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洗染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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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洗染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洗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本地区洗染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染业,是指从事洗衣、烫衣、去渍、染色、织(修)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上色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一)洗衣:利用各种洗涤机器、洗涤原料或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对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上色。(二)熨烫:运用各种机器和设备,将洗净或新缝制的衣物进行“定型”整理、去除皱褶,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三)染色:运用各种染料、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四)织补: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五)去渍:运用各种去渍剂及工具,针对污渍的特性及化学成份,在不损伤面料及面料颜色的基础上,将原有的痕迹除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同经济成分的洗染公司、洗染店、洗衣厂及其他从事洗染业的经营单位。第四条 洗染业的开业条件洗染公司、洗衣店、厂、及其他从事洗染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开业条件,方能从事洗染业务经营。(一)经营场地1、有固定的符合本行业所需的经营场地和服务环境;2、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店堂内外整齐清洁,字号、牌匾规范、醒目。3、存衣设施、收付柜台规范设置,房屋建筑安全、实用,光线充足。(二)生产设施1、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资料及从业人员。其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水、电、气、及通风设备完善。3、消防安全设施齐备。(三)环保要求洗染经营者应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高新技术洗涤设备和洗涤原料。对污水、废气、废料的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要求及环保标准。(四)资信条件洗染经营者应具有开业必备的资金,无不良的行为。第五条 洗染经营必须实行规范的经营管理。(一)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二)各项规章制度、各工种的服务规范、有效证件(照)及劳动保护办法和制度健全。(三)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交活期限。(四)规范使用标有本店字号、地址、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的收取衣物凭证。第六条 从事洗染工作要热爱洗染行业,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各工种人员应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行业协会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质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其岗位要求为:(一)负责人:熟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洗染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洗染业的行业标准;熟悉经营洗染业的业务知识和所经营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能解决经营服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质量标准的判断能力。(二)洗衣工:了解纤维分类和国际通用洗涤符号,能鉴别常见纤维的性质和特点;了解工艺流程和洗衣机、烘干机、脱水机的性能和原理并会操作使用;具有搓、刷、投、烘、晾等洗涤基本知识并能实际操作;掌握水洗一般棉、毛、丝、麻、化纤、混纺织物的操作技术、干洗操作技术和干洗机的保养方法与简单的维修技术;能根据各种衣物质料的新旧和污渍的性质、脏净程度,选用不同的洗涤(去渍)剂和操作方法,做到洗净、不花、不走样、不损原质料;经营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色者,还应了解皮革的种类、性能、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以及了解皮革上色剂、助剂的特性、配色方法,掌握常见皮革服装清洗上色的操作方法。(三)烫衣工:了解纺织纤维织物的分类和国际通用的熨烫标志符号,并熟悉常见衣物品种的基本性能和特点;了解熨烫一般布料、毛料衣物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掌握常见织物的熨烫温度,能熨烫一般化纤、混纺织品制作的男女春秋衫,毛料上衣、西服、西裤、裙等;有去除一般污渍的知识和技能;能安全使用熨烫工具并掌握保养及维修的方法。(四)染色工:了解纺织纤维分类,能鉴别纺织纤维、包括棉布、丝绸的名称、性质及特点;能熟练地使用一般的染色工具、机具,包括掌握染槽、洗衣机、脱水机的使用及安全操作知识;了解并掌握各种布料及一般丝绸、精纺毛料和化纤织物的染色工艺流程和染色操作方法;了解染棉、麻、丝、毛和化纤织物相对应的染料及染料助剂的性能,并能使用这些染料进行染色,且质量合乎要求。(五)织补工:了解常见纤维的性能、组织结构及机织针织物的正反面和经纬组织抽丝方法;掌握一般机织品平纹、斜纹和针织品的平纹、罗纹的织补方法;能掌握一般毛料、呢料和同类化纤织物平纹、斜纹的直型、斜型、丁字型洞的织补办法,掌握针织品的断丝脱套和加一根丝,挑拨横丝和盖洞的织补方法。(六)营业员:熟悉企业内部及本店的规章制度、经营项目及该项目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取件时间;能识别常见纺织品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性能、特点,并了解其洗、染、烫、织和上光后达到的要求和效果,以及了解哪些属洗染店无能为力的问题;能识别和准确阐述衣物存在的质量问题,能熟练填写各种票据和操作服务设施,能掌握衣物的收发、折叠和保管,具备相当的服务技能技巧并能热情周到快捷地为顾客服好务;收发衣物做到检查仔细、开票清楚、计价正确,对所收物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经顾客确认后,应在票据上作详细记载。有解决顾客一般性投诉的能力,能支持配合上级的工作和对相关事务的处理。第七条 全市所有洗染公司、洗染店、洗衣厂及其他从事洗染业的经营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本办法。