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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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1) 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农村孕妇应在13周前到户口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城区或外来常住人口到妇幼保健院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所有开展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 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 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制度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并转至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镇),乡镇 卫生院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到其所在的村,以便随访。 (四)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 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 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转诊时,转 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义务。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0分及以上的孕妇,须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检、分娩。 3、 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 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 ,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求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者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包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按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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