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传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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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河北省植保总站 张连生一、植物检疫概念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植物检疫的概念、定义、内涵的理解也在不断发展。“检疫”的拉丁文“Quarantine”原意为40天。14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城规定外来船只必须离岸停泊40天,经检查证明船上人员无当时流行的“黑死病”(因人死后体呈黑色,故人们称为黑死病,实际是鼠疫,在欧洲造成两千多万人口死亡,相当于当时欧洲人口的四分之一)传染病后,才允许登陆上岸。后来把Quarantine引伸到植物检疫中。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植物检疫概念的定义是:为了预防和延迟植物病虫害在它们未发生的地区定殖而对货物的流通所进行的法律限制。1991年全国植保总站与浙江农大合编的植物检疫学把植物检疫的概念解释为:植物检疫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疫病、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并依靠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规保障实施。1997年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解释植物检疫的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或传播而由官方采取的所有措施。综合各家之见,植物检疫可解释为:为防止限定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采取的综合措施。植物检疫具有五大特征:防止人为传播病、虫、草害等有害生物;法制管理;针对外来有害生物;时间与空间特征,是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着重长远利益来衡量眼前得失;综合整体功能,植物检疫涉及的领域广泛,从检疫性病虫草害讲,涉及植物、分类、动物、昆虫、病理、生态学等。从农业生产体系讲,涉及各种农事活动及可能导致有害生物传播的各方面,包括植物、有害生物、环境与人。从针对人的行为讲,涉及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商品贸易学、社会学、外交学、国际关系学、管理学等。从植物及其产品的流通来讲,涉及交通、运输、邮政、贸易、旅游、公安等许多领域。植物检疫的这种综合整体特征,已被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只有科学决策,法制管理,依靠科学有效的检疫技术措施,才能在一定的时空格局达到最佳组合,植物检疫才能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二、应该引起重视的几件事加入WTO,加入国际植保公约,新审定的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我国加入WTO,植物检疫要履行SPS协定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WTO规定各成员在进行国际多边贸易过程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开放原则(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反出口补贴,政策法规透明度);权力和义务平衡原则(贸易争端仲裁原则)。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加入WTO对我国的政治、经济、观念等诸多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和对外贸易上中国经济正在融入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当中,2004年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鉴于WTO缔约各方可能基于多种考虑或原因,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对外贸易,从而实际构成贸易歧视和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协议,用以规范和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例如:在植物检疫方面要履行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SPS协定实际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产品的贸易。在农产品的贸易中,世界各国都在使用植物检疫措施,植物检疫在世界经济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产品贸易离不开植物检疫。2、我国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0月20日,我国驻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代表向FAO缔交了关于加入经1997年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加入书,成为公约第141个缔约方。公约在我国的官方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公约是由FAO制定的关于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及其产品贸易扩散和传播的国际合作协定,该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机构。加入公约后,我国可作为缔约国参加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享其他缔约方提供的有害生物信息,参与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检疫争端的合理解决,在审议通过国际标准规则、措施和相关方案时行使表决权,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要求植物检疫必须与国际接轨。十一五规划提到国家重点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植物检疫的管理体制、植物检疫机构如何设置,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等,要等待十一五规划的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包括事业单位改革。3、新审定的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17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1995年4月17日我部发布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同时废止。