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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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first-aid station)(征求意见稿2005-6-25)2005发布 200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急救中心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包括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为急救中心的建设标准。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sina.com, dxy6080sohu.com),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电话:021-52524567;传真021-62464200;电子邮件:zhangxjsiadr.com.cn, baozhsiadr.com.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张行健、万培浩、钱克文、邓 清、沈家水、牛维乐、包子翰。主要参与人(按姓氏拼音):丁颖铭、郭永玖、李大川、李国庆、李金年、李远建、刘魁、刘新民、牛天平、黄云树、翁泽文、辛春华、杨炳生、于 冬。目 录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选址与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第二节 总平面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指挥调度用房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第四节 培训用房第五节 车库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第七节 隔离用房第八节 急救中心分站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五章 建筑设备第一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第二节 电气第三节 通风空调第六章 施工验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设于综合医院内的急救中心可参照执行。第1.0.3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在日常急救服务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快速应变,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的能力,满足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第1.0.4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强化急救医疗工艺设计环节,并以此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急救中心的建筑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为: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被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第1.0.5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选址与总平面第一节 选 址第2.1.1条 急救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利于车辆迅速出发。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二、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应设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避免通讯信号的干扰;三、地形宜规整;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便于发挥急救作用;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它区域。第二节 总平面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人车,物品等各种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混杂;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三、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四、可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若建地下停车库,必须充分考虑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及火灾时,车辆快速疏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同时,考虑一定数量的地面停车。第2.2.2条 急救中心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应设有双环信道,且彼此独立成环。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第3.1.3条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第二节 指挥调度用房第3.2.1条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指挥调度用房应设在楼层的最高层,并确保通讯的畅通,环境的安静。第3.2.2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调度大厅、多功能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配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观摩台、资料室。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第3.3.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综合办、急救科、车管科、通讯指挥调度科、总务科、财务科。二、酌情设置的用房:设备科、基建科、人事保卫科、科研用房、电脑室、接待室、会议室、陈列室、档案室。第四节 培训用房第3.4.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创伤、复苏、危重症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体能训练室、教员休息室、图书室、书库、期刊室、男女厕所、学员宿舍、餐厅。第五节 车库第3.5.