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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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 1 第一节限制性商业行为概述 一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亦称限制性商业做法或限制性商业惯例 若订入合同 则称为限制性商业条款 发达国家定义 凡是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 妨碍自由竞争的商业行为 发展中国家的定义 不利于或妨碍了交易对方经济技术的发展的商业行为 尽管其本身也许并不导致垄断 削弱竞争 2 联合国 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的定义 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 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 对国际贸易 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 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都叫做限制性商业行为 3 二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现形式 狭义的分类法 将限制性商业行为分为 垄断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的分类 因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区分 有的国家在其竞争法中对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没有严格划分 而是作交叉规定 将竞争法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类 反垄断法中包含反限制竞争的规定 4 一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 经营者自身或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兼并等方式 对市场拥有独占或控制权 5 1 从垄断行为形成的方式划分 1 自然垄断行为 经济垄断行为 2 法定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 6 2 从垄断联合体的表现形式 1 卡特尔 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在市场划分 商品产量 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的垄断联合体 各成员在生产 销售和财务上保持独立 2 辛迪加 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订立统一采购原材料和销售商品的协议 以实现垄断的联合体 各成员在生产上保持独立 但在购销上没有独立性 3 托拉斯 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进行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体 托拉斯的成员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而只是托拉斯的股东 4 康采恩 以一个大企业为核心形成的不同生产企业的垄断联合体 这种联合以金融控制为基础 核心企业通过持股等方式控制其他企业 以实现企业之间的垄断联合 7 3 从垄断行为的方式划分 1 独占行为 在特定市场上 经营者没有竞争对手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 2 兼并行为 8 二 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 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1 限制转售价格2 掠夺性定价3 价格歧视 9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初含义是指诚实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会采取的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习惯而进行的竞争行为 两个标准 第一 事实标准 必须是不公平竞争或不诚实竞争或是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习惯的竞争 第二 法律标准 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的竞争 10 2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 欺骗性交易行为第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第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潢 造成混淆 第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其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1 2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3 行政垄断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即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进行超经济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 13 4 商业贿赂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4 5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 性能 用途 生产者 有效期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 设计 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 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15 6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6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 盗窃 是指秘密窃取 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 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 模拟 照相 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 利诱 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所谓 胁迫 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 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 强制 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17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 不正当性 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 