附件: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二六年三月二日附件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昆虫: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2柑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3柑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 (Enderlein)4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 (Miyake)5三叶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Burgess)6椰心叶甲Brontispa longissima Gestro7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es ( Fabricius)8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innaeus)9葡萄根瘤蚜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 Fitch10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Hausmann)11美国白蛾Hyphantria cunea (Drury)12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Say)13稻水象甲Lissorhoptrus oryzophilus Kuschel14蔗扁蛾Opogona sacchari Bojer15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 Buren16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 (Fabricius)17芒果果实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 (Faust)线虫:18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Schwartz) Steiner & Buhrer19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Thorne20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es (Cobb)Thorne细菌:21瓜类果斑病菌Acidovorax avenae subsp. citrulli (Schaad et a.) Willems et al22柑桔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m Jagoueix et al23番茄溃疡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Smith) Davis et al24十字花科黑斑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aculicola (McCulloch) Young et al25番茄细菌性叶斑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tomato (Okabe) Young, Dye & Wilkie26柑桔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Hasse) Vauterin et al27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icola (Fang et al.) Swings et al真菌:28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Ellis & Arthur29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 f.sp. cubense (Smith) Snyder & Hansen Race 430玉米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pp31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Kaufmann&Gerdemann32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Schilb.) Percival33苹果黑星病菌Venturia inaequalis (Cooke) Winter34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 & Berthold35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病毒:36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ilarvirus37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38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tospovirus杂草:39豚草属Ambrosia spp.40菟丝子属Cuscuta spp.41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42列当属Orobanche spp.43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L.) Pers.附件2: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一、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二、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三、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梅、沙果、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四、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五、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六、中药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中药材产品;七、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八、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88号近期,辽宁省盖州市、新民市、大石桥市,河北滦县、新乐市和北京市平谷区的部分地区发现新传入危险性有害生物-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Cucumber Green Mottle Mosaic Virus,CGMMV)。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病确定为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前,当地政府和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已依法采取了封锁控制措施。特此公告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河北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中文名学名昆虫1谷象Sitophilus granarius L.2新黑地蛛蚧Neomarodes niger(Green)3马铃薯块茎蛾Phthorimaea operculella(Zeller)线虫4剪股殷粒线虫Anguina agrostis5甘薯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var. acrita Chiwood and Dtufa6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tyneincongnita7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 arenria Chitwood8水稻干尖线虫Aphelenchoides besseyi Christie真菌9小麦腥黑穗病Tilletia caries10小麦全蚀病Gaeumannomyces graminis(Sacc.)Arx.olivcr11向日葵霜霉病Plasmopara halstedii(farl.)Berl.12玉米疯顶病Sclerophthoramacrospora(Saccardo)Thirum.13玉米黑粉病Ustilagomaydis(DC)Corda14玉米干腐病Diplodia zeae(Schw.)Lev.15番茄黄萎病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杂草16黄顶菊Flaveriinae bidentis(L.)Kuntze17节节麦Aegilops squarrosa L18雀麦Bromus inermis Leyss19加拿大一枝黄花Solidago Canadensis L三、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制度(一)植物检疫的法律体系专业的法律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参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的法律有:种子法、农业法。