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车辆洗消间、车辆维修车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驾驶员更衣、厕所、休息室。 第3.5.2条 地下车库的净高应充分考虑各种救护车的高度,包括急救车的天线。车库的净高宜大于3.5米。第3.5.3条 应考虑突发事件时,车库可合理分隔,自成一体,分别单独使用的可能性。第3.5.4条 车库宜邻近物资仓库,便于及时补充易耗物品。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第3.6.1条 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各种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职工食堂、餐厅。第七节 隔离用房第3.7.1条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的下风向,并按有关的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第3.7.2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第3.7.3条 隔离用房的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规范。第八节 急救中心分站第3.8.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物资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工具房。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4.0.1条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第4.0.2条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第4.0.3条 防火分区一、急救中心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二、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三、防火分区内的各种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第4.0.4条 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地下车库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第4.0.5条 车库内应设疏散指示图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五章 建筑设备第一节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51 一般规定第5.1.1.1条 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急救中心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第5.1.1.2条 急救中心建筑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5.1.1.3条 隔离用房的给排水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规范。52 给水第5.1.2.1条 急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第5.1.2.2条 急救中心生活用水量定额、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表3.1.10、表3.1.13确定。第5.1.2.3条 隔离用房内的洗涤池、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应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第5.1.2.4条 隔离区内的给水、热水干、支管上的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53 排水和污水处理第5.1.3.1条 隔离用房的污废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的规定。第5.1.3.2条 隔离用房的污水、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54 消防第5.1.4.1条 消防系统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第5.1.4.2条 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急救车停车库其喷淋头子和各种管道安装高度宜满足车库净高大于3.5米的要求。第二节 电气第5.2.1条 一般规定:电气设计应为急救中心提供可靠的电源、优质的照明、功能强大而又可靠的通信系统以及保护完善的防雷和接地系统。第5.2.2条 电源和供电:1、急救中心为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其消防用电设备、通信系统电源、保安系统电源、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证指挥系统正常工作的空调电源、隔离区的空调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等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30辆(含30辆)救护车的大型急救中心,其通信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2、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之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统应设置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2小时。第5.2.3条 照明:1、照度标准视觉工作场所工作面照度(LX)场 所 示 例指挥调度用房300500调度大厅、通信机房、配线室技术用房150300变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办公用房300500后勤辅助用房150300中心供应消毒、人员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隔离用房150300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间、医护人员值班室车库100200车库、车辆消毒间、车辆维修间2、急救中心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指挥调度用房、技术用房、后勤辅助用房、隔离用房、车库应设置备用照明。2)备用照明平时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3)指挥调度用房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余场所的备用照明应满足该场所继续进行工作所需的最低照度。3、调度大厅等VDT作业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内的水平照度不宜超过500lx。