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 这种情况构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 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 不再适用盗窃罪 18 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 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 如果不经过披露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 所谓 披露 是指通过口头 书面或者其他方法 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 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 所谓使用 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 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的行为 所谓允许他人使用 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 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19 7 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0 8 搭售行为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 在销售商品时强迫交易对方购买其不需要 不愿购买的商品 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21 9 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附带地向购买者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物品 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22 10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采取的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常采取比较广告的方式 23 十一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第一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以抬高或压低标价为手段 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二 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4 三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 基本概念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 由技术许可方对技术引进方施加的 法律所禁止的 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行为 这些条款或行为有的直接影响市场竞争 有的是通过其他限制对国际技术贸易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5 二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本质特征 1 是以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或事实垄断为理由或基础的 2 一般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作出的单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约束 3 目的在于限制知识产权受让方取得 利用 吸收和改进以及销售知识产品 4 必须是不合理 合理的限制不在此列 5 必须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或有法律加以管制的 6 其结果限制了竞争 妨碍了贸易自由 危害严重 26 三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 搭售行为许可方在转让知识产权时 往往以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借口 要求引进方同时搭买他们所不需要的技术 或者必须向许可方或其指定处购买原材料或设备 以获取额外收入 27 2 对研究和发展的限制技术许可方限制引进方发展和改进引进的技术 28 3 独家经营行为许可方限制引进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的知识产权 或可能会与许可方竞争性的技术 29 4 单方面回授条款许可方要求引进方将其改进知识成果单方面无偿地回授给许可方 30 5 对引进方生产能力 产品销售渠道 售价等进行限制的行为 31 6 限制知识产权使用的范围许可方规定该知识产权只能使用于某一领域 而不能用于其他领域 32 7 不得反控条款又称不质疑条款或权利不争条款 即许可方在合同中要求技术引进方不得对被许可使用的技术 主要是专利权 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控告 33 第二节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法律制度 一 国际组织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法律制度 一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国际立法概述关于竞争的立法19世纪已开始 1947年联合国起草的 哈瓦那宪章 第五章对限制性商业行为作出了规定 34 二 巴黎公约 中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定 公约认为下列行为应特别予以禁止 1 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 在经营商业中 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 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 制造方法 特点 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35 三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草案 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联合国1981年拟订的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草案 共列举出20项禁止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1985年发表的修订的守则 草案 又将其归纳为14项 36 1 回授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 被许可方在对引进技术作出改进后 有义务通知许可方 并将该改进部分及其所有权转让或回授给许可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任何企业 而许可方无需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 37 2 对有效性持异议 技术许可方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方不能对转让中所包含的专利及其他形式的发明保护的有效性或者对许可方声明或取得的其他这类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控告 