公共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刑法。(二)基本的法律制度1、调运检疫制度。调运检疫制度是植物检疫机构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过程中进行的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制度。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农业、铁道、交通、邮政、民航等部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调入地事先申报(办理检疫要求书)。调出地申请检疫。凭证邮寄和承运。当地检疫机构查检证书和必要时复检。具体的规定有:国标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为规范行政许可,农业部规定:调运检疫行政许可规程。规定了办事程序,提交的材料和受理,审查和决定及收费标准。详细我不介绍,各地都有文件,严格执行。避免只收费,不检疫行为。有一新情况,外地检疫了的物品到我省后再运输如何检疫,植物检疫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同,根据多年的植物检疫实践,经请示农业部,我省建议参照进出境检疫法第二十二条执行。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的检疫要求的;(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2、产地检疫制度。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对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其原产地生产期间进行的检疫检验。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一种主动性、预防性的植物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根本途径。搞好产地检疫,不仅能够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且可以避免在调运检时,一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而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压车、压库及交通运输堵塞,缩短调运检疫时间,有利于促进农产品交换和流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繁育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的重点是:良种繁育体系的种子、苗木以及为调运而繁育、生产的其他植物和植物产品。具体操作国标:小麦、水稻、棉花等作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制定的产地检疫行政许可规程,对材料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产地检疫如何进行、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发放,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不再详细讲述。强调的两点:一是种子法与植物检疫有关的5条。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5个条件,其中(二)款,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农业厅制定了产地检疫报告单制度,各地应当严格执行。二十三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检疫规程。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包括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省农业厅制订了河北省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暂行规定各地也要严格执行。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劣种子。四十九条,进出口种子必须经过检疫。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厅制定的2个规范性文件是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二是行政许可法对检疫也有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十九条规定,可以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并能够在检疫合格的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疫印章。为植物检疫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3、国外引进植物检疫审批制度。4、检疫收费制度。5、疫情发布管理制度。6、疫情监测制度。7、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制度。8、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扑灭制度。9、专职检疫员管理制度。包括检疫员的条件、考核、报批、检疫员证的发放,着装都有规定。(三)主要检疫措施条例、细则及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确保植物检疫制度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体现了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制性和强制性。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检疫工作。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性措施。1、禁止性措施禁止试验、推广、销售、使用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及一切繁殖材料。禁止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试验研究。禁止疫区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2、实施严格的防疫消毒措施。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按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经按要求进行处理。3、强制的检疫处理措施。国处引进的要隔离试种,检疫机构在期间要监测,证明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方可分散种植。无法消毒的植物、植物产品停止调运。对违章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有责任人承担。4、紧急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时,应当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紧急防治措施,消灭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四)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未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2、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机构对违反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3、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或者造成其它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检疫机构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销毁的,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刑事责任。