2)水平照度的均匀度不宜小于0.7。3)可采用直接照明或半间接照明的方式。4)采用直接照明时灯具选用和布置需满足下列要求A、室内有电脑进行VDT作业电脑在室内安放位置的任意性灯具亮度(cd/m2)灯具峰值的截止角(度)采用灯具的形式允许使用的反射器材料任意布置5055双抛物面格栅高度镜面铝板有一定限制50-20065较为高度镜面铝板规定布置20075一般镜面铝板B、室内有大屏幕的空间中安装灯具的位置要求灯具通过大屏幕上的反射光线不能落入图1所示人眼观察的范围内:图1 决定大屏幕灯具截光角度的说明即选择灯具的值应考虑坐在第一排人员的眼睛高度和离屏距离,符合下式的要求: arctg(S+ S) /(H-1.25)式中的单位是m,1.25是最低人员观察高度。若=550,则第一排灯具离墙距离S有:S=1.43H-S-1.795)使用半间接照明方式需满足的要求如下:A、灯具发出直接分量的那部分出光口的亮度应符合直接照明方式中对灯具亮度的要求。B、吊挂的灯具不应落在观察屏幕时的视场内。见图2C、室内有大屏幕时,宜控制天花的亮度,并提高其均匀度。D、宜控制作业面和相邻表面及周围环境的亮度比。6)调度大厅的照明宜采用调光。图2采用间接照明时应避免灯具落在离屏幕最远人员对屏幕的视场中第5.2.4条 1、一般要求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统应以“功能强大、可靠性高、操作快捷、通讯通畅、数据完整”为总体目标,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将120呼救电话的受理和救护过程的指挥调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基于计算机网络、语音处理、通信子网及图象处理接口的综合信息系统平台上,通过对分中心(站)、救护站、救护人员、车辆、交通道路、相关横向部门等对象的空间分布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综合管理,实现院前救护过程的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结构,在呼叫处理系统(包括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系统、数字语音处理系统、呼救受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辅助决策系统、查询统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基础保障系统(通信网络、数据网络、环境监控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GPS定位及时钟同步系统)等功能单元的协调运作下,组成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另外,系统结构应与中心的管理和分布结构相适应,宜设置专用的分布式信息管理控制网络,以支持网络化的急救服务。系统的总体功能可以归纳为:呼救受理、指挥调度、辅助决策、急救处置、跟踪监控、统计查询、环境监控等功能。其功能结构图如下:2、系统功能要求1) 呼叫处理系统A. 应设置急救中心专用数字电话程控交换机;并具备两套物理上独立的控制、管理模块,和一定余量的端口模块。其电池容量应能支持系统12小时以上的正常工作。B. 应设置急救中心急救电话数字录音及处理系统。系统录音容量应保证系统一年以上的正常工作。系统设备应为一用一备,双机热备份方式。C.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为呼叫受理、调度、管理指挥提供语音和数据通信支持的网络。每个功能单元(受理台)宜设置两个或以上的信息点。D. 应设置呼救受理系统。系统应提供受理、本地管理、分站管理、移动管理级别的功能单元。呼救受理宜采用双显示屏结构,分别显示反映交通运输状况的电子地图和受理工作操作界面,具有呼救受理、救护过程调度功能,个别受理台具有维护、统计等功能。本地管理、分站管理、移动管理应具有指挥、控制、统计与咨询功能;系统应自动显示呼救者主叫号码、位置及环境地图,文字标示呼救来源,并确定救护运输等车地点;系统应自动根据呼救者位置,产生最佳的救护运输路径,并通过派车单信息发送到相关医院、救护分站和救护车辆,实现救护过程调度。系统受理等管理信息的存储容量应保证系统一年以上的正常工作。2) 信息管理系统A 应设置指挥调度系统。综合呼救受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辅助决策系统、查询统计系统的所有信息,为本地管理、移动管理提供管理平台。移动领导指挥台具有双向数据通讯功能。 其双向的数据通信包括: 从一端向另一端发送数据和文件。 从一端向另一端进行数据库的读写操作(有口令和权限限制)。 从一端向另一端按照定义的代码集,进行目标的地图定位,实现指挥中心受理台与移动指挥台的地图信息联动。 通过受理台进行实时调度B 应设置地理信息系统。系统应能提供丰富的地图操作手段(如图面无级缩放、任意移动、全图、焦点定位、测距、地理信息查询等等);应能显示相应环境的详图和概图,做到地图处理信息与受理、指挥操作处理信息互动。同时,系统应能与卫星定位系统(GPS)接口,使电子地图通过卫星定位(GPS)系统实现目标定位功能;并可对图形数据(如城市地图、建筑、街道等等)及其相关信息(如电话信息等等)等进行增、删、改;系统操作界面应简单直观;文字和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方式灵活方便;电子地图层次丰富、数据详尽;C 应设置查询统计系统。系统应能将呼救处理信息实时记录,并自动存档,可靠保存;能根据指挥中心的需要生成相关数据库,以完成各种信息的查询与统计(如统计呼救类型、数量及其分布,调度员受理时间统计、调度员离席时间统计,出车情况统计,急救病种的概率统计及发病时间分布,送往救护地点统计以及重大事故的各项统计等等);统计结果要求能够以数字、表格、直方图、拼图以及曲线等多种形式输出(显示、打印等)。D 宜设置辅助决策系统。具有实用急救专家预案系统,可进行病案记录以及后期病案查询。同时,通过辅助信息通告功能,中心可向任意一个或多个分站及支持医院提供实时和非实时信息。3) 基础保障系统A 通讯网络宜具备两路或以上路由的急救服务区域的电信局通信接入,为120特服电话和急救指挥调度提供语音和数据通讯支持。同时,可为急救分站子系统提供多种组网方式。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类型的急救分站系统和医院设置的指令接收设备。根据需要在分站和支持医院,设置专用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或网络打印机。B 应设置专用无线通信系统。为移动指挥和救护提供可靠的通讯手段。C 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利用GPS卫星向地面目标发射定位信息,经过卫星定位系统(GPS)处理后,将车辆位置及特征信息通过无线网络传到指定的控制中心(如采用无线网络),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将移动目标显示在相应显示设备上,同时控制中心也可以将相应的指挥、控制指令发送到移动终端的操作者,对救护车辆的运作进行远程指挥。D 应设置系统时间同步系统。利用卫星时钟同步整个系统控制和管理信息的时间,使系统在一个统一的时钟基础上运作。E 应设置基于计算机的数字化网络平台,为整个系统信息通信提供计算机数字通信支持。网络传输速率应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具备余量。F 宜设置大屏幕显示系统,为指挥、调度和管理提供直观的信息显示手段。G 环境监控系统。