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11章英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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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一章英国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 理解英国法的历史发展 基本渊源及代表制度 掌握普通法 衡平法 遵循先例 原则 大宪章 及英国宪法的特点 信托制 约因 陪审团审判及律师制度等原则与制度 关键概念 普通法 CommonLaw 衡平法 Equity 遵循先例 StareDecisis 大宪章 MagnaCarta 占有 Seisin 信托 Trust 约因 Consideration 陪审制 JurySystem 律师公会 InnsofCourt 引导案例 1215年 大宪章 的制定 3 第一节英国法概述 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军事征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5世纪中叶起 盎格鲁 撒克逊人的入侵在英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 1066年诺曼征服以及随后诺曼国王们的法律改革活动则为英格兰带来了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 经过近代化改造的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发展 并随着英国在海外的殖民扩张活动而被广泛地传播于世界各大洲 4 一 盎格鲁 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 据 盎格鲁 撒克逊编年史 记载 有史以来不列颠岛上最早的居民为凯尔特人 Celts 1世纪前后 国势日盛的古罗马帝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将不列颠岛并入其领土版图之中 罗马皇帝将不列颠划分为若干行省 并委派总督对其实施有效的治理 罗马人的占领持续了近5个世纪之久 作为日耳曼人的分支之一 盎格鲁 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与欧洲大陆各蛮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无什么本质的区别 它具有各日耳曼部族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等同于习惯 它只能被 发现 被 宣示 不能被 制定 法律的分散性与属人主义原则 法律因人 因地而异 保留大量日耳曼部族习惯 如 马尔克 村社与土地制度 赎罪金制度 民众集会的政治组织形式 等等 大约从7世纪开始 在基督教的影响下 早期以口耳相传为传载方式的盎格鲁 撒克逊习惯法也开始了成文化的若干尝试 编撰了 埃塞尔伯特法典 伊尼法典 以及 阿尔弗烈德法典 等十一部粗俗的蛮族法典 5 二 1066年 诺曼征服 以后英国法的发展 1066年法国贵族诺曼公爵威廉率军侵入英格兰 他在镇压各地反抗之后 加冕为英国国王 是为 威廉一世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称之为是 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革 1 普通法的形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 普通法 CommonLaw 是指12世纪中后期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以后出现的 普遍适用于英国全境的法律与司法规则 2 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是继普通法之后在英国出现的另外一套法律体系 它由以大法官 theChancellor 为首的衡平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 因其号称以 公平 正义 为基础 目的旨在弥补普通法的缺陷 故而得名 3 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 StatuteLaw 即成文法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范 6 三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 革命后 英国确立了以议会主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制定法得到较大发展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了资产阶级含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宪法领域 根据1689年 权利法案 的规定 未经议会同意 国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实施 不得征税 不得在和平时期征集和维持常备军 不得设立宗教法院以及其他一切特别法院 议员应经自由选举而产生 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不受非法弹劾或讯问 1701年的 王位继承法 则以议会法案的形式规定了王位的继承顺序 并确立了 司法独立 的原则 同一时期衡平法的系统化也得到长足的发展 在被称作 衡平法之父 的诺丁汉勋爵 LordNottingham 1621 1682年 哈德威克 Hardwicke 1690 1764年 埃尔登 Eldon 1751 1838年 等人的推动下 零散的 不系统的衡平法被糅合成一个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 7 四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 1748 1832年 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力图通过法典化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 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 但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 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 制定法的数量大增 地位提高 第三 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 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 证据法 济贫法等方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 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的近代化 8 