38 3 排他交易 限制被许可方就有关相似或竞争性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 代理或制造协议或者取得竞争技术的自由 39 4 对研究的限制 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从事旨在吸收和修改转让技术以使其适于当地条件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或者限制被许可方从事新产品 新工艺或新设备有关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40 5 对人员使用的限制 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方雇佣许可方指派的人员 也就是说 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一些关键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技术人员 有的许可方甚至要求在合同期满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必须继续使用许可方指定的人员 41 6 限制产品的价格 不公平地强迫被许可方在技术转让所及的相应市场内就使用许可方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遵守价格规则 42 7 对引进技术修改的限制 许可方禁止被许可方按照当地实际需要修改或革新引进的技术 而这种修改和革新是被许可方自行负责的 而且也不影响许可方的名称 商标 服务标志等 但这种修改和革新影响到许可方的质量保证或性能保证责任的除外 43 8 排他的销售或代理协议 要求被许可方授予许可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以专卖权或独家代理权 除非在从合同或制造协议中当事人各方同意由许可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任何人来分配技术转让协定下的全部或部分产品 44 9 搭售行为 不当地迫使被许可方接受其不愿接受的额外技术 将来发明及改进 货物或服务 或者不当地限制技术 货物或服务的来源 以此作为购买许可方要求提供的技术的条件 而该技术并不是当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或其他标记时为保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需的 也不是当充分达到部件的规格有困难或涉及公开并非包含在协议中的额外技术时为完成某项已被担保的特殊性能义务所要求的 45 10 出口限制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产品出口的限制 直接的限制 全面禁止产品在被许可方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出口 不合理 间接限制 禁止向某些特定国家出口 限制产品出口的数量 价格或销售渠道 不合理 合理的出口限制 在特定国家和地区许可方已获得专利权保护 许可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有独占许可协议 许可方签订有独家销售协议 46 11 共享专利或交叉许可协议及其他协议 以技术许可方之间的共享专利或交叉许可协议或其他国际技术转让交流协议中对地域 数量 价格 客户或市场的限制 不适当地减少被许可方接近新的技术并取得进步的机会 或者导致滥用某一行业或市场的支配力量 从而造成对技术转让的不利影响 附于合作协议的适当限制 如合作研究安排 不在此列 47 12 对广告宣传的限制 不合理地规定对被许可方进行广告宣传的限制 例外 当广告宣传利用了许可方的名字 商标或服务标记 商号或其他标记时 为防止损害许可方的商誉或信誉所必需的 或者许可方当可能由其承担产品责任时基于避免此责任的合法理由所要求的 或者适当情况下为了安全目的或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或者为了保证转让技术的保密性所必需的对广告宣传的限制 48 13 工业产权权利有效期届满后的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 因继续使用已失效 或被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工业产权而要求付款或强加其他义务 49 14 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的限制 规定在合同期满时 或者该项技术因被许可方以外的原因已经泄露 被许可方仍必须停止使用已转让的技术 若继续使用 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使用费 50 二 主要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采用竞争标准 而在发达国家中 调整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主要是名称各异的反垄断法 在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并存的情况下 只有当某一限制性条款影响到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并超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时 才成为反垄断法的禁止对象 51 发展中国家采用发展标准来进行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立法 发展中国家在评定限制性条款问题上 是看其是否有可能形成任何依附性关系 控制被许可方企业的生产 技术及销售活动 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独立和发展 52 一 发达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法律制度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多年来通过的有关保护竞争 限制垄断和不公平做法的实体法和规范法的总称 它由三个法案组成 1890年的 谢尔曼法案 1914年的 克莱顿法案 1914年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53 谢尔曼法案 规定了广泛禁止各种有组织的反竞争做法 禁止垄断或市场控制的原则 克莱顿法案 规定了视为反竞争行为的四种具体形式 它也是唯一提到专利和版权的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主要是程序性的 但也包括了一些重要的实体法规范 其中规定 凡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做法和商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的行为均属非法 54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至于技术贸易中某个具体的限制性调整是否构成反竞争做法 从而触犯了反托拉斯法 还得由法院在司法判决中通过 本身违法规则 和 合理规则 的应用来确定 本身违法规则 是指某些限制性调整本身就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的性质 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即可判定为非法 合理规则 是指某些限制性做法虽然含有一些限制条件 但只要没有超出商业上认为合理的限度 不会导致削弱或消灭美国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就不认为是触犯反托拉斯法的行为 55 20世纪70年代初 美国反托拉斯署规定了 九不准 