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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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镇(乡)、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镇(乡)、行政村,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营造新环境,大力推进城乡文明协调发展,为深入实施全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创建为民、重在参与,让广大农民参与创建过程、评判创建实效、享受创建成果;坚持常抓不懈、重在建设,建立健全创建长效机制,保障创建工作常态化;坚持贴近实际、重在创新,因地制宜创设各类活动载体,增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六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村镇创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标准第七条文明镇(乡)的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镇(乡)党政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责任制度;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配齐配好乡镇宣传文化工作人员,群团组织的齐抓共管作用和村、组的重要参与作用充分发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开展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乡规民约,深化乡风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培育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不断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道德风尚良好。(三)农村环境优美生态。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城乡一体和创造优良人居环境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村镇布局,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不断完善。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的目标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治理到位,普遍做到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户集、村收、镇运”系统建立完善;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河道治理有效,水质保护良好,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四)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宣传,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镇(乡)及所辖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事件得到有效解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五)农村文化繁荣活跃。镇(乡)建有集图书阅读、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农村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民信箱”开通利用率高。群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农村“种文化”等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深入开展、参与广泛,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六)服务管理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深入,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基层民主健全,政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群众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各行业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完善,医疗初级保健基本覆盖,镇(乡)卫生院和村级医疗站达到省有关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人口计生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七)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增长,镇(乡)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区)领先水平。不断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切实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八)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镇(乡)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可行,创建目标、工作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明确。创建工作机制运转有序,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监督激励落实到位。文明村、文明家庭(户)、文明窗口(站、所)创建活动及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广泛开展。镇(乡)对所辖行政村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有力,文明村创建活动覆盖面广、参与率高。第八条 文明村的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奉公,服务农民,起到新农村建设示范带头作用。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投入,创建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户)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二)思想教育深入,农村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村规民约,深化乡风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道德风尚良好。(三)环境面貌优美,农民生活舒适。村庄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逐步完善。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村庄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房工作,逐步实现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建立健全环卫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注重生态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四)文体活动丰富,公共服务完善。行政村建有集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影视播放、图书阅览、老年活动等于一体的活动室和适合农民群众需要的室外文体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民俗文化、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和农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群众文体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种文化”活动,群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重视农村文体团队和文体骨干、文体能人的培训辅导,文体带头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村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领先,“农民信箱”广泛开通、有效使用,助推科技、文化、卫生入农户。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五)村务管理规范,社会秩序良好。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村务公开。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行政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各类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六)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力。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结构趋于合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增长,农民人均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积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能力,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有效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三章 评选第九条凡符合文明镇(乡)标准的建制镇(乡)均可申报文明镇(乡),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均可申报文明村。第十条文明村镇由下而上分为:县(市、区)文明村镇、市文明村镇、省文明村镇、全国文明村镇。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村镇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级文明村镇的推荐工作。第十一条文明村镇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一)县(市、区)文明村镇,由申报村镇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二)市文明村镇从县(市、区)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文明委择优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三)省文明村镇从市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市文明委逐级择优推荐、省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四)全国文明村镇从省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省文明委根据中央文明委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第十二条省文明镇(乡)、文明村每两年评选一次,由省文明委根据创建情况,向各市下达名额。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选时间和评选名额。第十三条省、市、县(市、区)文明村镇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十四条对文明村镇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得省文明村荣誉的行政村由省文明委予以一次性补助奖励。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第四章 复评第十五条文明村镇实行复评制。省文明镇(乡)每两年复评一次,省文明村每四年复评一次,经复评未被确认为省文明镇(乡)、文明村的,省文明镇(乡)、文明村荣誉称号即取消。市、县(市、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时间。第十六条文明村镇的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各级文明村镇的复评由同级文明委组织实施。省文明村镇只列入省文明村镇的复评,不列入市、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市文明村镇只列入市文明村镇的复评,不列入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第五章 管理第十八条文明村镇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文明村镇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市、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管理。市、县(市、区)文明村镇的管理参照执行。第十九条文明村镇实行动态管理。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文明村镇实行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二十条文明村镇如发生创建意识淡薄、创建工作滑坡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损害文明村镇声誉的,文明委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处理。村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即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文明委对文明村镇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对存在问题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文明村镇,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后可作处分。第二十二条文明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委报告备案。原村镇撤销的,文明村镇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原村镇合并的,如原荣誉称号同级的,新村镇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可继承荣誉称号;原荣誉称号不同级的,文明委对新村镇进行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就高或就低继承荣誉称号的处理。原村镇分立的,文明委对新村镇进行审核后视情况给予继承荣誉称号、降级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省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不得悬挂奖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和修订,各市、县(市、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创建文明镇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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