五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工人运动风起云涌 民主思潮得到广泛传播 福利国家的呼声不绝于耳 欧洲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 这些都促使英国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一 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进一步上升 第二 完善议会选举制度 第三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9 六 苏格兰法的形成与发展 1707年以前 苏格兰与英格兰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王国 苏格兰有着独立的议会 政府组织与司法机构 直到19世纪为止 罗马法一直是苏格兰最强有力和唯一的外在影响因素 到11世纪时 阿尔班王国马尔科姆二世 MalcomII 通过战争 联姻等方式统一了整个苏格兰 到戴维一世 DavidI 1124 1153年在位 统治时期 苏格兰全面确立了封建制度 包括司法制度 爵位制度 郡长制度 自治市制度等各项国家管理制度也逐渐得以建立 自13世纪起 在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双重影响下 苏格兰开始出现最早一批法学著作 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部 君主统治 RegiamMajestatem 与 附属之法 QuoniamAttachiaments 1603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逝世后 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位为英格兰国王 史称 詹姆斯一世 自此 两个独立王国处于同一国王的掌控中 形成 共主联邦 UnionofCrown 的独特景象 10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 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 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11 一 普通法 1 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 commonlaw 一词是一个含义相当丰富的词汇 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iuscommune lex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 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2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程序优于权利 12 二 衡平法 1 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 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意 2 衡平法的主要内容1 衡平法的格言 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 衡平追随法律 3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9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10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11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 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12 平等即衡平 13 二 衡平法 2 衡平法上的权利 1 以用益 Use 或信托 Trust 为依据的受益人权利 2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 Equityofredemption 3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 1 特别履行 SpecificPerformance 2 禁令 Injunction 3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普通法与衡平法并不是两个相冲突的法律体系 而是 法典主体与辅助内容 法典条文与条文注释的关系 14 三 制定法 制定法在英国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 它最初是指国王的敕令 随着议会逐渐从国王手中接管立法大权 英国法学家一般将其等同于议会立法 1 制定法的种类1 议会立法2 委任立法3 欧盟法2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制定法从一种主要用于引导普通法发展的居于次要地位的法律渊源一举跃居于普通法与衡平法之上 成为英国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作为立法的产物 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两者如发生冲突 法院必须适用制定法而不是相反 制定法无法脱离判例法而独立存在 只有在法官解释 适用的基础上 通过先例的累积 制定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用 15 四 其他渊源 1 习惯习惯 custom 在英国法中具有多种含义 第一 各地通行的习惯或普通法 第二 商业或贸易惯例 第三 仅在特定地区适用的地方性习惯 2 学说在英国 学说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直接加以引用 这些权威性的法律著作包括 格兰维尔 RanulfdeGlanvill 1190年 的 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布莱克顿 HenrydeBracton 1210 1268年 的 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利特尔顿 ThomasLittleton 1402 1481 的 土地法论 爱德华 科克的 EdwardCoke 1552 1634年 的 英国法原理 以及布莱克斯通的 英国法释义 等 16 第三节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发源地 其宪法被西方学者称作 近代宪法之母 早在13世纪时 英国在欧洲各封建国家中率先颁布了旨在制约王权的宪法性文件 大宪章 其后 作为民意表达机构的议会制度逐渐发展完善 1688年 光荣革命 以后 以 议会主权 原则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得以确立 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缺乏条理性 