植物检疫涉及刑事处罚的内容有以下内容: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工作职责和责任制1、职责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国办发200537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办200521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各执法机构(包括法定执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都要制定执法责任制,报政府批准并进行网上公开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县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定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负责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植物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疫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专职检疫员应具备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发给植物检疫员证。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行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2、农业植物检疫责任重大。检疫上发生的几件大事,全省专职检疫员和各位站长要引以为戒。植物检疫是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植物检疫出证是法规性的行政公证。政府及全社会关注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量增加,责任越来越大,请全体检疫员加强这方面的保护意识。1995年湖南汝城县植保站站长肖得周利用检疫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玩忽职守,听任货主任意更改品种名称,误导用户,致使10多万公斤假种子流入安徽、福建、广西等六省24县,造成上万亩稻田绝收。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发出通报,开除肖得周公职。四川省蓬安县柑桔溃疡病事件的通报。2004年11月2日,蓬安县法院公开审理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导致柑桔溃疡病疫情扩散蔓延,造成300万元损失案件。蓬安县农业局副局长(兼水果技术指导站站长)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为满足县内各乡、镇对柑桔苗的需求,自行引进苗木繁殖,并将繁殖的苗木销售到县内各乡、镇,未申报检疫部门依法检疫,且有育苗期间,发现苗圃大量病苗不报送检疫,私下销毁。判处唐宗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植保站长杨顺金,副站长曹兴伟明知果树站在生产、经营柑桔苗的过程中,未向县检疫站申报植物调运要求函,也没申办植物检疫登记证、植物检疫许可证、产地检疫合格,既没有对苗圃实施产地检疫,也没有对果树站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杨顺金、曹兴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辽宁19户瓜农使用进口种子遭瓜瘟 向农业部索赔瓜农们从种子公司买来葫芦籽接种西瓜,结果却使千余亩瓜地染病绝收。经鉴定,这种从国外引进的种子携带病毒。昨天,受害瓜农代表从辽宁盖州再次来京,继续向农业部索赔。他们认为,农业部负责外来种子的引进审批工作,种子出了问题,农业部应当承担责任。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事件的深层原因还在于,我国外来动植物引进检疫机制存在漏洞。-祸起千亩西瓜遭“瘟”绝收昨天,薛宝民等三名瓜农代表又来到了北京。这是他们第六次为西瓜种子的问题赴京讨。这一次,他们一方面希望继续跟农业部交涉赔偿之事,另一方面想委托律师打官司。薛宝民等瓜农来自辽宁省盖州市黄大寨。这是当地一个出名的“西瓜村”,对西瓜的育苗培植和病虫害防治,村民们摸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2005年,他们却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瓜瘟”。“最开始,瓜秧上出现一些黄斑点,叶片长得像鸡爪子的形状,”村民孙绍祥说,村里多半的瓜地都出现了这种症状,大家向当地技术员求助。“他们说是一种花叶病,给开了药,让我们去喷。”用药后,瓜秧的症状得到缓解,但“一周后叶子又佝偻成鸡爪儿样了”。好在这种“花叶病”并未影响“坐瓜”。看着西瓜越长越大,瓜农们最初的担忧也就慢慢淡了。6月是西瓜的收获季节,黄大寨村民们收获的却是一场灾难。“外面看那个瓜好模好样的,切开了,直往外淌水,咬一口像棉花套似的,一股酸腐味儿全是这样,全毁了。”村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他们遭受着一场“史无前例”的“瓜瘟”。在这场“瓜瘟”中,黄大寨村600余亩大棚瓜地严重受损,其中的300余亩完全绝产,瓜农们损失惨重。“我种了10亩瓜,一个钱没卖回来,一下子赔进去5万来块。”瓜农孙绍祥说。受灾的不只黄大寨村。按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数据,2005、2006两年,该地区遭灾绝收的西瓜地有千亩之多。-鉴定国外引进种子携带病毒国外引进种子携带病毒村民们判断,造成这场“瓜瘟”的罪魁祸首在种子。“凡是遭灾的瓜地,使用的都是同一种种子。同样的地块,同样的管理,使用了这种种子的瓜地都受病了,没使用这种种子的地就一点事儿都没有。”村民刘茂业说。可疑种子出自盖州市的“大田种子公司”,这是一批散装的“南砧一号”葫芦籽,瓜民们买来培植为西瓜嫁接砧木。村民们找“大田种子公司”讨说法,也找了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因缺乏证据,没讨到什么结果。瓜农们后来把问题反映到盖州市农村经济工作发展局。去年7月,农发局从省里请专家到瓜地里进行鉴定。结论是,西瓜的“病毒现象不明显”,问题应该出在管理上。瓜农们无法接受这一结论。当年7月,瓜农派代表到北京,带着瓜秧和种子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检验。去年年底,瓜农们接到了北京方面传真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是,被检秧苗带有一种国外流传的黄瓜绿斑驳病毒。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检科院,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动植物检疫机构。该院生物安全实验室主任、研究员李明福告诉记者,黄瓜绿斑驳病毒以前只在国外传播,韩国、日本等国家有所发现。黄大寨村发现这种病毒,在国内尚属首次。李明福强调,这种病毒只能是从国外进口而来,只能是种苗携带。而且,该病毒危害极大,可直接导致葫芦科作物的绝产。-索赔瓜农来京欲状告农业部在确定西瓜种子是“罪魁祸首”后,黄大寨村19户瓜农集体筹款,共同委派代表反复找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讨说法,但辗转半年多没得到满意结果。今年9月20日、10月11日,19户瓜农派三名代表两度来京,向农业部索赔50万元。“我们在投诉过程中了解到,种子进口都是由农业部审批的。他们批准的种子带着病毒入境,给我们的生产造成了损失,农业部应该包赔我们的损失。”瓜农代表薛宝民认为,在种子的引进过程中,农业部未能事先检出病毒,病毒在国内发作并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危害,农业部的监控又不及时到位,理应对后果承担责任。农业部种植司植物保护处的一位杨先生表示,农业部已经了解到黄大寨的黄瓜绿斑驳病毒问题,村民们反映的灾情属实。