多个检验场所,其中至少有一个检验场所的检验能力应覆盖规定检验的全部车辆类型,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A类环检机构一次投资建设三个以上检验场所,需提交检验运营方案。4.3.2 B类环检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验场所,须安装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4.4 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5.检验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 检验场所应根据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验场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5.2 检验场所一般由检测车间、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车间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55.4 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收费告示牌中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可参照表1)。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表1 各类车辆的检测要求及收费机动车类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方法标准限值标准收费标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5 检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5.6 检测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5.7 检测设备和车辆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5.8 检测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检测,并且关闭检测电源。5.10 检验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5.11 A类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能反映检测线6检测现状的图像显示装置和检测信息文字显示屏幕,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6.检测设备要求 6.1 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1)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重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A“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及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轻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如果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仪器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J“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4)重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仪器应符合7GB3847-2005附录G“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及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5)摩托车气体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621-2011中的有关要求。(6)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758-2005附录A中的有关要求。使用的检测设备应有与我省实施的检测方法名称一致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6.2 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打印、自动传输数据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6.3整套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一致性、重复性误差应小于10%(与标准比对系统的比对检测结果),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6.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6.5应具备网络数据检测同步传输功能,每个检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省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机动车数据管理中心相联,可以在省、市环检数据管理中心与检验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86.6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6.7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6.8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专业性强、可靠性好、运行稳定、服务完善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6.9省环保厅设立省级机动车环检中心数据库,各市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建立与省级数据库一致的本辖区数据库,各环检机构分别设立独立的子数据库。各条检测线的检测信息上传至本环检机构子数据库,并实时上传至省、市中心数据库。在省、市中心数据库与环检机构子数据库之间网络出现故障时,要保证数据存储在环检机构子数据库中,并在恢复后重新上传。6.10环检机构计算机联网应具备的功能(1)存储存储(手工输入的)或查询(数据库中存在的)车辆信息,存储检测结果以及检测现场摄制图像等。检测结果、图像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的保存时间应在2年以上。(2)数据处理处理检测数据,打印检测报告单和环保标志。(3)传输接收各检测线检测设备输出的信息与数据;向9各检测线传送下发各类通知;向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信息与数据;接收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下达的通知或指令,并自动下达到相应的检测线或进行相应的操作。(4)安全保护和安全操作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和联网设计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更改检验报告。(5)管理具备环检机构的日常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操作人员管理、检测设备管理、检测报告及标志管理等。6.11省、市数据中心网络应具备的功能(1)存储存储所有环检机构传输上来的原始检测结果和初级统计结果。(2)处理、计算和统计省级数据中心接收各环检机构上传的检测数据自动判定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同步下发合格标志编码或检测报告编码,市级数据中心同步掌握合格车辆和标志编码、检测报告下发情况、辖区内机动车相关信息。市级数据中心根据相关信息为政府制订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控制和管理政策、车辆淘汰决策、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等提供依据。(3)网络远程监控通过对测试时间、车辆信息和检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寻找检测中的非正常现象。发现疑点时系统应向10数据中心和检测线同时显示警告,并要求事发环检机构作出解释,提出处理纠正意见。否则,网络将终止其操作标志发放或打印报告。(4)配合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与过程数据监控需同时进行,视频监控应包括检测工位和计算机操作工位。(5)与M站(维修)联网留有与M站(维修)联网的网络接口,条件成熟时,形成I/M整体网络。省、市数据中心在通过网络掌控环检机构的同时,也能够掌控所辖范围内车辆维修情况。(6)智能化专家系统根据数据的分析统计结果,总结全省及各市机动车排放的特点和规律,向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7)无线网络接口具备无线网络接口,方便车辆抽测时可通过手持终端与省、市数据中心网络联系。6.12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省、市机动车环检数据库应有方便的使用操作界面,应具备检索、计算、排序、查询、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每年(或季度)对各类机动车的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布车辆检测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主要的统计内容:检测的车辆数目;各类标志发放情况;首次检测不合格车辆数量及百分比;根据车型年份对某时间段的车辆的检测合格情况作统计;11第一次维修保养后参加复检的车辆数量及百分比;复检合格的车辆数量及百分比;经过维修,最终未通过检测的车辆数量;首次达标率;最终达标率。6.13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不得改变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和检测结果,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网络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7.与检验相关的人员要求环检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环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7.1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保厅组织的专业培训。7.2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7.3 环检机构负责人7.3.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环检机构的管理工作。7.4 技术负责人127.4.1 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检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7.4.2 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7.4.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7.4.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4.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5 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7.5.1 负责组织运行环检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7.5.2 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135年以上。7.5.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6 检测人员7.6.1 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其中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和驾驶操作员。7.6.