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但其中所蕴涵的宪政理念与精神以及各项具体原则与制度对世界各国近现代宪政文化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17 一 英国宪法的渊源 1 宪法性法律 1 大宪章 MagnaCarta 2 权利请愿书 PetitionofRight 3 人身保护法 HabeasCorpusAct 4 权利法案 TheBillofRights 5 王位继承法 TheActofSettlement 6 议会法 ParliamentAct1911 1949 2 宪法性惯例宪法性惯例是指未经法律明文规定 而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可的 起宪法作用的原则与制度 3 宪法性判例宪法性判例是指高等法院以上级别的法院所做出的具有宪法内容的司法判决 18 二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享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定权 只有议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 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 2 责任内阁制原则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3 法治原则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 意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 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4 分权原则第一 议会拥有制定 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 行政权由内阁行使 但须向议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 国王虽然 统而不治 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 在某种程度上对议会与内阁形成一定的制约 第四 司法权由法院掌握 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 独立行使审判权 19 三 英国宪法的特点 第一 从法律形式上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第二 从宪法的制定 修改程序上看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第三 从宪法的历史发展来看 英国宪法具有原发性 保守性 延续性的特征 案例11 1 爱德华 科克与詹姆斯一世的争论及其实质 20 第四节财产法 财产法是英国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 它主要调整权利主体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 财产法是对财产的占有 转让 继承 信托以及合法使用等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财产法的内容极为庞杂 具有高度的技术操作性 各项具体制度 法律词汇中至今仍保留有相当多的封建因素 这些都决定了它被认为是英国法中最难理解的法律制度之一 21 一 财产的概念与分类 1 财产的概念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指财产所有权 即一个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由对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以出租 出借 设定担保 转让 赠与 交换等方式予以处分等一束权利 abundleofrights 构成 是法律承认一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最充分 最完整 地位最高的权利 2 财产的分类依据普通法 财产首先被划分为不动产 realproperty或realty 与动产 personalproperty或personalty chattels 此外 英国还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专有财产与普通财产等财产分类形式 22 二 土地法 土地法是英国财产法的核心 1066年 诺曼征服 以后 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 此后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部分古老的土地制度被废除 直至1925年土地改革 英国土地法的现代化才始告完成 1 封建时期的土地法2 20世纪以前土地法的改革与发展3 1925年以后现代土地法的建立 案例11 2 风可进 雨可进 国王不可进 23 三 信托制 1 信托的形成与发展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 委托人 为了第三人 受益人 的利益 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制度 根据英国法的分类方法 信托制被归入财产法的范畴 信托制从中世纪英格兰的 受益制 发展而来 案例11 3 1635年 萨班奇诉达斯顿 案2 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信托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财产所有人在设立信托时 必须宣布将其财产设定为信托 信托财产如系土地 须以书面形式宣告 第二 如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 须对遗嘱人的死亡进行确认 并对遗嘱进行验证 第三 将信托财产移置于受托人的名下 并履行移交财产的特定手续 24 第五节契约法 契约法是英国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相较于财产法而言 契约法的形成时间较晚 中世纪英国契约法并不发达 其中大量内容是通过拟制的形式从 侵害之诉 这一 诉讼形式的多产之母 中迂回发展而来 17世纪以后 在欧陆契约制度的影响下 为适应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英国契约法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 完善 契约自由 原则得以确立 契约法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5 一 英国契约法概述 英国契约法的历史渊源包括普通法 衡平法与制定法 一开始 因对方违反契约义务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据普通法只能提起 盖印契约之诉 actionofcovenant 债务之讼 actionofdebt 等少数几种诉讼形式 15世纪以后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私人间的非正式契约不断增多 