应设施急救指挥中心专用计算机机房、指挥中心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机房。宜设置急救指挥中心机房环境监控系统,为指挥中心提供安全、可靠的运作环境。包括空调、电源和UPS备用电源以及安全控制设施(监视、报警和人员、车辆出入口控制系统)。 H 指挥调度厅内应设有多功能电子会议室(附有休息室),并配置相应的信息终端和设备,供突发事件发生时制定救援方。第5.2.5条 急救中心的消防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98之规定。第5.2.6条 防雷和接地:1、建筑物及供配电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之规定。2、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之规定。3、指挥调度系统的通信线路进户处及专用电源设备的输出端应设防雷保护装置。4、指挥调度大厅应设置从总接地母排处专线引出的电子设备直流工作接地母排,且宜采用M型接地网络,该网络可经专用浪涌保护装置与其它接地网络连接。5、指挥调度大厅、通信设备主机房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静电功能,使对地静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100V。1)静电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材料,其表面电阻率或体积电阻率应满足静电耗散要求。2)防静电地面应有导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其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1.0109。第5.2.7条 术语和略语1、VDT作业:有电脑屏幕(不管大小)作为视觉显示终端的作业,简称VDT作业。2、水平照度:指0.75m高度的水平面上的值。3、双抛物面格栅:一种采用抛物面作为两侧主反射面的荧光灯格栅灯具,采用镜面铝板做反射材料,以嵌入式灯具居多,灯具发出的在垂直于灯管轴线的平面上的光强分布其显着特点是在过设定峰值角度后迅速降为零,即光线在该角度上截止。4、半间接照明:(待定)第三节 通风空调第5.3.1条 急救中心的功能是以急救为中心而配置的隔离车辆、医务人员及物品消毒为主,并辅以一般人员的办公、会议、培训等生活设施。第5.3.2条 中心应根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及功能要求,并设置全部或局部的采暖、通风、空调或净化工程。第5.3.3条 有关传染病方面的要求可参见GB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空调、净化方面的要求可参见GB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5.3.4条 中心按功能要求设置清洁区与半污染区。第5.3.5条 机械送排风系统应使压力从半清洁区半污染区依次降低。半清洁区、半污染区为负压,压力关系是防止空气中病毒传播的主要手段。第5.3.6条 消毒区应设置独立送排风系统,并保持负压,其压力与通风要求如下:功能房间相对于相邻区域压力关系每小时最小换气次数 次/时每小时新风最小换气次数消毒间负压10污物间或去污间负压62消毒后存放间负压42第5.3.7条 负压房间应设置压差传感器,用来检测负压值,确保送排风量。第5.3.8条 为防止送排风气流的短路,送风口应上送或侧送,回(排)风口设于房间一侧下部,下口距地面至少100MM。第5.3.9条 当排放超过排放浓度上限定值时,排风系统应设置高效过滤器及止回阀门。第5.3.10条 过滤器的两端应设置压差检测报警装置,以便于更换过滤器,确保系统在设计范围内运行。第5.3.11条 新风采集口应远离所有排风口宜10米以上,距其排风口高出3M以上,且在排风口上风侧的无污染干扰源清洁区域;新风采集口的下端应距地面3 M以上;设在屋顶时距屋面1M 以上。新风空调机组应设置粗、中效二级过滤器。第5.3.12条 一般人员办公、会议、培训等生活设施,有条件时可结合送排风系统做集中空调系统或新风加风机盘管机组系统。温湿度条件:温度2027,相对湿度3060%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放,收集至废污水处理站。排风系统应设置低阻中效过滤器及止回阀门。第六章 施工验收第一节 施工第6.1.1条 急救中心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第6.1.2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第6.1.3条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和自控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施工,应与土建及其它专业工种互相配合,并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纪录。第6.1.4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形成文件资料。第6.1.5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第6.1.6条 急救中心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节 工程验收第6.2.1条 急救中心的工程验收是急救中心启用验收的基础,工程验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2.2条 急救中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第6.2.3条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综合性能的评定文件等。第6.2.4条 在工程验收前,应首先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工程检测。第6.2.5条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第6.2.6条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严格依据本规范,并参照相关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第6.2.7条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急救中心的验收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第三节 工程检验第6.3.1条 不得以竣工验收阶段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验结果。第6.3.2条 换气次数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毒间应通过检测送风口风量换算得出换气次数,结果不应小于6.3.6条的规定。2、检测方法参见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和JGJ71-90洁净室施工验收规范。第6.3.3条 照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照度检测应在光源输出趋于稳定(新日光灯和新白炽灯必须已使用超过10h,旧日光灯已点燃15min,旧日光灯已点燃5min),无自然采光条件下进行。