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概述(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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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概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调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市场机制逐渐引入我国经济生活 党的十四大提出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包括企业组织制度 市场交易规则和宏观调控机制 都必须以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体现 无论是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 还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经验 都证明一条基本的道理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 这种制度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规范市场交易 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公平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基础1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 财产法律制度3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4 宏观调控与综合管理法律制度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6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诸种法律部门中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最直接 最密切的有民商法 经济法与保障法 第二节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一 依法经营管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 依法经营管理是应对 入世 挑战的基本前提三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适应市场环境的重要条件四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五 依法经营管理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的重要保证 第三节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 有三项工作需要认真落实 1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 增强法制意识 丰富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素养 2 企业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 3 企业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三个概念 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 以盈利为目的 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又称股份公司 是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章企业经营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 一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 合同的概念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涉及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属于 合同法 的调整范围 合同的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合同以产生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珐琅彩地位平等 二 合同的种类1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 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 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为生效要件 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 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 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 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 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 要约 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确定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合同的准备阶段 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如悬赏广告 2 承诺 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作出 并送达要约人 合同即告成立 1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否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二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所采取的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1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合同内容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文字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 便于分清责任 2 口头形式 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 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 一旦发生纠纷 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的内容 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 不易分清责任 3 其他形式比如 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等 三 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即合同的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 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 提出了两种解释方案 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无效 1 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 2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五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件要求是 有信赖利益损失的存在 行为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 且有过错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 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 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保密义务 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 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起生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 依据该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订立合同的主体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目的 内容合法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形式合法 二 合同无效的情形概念 是指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依据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概念 是指欠缺生效条件 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灭失的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有效条件 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 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同有效 五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2 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2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 适当履行 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 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 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 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执行 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 行标 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 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 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 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执行 三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 如果是不动产的 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 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 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 1 合同中 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2 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 承担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 在对方缔约后由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 可能难以保证对等债务履行时 先履行一方有权终止自己的履行除非对方作出担保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68条的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 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保全措施 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 允许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 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2 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1 当事人协议变更2 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3 法定事由出现变更 二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其合同的债权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 债权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债务转移义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 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义务转移分为两种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3 债权 债务一并转让 六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 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 因发生了法定 约定情况或当事人协商一致 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1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或者录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七 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外 我国合同法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3 赔偿损失4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5 或双倍返还定金 四 免责情形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免除条款3 法律的特殊规定 八 15种典型合同 15种典型合同 是买卖合同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第二节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的概念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包括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和定金担保 一 保证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 保证的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属于连带保证 二 保证的范围1 范围 约定高于法定 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2 债权 债务及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债权转让 债务转让 内容变化 无影响 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书面同意 对变化不承担责任 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 约定高于法定法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四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是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 抵押财产一般是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房产 地上定着物等还可以是交通工具和机器设备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农村专用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 不明财产 无处分权的财产等 二 抵押登记合同 登记生效 签字生效 登记 不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 抵押的效力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 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与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务履行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 可以转移之物 动产 权利 质押物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 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 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尝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存在于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等留置权的双重法律效力1 留置2个月后2 优先受偿 四 留置 五 定金 1 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2 定金罚责给付一方违约 无权收回定金收受一方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3 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 4 定金数额有限制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 定金罚责给付一方违约 无权收回定金收受一方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3 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 4 定金数额有限制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第三节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一 招标投标法概述 1 招标与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 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 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 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2 招标投标的特征 1 公开性 2 投标的一次性 3 公正性 二 投标的范围 1 必须招标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2 可选择的项目凡不属于法律文明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方式 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 1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 原则 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要高 公平 原则 就是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 原则 就是要求按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诚实信用 原则 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 不得有欺骗 背信的行为 三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其行政监督 2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法 第7条规定 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二 