但他强调,农业部在进行种苗进口时,都是严格按相关法规来审批经办,没有行政过错,也无法直接满足投诉人的索赔要求。他建议瓜农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0月15日,薛宝民等三名瓜农代表离京返乡。瓜农们对农业部的答复并不满意,他们打算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在进行了证据准备工作后,昨天他们再度来京。-善后部长批文紧急追剿毒苗农业部种植司植物保护处杨先生说,在今年春天接到村民的反映后,农业部有关领导曾约请有关专家一同前往盖州调查。但因时日太久,相关种苗的使用情况又极其繁杂,农业部至今未能确定这种病毒的具体传播路径。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周广和是盖州之行的专家之一。据他介绍,今年4月,农业部杜青林部长亲自批示,约集有关专家前往盖州调查疫情。在黄大寨村,专家们发现了十几个大棚上百万棵携毒种苗,他们当即责成当地政府监督销毁,也对大棚主人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调查团还对当地有关种子销售单位以及附近的村镇进行了追查,销毁可疑种苗。同时要求瓜农对头一年的“中毒”地块进行轮种。采取这些措施,是为控制病毒的继续蔓延。据周广和介绍,农业部同时还把有关黄瓜绿斑驳病毒的特征通知给全国各地方政府以进行全面的普查。截至目前,除了辽宁,河北个别地区也发现了该病毒,但情况并不严重,并已得到控制。河北磁县事件、任丘县事件、桃城区事件。五、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简介WTO允许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际上能有效地限制贸易,SPS协定试图弥补这一潜在的漏洞,特别规定了实施这些协议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保护生命和健康必需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没有构成不合理的歧视。科学的基础就是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必须使用风险分析。1、风险分析的概念: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简称PRA)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2、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WTO规定,“检疫方面的限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支持,原来设定的零允许量与现行的贸易是不相容的,某一生物的危险性应通过风险分析来决定,这一分析还应该是透明的,应阐明国家间的差异。”对于植物检疫来说,重要的是知道一种有害生物何处适生,在哪里不能适生;在适生地,该有害生物具有多大的经济重要性,将引起多大的经济损失。PRA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起点;二是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即决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是限定性有害生物及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能性;三是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降低一种限定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的决策过程)。WTO鼓励成员国采用已经存在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是,如果存在科学依据,成员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只要风险分析的方法是一致的而非任意的。开展PRA工作既是遵守SPS协定及其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强化了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增强了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可坚持检疫作为正当技术壁垒的作用,充分发挥检疫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PRA不仅使检疫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是检疫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使检疫管理工作符合科学化、国际化的要求。六、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理解 第条 宗旨和责任 1 为确保采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动来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入,并促进采取防治有害生物的适当措施,各缔约方保证采取本公约及按第XVI条签订的补充协定规定的法律、技术和行政措施。2 每一缔约方应承担责任,在不损害按其它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之内达到本公约的各项要求。3 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达到本公约要求的责任,应按照各自的权限划分。4 除了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外,各缔约方可酌情将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及可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列入本公约的规定范围之内,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第条 术语使用1、 就本公约而言,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 主管当局确定的由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几个国家的全部或一部分组成的一个地区;在该地区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有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消灭措施; “委员会”按第XI条建立的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有利于有害生物定殖、有害生物在该地区的存在将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长期生存; “统一的植物检疫措施”各缔约方按国际标准确定的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标准”按照第X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的国际标准; “传入”导致有害生物定殖的进入; “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官方程序; “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区域标准”区域植物保护组织为指导该组织的成员而确定的标准;“限定物”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在栽种植物上存在、影响这些植物本来的用途、在经济上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缔约方境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或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 “秘书”按照第XII条任命的委员会秘书; “技术上合理”利用适宜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适当时利用对现有科学资料的类似研究和评价,得出的结论证明合理。