2、测点距地面0.8m,离墙面0.5m,按间距不超过2m均匀布点,不刻意在灯下或避开灯下选点。各点中最小的照度值应符合表4.0.1的规定。调度大厅等VDT作业场所的照明应校核照度均匀度,并符合5.2.3条第3款的规定。第6.3.4条 温湿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夏季工况应在当地每年最热月的条件下检测,冬季工况应在当地每年最冷月的条件下检测。2、室内温湿度测定为距地面0.8m高的中心点,检测结果应符合3.3.12条的规定。检测仪器为可显示小数后一位的数字式温湿度测量仪。有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3、测出室内的温湿度之后,应同时测出室外温湿度。第6.3.5条 静压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消毒间所有的门都关闭的条件下,从平面上最里面的房间依次向外测出有孔洞相通的相邻房间的静压差,结果不应小于6.3.6条的规定。2、测定高度距地面0.8m,测孔截面平行于气流方向,测点选在无涡流无回风口的位置。检测仪器为读数分辨率可达到1Pa的微压计或其压力测试仪表。第6.3.6条 噪声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噪声检测宜在外界干扰较小的晚间进行,以A声级为准。不足15m2的房间在室中心1.1m高处测一点,超15m2的在室中心和四角共测5点。检测仪器宜用带倍频程分析仪的声级计。2、全部噪声测定后,应关闭空调系统测定背景噪声,当背景噪声与室内噪声之差小于10dB时,室内噪声应按照常规予以修正。第6.3.7条 新风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a)新风量的检测应在室外无风或微风的条件下进行。b)通过测定新风口风速或新风管中的风速,换算成新风量。急救中心建设标准1.0总 则1.1为了适应城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的能力。科学地对急救中心工程项目进行策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建设标准。1.2急救中心应坚持高效的原则,在满足平时日常救护工作的同时,必须考虑突发事件的应急和对重要会议和事件的保障。1.3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规模在550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的工程项目,改建或扩建的急救中心项目可参照执行。1.4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结合城市的功能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1.5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和指标的规定。2.0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2.1急救中心的建设规模,可按急救中心的救护车的数量来划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2.2城市急救车辆的配备可按每10万人配1辆救护车考虑,此配备不包括救护车的备车,对易发生事故地区和重要区域可以在上比例基础上适当调高。2.3急救中心的车辆必须考虑一定数量的急救备车,急救备车和日常运行救护车数量之比将按1:1考虑;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和重大会议、活动的保障的急救备车,将按照城市的重要性来确定数量,一般可按1:0.51考虑。2.4急救中心一般由急救指挥系统、救护系统(救护车)、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项目组成。急救指挥中心是由急救指挥系统和其它项目或单独急救指挥系统组成,各急救分站是由除急救指挥系统外的其它部分组成的。2.5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应肩负地、县急救中心的人员培训,其急救中心将附设急救培训设施。2.6急救中心除考虑急救车停车外,还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其它车辆的停车面积,具体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7急救中心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设备用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3.0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3.1急救中心以及各急救分站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要求,和城市医疗卫生的状况,合理布点。3.2急救中心以及各急救分站的配备,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性质、人口密度、重点单位、建筑以及道路交通等综合条件来确定,每个城市必须设一个急救中心或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和若干个急救分站,各分站可以独立建造,也可依托医院建设一同建设,一般可按3050平方公里设一个站点考虑。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应紧靠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利于车辆迅速出发的地点,各分站宜靠近城市主要居民住宅区中心和需要服务人群的附近。3.3大于100万人口的城市,其急救中心应以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和若干个急救分站组成,形成以中心指挥调度为核心,各急救分站联合的救护体系;小于50万人口的城市,可按城市的具体情况,仅设一个急救中心,但必须保证急救的反应时间不大于15分钟。3.4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分站的服务半径距离约为35公里,人口密集和交通繁忙的地区,可取下限。急救反应的时间为1015分钟。3.5急救中心应设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3.6急救中心车均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建设规模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用地面积800100020002800380045005300注:1、上述用地面积为急救指挥中心和各分站的总和,设分站的可在上面积增加20。4.0建筑面积指标4.1急救中心车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建设规模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建筑面积1000160027003900490060507120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中心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2、其它的规模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面积。