为了应对衡平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压力 普通法法院的法官们通过拟制的方式从 侵害之诉 actionoftrepass 这一 诉讼形式的多产之母 中迂回发展出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actionofassumpsit 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给予司法保护 16世纪在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的适用过程中逐渐形成英美契约法所特有的 对价或对待给付 制度 确立了契约只有通过相互做出诺言才能成立的原则 为契约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定型奠定了基础 1602年的 斯莱德 案 Slade sCase 是英国契约法形成过程中的 分水岭 式事件 19世纪以后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契约制度的影响下 再加上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 英国确立了 契约自由 契约神圣 等重要原则 对价制度趋于完善 英国契约法最终得以形成 1977年 不公平契约术语法 的实施给法院在处理垄断企业单方制定的 标准契约 中所出现的不公平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11 4 1602年 斯莱德诉莫里案 26 二 契约的概念与要素 英国法中关于契约的定义很多 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根据允诺 promise 来定义 另一类根据协议 agreement 来定义 契约的要素包括 第一 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所谓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系指在契约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须有协议之存在 所谓协议 是指一方的允诺或要约经对方承诺而达成的合意 第三 允诺必须具有对价或以盖印契约替代 无偿的允诺除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 协议必须无瑕疵存在 因错误 欺诈 胁迫或不正当影响而缔结的契约可以撤销 第五 契约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第六 契约之标的不得非法或无效 否则 违法之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27 三 对价制度 1 对价的概念对价 consideration 或译为 约因 是英美契约法中特有的制度 是除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 根据对价理论 契约当事人必须做出某种 付出 或是必须履行某种行为 或是承诺不实施某种合法行为 而当事人之所以做出这种牺牲 是为了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给付或承诺 2 对价的一般规则 1 对价无须对等 2 过去的对价无效 3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 平内尔 规则 5 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 28 第六节侵权行为法 一 英国侵权行为法概述 侵权行为 tort 一词源自拉丁文 torquere 本意是指扭弯 twisted 弯曲 tortus 在英国 它既指可以引起民事诉讼的伤害或不法行为 也指关于这种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法律部门 中世纪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与普通法的令状制度紧密相连 到17世纪 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正式形成 18世纪以后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19世纪英国司法制度与程序法的改革使令状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侵权行为法的实体规则通过法院判例与议会立法继续得到发展 29 二 各种侵权行为 1 对财产的侵害 1 侵害不动产 trespasstoland 2 非法妨碍 nuisance 3 侵害动产 trespasstochattels 4 侵害他人经济权益 2 对人身的侵害 1 非法侵犯 battery 和恐吓 assault 2 非法拘禁 falseimprisonment 3 诽谤 defamation 3 故意的间接侵害4 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 30 三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失责任原则 faultliability 2 比较责任原则 comparativeliability 3 严格责任原则 strictliability 案例11 5 1868年 赖兰兹诉福莱彻 案 分析提示 赖兰兹诉福莱彻 案确立了侵权行为归责中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一条 新 规则 推动了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资料来源 日 藤仓皓一郎等 英美判例百选 M 段匡 杨永庄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1 第七节家庭法与继承法 一 概述家庭法是关于家庭的组织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法律的总称 具体而言 包括婚姻 夫妻关系 家庭财产 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 监护以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制度 继承法是关于财产继承和遗产管理方面法律的总称 从历史渊源来看 英国的婚姻家庭与继承规则主要来自于日耳曼法与教会法 受罗马法影响不大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说明英国法与欧陆法在婚姻家庭与继承问题上为何总存在若干明显的差异 32 二 家庭法 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教会法来调整 1753年 英国颁布 婚姻法 禁止私人秘密结婚 规定当事人须在结婚前的三个星期日连续公布结婚预告 结婚须在教堂举行仪式 1857年英国颁布 婚姻诉讼法 将婚姻案件的管辖权由教会法院移交给新设立的离婚法院 并确认可以通过该法院的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但在离婚条件上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原则 