2、 本条中规定的定义仅适用于本公约,并不影响各缔约方根据国内的法律或法规所确定的定义。第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按照有关国际协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条 与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安排有关的一般性条款1 每一缔约方应尽力成立一个官方国家植物保护组织。该组织负有本条规定的主要责任。2 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的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为托运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颁发与输入缔约方植物检疫法规有关的证书; (b)监视生长的植物,包括栽培地区(特别是大田、种植园、苗圃、园地、温室和实验室)和野生植物以及储存或运输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尤其要达到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爆发和扩散以及防治这些有害生物的目的,其中包括第VIII条1(a)款提到的报告; (c)检查国际货运业务承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酌情检查其他限定物,尤其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 (d)对国际货运业务承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货物进行杀虫或灭菌处理以达到植物检疫要求; (e)保护受威胁地区,划定、保持和监视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 (f)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g)通过适当程序确保经有关构成、替代和重新感染核证之后的货物在输出之前保持植物检疫安全; (h)人员培训和培养。3 每一缔约方应尽力在以下方面做出安排: (a)在缔约方境内分发关于限定有害生物及其预防和治理方法的资料; (b)在植物保护领域内的研究和调查; (c)颁布植物检疫法规; (d)履行为实施本公约可能需要的其它职责。4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提交一份关于其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及其变化情况的说明,如有要求,缔约方应向其它缔约方提供关于其植物保护组织安排的说明。第条 植物检疫证明1 每一缔约方应为植物检疫证明做好安排,目的是确保输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及其货物符合按照本条第2(b)款出具的证明。2 每一缔约方应按照以下规定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做好安排: (a)应仅由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或在其授权下进行导致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的检验和其它有关活动。植物检疫证书应由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适当授权、代表它并在它控制下的公务官员签发,这些官员能够得到这类知识和信息,因而输入缔约方当局可信任地接受植物检疫证书作为可靠的文件。 (b)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输入缔约方当局接受的相应的电子证书应采用与本公约附件样本中相同的措辞。这些证书应按有关国际标准填写和签发。 (c)证书涂改而未经证明应属无效。3 每一缔约方保证不要求进入其领土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货物带有与本公约附件所列样本不一致的检疫证书。对附加声明的任何要求应仅限于技术上合理的要求。第条 限定有害生物1、 各缔约方可要求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 (a)不严于该输入缔约方领土内存在同样有害生物时所采取的措施; (b)仅限于保护植物健康和/或保障原定用途所必须的、有关缔约方在技术上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措施。2 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第条 对输入的要求1、 为了防止限定有害生物传入它们的领土和/或扩散,各缔约方应有主权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来管理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的进入,为此目的,它们可以: (a)对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限定物的输入规定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如检验、禁止输入和处理; (b)对不遵守按(a)项规定,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限定物,或将其货物拒绝入境,或扣留,或要求进行处理、销毁,或从缔约方领土上运走; (c)禁止或限制限定有害生物进入其领土; (d)禁止或限制植物检疫关注的生物防治剂和声称有益的其它生物进入其领土。2、 为了尽量减少对国际贸易的干扰,每一缔约方在按本条第1款行使其权限时保证依照下列各点采取行动: (a)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并在技术上有正当理由采取这样的措施,否则各缔约方不得根据它们的植物检疫法采取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措施。 (b)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止一经采用,各缔约方应立即公布并通知它们认为可能直接受到这种措施影响的任何缔约方。 (c)各缔约方应根据要求向任何缔约方提供采取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止的理由。 (d)如果某一缔约方要求仅通过规定的入境地点输入某批特定的植物或植物产品,选择的地点不得妨碍国际贸易。该缔约方应公布这些入境地点的清单,并通知秘书、该缔约方所属区域植物保护组织以及该缔约方认为直接受影响的所有缔约方并应要求通知其他缔约方。除非要求有关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附有检疫证书或提交检验或处理,否则不应对入境的地点做出这样的限制。 (e)某一缔约方的植物保护组织应适当注意到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的易腐性,尽快地对供输入的这类货物进行检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检疫程序。 (f)输入缔约方应尽快将未遵守植物检疫证明的重大事例通知有关的输出缔约方,或酌情报告有关的转口缔约方。输出缔约方或适当时有关转口缔约方应进行调查并应要求将其调查结果报告有关输入缔约方。 (g)各缔约方应仅采取技术上合理、符合所涉及的有害生物风险、限制最少、对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的国际流动妨碍最小的植物检疫措施。 (h)各缔约方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掌握的新情况,确保及时修改植物检疫措施,如果发现已无必要应予以取消。 (i)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增补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并将这类清单提供给秘书、它们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并应要求提供给其它缔约方。 (j)各缔约方应尽力对有害生物进行监视,收集并保存关于有害生物状况的足够资料,用于协助有害生物的分类,以及制订适宜的植物检疫措施。这类资料应根据要求向缔约方提供。3、 缔约方对于可能不能在其境内定殖、但如果进入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可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技术上合理。