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徐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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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甘肃省消防设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一 术语和定义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人员疏散 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 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 消防应急灯具 为人员疏散 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为人员疏散 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用图形和 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 楼层 避难层 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 消火栓箱 消防电梯 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 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5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电池 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6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 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组成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组成 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 1 要求 主电源应采用220V 50Hz交流电源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 1 图B 2或图B 3为主要标志信息 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 F 为主要标志信息 标志灯的图形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单色标志灯表面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包括人形 门框 如图B 1 图B 2所示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如图B 3所示 楼层显示标志应为绿色发光部分 背景部分不应发光 背景宜选择暗绿色或黑色 白色与绿色组合标志表面的标志灯 背景颜色应为白色 且应发光 疏散指示标志灯使用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改为上 下 左上 右上 右 右下等指向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应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方向一致 双向指示标志如图B 4所示 应选用图B 1 图B 2 图B 4 图B 5或图B 6所示图形作为疏散指示标志灯的主要标志信息 标志宽度和高度不应小于100mm 图形中线条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mm 箭头尺寸应符合图B 5的要求 中型和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图形高度不应小于灯具面板高度的80 可增加辅助文字 但辅助文字高度应不大于标志图形高度的1 2 且不小于标志图形高度的1 3 楼层指示标志应由阿拉伯数字和F组成 笔画宽度应不小于10mm 地下层应在相应层号前加 2 系统与整机性能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 25s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 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 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 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 2 系统与整机性能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 且不小于50lm 自带电源型灯具应设主电 充电 故障状态指示灯 主电状态用绿色 充电状态用红色 故障状态用黄色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 接地的影响 自带电源型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在光源故障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 正常光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2 系统与整机性能 充 放电性能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 短路保护 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 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重新安装电池后 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 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 05C5A 铅酸电池为0 05C20A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 使用铅酸电池时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5 放电终止后 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 既使电池电压回复 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 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 5C5A 铅酸电池为10 5C20A 2 系统与整机性能 重复转换性能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 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电压波动性能系统在主电电压的85 110 的范围内 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87V 242V 2 系统与整机性能 充 放电耐久性能系统应完成10次 完全充电 放电终止 完全充电 循环的充电 放电过程 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 绝缘性能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M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 三 试验 1 防护等级试验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 2008规定的IP30要求外壳防护等级 IPD代码 按产品防尘 防止外物侵入 防水 防湿气等特性加以分级 第一位数字表示防止接近危险部件和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 第二位数字防治水进入的防护等级 IP30 防止固体异物直径2 5mm的固体物质进入 不防水 1 防护等级试验 触及试具 试验方法 如果试具的直径不能通过任何开口 则试验合格 2 外观检查试验 表面无腐蚀 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 无明显划伤 裂痕 毛刺等机械损伤 紧固部位无松动 3 基本功能试验 使充电24h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 检查光源的启动情况 并记录转换时间 同时开始计时 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 记录应急工作时间 在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下立即对标志灯按下述步骤测量其表面亮度 放电80min后立即对标志灯分别按下述步骤测量其表面亮度 a 对于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 文字构成标志信息的标志灯 在其图形 文字上均匀选取10点进行测量 b 对于双面指示的标志灯 分别测量两个面的表面亮度 3 基本功能试验 在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下立即测量照明灯的光通量 放电80min后立即测量照明灯在应急状态时的光通量 切断自带电源型的主电源 使其处于应急状态 检查灯具的工作情况 启动灯具的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按钮 将其主电电源线分别短路 接地 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况 使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检查手动自检功能 再使其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控制关断应急工作的功能 3 基本功能试验 分别断开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电池 使其处于主电状态 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4 绝缘电阻试验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 分别对试样壳体之间 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 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施加500V 50V直流电压 持续60s 5s 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试验时 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 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 以保证读数正确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M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 5 抗冲击试验 将试样按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安装 使其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表面保持水平 然后用直径为63 5mm 质量约为1040g 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000mm的高度 使其自由下落 冲击点应在距试样四角边框25mm范围内 四个角各冲击一次 观察记录试样状态 试验后 试样表面玻璃应无破碎现象 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功能保持一致 6 电源瞬变试验 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 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 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开启试验装置 使试样主电源按 通电 9s 断电 1s 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 试验期间 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试验后 试样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功能保持一致 7 恒定湿热试验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4h后放入湿热试验箱中 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调节试验箱 使温度为40 2 温度稳定后 再调节试验箱使相对湿度为90 95 保持4d 试验后 试样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功能保持一致 8 低温试验 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4h后放入低温试验箱中 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以不大于1 min的平均降温速率降到0 1 保持24h 9 高温试验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4h后放入高温试验箱中 接通电源 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以不大于1 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到55 2 保持16h 恒定湿热试验 低温试验 高温试验 试验期间 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保持主电状态试验后 系统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试验后 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灯具的表面亮度和光通量符合要求 低温试验后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 且不小于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恒定湿热试验 低温试验 高温试验 9 充 放电耐久试验 连续10次使试样进行完全充电后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 记录首 末次放电时间 系统应完成10次 完全充电 放电终止 完全充电 循环的充电 放电过程 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 10 转换电压试验 将试样的主电连接线按接线图接入试验装置 使其处于主电状态 调节试验装置 使输出电压缓慢下降 直至试样转入应急状态 记录输出电压 再使输出电压缓慢上升 直至试样回复到主电状态 记录输出电压 调节灯具的主电压 使其在主电电压60 85 范围内缓慢变化 观察并记录灯具的状态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a 输出电压 100V 250V内连续可调 b 频率 50Hz 10 转换电压试验 统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60 85 范围内 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85 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60 85 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 不应发生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 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状态 12 电压波动试验 调节试验装置分别使试样的主电供电电压为242V和187V 检查其工作状态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a 输出电压 100V 250V内连续可调 b 交流频率为50Hz 系统在主电电压的85 110 的范围内 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87V 242V 13 重复转换试验 连续50次使试样由主电状态保持1min 然后转入应急状态保持20s 试验结果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 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3 重复转换试验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 短路保护 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 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重新安装电池后 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 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 05C5A 铅酸电池为0 05C20A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 使用铅酸电池时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5 放电终止后 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 既使电池电压回复 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 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 5C5A 铅酸电池为10 5C20A 14 充 放电试验 将放电终止的试样接通主电源 检查充电指示灯的状态 24h后测量其充电电流 对使免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 应在充电期间测量电池的充电电流 使试样转入应急状态 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 在此瞬间测量电池的端电压 并观察试样是否重新启动 再测量静态泄放电流 对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 还应在应急状态下测量电池的放电电流 启动电流除外 使试样的充电回路短路 不接入电池 接通主电源 检查故障指示灯的状态 24h后测量其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 重新安装电池 检查试样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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