坚持服务规范,严格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行业水平和业务技能。第八条 洗染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将能直观判断、且属明显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洗后难以达到的效果、应收取的费用、联系方式和取件时间等均应在洗衣单据上予以明确表述并经消费者确认后才开具洗衣单据。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产生的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非明显且不影响使用或难以直观判断的质量问题,则不在注明的范围,也不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二)消费者在送洗高档、高值、名牌等贵重衣物,即原价值超过1000元时,应实行保值洗涤。即由消费者提供原始购衣凭证并按衣物的实际购买值提请保值(最高保值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0元),经双方认可后,再签订书面保值约定并由消费者交纳保值额5%的保值洗涤费。实行保值洗涤后,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完全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根据保值额予以全部赔偿;造成局部质量问题时,则根据保值额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三)由于衣物制作的原因和本身的或潜在的质量问题,以及洗涤标识的误导,经洗涤加工后出现缩水、开线、脱胶、起泡、脆化、变形;染色不牢造成的褪色、自染、内衬外染;衣领、衣袖(口)、膝盖、臀部等部位因使用过久、不当或因磨损造成的变色、发亮、破损;虫蛀后出现的孔洞以及部分污渍、隐迹在去污时易造成面料颜色损伤或经再次洗涤仍难以彻底去除时(含异味),经营者不承担赔偿及其它责任。(四)因经营者的原因,使衣物有较明显的局部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承担弥补或修复责任。经弥补或修复后,既不明显也不影响正常使用时,经营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虽未能彻底弥补或修复,但没有丧失使用价值,仍可继续使用时,经营者应根据衣物的原有价值和使用时间承担经折旧后15%以内的责任。属保值衣物的不折旧,非保值衣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00元。(五)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时,如衣物丢失、无法正常使用、丧失原有价值等,经营者应根据衣物的原有价值和使用时间承担折旧后的全部责任。属保值衣物的不折旧,非保值衣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800元。(六)经营者在对责任事故衣物进行赔偿时,消费者应当提供原始购衣凭证,或者能够提供衣物原价和购买时间的有效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以证实衣物价值及时间的有效证明或双方对该证明有明显分歧时,可参照并按我市相同或类似品牌、款式的现有平均价格确定衣物原值。若无法参照或属自制(加工)服装的,可根据相同或相类似的面料价值加合理的加工费用作为衣物原有价值的计算基础(加工费用不超过面料价值的15%)。国外购来服装可按相应的面料和款式参照国内相应服装的价格折旧赔偿。旧(垃圾)服装或假冒伪劣织物不受本办法保护。同时,衣物的价值认定原则上不考虑“情感价值、精神损失及间接损失”。(七)衣物的年折旧率(含1年内)为25%并逐年递增;布草则是根据重庆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保持期按月折旧。对超过保质折旧期又确有使用价值的,其最高折旧率不得超过75%;对超过保质折旧期已没有使用价值或在正常洗涤中因面料的原因产生的损坏,可不再赔偿。若消费者索要经赔偿后的衣物,则应减少30%的赔款。(八)对于可拆开的衣物按单位(件)计量,若其中的一件发生差错则只按一件赔偿。套装衣裤的比例为7:3,其它套装为6:4;长套裙上衣与裙子的比例则为4:6;三件式成套衣物的比例为5:3:2。(九)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交货(除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发生外)。若超过两次约定期限仍不能交付衣物时,每延长一天经营者应每件补偿消费者1元的费用,超过15天的按遗失件折价赔偿给消费者。(十)消费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者的,经营者可每件每天收取1元的保管费;超过2个月的,经营者应按收衣单据的联系电话主动与消费者联系,仍不领取或因消费者的原因无法联系的,所产生的破、损、脏等由消费者自负;超过6个月的,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十一)因双方在衣物质量判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争议,需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鉴定时,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洗涤业服务质量标准作出的自己无过错的证明。若不能提供时,经营者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十二)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洗涤服务质量、衣物原值或赔偿价格引起争议、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可向行业协会或市、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或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切实加强行业管理重庆市洗涤业协会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行业组织,要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认真搞好全市洗染业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一)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洗染业的开业条件、行业准入及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对店面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对经营服务质量实行等级评定;对质量低劣、违规弄虚作假者及不符合标准要求者进行查处;对收费标准实行同行议价共同遵守的原则。(二)组织洗染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开展信息交流。(三)监督检查洗染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措施予以惩戒,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活动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3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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