4、 各缔约方仅在这些措施对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有必要且技术上合理时方可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货物实施本规定的措施。5、 本条不得妨碍输入缔约方为科学研究、教育目的或其它用途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以及植物有害生物做出特别规定,但须充分保障安全。6、 本条不得妨碍任何缔约方在检测到对其领土造成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时采取适当的紧急行动或报告这一检测结果。应尽快对任何这类行动做出评价以确保是否有理由继续采取这类行动。所采取的行动应立即报告各有关缔约方、秘书及其所属的任何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第条 国际合作1、 各缔约方在实现本公约的宗旨方面应通力合作,特别是: (a)就交换关于植物有害生物的资料进行合作,尤其是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程序报告可能构成当前或潜在危险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爆发或蔓延情况; (b)在可行的情况下,参加防治可能严重威胁作物生产并需要采取国际行动来应付紧急情况的有害生物的任何特别活动; (c)尽可能在提供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要的技术和生物资料方面进行合作。2、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归口单位负责交换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情况。第条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1、 各缔约方保证就在适当地区建立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相互合作。2、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应在所包括的地区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应参加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而开展的各种活动,并应酌情收集和传播信息。3、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应与秘书合作以实现公约的宗旨,并在制定标准方面酌情与秘书和委员会合作。4、 秘书将召集区域植物保护组织代表定期举行技术磋商会,以便: (a)促进制定和采用有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b)鼓励区域间合作,促进统一的植物检疫措施,防治有害生物并防止其扩散和/或传入。第条 标准1 各缔约方同意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程序在制定标准方面进行合作。2各项国际标准应由委员会通过。3 区域标准应与本公约的原则一致;如果适用范围较广,这些标准可提交委员会,供作后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考虑。4 各缔约方开展与本公约有关的活动时应酌情考虑国际标准。第条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1 各缔约方同意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范围内建立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2 该委员会的职能应是促进全面落实本公约的宗旨,特别是: (a)审议世界植物保护状况以及对控制有害生物在国际上扩散及其传入受威胁地区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b)建立并不断审查制定和采用标准的必要体制安排及程序,并通过国际标准; (c)按照第XIII条制订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 (d)建立为适当行使其职能可能需要的委员会附属机构; (e)通过关于承认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指导方针; (f)就本公约涉及的事项与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g)采纳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履行实现本公约宗旨所必需的其它职能。3 所有缔约方均可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4 每一缔约方可派出一名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该代表可由一名副代表、若干专家和顾问陪同。副代表、专家和顾问可参加委员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副代表获得正式授权代替代表的情况除外。5 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就所有事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果为达成协商一致穷尽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最后手段应由出席并参与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6 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组织及为缔约方的该组织成员国,均应按照粮农组织章程和总规则经适当变通行使其成员权利及履行其成员义务。7 委员会可按要求通过和修改其议事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得与本公约或粮农组织章程相抵触。8 委员会主席应召开委员会的年度例会。9 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10 委员会应选举其主席和不超过两名的副主席,每人的任期均为两年。第条 秘书处1 委员会秘书应由粮农组织总干事任命。2 秘书应由可能需要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协助。3 秘书应负责实施委员会的政策和活动并履行本公约可能委派给秘书的其它职能,并应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报告。4 秘书应: (a)在国际标准通过之后六十天内向所有缔约方散发; (b)按照第VII条第2(d)款向所有缔约方散发缔约方提供的入境地点清单; (c)向所有缔约方和区域植物保护组织散发按照第VII条第2(i)款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 (d)散发从缔约方收到的关于第VII条第2(b)款提到的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止的信息以及第IV条第4款提到的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介绍。5 秘书应提供用粮农组织正式语言翻译的委员会会议文件和国际标准。6 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秘书应与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合作。第条 争端的解决1 如果对于本公约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任何争端或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任何行动有违后者在本公约第V条和第VII条条款下承担的义务,尤其关于禁止或限制输入来自其领土的植物或其它限定物品的依据,有关各缔约方应尽快相互磋商解决这一争端。2 如果按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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