4.2 急救中心的指挥系统、救护系统(救护车)、行政管理用房和后勤辅助用房及培训中心等四项用房单项面积可参照下表3房间名称急救车数量5辆10辆 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建筑面积(m)1、指挥系统(指挥中心或调度室)110110220220220270270调度大厅5050100100100140140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551010101010TTM室10102020202020配线室551010101010暗室551010101010投影室551010101010工作人员更衣室、厕所、休息室10102020202020观摩台10102020202020资料室101020202030302、救护系统(停车库、车辆的消毒和清洗)2004108001200160020002400车库1303006601000133016702000车辆消毒间30606090120150180车辆维修间3030606090120150驾驶员更衣、厕所、休息室102020506060703、业务、行政管理用房170340620910118014201600急救科2040100160240300360车管科1020406080100120总务科1020406080100120财务科10204060808080设备科1020406080100120基建科10204060808080档案室1020408080100120办公室10204080100120120人事保卫科10203030406060科研用房10203030406060电脑室10203030406060接待室10203040406060会议室20406080100100120陈列室204060801001001204、后勤辅助用房240390600930124015701890中心供应消毒间20303040405050人员消毒间10202030304040物资库房(包括药品、器材心电图仪、呼吸器、防毒面具、一次性衣服、)1002003005007009001100设备维修车间10202030304040男女厕所20203030404060 职工餐厅食堂801002003004005006005、培训用房480480480480480960960外科、内科、儿科、妇科示教室20202020204040大教室100100100100100200200电化设备控制室10101010102020教员休息室10101010102020图书室20202020204040书库10101010102020期刊室10101010102020学员宿舍300300300300300600600其它合计1200173027203740472062207120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中心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培训用房也可按每1个学员16平方米计算,培训中心可按12个班考虑。 3、本表主要考虑指挥调度的急救中心所需的面积,如增设院内急诊,则应另加急诊部分的面积。4、分站的建筑面积可以为400600平方米,一般可考虑810辆车主要设有车库、值班、生活用房、库房等。5.0 建设要求5.1急救中心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5.2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体现高效的建筑风格,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3急救中心的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的基础上提高一度,主要的车道和信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5.4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和柴油发电机组,重要部位均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5.5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主要用房应采用1小时耐火时间的隔墙,调度中心、车库、库房等有关重要用房应采用2小时耐火时间的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5.6急救中心必须考虑良好的防雷设施。5.7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净高应大于2.7米。5.8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考虑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也可以设在某医院内)。6.0设备标准6.1急救中心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以及有该地区的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或主叫号码显示等。6.2急救中心通讯系统配置标准1、*无线电通讯系统(包括有线通信)。2、*数字交换系统。3、*急救信息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其中包括市区和近郊的电子地图)。4、*数字录音系统(主叫号码定位显示和录音)。5、*UPS应急电源系统。6、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的GPS系统包括车辆定位和信息终端,省会以下城市的GPS系统则仅有单一导航定位功能)。7、LED条屏显示系统。8、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9、视频监控系统。注带*号的是基本配置。7.0主要经济和人员指标7.1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2倍造价确定。7.2设备部分普通救护车按25万元(含随车医疗抢救设备)台,负压救护车按70万元(含随车医疗抢救设备)台;卫星定位按每套200万元计算。7.3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可参照下列条款:急救中心每辆救护车可按每辆5人配置,行政人员的比例按2:5考虑(一线人员占70)每辆监护救护车和普通救护车配备医生2人、护士2人、司机12人,平均每车每小时为1次。7.4急救中心的监护救护车和普通救护车的比例宜为1:41:8。7.5急救车内的配备:1、普通型救护车(转运车)的配置标准:(1)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2)微型医用氧气瓶(3)气动急救呼吸机(4)手持或脚踏吸引器(5)手提多参数监护仪(6)便携式心电图机(7)骨折负压固定装置、折迭、铲式、车式担架各一副。2、监护型救护车(负压车)的配置标准:(1)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2)呼吸系统急救箱(3)循环系统急救箱(4)创伤外科急救箱(5)骨折负压固定装置(6)电动吸引器(7)无创呼吸机(8)全导联心电图机(9)心电除颤起搏监护仪(10)铲式和自动上车担架各一副(11)防护服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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