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7.6.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7.6.4 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7.6.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7.7质量监督员7.7.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7.7.2 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发现检测中出14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7.7.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7.7.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7.7.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8 仪器设备管理员7.8.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等相关的管理工作。7.8.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7.8.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8.质量管理8.1 环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8.2 组织和管理8.2.1 环检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8.2.2 环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8.2.3 环检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8.3 质量体系要求8.3.1 质量体系15环检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环检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环检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个要素:(1)组织和管理;(2)质量体系要求;(3)人员;(4)设施和环境;(5)设备和标准物质;(6)检测要求;(7)记录和报告;(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9)投诉及信息反馈。8.3.2 质量管理文件环检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环检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对环检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16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环检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8.3.4 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8.3.5 比对和验证8.3.5.1 环检机构应制定设备的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实施,同时接受省环保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比对监督验证。8.3.5.2 环检机构内部比对和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环检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2)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3)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环检机构内部进行检查。以上工作由环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8.3.5.3 比对监督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7(1)标准比对设备与各环检机构检测设备比对验证。(2)进行比对检测效果分析,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归档保存。8.4 人员管理8.4.1人员培训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8.4.2人员考核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8.4.3人员技术档案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设施和环境8.5.1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8.6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8.6.1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环检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18管理规程。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环检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须按有关标准和环检机构相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维修后要填写维修记录。8.6.2检测设备的标识根据检测设备状态分别贴上合格(绿)或停用(红)两种标识。 8.6.3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对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使用和管理档案,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应归档。8.7检测要求8.7.1必须采用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8.7.2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8.7.3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8.7.4计算机的使用应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计算机实行专职操作,应设立分级使用密码,禁止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禁止修改计算机记录。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防病毒保护措施。应有计算机运行使用状况的记录。8.7.5 车辆的管理 应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内容包括:19(1)车辆登记、车辆状态描述等信息的记录。(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车主应遵守管理规程,受检车辆按管理规程管理。8.8记录和报告8.8.1记录环检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检测工作的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应统一管理,妥善保管。8.8.2环保标志和检测报告环保标志和检测报告格式文本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发放,各环检机构每季度到省环保厅(或委托机构)申请领取。每份检测报告有唯一的报告编号。检测报告应为打印稿。对于经多次检测后合格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应按省环保厅的规定汇总和上报检测结果。8.9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8.9.1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采购的检测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检查。检验和检查记录应归档保存。8.9.2 外部供应的记录为检测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或外部供应方的记录均应收集并归档保存。记录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单位(供应商)和质量信誉证明(许可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208.10投诉及信息反馈 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检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环检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检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9.审查 省环保厅在对环检机构核准前,应对环检机构进行审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审查报告见附件。21附件: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审查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审查机构 审查类别 初次 复查 审查时间 22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环检机构名称环检机构类别A类 B类环检机构编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环检机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环检机构负责人电话电子邮件检测场所地址邮政编码检测场所负责人电话电子邮件环检机构申请审查核准的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检测标准检测线数量23二、审查报告评 审 内 容评 审 记 录备 注环检机构主要情况概述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及网络数据传输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整改要求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审查的情况其 他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在上述整改要求中需要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 类检测机构,进行 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审查组长(签名):审 查 员(签名):报告日期: 年 月 日24三、机动车环检机构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结果备注符合不符合1基本要求1.1环检机构应是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1.2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1.3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能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机构。1.3.1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多个检验场所,其中至少有一个检验场所的检验能力应覆盖规定检验的全部车辆类型。1.3.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1.3.3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提供相关资质证书)。1.3.4一次性投资建设三个以上检验场所,须提交运营方案。1.4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机动车环保检验基本服务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的机构。