1895年 1902年 1923年的议会立法逐步放宽了妻子的离婚条件 使妇女在离婚问题上取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37年的 婚姻诉讼法 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理由 强调离婚的 过错主义 原则 1969年的 离婚改革法 1973年的 婚姻原因法 以及1984年的 家庭诉讼法 规定了离婚的 破裂主义 原则 以夫妻感情的破裂作为离婚的主要依据 并进一步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33 三 继承法 中世纪英国的继承制度除了财产继承以外 还涉及身份和爵位的继承 盎格鲁 撒克逊时期 根据古不列颠法 长子继承父亲的爵位 但普通的土地与财产由所有儿子平均继承 无子时可由所有女儿平均继承 根据 格兰维尔 中的记载 12世纪晚期英国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适用不同的继承规则 1837年英国颁布 遗嘱法 将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形式统一起来 要求遗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必须有遗嘱人签字或在其监督下由他人代签 遗嘱人签字时须有两名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字证实 关于法定继承 1925年颁布的 遗产管理法 财产法 以及 信托法 等法律彻底废除了长子继承制和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原则 并将不动产继承和动产继承规则统一起来 遗产管理人即在死者的配偶和子女间分配遗产 如无配偶和子女 其余近亲属也有权分得遗产 具体继承顺序为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包括外祖父母 叔 伯 舅 姑 姨 如果无遗嘱也无其他继承人 则遗产将作为无主物收归国有 34 第八节刑法 刑法在英国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法律部门 英国刑法的主要渊源为普通法和制定法 衡平法对刑法发展的影响较小 19世纪以后 英国通过议会立法逐渐实现刑事法律的现代化 不过 其刑法的法典化至今尚未完成 英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没有颁布成文刑法典的国家之一 35 一 概述 英国刑法的发展是由 国王的安宁 king speace 理论发展而来的 早在盎格鲁 撒克逊时期 国王便被视为 正义的源泉 负有 维护安宁 与 公正司法 的职责 克努特国王 Cnut 1016 1035年在位 时期 所有违反 国王的安宁 的行为被视为构成一项 王权诉讼 英国刑事诉讼的前身 行为人需接受国王及其法官们所确定的金钱及人身惩罚措施 直至剥夺生命 1166年 克拉伦顿诏令 和1176年 北安普顿诏令 赋予巡回法官以审判抢劫 杀人 盗窃或者窝藏上述罪犯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权力 对于上述罪犯可处以切肢刑并流放海外 1641年 星宫法院遭到废止 1792年上议院在 克努勒股份有限公司诉检察长 一案中否决法院拥有创制新罪名或将现有罪名扩大到迄今还不受处罚的行为上的权力 此后 议会制定法成为英国刑法发展的主要渊源 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1825年 犯罪法 1861年 侵犯人身罪法 1908年 关于习惯犯罪的法律 1910年 防止犯罪法 1916年 窃盗法 1935年 煽动叛乱法 1948年 1967年和1977年 刑法法 1965年 谋杀罪 废除死刑 法 1981年 未遂犯罪法 1967年 1982年 1991年 1993年的 刑事审判法 等等 36 二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学家考特尼 斯坦厄普 肯尼所著的 肯尼刑法原理 归纳了犯罪的三大特征 犯罪是由人的行为引起的而为国家主权所希望阻止的一种危害 在所选择的预防措施中包括刑罚之威吓 某种特殊类型的法律程序被用以决定被告人实际上是否引起了危害 并依据法律确定这样做应受惩罚 1967年 刑事审判法 废除了重罪与轻罪之间的所有区别 同年颁布的 刑法法 根据审判方式的不同 将犯罪分为应予起诉罪 indictableoffences 简易审决罪 summaryoffences 既可起诉也可简易审决罪 triableeitherwayoffences 三类 简易审决罪是指那些罪行较轻微 可通过简易程序加以审判的犯罪 如酗酒滋扰 非法赌博 虐待儿童 超速驾车 向人打滋扰性电话等 简易审决罪由治安法院负责审理 无须陪审团参加 既可起诉也可简易审决罪是指那些既可用公诉 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犯罪 如重婚 性骚扰等 这类犯罪由1980年 治安法院法 予以列举说明 或由其他制定法加以明文规定 37 三 刑罚 英国历史上的刑罚较为严酷 19世纪以后 在边沁等人有关改良刑法与监狱制度的呼吁下 英国刑罚的严酷性大大缓和 死刑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且只准适用绞刑 苦役 肉刑等刑罚相继退出了历史舞台 1879年的 预防犯罪法 确认缓刑制度 使英国成为最早适用缓刑的国家 20世纪以后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英国的刑罚制度继续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 越来越侧重于保护罪犯的人权 1998年 犯罪与骚乱法 彻底废除了死刑 现在 英国刑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终身监禁 有期监禁 罚金 缓刑 有条件释放 没收财产等 法院还可针对青少年罪犯发布 社会服务令 communityserviceorder 监管令 supervisionorder 行动计划令 actionplanorder 等处罚措施 要求其从事一定期限的社会服务工作 接受监督管理或根据监管人员的指示参加规定的活动 38 第九节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1066年诺曼征服以前 英格兰不存在专门的常设司法机构 所谓的法院 curia 或court 实际上是指按期召开的审理案件的会议 当时存在的法院主要有王室法院 郡法院 百户法院以及领主法院等 到亨利三世时期 三大普通法法院 王座法院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财政法院开始形成 1971年议会制定 法院法 对法院体系作了进一步的调整 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直至 2005年宪制改革法 通过以前 苏格兰与北爱尔兰各自存在一套相对独立的法院组织系统 1 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2 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39 一 法院组织 除上述法院组织以外 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 