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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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2010年版)工程名称楼栋号设计阶段填表时间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嵌固层所在楼层号地下室层数主楼层数裙楼层数屋顶塔楼层数地下室高度(m)主楼结构高度(m)裙楼结构高度(m)屋顶塔楼高度(m)主楼结构体系主体结构高度限值(m)裙楼结构形式裙楼结构高度限值(m)大空间结构屋盖跨度(m)悬挑长度(m)单向最大长度(m)1A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限值AC1限值B1.20B相邻层偏心率限值A无限制B0.15C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限值A无限制B0.15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限值AC2限值B无3A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限值A0.40限值B0.35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限值A0.50限值B无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侧的比值限值A0.20限值B0.255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连接宽度的比值限制A无限值B2.006A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限值A0.40限值B0.50B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限值A0.35限值B0.30C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限值A无限值B5.00D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限制A无限值B1.007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m)限值A2.00限值B无8A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限值AC3限值BC4B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平均值的比值限值A0.70限值B0.80C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的比值限值A无限值B1.5D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限值A无限值B0.75E竖向构件位置缩进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限值A无限值B0.25F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限值A无限值B0.10G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限值A无限值B4H上部塔楼数量限值A无限值B19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限值A0.20限值B无10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与相邻上一层的比值限值A0.65限值B0.8011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限值AC5限值B无12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限值A0.60限值B无13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塔楼高度与结构高度限值的比值限值A0.20限值B无14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限值A3限值B215框支转换层楼层数限值AC6限值B无16连体两端塔楼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限值A25%限值B无设计单位超限自评结论(设计单位签章)设计人技术负责人签章施工图审查机构超限审查结论(审查机构签章)审查人技术负责人签章注:1、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填写,高层建筑工程(按结构单元划分)均需填写。 2、C1C6分别按填写说明第20、23、33、42、44条由结构设计人填写。 3、每项中含A、B、C等子项时,不重复叠加,仅视为一项。4、超限审查结论栏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定并填写。5、填写相关要求详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附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2010年版)1、工程名称和楼栋号:按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填写本表。2、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3、填表时间:按实际申报日期填写。4、场地类别:按地勘资料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的依据填写,分I0、I1、II、III、IV类。5、抗震设防烈度: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如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6、抗震设防类别: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甲(特殊设防类)、乙(重点设防类)、丙(标准设防类)、丁(一般设防类)四类。7、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上部结构嵌固点的楼层号。按建筑图对楼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基础。8、地下室高度:嵌固点至建筑地下室底层建筑地坪的深度。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0。9、地下室层数:与地下室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0、主楼结构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大屋面的高度,即上部结构总高度减去塔楼结构高度。11、主楼层数:与主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2、裙楼结构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裙楼结构顶板的高度,不包括裙楼局部高出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13、裙楼层数:与裙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4、塔楼高度:屋顶塔楼的结构高度。屋顶塔楼应满足下列条件: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小于0.2,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的1/3,且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15、塔楼层数:与塔楼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6、主楼结构体系:按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以下简称:超限规定)第四条表4.1、4.2、4.3的分类填写。当采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新型结构体系时,按实填写并属于超限高层。17、裙楼结构形式:指超出主体结构范围的裙楼所选用的结构形式。无裙楼时可不填。18、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按超限规定第四条确定。19、大空间结构:当为大空间结构时填写此部分内容,否则可不填。采用本表表述不清的大空间结构可另行制表。20、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比值: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不包括地下室和出屋面塔楼。限值A按超限规定第五条1(1)款C1分别填1.4、1.5、1.6。21、相邻层偏心率: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一般情况下填写相邻层形心偏心率,当有可靠计算依据时,可采用刚度的偏心率, 22、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23、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限值限值A按超限规定第五条1(2)款C2分别填0.9、0.85。24、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B1/B的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如无填零。 一侧凹进 一侧凸出在下图中,只有当bB3)时,当满足和均大于0.35,且和均小于2时,可取B=B2。 两侧收进26、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边的比值:A3/A2的值,无角部重叠情况时,填无。角部重叠27、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之比:突出长度指与其连接宽度相对应的长度,如无填零。28、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B1/B的值,如无开洞,填1。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楼板有效宽度典型宽度是指在规则平面前提下相应的有代表性的宽度,在考虑平面规则性时,可以认为满足下图中、条件时的建筑平面为基本规则平面。在不同部位就有其对应的典型宽度。 29、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为各楼层中的最大值。当楼板开洞面积不足该层楼面面积的10%时,可填5m。31、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错层高度与错层处梁高的比值,如无错层,可填0。32、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不包括主体结构悬挑部分,如无开洞,可填2m。33、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当转换层设置在大于2层时,限值A中C3为0.60,其余情况下C3为0.50;框架结构限值B中C4为0.7;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限值B中C4为0.9;当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楼层层高大于相邻层1.5倍时,限值B中C4为1.1。34、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平均值的比值:限值B仅针对框架结构。对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此栏可不填。35、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的比值:此条仅针对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框架结构可不填。36、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用于上部收阶的建筑。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包括任一方向;房屋总高度指大屋面的结构计算高度,如无可填1。37、竖向构件位置缩进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指上部结构构件错位,如无填0。38、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如无填0。39、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如无填0。40、上部塔楼数量:判断是否多塔。41、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当有多个塔楼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42、等效剪切刚度(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用于底部大空间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建筑结构非底部大空间和不带转换层时可不填。底部大空间为一、二层时,采用等效剪切刚度的比值,C5为0.50;大于二层时,采用等效抗侧刚度,C5为0.77。43、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按高规第十章复杂高层类型数填写,如无填0。错层指楼面高差大于500时,不包括个别楼层的情况(个别楼层指错层的楼层数不超过上部结构楼层总数的10%,且不连续分布时); 连体指采用刚性或柔性连接,使两侧协同工作的建筑结构,不包括采用结构措施使两侧完全独立工作的结构。44、框支转换层楼层数:标准设防类建筑C6为7,特殊设防、重点设防类建筑C6为5。45、对于可不填的项目,可打斜杠“”。46、超限自评结论: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填写“超限”或“不超限”。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1)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2)表中不满足限值A一项者。按限值A判定是否超限时,尚应结合第五条1.(16)、(17)、(11)综合考虑。3)表中不满足限值B三项及三项以上者。按限值B判定是否超限时,尚应结合第五条2.(8)、(9)、(11)综合考虑。4)属于第六条范围的高层建筑。5)大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6)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47、个别参数未注明应填写“无”或“0”,如“框支转换层楼层数”。48、超限审查结论: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填“超限”或“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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