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国有资产管控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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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国有资产管控工作意见为规范国有资产、资金使用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资金的依法监管,避免损失浪费,确保国有资产、资金安全完整有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申报登记、使用、处置制度。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评估,按程序向区政府请示,处置后要及时调整帐目,不准越权擅自处置。购入资产必须及时入账,专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账外私存私用。账户管理所有资金一旦进入财政账户即视为财政资金,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资金收缴规定办理财政收入结转事项。各单位只有一个财政账户,不准私立账户,不准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进行收支往来,专项资金按事权办理。在建工程项目建立基建帐户。出租、转让国有资产出租、划转须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出租、划转申请,经区财政部门组织招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方可出租、划转。房产、土地转让及超过1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由各单位向主管区领导请示,并签署意见;经区主管领导同意后,将请示件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监督组织评估、招标转让。转让收入全部缴区财政,实行收缴分离,纳入预算内管理。建设工程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宗装修、拆除等工程)必须先向区政府申请,报批后,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依法组织招标。拨付工程款,要以合同履约,并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区长、区长审批,任何单位无权结算公产建设款项。所有变更事项要提前申请,按程序审批后,评审招标,不准违规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增加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采购事项。工程竣工报区审计部门审计。专项和采购资金各单位的专项资金、采购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的,按程序由区财政部门报区领导审批;各单位自筹采购货物超过10万元的,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审批后,按评审、合同、审计结果和招标采购价拨付。维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进行审计。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程序由申请单位写明事由及申请资金金额,报主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监督管理与执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国有资金、资产的监管。区财政部门要严把资金拨付使用关口,区监察部门要严格跟踪监察程序和追踪问效,区审计部门要跟踪审计。本实施意见由桥西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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