招标投标 一 招标1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它的特点是能保证其竞争的充分性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依据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按照法律是不能作为招标人的 按照 招标投标法 规定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并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是载明 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应当具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人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 招标程序 申请招标 准备招标文件编制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 进行资格预审 确定投标人名单 索购资审文件 填报资审文件 确认投标意向 批准招标 核查资审文件 招标人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考察 召开标前会议 购买招标文件 研究招标文件 参加现场考察 提出质疑问题 参加标前会议 核查招标文件 招标人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商签合同 通知未中标人 准备履约保证 合同谈判 监督定标 核查招标报告 二 投标1 投标人与投标资格投标人 是指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 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 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 涉及中标项目分包的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 要求投标人应当在载明 以便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 了解分包情况 决定是否选中该投标人 三 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包括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 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 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补偿等行为 2 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 要求中标人应亲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中标项目 三 开标 评标和中标 一 开标开标 是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公开启封揭晓 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的时间 是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 开标的地点 是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2 出席开标 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 开标程序 分为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 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拆封所有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二 评标评标是指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选出最佳投标 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 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为具体某一次招投标活动而临时组建的负责评标的机构 2 为了保证评标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招标投标法 要求招标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 招标投标法 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以便评标顺利进行 但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招标投标法 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其投标价格最低 5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审查以后 以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根据 招标投标法 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三 中标 1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招标人还应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 招标投标法 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招标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且合同内容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 3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4 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 但可以分包 分包须满足下列的条件 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 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 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5 中标人与受分包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1 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2 受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 中标无效 且违法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 2 招标人向他人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以及投标人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 投标人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四 法律责任 5 招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 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7 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 或者中标人非法分包的 二 违反 招标投标法 的行政责任违反 招标投标法 的行政责任 分为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等 具体如下 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其他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罚款的双罚制与罚款幅度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限制竞争行为 一 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 二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三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四 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 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 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列举出11种行为 其中4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另外7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将后者分述如下 一 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 商业贿赂行为 三 虚假宣传行为 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 低价倾销行为 六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 诋毁商誉行为 四 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部门 二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五 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种类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 产品质量法律概述 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 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 适用性 可靠性 维修性 有效性 经济性等质量指标 它反映 代表了产品质量状况 二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 作为义务1 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2 产品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 特色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二 不作为义务 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四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1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 2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 五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四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六 法律责任 一 生产者 销售者违法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违法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 消费者的权利 一 消费者的概念 二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权2 知悉真情权3 自主选择权4 公平交易权5 获得赔偿权6 结社权7 获得相关知识权8 受尊重权9 监督权 二 经营者的义务 一 经营者的概念 二 经营者的义务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 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 品质担保义务7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从事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8 履行 三包 等售后服务9 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三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 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主体的确定 四 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1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2 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 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4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5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6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节价格法律制度 一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 价格的概念 种类及体制 二 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 三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二 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 政府定价行为的概念 二 政府定价的范围 三 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四 政府定价实行的主要制度 三 价格法律责任 一 价格监督检查 二 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 的法律责任 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 价格法 的法律责任 四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 价格法 的法律责任 五 价格工作人员违反 价格法 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广告法律制度 一 广告准则 一 广告的一般准则 二 广告的特殊准则 二 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发布的审查与监督 一 广告经营活动 二 广告市场经营活动原则 三 广告发布的审查 三 违反 广告法 的责任 广告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责任 经济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 无证照经营 二 虚假广告 三 龚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 不履行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五 损害未成人和残废人的身心健康 六 新闻广告 第九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 专利法律制度 通常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 专利 概念是指专利权 即就一项发明创造 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经专利局依法审查合格后 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一 专利法律关系1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2 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3 专利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新颖性2 创造性3 实用性 三 专利申请的审批及复审1 发明专利的审查2 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 专利权的期限 终止与无效 五 专利权的保护 六 专利权的限制 七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解决方式 八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九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二 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法是调整因确认和保护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商标法所调整的对象是 商标注册 确认商标专用权 处理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 使用和管理商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商标专用权 二 商标注册 三 注册商标的续展 转让和使用许可 四 商标权争议 裁定和终止 五 商标管理 六 商标权的保护 七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三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 著作权的特征 二 著作权的主体 三 著作权的客体 四 著作权的内容 五 著作权的取得 行使 终止 六 著作权的限制 七 邻接权及其表现形式 八 对著作权的法律救济 四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 商业秘密的特性 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你写字 下面是赠送的PPT模板不需要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谢谢 感恩父母 天冷时 是他们给你送来温暖 有时 他们会对我们发火 感恩父母感谢你们把我带到了这个世界感谢你们给了我自由的空气感谢你们谆谆的教导殷殷的嘱托我长大了而你们却老了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我会向你们献上一片诚挚的孝心祝你们永远健康 愿天下所有的父母永远健康快乐 对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理解 系统集成 SI SystemIntegration 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 将各个分离的设备 如个人电脑 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 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 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 实现集中 高效 便利的管理 负责集成项目软 硬件产品与网络设备的安装 调试及使用培训 售前技术支持 负责项目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跟踪和解决 售后设备维护工作 三 工作总结 项目运维 项目实施 银青高速 无线网桥视频监控 东毛隧道 语音电话人员定位基站隧道监控停车场 项目全面实施 IP设置 银青路基五标 贵州独平高速 项目全面实施 监控室机柜布线 四 心得体会 在这段时间的学习过程中 我对部门很多产品从零学起 刚到公司的时候感觉压力很大 经过这些时间的认真学习和实际操作 调整心态 现已完全能融入公司的各项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 这些时间 感觉不仅仅是工作技能的提深 更宝贵的是对我人生观念和工作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 还让我对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由于到达公司时间较短 不可能一下子将公司所有产品亲自操作一遍 但通过公司相关文档的学习收获颇多 希望以后有机会多多参加这些的项目 九层之台 起于垒土 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 只有通过工作中的点点滴滴 脚踏实地做事 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集成工程师 五 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阶段 低姿态起步 踏实做事虚心请教 加强相关产品学习 成为一名优秀的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相关证件的考取项目管理流程的学习 第一阶段 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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