1.4.1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1.4.2不得设立多个检验场所。1.4.3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提供相关资质证书)。1.5A、B类环检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2.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2.1检验场所应根据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2.2检验场所由检测车间、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2.3重型车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4.5米;轻型车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3.5米;进入车间的机动车道宽不少于5米。2.4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收费标准。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252.5检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分开并有明显标识。2.6检测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2.7检测设备和车辆周围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2.8检测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2.9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源停止检测,并且关闭检测电源。2.10检测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2.11A类检验机构检验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能反映检测线检测现状的图像显示装置和检测信息文字显示屏幕,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3.检测设备要求3.1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并具有与我省实施的检测方法名称一致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3.1.1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 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2重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A“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及HJ/T 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3轻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如果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仪器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J“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 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63.1.4重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仪器应符合GB3847-2005附录G“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5摩托车气体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621-2011中的有关要求。3.1.6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758-2005附录A中的有关要求。3.2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打印、自动传输数据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3.3整套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一致性、重复性误差应小于10%(与标准比对系统的比对检测结果)。3.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3.5应具备网络数据检测同步传输功能,每个检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省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相联,可以在省、市环检数据管理中心与检验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3.6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3.7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专业性强、可靠性好、运行稳定、服务完善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3.8环检机构计算机联网应具备的功能3.8.1存储存储(手工输入的)或查询(数据库中存在的)车辆信息,存储检测结果以及检测现场摄制图像等。检测结果、图像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的保存时间应在2年以上。3.8.2数据处理处理检测数据,打印检测报告单和环保标志。3.8.3传输接收各检测线检测设备输出的信息与数据;向各检测线传送下发各类通知;向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信息与数据;接收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下达的通知或指令,并自动下达到相应的检测线或进行相应的操作。3.8.4安全保护和安全操作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和联网设计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更改检验报告。273.8.5管理具备环检机构的日常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操作人员管理、检测设备管理和检测报告、标志管理等。3.9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不得改变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和检测结果,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网络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4.检验相关人员要求4.1环检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环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保厅组织的专业培训。4.3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4.4环检机构负责人4.5技术负责人4.6质量负责人4.7检测人员4.8质量监督员4.9仪器设备管理员5质量管理要求5.1组织和管理5.1.1环检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5.1.2环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5.1.3环检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5.2质量体系要求5.2.1质量体系要素5.2.2质量管理文件5.2.3质量体系内部审核5.2.4审核报告5.2.5比对和验证5.3人员管理5.3.1人员培训5.3.2人员考核5.3.3人员技术档案285.4设施和环境5.4.1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5.5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5.5.1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5.5.2检测设备的标识5.5.3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5.6检测要求5.6.1必须采用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5.6.2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5.6.3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5.6.4计算机的使用5.6.5车辆的管理5.7记录和报告5.7.1记录5.7.2环保标志和检测报告5.8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5.8.1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5.8.2外部供应的记录5.9投诉及信息反馈环检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环检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环检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表格填写说明: 1.封面的“审查类别”填写“初次审查”或“复查审查”;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环检机构类别”,对于初审的环检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或B类,对于复审的环检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A类或B类;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环检机构编号”,对于初审的环检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环检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29的环检机构编号;4.“审查报告”中的“环检单位主要情况概述”应填写的内容为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该机构是非否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情况和环评实施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5.“审查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及网络数据传输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6.“审查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审查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审查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8.“审查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审查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审查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9.“审查报告”中的“审查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30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环检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审查表”中各条款的审查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明。31主题词:机动车 环保检验 技术规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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