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doc

上传人:zhu****ei 文档编号:5067930 上传时间:2020-01-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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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维规、通信技规规定,甲乙双方就施工项目,乙方配合有关事宜签订安全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1、施工项目:2、作业内容:3、施工地点:4、施工时间:5、影响范围: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1、施工责任地段:2、期限: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根据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及沈铁总发200975号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规定,为保证铁路通信设备安全和工程施工作业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施工地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1、施工前甲方组织双方人员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就施工的安全措施、现场负责人、联系人等有关事宜进行明确,并且每日向乙方提供次日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2、安全防范内容:甲方在上述施工时注意乙方地下(架空)光电缆(通信管道),若有影响必须在乙方人员的指导监控下进行,否则不准施工。3、措施:1)乙方派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施工,发现有影响通信设备、行车安全的施工或可能发生行车事故的施工,有权责令甲方停止施工。2)影响区段内,甲方预先明确标示出施工范围(确定施工红线)乙方探明光电缆情况并做出警示标志,甲方在该施工区段内每间隔10米挖验探坑,确定光电缆实际情况,便于防护。3)施工中严禁使用大型机械及尖镐、钎子、筒锹等。如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必须向乙方现场盯防人员申请,双方现场确认准确且负责人书面签字后,且必须有乙方监护人员在场指导的情况下方可作业施工(距光电缆径路3米以内禁止动用大型机械施工,1.5米以内严禁进行土建作业,必须施工地段,须人工作业),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4、结合部安全分工:因甲方施工造成乙方光电缆及设备等通信设施损坏的,由甲方负责。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之前向乙方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并经过乙方人员现场核查、书面确认后确定施工影响范围。2、甲方在施工前48小时,节假日提前72小时通知乙方,为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乙方人员没有到场禁止施工,擅自施工造成后果甲方自负。3、现场作业时间超出乙方昼间工作时间甲方应负责解决乙方配合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各施工现场要有甲方现场负责人如发生无人负责现象乙方将停止甲方施工。每日作业前双方人员到现场检查防护情况签认开工。4、甲方施工与光电缆平行或交越时,接近界限必须符合通信维护标准要求。5、在光电缆附近施工不能动用大型机械,涉及光电缆安全的施工不能使用尖镐、钎子、筒锹,以免危害光电缆。6、通信光电缆关系到铁路运输安全,甲方必须保证文明施工,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充分注意对光电缆等设施的保护,并承担迁改后过渡光电缆的看护责任。7、严格规定的施工范围,用白石灰或警戒绳标明,严禁超范围施工,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需要超范围施工的必须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按新协议内容执行。8、在施工中如有造成光电缆伤害,应及时通知并配合乙方及时进行抢修,无偿出动人力和物力清理抢修作业场所,为抢修提供一切便利条件。9、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内容造成光电缆中断影响铁路行车安全或经营安全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10、在施工过程中产生通信设施的防护和排迁等费用根据预算或实际情况由甲方支付。防护和排迁等施工未进行时,甲方不准施工,擅自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施工前乙方根据施工影响范围,对光电缆径路进行探测,做好警示标记。动土施工前指导甲方进行挖验,使甲方明确乙方通信设备的分布、走向、埋深,以便甲方做出适当的防范措施。2、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配合,对施工安全进行监护。3、如遇特殊情况,施工危及光电缆安全或施工人员不听从乙方人员指挥时,乙方监护人员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必要时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上级管理部门报信息。4、施工具备施工条件时,即乙方通信设施迁改、防护完成,警示醒目,且甲方施工影响范围警示明确,互相确认后方可施工。5、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内容对光电缆构成严重威胁时,乙方有权给甲方出具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向建设单位提出罚款建议,一次性扣罚安全抵押金2000元5000元不等数额,同时上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要求1、双方每天由规定的联系人进行信息沟通,确认施工进度及要解决的有关安全问题。2、乙方监护人员必须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在乙方监护人员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甲方不能施工。双方如果在配合时间上发生争议,应及时与对方的施工主管部门进行反映。3、施工安全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共同遵守的安全条款,甲方不能据此协议进行施工。只有获得铁路局发给的施工许可证施工才能启动。4、甲方施工启动后,每天在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对施工具体内容和地点进行检查确认。5、甲方必须每个月到沈阳通信段签订月度施工安全协议。6、光电缆施工排迁防护后方可施工,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的每日电话跟踪工程进展情况的工作。7、安全协议签订之前,甲方不得动土施工。8、如果此处施工光缆需要排迁,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安全径路在规定时间内排迁完毕,并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标桩;施工现场乙方不派人盯防。如果甲方还需要在乙方光电缆附近有危及光电缆安全的施工,甲方必须同乙方联系,并且要求书面提出申请,待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方可施工,如果未联系,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责。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局沈铁总发【2009】75号文件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七、其他费用:按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函2006113号)、关于公布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用的通知(沈铁建函2005390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支付。如果通信线路受影响,施工方排迁费用不落实不准施工。八、中止施工协议要求:1、甲方在施工期间,将通信设备及光、电缆损坏、挖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行车事故责任。2、在乙方没有得到经济赔偿和事故责任定性以前,停止一切施工,等待已方通知。3、在甲方损坏通信设备同时中止此项协议,待乙方确任甲方施工整改措施后,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保证已方通信设备及光、电缆的安全,保证铁路行车指挥通信畅通,甲方方可施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分歧由沈阳铁路局仲裁委员会仲裁。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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