9类限制性许可贸易行为是本质违法的 自那以后 成文法的修订给予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以独占权 也免除了涉及专利的搭售案件中市场支配力的分析 另外法院对限制性条款的认识也越来越宽松 九不准 政策从来没有实行过 20世纪80年代反托拉斯署在公告中明确否决了 九不准 政策 56 美国1988年 国际交易反托拉斯准则 及其替代者1995年的 许可准则 强调大部分限制性条款还是有利于竞争的 应当在合理性规则下进行分析 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运用反托拉斯法的管理指导力度很大 这些准则的目的 第一 它们试图给商业详细的指导 而这些指导是法院所不能给的 第二 政治性 力图促进里根和布什政府政治目标的实现 即为了商业利益而放宽对反托拉斯法的执行 57 2 欧共体 欧盟 的竞争法 欧共体竞争法是西欧主要的反垄断法 主要反映在 罗马条约 第85条和第86条 1962年的 关于专利许可协议的公告 对专利垄断给予豁免 即不把专利垄断划入竞争法禁止的范围内 58 1 罗马条约 第85条 罗马条约 第85条第1款 是对控制竞争的协议的一般性禁令 即凡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旨在或会起到阻碍 限制或恶化欧共体内交易的所有企业之间的协议都是不允许的和禁止的 它是原则性规定 59 1996年欧洲委员会根据 罗马条约 第85条第3项制定了240号新规章 ECNO 240 96 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欧盟竞争法条文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技术转让合同条款的禁止 限制和豁免 条例的目的是要建立竞争保护机制 禁止和豁免反竞争性协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体系上 该条例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转让协议可能导致的垄断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采用集体豁免的传统模式 以平衡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 60 1 豁免的适用条件 主体方面 集体豁免只适用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技术交易 且两者在业务上不存在竞争关系 不在同一企业中享有权益 拥有较大市场份额 标的方面 只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 或同时涉及二者的许可协议 交易类型方面 适用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许可和再许可 61 2 豁免的基本范围 对下列类型的限制性许可协议予以一定期限的集体豁免 要求许可人不在许可地域内再许可其他人利用同一标的的技术的 要求许可人自己也不在其许可地域内利用同一标的的技术的 要求被许可人不在为许可人自己保留的地域内利用被许可标的技术的 要求被许可人不在其他被许可人的地域内利用同一标的技术的等8种限制性许可条件 这些许可条件人为造成了技术和产品的流动壁垒 限制了竞争 62 3 白色清单条款 这类条款无论单独使用 还是与基本豁免范围内的条款同时使用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限制竞争的 也都予以豁免 共有18种 包括要求被许可人在合同期内和期满后为许可人的技术秘密保密的 禁止被许可人进行再许可或转让其被许可的 等 63 4 黑色清单条款 此类条款是因严重影响竞争而不予豁免的许可合同条款 不仅因它们本身不能受集体豁免 还因为如果将其中任何一项列入许可合同中 该合同整体就不能再享受集体豁免的利益 共有7种 64 第1 限制合同一方自由确定许可产品价格 价格组成或折扣比例的 第2 限制合同一方在共同市场上与合同对方或与相关的企业就相互竞争的产品在研究 开发 生产和销售方面进行竞争的 但在此种情况下 许可人解除原合同的排他性和不再许可后续改进技术的除外 第3 没有客观上正当的理由 要求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在各自地域内而有可能向共同市场其它地域销售产品的用户或转售商提出的订单 或使用户或转售商难以从共同市场上的其它转售商处获得许可产品的 特别是行使知识产权或采取其它措施 妨碍用户或转售商从某一许可地域外获得许可产品 或在某一许可地域内销售其从共同市场上合法获得许可产品的 65 第4 相互竞争的制造商之间订立的许可合同 限制一方只能为特定的或某一种类的顾客交易 或只能采用特定销售形式 或为分配顾客只能采用特定产品的包装的 第5 除基本豁免范围以内和白色清单条款所列的情形以外 限制一方生产或销售许可产品的数量或限制利用标的技术的其它经营指标的 第6 要求被许可人将其就许可标的所作的后续改进技术或新应用方法上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许可人的 第7 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一方或双方在超出规定的豁免期限后仍受地域限制约束的 66 5 灰色条款及通知异议程序 灰色条款是指既不属于基本豁免范围以内 又未列入白色或黑色清单内的许可合同条款 包括 要求被许可人接受与许可产品技术指标或产品质量无关的技术限制 其他技术许可或某种产品或服务的 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标的的有效性和秘密性提出质疑的 对其适用通知异议程序 即当事人可将合同内容及有关情况通知欧委会 如后者在4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 即视为已获得豁免 67 2 罗马条约 第86条 第86条禁止一个企业单独或多个企业联合滥用其支配地位 它规定 禁止任何一个或多个企业在共同市场内或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对其支配地位进行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或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滥用 它实际上默认在欧共体内部保持一定的垄断地位 只要没有滥用的话 68 第86条列举了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的数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限定 不公平 的价格或条件 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生产 市场 技术开发 歧视 搭售 夸大解释认定支配地位的司法方法 一是支配地位 二是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是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影响 69 3 欧盟2004年 技术转让协议豁免条例 2004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就罗马条约原第85条 3 款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颁布了委员会条例 ECNo 772 2004 条例 同日颁布适用指南 这是在废除了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条例 ECNO 240 96 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 之后制定的新的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的条例和指南 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 有效期10年 2004年条例与1996年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多改变 