其中主要有军事法院 教会法院 死因裁判法庭以及诸如劳资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等特别法院 Tribunal 或译作 审裁处 如下图所示 40 二 陪审制度 1 陪审制的历史发展2 陪审制的运用 41 三 辩护制度 1 对抗制所谓对抗制 adversarysystem 又称辩论制 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 提出各自的证据 询问己方证人 盘问对方证人 并在此基础上互相辩论 2 律师制度英国逐渐产生两种不同的律师职业 代理人 attorney 与代诉人 serjeant 或pleader 其中 代诉人的主要职责在于替当事人在法庭上作出各种陈述 而代理人则是作为当事人的全权代表而参与司法诉讼 事务律师又称诉状律师 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 如提供法律咨询 制作法律文书 准备诉讼 进行调解 代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等 也可以在郡法院 治安法院等低级法院出庭应诉 近年来 英国对律师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两类律师之间的差距日益缩小 42 第十节英国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在当今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中 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西方法律文明中所生成的两种法律样式 普通法法系 英美法系 和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 所谓普通法法系正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通过17世纪以来英国对外殖民扩张所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肇始国 也是世界范围内最早建立起一套以君主立宪为核心的近代宪政体系 将权力的行使置于法律约束之下的国家 从英国近代经济与法律的互动中 明显可以看出宪政 财产权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此外 英国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陪审团审判 人身保护令 司法独立 信托制度 对抗制诉讼程序 等等 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律文明的内容 对各国法制建设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历史影响 43 本章小结 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法与欧陆各国法同宗同源 但特定的历史际遇却姻缘巧合般使英国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于欧陆各国的法律发展之路 英国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了一套以君主立宪为核心的近代宪政体系 将公权力的行使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确立了宪政框架下的财产权利保障原则 从而为产业革命的爆发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使人类得以走出中世纪 走向近代工业文明 正是以发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 才形成了特色鲜明 至今仍然显示出勃勃生机的英美法律传统 44 自测题 1 简述英国衡平法形成与发展的特点 2 简述英国陪审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特点 3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走出中世纪 走向近代工业文明的国家 请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英国产业革命得以发生的制度成因 4 一般认为 作为日耳曼人的不同分支 自5世纪中期起居留于英格兰的盎格鲁 撒克逊人所适用的法律与同一时期欧洲大陆地区的日耳曼法并无实质的不同 但为何同一欧洲法律文明基础上会生成两种不同的法律样式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你如何看待这一法律史现象背后所蕴涵的历史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45 案例分析 1610年 邦汉姆医生案 Dr Bonham sCase 参见教材P216 资料来源 美 斯托纳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柯克 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 M 姚中秋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问题 1 你从 邦汉姆医生案 中能够获得怎样的启示 2 有人认为 爱德华 科克对 邦汉姆医生案 的判决延续了普通法宪政传统 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你对此有何看法 46 阅读资料 布莱克顿 Bracton 论王权与法律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 但在上帝与法律之下 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 因此让他将法律授予他的东西 即统治与权力 交与法律 不依法统治就不是国王 rex 由于他是上帝的代表 他应当处于法律之下 这一点明显类似于以之作为世间代表的耶稣基督 因为虽然许多方式可供祂对人类实施不可言喻的救赎 真正仁慈的主择此作为最强大的方式以摧毁魔鬼的所作所为 他所使用的不是武力 而是正义的理由 为此 他愿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下 他会救赎那些生活于法律之下的人们 他所希望的不是运用武力 而是运用裁决 与此相同 神圣的上帝之母 圣母玛丽亚 基于一项特权而处于法律之上 然而 为了显示作为谦逊的模范 她并不拒绝服从业经确立的法律 因此 让国王同样如此 以免其权力恣意横行 王国内不应有人超越他来主持正义 当他作为原告时 他应当是最后的执法者 或是差不多是这样来接受它 如果有人向他提出请求 因为没有令状能用来对抗他 仅有的 机会是通过一份请愿书 以求他纠正与改变自己的行为 如果他不这样做 就会受到上帝的报复 这对他而言足以作为惩罚 资料来源 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布莱克顿在线 http www law harvard edu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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