70 第一 扩大适用的 技术 的范围 1996年条例中的 技术许可 仅仅限于纯专利 纯技术秘密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混合的许可 2004条例明确将 技术 的范围扩大到受版权保护的软件 而且明确 专利 的范围包括专利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外观设计 半导体产品图 药品或其他产品的补充保护证书 植物育种者证书 技术秘密 know how 的定义也扩大界定为不受专利保护的 实用信息 practicalinformation 而不仅仅限于技术的范畴 71 第二 扩大适用的 协议 的范围 1996年条例中的 协议 仅限于纵向的许可协议 而不包括横向的 联合行为 concertedpractice 而新条例则适用于 联合行为 特别是两个企业间的 交叉协议 reciprocalagreement 不过 2004年条例仍然未明确规定联营许可协议 但是在欧共体委员会的 指南 中 对联营协议进行了规定 72 第三 不再采用1996年条例列举式的 三色清单 模式来规定有关限制条款是否能够适用集体豁免 而是采用制定一个 宽泛的 伞状的 集体豁免条例再加上一系列详尽的 指南 的形式 2004条例首先确定了一个 市场份额门槛 market sharethresholds 对许可协议的参与方不到一定市场份额的 规定了可以享受豁免的 安全港 safeharbor 然后 根据是否属于竞争者之间的协议的不同 对限制性条款进行区分 73 1 赤裸裸的限制 hardcorerestrict 即不可以享受豁免的严重的限制竞争条款 主要包括固定价格 限制产量 划分市场 限制销售对象等行为 但是有严格的限定和例外 2 被排除的限制 excludedrestrictions 主要是独占性的回授条款 对权利效力的不争条款 限制技术研发的条款 这些限制也不享受豁免 但是也有严格的限定和例外 最后 赋予欧盟委员会在个别案件中撤销豁免和制定条例宣告不适用该豁免条例的权力 74 第四 2004条例反映了欧盟委员会对技术转让协议的观念有了重大的改变 新条例对于限制性协议的豁免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规定这些协议是否属于欧共体条约原第85条 1 款所禁止的范围 而是考虑多种因素 特别是相关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受影响程度 因此 2004条例根据许可协议当事人的竞争状态 规定了以一定市场份额为依据的 安全港 在其有影响的相关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 对于相互竞争的企业订立许可协议的 如果其合并的市场份额没有超过20 的 对于相互没有竞争的企业订立许可协议的 如果其各自的市场份额没有超过30 的 均可以豁免 75 另外 对于那些严重限制竞争的 赤裸裸的限制 和 被排除的限制 2004条例都区别相互竞争的企业订立限制性协议和相互没有竞争的企业订立限制性协议构成不同条件是不同的 前者豁免的条件更为严格 欧盟对许可协议采用行政审批模式 要求企业必须将带垄断性的行为申报政府审核 否则将有违法的后果 76 3 日本的反垄断法 1947年日本制定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保护公平贸易法 它是调整许可合同中限制性做法的一般性法规 1968年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颁布了专门适用国际许可合同的 反垄断法关于国际许可合同的审查标准 实行 事后申报制 即合同成立后30天内直接向公平贸易委员会申报 接受审查 该审查标准第1条列举了9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大部分有例外 P211 77 1999年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制定的 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 明显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前述相关规定 78 总的来说 发达国家对限制性条款的控制比较宽松 79 二 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法律制度 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的自由引进活动带来不利后果 从20世纪7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活动进行干预 从单一管理即银行管理阶段到设立专门机构管理阶段 再到对经济 技术 法律等实行全面管理阶段 其标志是各发展中国家制定实施一系列专门的技术转让法 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进行控制 几乎是其技术转让立法的主要内容 80 1 墨西哥 1972年墨西哥颁布了 技术转让法 1974年又出台了有关实施细则 有关技术转让合同都必须经审批注册 列举了14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墨西哥企业在引进技术时不得接受 81 2 巴西 1958年巴西颁布了 技术转让付款办法 的第436号法令 国家通过银行的对外付款方式对技术引进工作实行管理 1971年颁布了 工业产权法典 开始对技术引进合同实行审批制度 1975年颁布 技术转让合同注册规范法 1981年颁布了引进计算机技术的条例 对限制性条款 这些法律都有规定 规范法 列举了6种不予批准的限制性条款 82 3 印度 印度没有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 而在其他法规中 如在专利法 垄断及限制性贸易惯例法 规定了如何处理限制性商业行为 83 4 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管制的特点 1 主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 设立专门的主管行政机构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登记批准来控制各种限制性条款 2 大都以 发展 为标准来判定什么是限制性条款 3 大都在有关法律中采取列举的方法明确每一个禁止性条款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总的看 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定比较细致严格 84 三 我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管制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2002年开始实施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取代前者 新条例第29条列举了7项限制性条款 不得出现在技术引进合同中 85 7项限制性条款 不得出现在中国技术引进合同中 1 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 原材料 产品 设备或者服务 2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承担相关义务 3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86 4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5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 零部件 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 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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